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海关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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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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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关贸[2003]25号
黄埔海关关于推广加工贸易“电子备案”监管模式的通知
各隶属海关:
加工贸易“电子备案”监管模式自2001年12月20日在东莞海关试行后,较好解决了以虚拟合同备案为主线的监管模式难以适应企业现代生产运营要求的矛盾;同时也提高了海关的效率效能。
为进一步推进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经我关与各地方外经局协商;决定扩大“电子备案”实施范围。
为使该模式更切实际、更加顺利的实施,根据试行情况;特重新修订《黄埔海关对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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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同试行“电子备案”监管模式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加工贸易“电子备案”计算机操作说明》(以下简称《操作说明》,详见附件2)、《加工贸易合同试行“电子备案”监管模式企业须知》(以下简称《企业须知》,详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切实做好“电子备案”监管模式的推广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贯彻执行。
其他单位、部门对推广工作应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二、各隶属海关在新模式推广过程中应加强以下工作:
(一)加强商品编码的审核。
指定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归并对应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商品编码(包括10位数商品编码及归并后的4位数商品编码)归类是否准确;计量单位是否按企业常用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量单位(不要求一定用第一法定单位)。
(二)加强与各地方外经主管部门的联系协调。
指定专门的联系协调员,及时联系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三)加强对企业的宣传。
印发“电子备案企业须知”宣传手册,设立专门的咨询窗口,提供咨询电话;指定专人解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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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三、在原H883加工贸易保税系统中;合同备案的单耗是指“净耗”,按传统模式备案的合同仍按此要求申报。
但在“电子备案”系统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6号);清单备案的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四、各隶属海关自行刻制“电子备案”印章,在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审批表及《登记手册》封面加盖“电子备案”印章以示区别。
五、从2002年11月1日起,企业及企业报关员身份认的计算机操作权限已下放各隶属关备案部门。
六、新监管模式推广后;各有关单位应督促试点企业认真履行各项承诺遵守海关各项规定,完善规范内部管理。
同时要加强风险分析监控,结合下厂核查,确保监管重点,保证监管到位。
七、我关2O01年12月12日印发的《黄埔海关关于对加工贸易合同试行“快捷备案”监管模式的通知》(埔关贸[2001]609号)予以作废。
八、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共有8个附件;《企业须知》共有9个附件,《管理办法》与《企业须知》的附件1至8相同;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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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企业须知》的附件。
九、推广过程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加工贸易监管处联系。
附件:
1.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合同试行“电子备案”监管模式的管理办法
2.加工贸易“电子备案”计算机操作说明
3.加工贸易合同试行“电子备案”监管模式企业须知
二00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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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合同试行“电子备案”监管模式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的效率效能,适应企业现代生产运营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实施“电子备案”监管模式;
(一)企业分类管理评足为A、B类;
(二)内部管理完善,信誉良好;
(三)对物流已实行计算机管理;
(四)生产量大,产品品种多;生产周期短;
(五)能按海关要求提供计算机物流管理原始数据及归并数据。
第三条企业在申请实施“电子备案”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规范内部作业制度。
企业制订完善、规范的内部作业制度;确保各部门之间配合密切、运作高效;向海关申报的清单备案数据与企业内部实际生产管理数据相符。
