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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号:

2010210007011001-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中融-融晟投资(一期)财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目录

一、引言3

二、释义4

三、信托目的6

四、信托计划类型7

五、信托规模7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7

(一)认购资格要求7

(二)认购价格8

(三)认购份数8

(四)认购方式8

(五)信托计划推介期9

七、信托计划成立和期限9

八、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9

九、信托财产的保管10

十、委托人的权利义务11

(一)权利11

(二)义务11

十一、受托人的权利义务12

(一)受托人权利12

(二)受托人义务12

十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12

(一)受益人的权利13

(二)受益人的义务13

十三、受益人大会14

(一)组成14

(二)召开事由14

(三)会议召集方式14

(五)召开方式、条件15

(六)议事内容和程序15

(七)表决16

(八)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16

十四、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16

(一)受托人职责终止16

(二)新受托人的选任17

十五、信托受益权的继承、转让及赠与17

(一)信托受益权的继承17

(二)信托受益权的转让18

(三)信托受益权的赠与18

十六、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19

(一)税费、规费处理19

(二)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19

(三)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的计算和支付20

(四)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21

十七、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21

(一)信托利益的计算21

(二)信托利益的分配22

十八、风险揭示与承担22

(一)风险揭示22

(二)风险承担23

十九、信息披露23

(一)定期披露24

(二)临时披露24

(三)信息披露方式24

(四)其他信息的披露24

二十、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24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24

(二)信托计划的清算25

(三)信托财产的分配25

二十一、违约责任25

二十二、不可抗力26

二十三、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26

二十四、通知与送达26

二十五、其他事项26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为机构时填写):

身份证号码(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填写):

住所及邮编:

受托人: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洋

住所及邮编:

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嵩山路33号

一、引言

委托人、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编号为2010210007011001的《中融-融晟投资(一期)财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信托合同为准。

委托人自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信托资金,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

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计划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信托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受托人或中融信托:

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委托人:

系指签署本合同并认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交付信托资金的合格投资者。

3、受益人:

指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4、本合同/信托合同:

指编号为2010210007011001《中融-融晟投资(一期)财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5、信托计划:

指“中融-融晟投资(一期)财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6、信托当事人:

指根据本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7、认购风险申明书:

指《中融-融晟投资(一期)财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8、信托计划说明书:

指《中融-融晟投资(一期)财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9、信托文件:

系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

10、信托受益权:

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项下享有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11、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2、信托财产:

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受托人因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所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13、信托利益:

指受益人因享有信托受益权,按其所拥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从受托人处分配取得的扣除信托税费和信托费用后的剩余信托财产。

14、信托募集账户:

指受托人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光大银行哈尔滨和平支行;

户名: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

75960188000051987;

15、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账户:

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专门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如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行:

【】;

户名:

【】;

账号:

【】

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16、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17、《财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指受托人与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的《财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改及补充。

18、保管人/保管银行:

系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保管协议:

系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的《保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改及补充。

20、担保方:

系指中融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方向本信托受益人出具担保函。

21、标的财产:

系指《财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受托人购买的财产收益权对应的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的“非凡资产管理徐工机械股权收益权理财产品”。

22、财产收益权:

系指享有包括但不限于自《财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生效日起在任何情形下处置标的财产产生的收入;

23、转让价款:

系指根据《财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受托人支付给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用于购买标的财产收益权的价款。

转让价款的具体数额根据《财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确定。

24、回购价款:

系指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时,应向受托人支付的用于回购标的财产收益权的价款。

回购价款的具体数额根据《财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确定。

25、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26、信托单位:

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信托份额或赎回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1份信托单位价格为人民币1元。

27、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以信托计划成立实际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受让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的“非凡资产管理徐工机械股权收益权理财产品”之财产收益权,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四、信托计划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五、信托规模

本信托计划预计募集规模为5000万元人民币。

信托计划规模以信托计划成立日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

(一)认购资格要求

1、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自然人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机构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

超过100万份信托单位的,以10万份的整数倍递增。

其中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委托人和合格的机构委托人数量不受限制。

受托人保留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情况拒绝委托人认购申请的权利。

2、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二)认购价格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1元,认购价格1元。

(三)认购份数

本合同委托人信托的资金金额:

元整(小写¥元)。

本合同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大写):

份。

(四)认购方式

1、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币种为人民币。

2、委托人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其来源合法,且不存在任何或潜在法律纠纷。

(2)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

(3)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合同、承诺、及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判决及裁决,且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对其有约束力的组织性文件。

(4)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

(5)已就签署本合同取得一切必要的权力、权利及授权。

3、本信托计划不接受现金认购。

委托人应当在本合同签署后2日内(以不晚于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日为前提)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承诺交付的信托资金通过银行划款的方式支付至信托募集账户,并注明:

