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富星煤矿度一通三防管理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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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富星煤矿度一通三防管理计划

习水县富星煤矿2011年度“一通三防”管理计划

习水县富星煤矿2011年度“一通三防”管理计划

  一、目标

  “一通三防”指的是加强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煤尘和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搞好“一通三防”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也是杜绝重大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关键。

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瓦斯治理机构及各项规章制度,从而达到有效防范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内容

  1、采掘布局:

  合理布置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保障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运行可靠。

  2、通风系统:

  根据采掘部署,优化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科学合理的调配风量,保证矿井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实现通风可靠。

技术负责人每月组织对通风系统进行[换行]分析,对存在隐患的系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除人员,并认真分析原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双巷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联络巷,必须进行封闭。

  3、瓦斯抽采系统:

  矿井要建立地面永久式抽放系统并投入运行。

  4、安全监控系统: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稳定,传感器数量充足,安装位置正确,建立日常管理和维护、调校制度,实现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

按时调校传感器;工作面只要有一个传感器不能正常工作,该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监控主机必须能真实反映监测对象的数值或状态。

  5、瓦斯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建立健全瓦斯治理责任制和各岗位、工种安全管理制度;成立瓦斯治理和管理小组;建立健全“一通三防”专门机构,按标准配足“一通三防”技术人员、专职瓦检员、安监员,建立专门的抽采队伍。

  6、防尘系统:

  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必须在装车点、转载点、煤仓等容易产生煤尘的地点安设有效的喷雾装置,并保证设施完好;要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的煤尘;认真实施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等综合防尘措施。

  7、防灭火系统:

建立完善的地面和井下消防洒水系统,主管道上每隔100米设置一消防栓,主要机电硐室设有消防栓,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隔5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在井上、下均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配足足够的消防器材;井下机电硐室、水泵房等机电硐室设置放火铁门,并配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沙箱或沙袋等灭火装置。

  三、保障措施

  1、资金投入:

  矿井必须设立“一通三防”专项资金,任何人不得挪用。

  2、技术:

  一是与有资[换行]质的机构合作;二是成立以技术负责人为组长的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小组。

  3、成立“一通三防”领导小组

  组长:

总工程师

  副组长:

工程师、矿长

  成员:

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以及安全员、瓦斯员、电工、放炮员组成。

  4、“一通三防”管理

  第一条:

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矿井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把“一通三防”特别是瓦斯治理作为安全工作重点,结合各矿井实际,建立和落实“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确保“一通三防”所需的人员、资金和技术装备。

  第二条:

矿井必须依靠技术进步,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矿安全科必须配合和督促矿井建立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有关“一通三防”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2、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岗位人员的“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3、矿井风量计算细则及测风[换行]制度;

  4、瓦斯检查制度;

  5、井下爆破员管理制度;

  6、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7、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8、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9、主要通机管理制度;

  10、瓦斯监测监控(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11、盲道管理制度;

  12、井下电器设备管理制度;

  13、防尘管理制度;

  14、防灭火管理制度;

  15、通风设施管理及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第四条:

矿井必须设立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分管“一通三防”工作,设立通风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管理的具体工作。

通风[换行]安全部门负责人必须有三年以上煤矿井下工作经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相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

  第五条:

矿井法定代表人、矿长是本企业“一通三防”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员、资金和技术装备。

矿井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业务管理责任。

矿井分管副职在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分别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六条:

矿井通风安全部门的主要职责:

会同矿井相关部门合理确定采区、采掘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提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测定矿井及供风地点风量;汇总、审查、上报各类通风、瓦斯报表;提出通风工程计划及“一通三防”技术装备购置计划,提出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井下瓦斯检查,防尘、防灭火、瓦斯监控、通风设施构筑,巷道维修等具体工作。

负责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测人员、防尘人员、巷道维修人员的统一管理。

相关部门以及各生产(班)组必须执行本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七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瓦斯检查制度、爆破[换行]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及“一炮三检”制度,作业地点瓦斯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立即停止该地点工作,汇报、查明原因并处理,生产班(组)必须无条件服从;安全检查员、放炮员、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在岗位负责范围内,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八条:

矿井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

  第九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明确规定工作面风量、风速、通风设施设置、规格、甲烷传感器的安设数量、位置,防尘及放火的安全措施。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还需明确工作面局部通风系统,选择局部通风机型号,风筒规格,明确巷道贯通措施。

  第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明确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种类、编制部门和审批程序,并经技术负责人或矿领导组织贯彻学习,操作人员签字后执行。