当订单等发生变化时;能及时按实际情况变更内部生产管理数据并向海关申请备案变更。
内部作业制度包括企业确定合同进出口总金额及进出口商品范围、接生产订单、确定产品单耗、申请清单备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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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料件报关、料件入库、领料生产、生产成品缴库及出口报关等一系列环节的管理规定;尤其须重点明确生产订单、实际生产投料与海关单耗备案之间的联动关系,当订单发生变化时;企业内部管理系统如何变更及如何向海关申报备案变更等。
(二)归并商品。
企业在申请实施“电子备案”前须按海关要求对其内部物料做整体归并,即将内部物料按HS制度归类成10位数商品编码,再将IO位数商品编码中前4位编码相同的商品项进一步归并成4位数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计量单位。
经海关审核后建立一个详细、全面的企业内部物料与海关监管商品的对照关系。
第四条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电子备案”申请手续:
如实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电子备案”申请表》(附件1)、《进出口商品归并对应表》(附件2)一式三份,并提交外商委托书(委托企业报关主管办理清单备案手续)及有关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详细报告(包括企业按海关要求制订的一系列内部作业制度),经外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主管海关及总关加工贸易监管处审批。
第五条在获得“电子备案”批准后,对于在实际生产中新增加的物料,企业应按归并要求,填写《归并表》(一式三份)。
对归并关系进行补充。
(一)若新增加的物料不涉及新的10位数HS编码,企业应将补充的〈归并表》每2个月报送外经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备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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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新增加的物料涉及新的10位数HS编码,企业应在该项物料清单备案前持补充的《归并表》经外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到主管海关审核商品编码。
若涉及新的4位数HS编码;须向外经主管部门及主管海关申请合同变更,增加新的进出口商品种类。
第六条海关对实施“电子备案”的企业实行“备料管理、分段备案”的监管模式,按以下作业要求对企业进行监管:
(一)企业资格审定。
海关主要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类别、上一年度进出口总金额(包括深加工结转进出口金额)、物流计算机管理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及进出口商品归并情况(包括归并后的10位数商品编码、前4位数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等进行审批。
由主管海关对已获“电子备案”资格批准的企业名称、企业编码等进行计算机登记;确认企业实施“电于备案”的身份。
(二)合同备案。
在实现海关与外经主管部门联网审批前,比照原合同备案流程办理。
企业以上一期合同进口料件金额为基数,根据生产能力申请本期合同的进口金额额度;根据进口料件。
出口产品归并后的前4位数HS编码及商品名称申请进出口商品种类;经外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到主管海关递单;由主管海关对合同备案内容进行人工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进口料件总金额是否合理。
对因生产能力增加需增加进口总金额及进出口商品种类的,经外经主管部门、主管海关审批后可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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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有效期;试行期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3、进口料件种类是否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必需的生产原料;
4、出口产品种类是否在其经营范围内;
5、进口料件、出口产品的计量单位是否企业常用计量单位(不要求一定用第一法定单位)。
上述内容通过人工审核后,以允许进口料件总金额设立银行保证金“空转”台帐及收取监管手续费。
海关将合同备案内容打印张贴在《登记手册》上;核发《登记手册》。
通过审核的合同备案底帐将对料件、产品清单备案数据进行自动控制。
(三)合同变更。
企业申请合同变更应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后,持有关单证到海关递单,由海关人工审批。
海关审批后,打印出变更内容,张贴在《登记手册》上。
允许变更的范围包括:
1、进口料件总金额变更;
2、合同延期;
3、进出口岸变更;
4、增加进口料件、出口产品种类;
对于合同进口料件总金额变化及有效期延期的开出“台帐”变更联系单;进口料件金额增加的补交监管手续费。
已通过海关审核的进口料件及出口产品种类不允许企业变更或删除。
(四)料件、产品清单备案。
在实施海关与外经主管部门联网审批前,由海关直接以电子审核与人工审批相结合的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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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料件进口、产品出口前通过海关指定的报关录入公司或登陆公共服务网向海关申报清单备案;不需到海关递单。
海关计算机以合同备案底帐数据对清单备案数据进行电子审核,建立进口料件、出口产品及单耗清单备案“底帐”。