“XX(委托人名称或姓名)认购中融-融晟投资(一期)财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万份”。

4、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付款账户须以其本人名义开立,且须与其在本合同项下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一致。

付款账户与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不一致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认购。

(五)信托计划推介期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0年月日至2010年月日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投资者签署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并交付认购资金后,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视为加入信托计划。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募集账户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利率以保管协议约定的利率为准),应归入信托财产。

受托人将信托募集账户内的认购资金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划入信托财产专户。

七、信托计划成立和期限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信托计划成立:

(1)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且信托计划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

(2)信托计划推介期内,信托计划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金额到达5000万元且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推介期提前届满。

2、信托推介期届满而信托计划募集的信托资金未到达5000万元的,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日起三十日内将委托人已交付的资金加计该委托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一并返还该委托人。

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3、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18个月,即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之日。

信托计划满12个月,若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提前回购所转让财产收益权,本信托提前终止。

八、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8.1信托财产的管理

1、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专门开立信托财产专户。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在信托财产专户中运作,不得挪作他用。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3、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8.2信托财产的运用和处分

1、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根据《财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将全部信托资金用于购买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的“非凡资产管理徐工机械股权收益权理财产品”的财产收益权。

每一份理财产品份额对应一份财产收益权,甲方转让的财产收益权的具体数量为5000万份。

财产收益权转让的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与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另行签署《财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进行约定。

2、财产收益权转让完成后,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须按照《财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回购受托人购买的全部财产收益权。

财产收益权的回购价格分三笔支付:

第一笔回购价款=转让价款×1.4%+10000

第二笔回购价款=转让价款×1%×1.5

第三笔回购价款=转让价款×(1+9.1%×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最后一笔回购价款支付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360)

九、信托财产的保管

1、受托人聘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保管人的职责包括:

(1)安全保管信托账户内的资金;

(2)对所保管的信托财产单独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确认与执行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4)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

(5)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报告;

(6)法律法规、保管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十、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说明。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依据本合同所交付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且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

2、保证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3、委托人须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人条件,且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4、保证签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资金或信托财产及参与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5、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一)受托人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信托文件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信托事务。

2、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以信托财产支付信托费用并收取受托人报酬。

3、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受托人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

3、在受益人要求查询与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时,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4、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5、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6、妥善保管信托业务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15年。

7、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一)受益人的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按本合同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

2、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提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3、受益人有权向受托人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受托人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受益人的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受益人保证已经就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取得了一切必要的同意、批准、授权或许可;

2、受益人变更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时应由受益人提出申请,由受托人予以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

受益人应保证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完成前保持有效,如该账户发生变更,受益人未及时就信托利益账户的变更至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受托人不对由此导致的任何经济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3、对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人透露。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善意行使受益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5、对依本合同约定获得的有关本信托计划的所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受益人大会

(一)组成

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二)召开事由

1、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2)更换受托人;

(3)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4)受托人提议的其他事项。

(5)信托计划提前终止,除因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按照《财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规定提前支付回购价款而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三)会议召集方式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召集。

(四)通知

1、召开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还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受益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表决方式和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条件

1、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

(1)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受益人出席,受益人可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现场开会时受托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受托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

2、受益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方式

有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50%以上(含50%)的受益人出席,受益人大会方可召开。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召开方式并通知重新召开的时间。

(2)通讯方式

出具书面意见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总份数占50%以上(含50%)的,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受益人大会方为有效召开。

(六)议事内容和程序

1、议事内容

受益人大会不得对本合同第十四条第

(二)款第1项规定事项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

(2)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会议主持人由召集人指定。

(七)表决

1、受益人所持每份信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

2、受益人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1)普通决议:

普通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本合同明确规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应当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

3、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八)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1、受益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

2、受托人于每次受益人大会召开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向全体受益人进行披露并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十四、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一)受托人职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3、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受托人或其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二)新受托人的选任

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的,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选任。

如果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已经对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有了明确规定或安排,则在出现需要重新选任受托人的情况时应按照该等规定或安排进行。

十五、信托受益权的继承、转让及赠与

(一)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被继承。

继承人应提交:

法定继承文件、信托合同、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登记确认。

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登记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前款所述法定继承文件包括:

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材料。

受益人为机构的,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依法承继。

承继人持承继文件、信托合同、承继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登记确认。

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登记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前款所述承继文件包括:

证明信托受益权发生合法承继的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合同、协议以及承继人人为合法承继人的证明材料。

(二)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以与受让方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形式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向自然人拆分转让,受让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允许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信托受益权受让方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方和受让方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个人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等文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

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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