  第十一条:

矿井每年必须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报县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组织职工学习贯彻。

根据井下具体情况,每季度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矿井通风瓦斯报表必须呈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通风安全部门存档的报表必须有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或开拓新煤层时,必须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和煤层自然倾向性鉴定,鉴定结论必须上报煤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瓦斯抽放应编制专门设计[换行]安全措施,并符合《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的设置数量、设置地点、报警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

矿井掘进工作面局扇应采用双电源双局扇及“三专”供电,每天应有专人检查一次,保证局扇可靠运转。

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琐装置。

  第十七条:

矿井必须建立防尘洒水系统。

地面静压水池容量满足需要,矿井主要运输巷道、采区进回风巷道、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等均需铺设防尘管路,安设净化水幕,每隔100米(皮带巷50米)安设支管和阀门。

所有转载点必须有喷雾设施。

  第十八条:

矿井必须配足、配齐甲烷传感器中,光学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瓦检仪、风表等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强制鉴定、检验和调校。

  第十九条:

矿井严禁井下配电所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有合格的过流保护、短路保护、捡漏保护和接地保护。

井下不准选用非防爆设备。

  第二十条:

井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

井下配电硐室、爆破材料库必须备有灭火器材。

井口生产设施的构筑、井下有关巷道及硐室的支护材料必须满足防火要求。

  第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

各采区、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必须实行独立通风。

采区由两个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一次,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瓦斯喷出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采用串联通风。

井下严禁出现2次串联通风。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在未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前确需与生产水平串联通风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要[换行]通风机(主扇),其中一套备用,备用主扇能在10分钟内投入运行。

改变主扇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和总工程师批准。

矿井主扇必须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改变巷道的风流方向。

主扇必须设专职司机看管,每小时填写1次运行记录。

主扇机房必须安设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和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和直通矿调度室(矿部)的电话。

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应悬挂上墙。

新安装主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主扇性能测试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第二十三条:

风井出口必须安设防爆门,防爆门应按井筒全断面设置,每半年检修一次。

  第二十四条:

矿井的风量计算细则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定,至少每5年修订一次。

各矿井根据风量计算细则的规定进行配风,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第二十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测风站必须悬挂记录牌。

通风安全部门应制定测风报表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

矿井测风报表应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矿井内、外部漏风率。

装有主扇的风井,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漏风率超过规定时必须采取封堵漏风措施。

  第二十六条:

矿井必须制定通风巷道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畅通和行人安全。

  第二十七条:

没有形成合理通风系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回采,严禁在独头巷道利用局扇通风安排回采。

采煤工作面必须确保两个安全出口。

严禁采煤工作面利用采空区通风。

  第二十八条:

矿井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并建立相应的通风设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密闭。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正向永久风门和2道反向永久风门。

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应砌筑永久性风墙,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回风门,永久密闭采用双墙夹灰土砌筑。

墙厚根据巷道高度及服务年限分别确定,顶部厚度不低于1-1.5米,前后墙用料石或砖等不燃性材料砌筑,厚度不少于0.3米,墙间灰土必须层层夯实。

砌筑密闭墙要见实帮实底,煤巷见实帮后必须掏槽,掏[换行]槽规格不低于0.3×0.3米。

永久风门不少于2道,相互连锁,门框要沿口包边、有衬垫,门扇厚度不低于4厘米,中间夹垫或用铁皮包,永久调节风窗的调节窗应在上部设置,调节板灵活可靠。

带风门的永久风窗不得少于2道。

永久风桥通风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的五分之四,其坡度不大于300,呈流线型。

  第二十九条:

局扇入井前必须经机电部门或电工检查验收合格。

局扇应定期检修和更换,凡在井下运行累计时间达半年以上的检修。

局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保证24小时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准随意开停。

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的掘进工作面,局扇瓦斯检查员负责管理,其他地点所使用的局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局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标明供风地点、供风量、局扇功率、风筒长度、出口风量、入风口瓦斯浓度、负责人等,并注明填写人姓名和时间。

  第三十条:

压入式局扇开关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扇的吸入风量,避免循环风。

局扇启动前必须检查瓦斯,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扇。

  第三十一条:

1台局扇只准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1个掘进工作面一般只允许由一台局扇供风。

局扇的安装、拆除、迁移都必须经通风安全部门负责人或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安装局扇要求离轨道距离大约50㎝,离地高度大约30厘米,局扇周围要清理干净,无杂物堆积。