对禁止类商品、贸易管制商品(易制毒化学品、废料、出版物、光碟等)、限制类商品(B类企业进口时),计算机自动识别;转人工审批,企业须凭有效证件,到海关递单;办理备案手续。
对B类企业进口限制类商品的,海关计算机以限制类商品的清单备案金额计算台帐“实转”金额。
并开出相应的保证金台账“实转”联系单。
具体说明如下:
1、料件、产品可同时备案也可分别备案;
2、进口料件备案清单(附件3)内容包括:
本次申请总金额(本次申请总金额≤合同备案进口料件总金额—已通过海关审核的清单备案进口料件累计总金额)、币制(应与合同备案进口料件总金额的币制相同)、进口料件的10位数商品编码、归并成10位数商品编码后对应的具体的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申报计量单位(企业常用及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量单位,不要求一定用第一法定单位)、单价、总价。
3、出口成品及单耗备案清单(附件4)内容包括:
出口产品的10位数商品编码。
归并成10位数商品编码后对应的具体的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
申报计量单位(企业常用及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量单位,不要求一定用第一法定单位)、单价(不能低于该类产品合同备案的最低单价)、总价、每一产品的准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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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损耗率。
4、料件清单应不迟于料件进口报关前一个工作日申请;产品清单应在产品投料生产后一个工作日内申请。
5、单耗的申报要求
(1)“电于备案”系统的单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的规定,是指“净耗+工艺损耗”。
(2)出口成品必须备案其单耗,否则不能通过电子审核。
出口成品只要单耗不同,都应以名称或规格区分,单列其准确单耗。
对于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相同,但单耗不同的成品;在清单备案时应以不同的备案序号区分。
(3)单损耗的备案申报方式说明如下:
Ⅰ.产品以“个”、“件”、“台”、“套”等作单位,料件以“个”、“件”、“套”等作单位的,单耗应申报组成产品的实际耗用量(不包括损坏报废部分),损耗率应申报为0。
若有损坏的料件,在核销时如实申报损耗量。
以装配为主的IT企业可参照此要求申报单耗。
Ⅱ.产品以“个”乌“件”气“套”、“千克”等作单位,料件以“千克”“米”等作单位的;单耗应申报产品的实际投料量(包括边角料等工艺损耗部分),同时申报损耗率作为海关监管的参考(但该损耗率不纳入核销环节“总耗用量”的计算公式)。
边角料等工艺损耗部分应在核销环节如实申报,按规定核销。
从事五金、塑胶、制衣、制鞋等行业的企业可参照此要求申报单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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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耗的变更
I.已有出口的产品,不能变更单耗。
如果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单耗发生变化,应按新产品另备案单耗。
Ⅱ.没有出口的产品,可以变更单耗。
单耗的变更不需到外经主管部门及主管海关递单,企业直接到指定报关录入点或登陆公共服务网进行申报即可。
6、料件、产品清单的变更
(1)没有进出口报关记录时,清单备案的商品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币制不允许更改;其他允许变更;
(2)已有进出口报关记录时,清单备案的商品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币制、单耗不允许更改,其他允许变更;其中数量的变更要求变更后的清单备案数量不能少于对应项商品实际进出口的数量。
(3)海关计算机电子审核变更的内容,但对涉及贸易管制商品、台账“实转”商品的变更,由计算机自动转人工审核。
7、根据《海关法》,清单备案的电子数据一旦被海关接受;企业应对其申报的数据负责。
(五)分册的核发。
以人工方式比照原合同分册核发流程及要求办理。
分册分为3种类型:
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异地直接报关分册。
在总册料件、产品清单备案后,按清单备案的序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核发分册。
本次分册申请商品进出口数量不能超过总册清单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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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对应项数量。
(六)异地报关传输。
备案部门在核发异地直接报关分册环节按规定传输。
(七)进出口报关。
按原规定操作。
海关审单、查验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计算机查询或打印清单备案具体内容。
(八)合同核销。
按现行自动核算规定操作。
第七条企业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海关申报清单备案的电子数据;
(一)到海关指定的报关录入公司录入并申报数据。
(二)登陆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黄埔分中心的公共服务网申报(以下简称网上申报)。
凡申请网上申报业务的企业。
须持《黄埔海关EDI联网申报申请表》(附件5)原件一式三份,已由该企业、EDI公司、志诚科技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EDI服务四方协议》(附件6)原件一式四份,已经加工贸易监管处审批的《加工贸易企业“电子备案”申请表》复印件一份到总关通关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及签订协议。
第八条清单备案的电子申报只能由经海关计算机登记的操作员处理。
某企业已经海关登记的操作员不能再从事其他“电子备案”企业的清单申报。
(一)对操作人员的要求
1、三资企业的操作员必须是该企业有报关员证的报关员。
2、来料加工厂的操作员不需具备报关员证,但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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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该厂授权认可的该厂内部关务管理人员,不得由经营单位或委托报关公司代办。
(二)操作员必须经海关计算机登记确认后才能到指定的报关录入点或登陆公共服务网从事清单的电子申报。
具体说明如下:
1、三资企业操作员持《“电子备案”清单申报操作员登记表》(附件7,以下简称《登记表》)及报关员证,来料加工企业操作员持《登记表》、《“电子备案”清单申报授权书》(附件8)及身份证到主管海关备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主管海关置4位数操作员代码及初始密码。
2、企业操作员须在POP系统或登陆公共服务网修改初始密码。
若遗忘密码,须到主管海关重置初始密码。
3、企业增加或取消操作员资格;应及时到海关办理操作员变更手续:
(1)增加操作员。
按第1点操作员身份登记办理。
(2)取消操作员。
企业应提交有关操作员变更的报告(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编码、操作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报关员证号码等),到主管海关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操作员资格的手续。
第九条料件、产品备案清单不需打印张贴在《登记手册》上,按以下二种方式处理:
(一)到海关指定报关录入公司录入的清单,由录入公司录入后交企业操作员核对;无误后录入人员及操作员在清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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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报关公司收取清单一式二联,每星期一次交主管海关备案部门与外经审批部门归档。
(二)登陆公共服务网申报的清单,由企业报关主管在清单上签字盖章后,每星期一次交主管海关备案部门与外经审批部门归档。
第十条“电子备案”监管模式减少了人工审批作业,同时应加强风险分析监控;结合下厂重点核查,实施有效监管。
(一)主管海关备案部门应指定专人对电子审核的清单备案数据进行分析与监控;加强监管的有效性。
(二)风险分析监控人员每天应对前一天的电子审核数据进行分析监控,重点分析监控产品的单耗,必要时经科长批准,可要求企业提供生产单证、样品或下厂核实。
(三)对实施“电子备案”的加工贸易企业,主管海关每半年应不少于一次下厂核查,并将情况及时书面向加工贸易监管处反馈。
核查的内容包括:
1、产品实际单耗与备案单耗是否一致;核实的产品应不少于其正在生产的产品的百分之五十;
2、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3、企业物流计算机管理的主要料件及产品原始数据或归并数据与海关进出口“底帐”数据是否一致;
(四)加工贸易监管处应加强对“电子备案”数据的风险分析监控工作,对有疑点的合同可会同主管海关下厂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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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外经主管部门及主管海关审核后,由主管海关上报加工贸易监管处,取消该企业实施“电子备案”资格,并核销已向海关电子备案的合同:
(一)企业发生走私情事的;
(二)企业分类管理评定降为C类的;
(三)产品实际单耗与备案单耗不符的;
附件:
1.加工贸易企业“电于备案”申请表
2.进出口商品归并对应表3.进口料件备案清单
4.出口成品及单耗备案清单
5.黄埔海关BEI联网申报申请表
6.EDI月务四方协议
7.“电子备案”清单申报操作员登记表
8.“电子备案”清单申报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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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加工贸易“电子备案”计算机操作说明
第一部分计算机操作总流程
企业资格确认→合同备案人工审核→料件、产品清单备案转人工审核(仅限于禁止类商品、贸易管制商品、B类企业进口限制类商品的情况)。
第二部分计算机操作说明
一、企业资格确认
经XX_MNL进入“现代海关业务信息量管理系统(海关前期管理)”(以下简称主菜单)→“8、电子备案”→“9.企业备案”。
(二)企业添加、注销与恢复使用
1、企业添加:
选择“PFI—新增”→输入企业十位数编码,计算机显示“成功”→回车后显示注册信息,包括:
企业编码、企业名称、进口监控标志与出口监控标志。
2、企业注销:
移动光标选中需注销的企业,选择“PFZ—注销”→回车后显示“已注销”。
3、恢复被注销企业资格:
移动光标选中需恢复的企业;选择“PFZ”→回车后即恢复被注销企业。
4、需对监控标志进行修改时,选择“PF3→更改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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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备案监控标志分为进口监控标志与出口监控标志,是分别对该企业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设定的总体监控条件。
监控标志字段决定本记录中哪些字段将作为“比较宇段”;其作用为:
将来某项商品的进出口清单备案申请数据与已审批的合同备案数据相比,若“比较宇段”的数据都相同,则该项商品可通过计算机电子审核(贸易管制商品。
限制类商品等须人工审核的除外),否则,计算机自动退单,企业须修改后方可再申请。
标志位的含义分别是:
第一位:
商品编码,取值表示HS编码的前几位。
如“4”,表示前4位HS编码,“8”代表前8位HS编码;第二位:
商品名称;第三位:
规格型号;第四位:
申报单位;第五位:
产销国;第六位;申报单价;第七位:
币制。
进口监控标志位的默认值为:
4000001000,表示进口料件清单备案申报数据与合同备案底帐数据相比,须前四位数HS编码及币制相同,才能通过计算机电子备案;出口监控标志位的默认值为:
4000001000;表示出口产品清单申报数据与合同备案底帐数据相比,须前四位HS编码、币制相同,才能通过计算机电子备案。
二、企业操作员身份确认
若企业选择到指定录入点申报清单备案,海关按以下操作对企业操作员进行登记确认;若企业选择登陆公共服务网申报清单备案,海关按《“电子备案”用户管理系统使用说明》(另行下发)进行操作。
通过XX__MNL进入“现代海关业务信息量管理系统(海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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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管理)”(以下简称主菜单)→“8、电子备案”→“9.企业备案”。
(一)操作员资料添加:
移动光标选中企业并回车→A.添加报关员”→对于三资企业,选择PF1;用条形码阅读器读入报关员卡号;对于来料加工企业,输入操作员身份证号码→置4位数操作员代码→完成操作员资料的添加;计算机自动产生初始密码“123456”,打在操作员信息。
(二)操作员资料注销:
选择“B.删除报关员”→对于三资企业,输入10位数报关员号或选择PF1,用条形码阅读器读入报关员卡号;对于来料加工企业,输入操作员身份证号码。
(三)重新初始化操作员密码:
对于操作员遗忘密码须重置初始密码的,选择“C—初始化报关员密码”。
三、合同备案审核
(一)初审
进入主菜单→“8、电子备案”→“1、电于备案原始初审”,输入预录入号,重点审核以下项目:
1、表头:
进出口岸、收货单位、经营单位、进口总值、币制。
合同有效期。
2、表体
(1)进口料件、出口产品是否符合该企业经营范围;
(2)前4位数商品编码及对应的商品名称;
(3)申报单位是否企业常用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量单位。
对于收货单位是来料加工企业的合同,初审通过后,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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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提示计算监管手续费。
(二)复审
进入“2、电子备案原始复审”,重点审核以下项目:
1、表头:
进出口岸、收货单位、经营单位、进口总值、币制、合同有效期、合同有效期。
2、表体
(1)进口料件、出口产品是否符合该企业经营范围;
(2)前4位数商品编码及对应的商品名称;
(3)申报单位是否企业常用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量单位;
(4)料件、产品监控标志(为“企业资格”审核时确定的监控标志默认值)。
若复审关员认为某项料件或成品须重点监控,可选择“修改控制位”的功能;对其监控条件进行修改。
修改的原则是:
第一位;只能修改为大于4的数字(即5、6、7、8等),不能修改为小于4的数字;第6位(只针对成品监控标志)、第7位不能修改,其他字段只能修改为“1”(表示选中该监控项)或“0”(表示不选该监控项)。
复审通过后,对于备案进口总金额超过1万美金的,计算机产生“空转”保证金台帐,并产生手册号。
保证金台帐联系单、通知单的处理按旧程序操作。
海关完成台帐处理后,企业才能进行清单申报。
(三)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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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电子备案”子菜单;选择“6、电子备案海关打印”,输入手册号,打印整份合同备案内容,粘贴在《登记手册》上。
(四)合同变更审核
1、变更初审
进入子菜单“3、电子备案变更初审”。
2、变更复审
进入子菜单“4、电子备案变更复审”。
3、变更打印
进入“6、电子备案海关打印”,输入手册号,打印变更后整份合同备案内容,粘贴在《登记手册》上(覆盖原备案内容)。
四、清单转人工审核
对于清单中有禁止类商品、贸易管制商品、B类企业进口限制类商品的,计算机自动识别转人工审核。
经办关员进入旧程序“合同变更申请审核”进行初审、复审。
初审时,计算机提示该合同是否“电子备案”合同,且不做平衡检查。
若清单备案的进口累计金额已超过合同备案进口总金额;计算机提示并设卡。
五、单独修改监标志位与合同表体停用
此功能限于7级权限(科长权限)使用。
(一)单独修改监控标志位。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通过此功能修改该项料件或成品的监控条件,修改后的监控标志位将对之后清单备案的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进行控制。
修改原则与合同备案复审“修改监控标志”的原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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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表体停用
可删除合同备案某项料件或成品的全部数据,删除后,该类料件或成品前4位数HS编码控制范围内的商品不能再进行清单备案申报。
六、分册
按旧程序操作。
七、异地传输
在核发异地直接报关分册时按原规定传输。
八、查询
(一)合同备案底帐查询进入“电子备案”于菜单→7.电子备案查询,输入手册号可查询合同备案表头、表体全部数据。
(二)清单备案底帐查询
进入主菜单→1.合同备案申请审核→9.查询备案手册。
输入手册号可查询该手册已通过审核的全部清单备案底帐数据。
审单部门查询:
进入RBC系统→l.现场接单审核→输入报关单号;选择“查阅信息”功能之“查阅手册”项,可查询该手册已通过审核的全部清单备案底帐数据。
查验部门查询:
进入CHK系统,选择主菜单“Q.查询手册内容”,输入手册号可查询该手册已通过审核的全部清单备案底帐数据。
(三)按时间段查询有清单备案的手册
进入“电子备案”子菜单→8.电子备案查询(按时间查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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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的清单),输入起止时间,可查出该段时间申报清单备案并已通过海关审核的手册号。
(四)合同进出口情况查询
按旧程序有关查询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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