局扇移动后,矿井必须组织有关单位对“三专两闭锁”通风设施及通风系统等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三十二条:

严格局扇风筒管理,发现风筒有破口必须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平直并环环吊挂,风筒接口严密,风筒接口要双反压边,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定,确保瓦斯不超限或积聚,风筒出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米,严禁使用非阻燃、非防静电的风筒。

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一律不得通风,停风要立即断电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要在盲巷口进行临时密闭,并设瓦斯检查点。

井下盲巷必须立即密闭,暂时不能密闭的,必须保证局扇正常通风。

  第三十三条:

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鉴定器,并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班报),“一提前”(提前入井检查瓦斯)。

采掘工作面的检查结果必须经该工作面班组长签字确认。

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和瓦斯超限作业。

  第三十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的制度,其检查次数规定如下:

  1、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机电筒室、已采区密封墙、盲巷时密闭墙、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2、低瓦斯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二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机电硐室、已采区密封墙、盲巷临时密闭墙、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矿井的分区回风和总回风等回风巷道必须设点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4、瓦斯检查员对所负责区域的各种[换行]硐室、巷道冒顶处及有关地点的瓦斯情况都应进行检查,发现有瓦斯超限时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矿井通风安全部门或技术负责人应根据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分别划定瓦斯检查区域,据此确定瓦斯检查人员,规定每个区域的巡回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方式等,并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

采掘工作面应设的主要检查点有:

  1、采煤工作面进风、工作面、煤壁,上隅角、回风、尾巷、混合回风等地点。

  2、掘进工作面进风、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和分区回风等。

  3、采掘工作面区域内其它需要检查的地点。

  除上述检查点外,瓦斯检查员对所负责区域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监控断电装置读数都要进行检查对照。

  第三十七条:

井下其它通风巷道,特别是瓦斯检查巡回路线以外的无人工作的巷道,必须定期检查,检查周期和检查点由矿技术人负责。

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严禁两个工作地点共用一个瓦斯牌板。

瓦斯牌板必须悬挂在工作地点20米范围内,并注明工作面名称、瓦斯检查点、瓦斯浓度、检查时间、检查人姓名等。

  第三十八条:

各矿必须建立瓦斯报表审查制度。

瓦斯检查员交班后应将井下瓦斯检查记录汇总后报送矿技术负责人、矿长审阅签字。

矿长、技术负责人必须当日审阅瓦斯报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停电等原因造成全矿井停风时,必须首先打开风井防爆门,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通风系统正常后,主扇出风口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通知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状况,只有井下全风压供风的停电地点和配电硐室等的瓦斯浓度降至0.5%以下时,才可以向井下送电,其它人员方可入井。

  第四十条:

局扇因故停止运转,无论停风时间长短,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停风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

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必须由班组长或安全员配合进行,进入停风区,两人必须一前一后,由外向里边走边检查,瓦斯浓度达到3%时,按原路返回。

当停风区内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由瓦斯检查员直接进行排放,但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超过3%时,瓦斯检查员必须向矿技术负责人或其它主管领导汇报,由通风安全部门或技术负责人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进行排放。

  第四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立方米,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瓦斯检查员应立即汇报矿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但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第四十二条:

排放密闭区内的巷道瓦斯时,由矿提出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由分管领导现场指挥进行排放。

排放瓦斯时,排放风流中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排放浓度严禁超过1.5%.,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戒。

排放瓦斯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必须执行先进风后回风,由外向里逐段加风筒,或采取其他手段控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严禁一风吹。

  第四十三条:

瓦斯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没有安装甲烷传感器和甲烷断电装置或安装[换行]数量不足的采掘工作面,一律不准安排生产。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产品必须具备防爆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计算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四十四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线连接,严禁与调度通讯电缆或动力电缆共用。

防爆型监测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第四十五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

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主输电缆等,并要据井下实际部署及时修改。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时,矿井必须停产整改。

  第四十六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高瓦斯矿井必须在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时甲烷监测报警仪。

2、高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3、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前设置甲烷传感器。

4、井下其他地点甲烷传感器的设置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

  第四十七条:

甲烷传感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由于瓦斯超过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第四十八条:

甲烷传感器必须安装在支护完好、防止其它机械损坏的地点,并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0.3米,距巷道侧壁不小于0.2米。

安设在掘进工作面中的甲烷传感器,爆破时由爆破工将其移到安全防护地点,爆破后再按要求移回规定的位置,其他人员不得擅自移动甲烷传感器,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人为封堵甲烷传感器。

  第四十九条: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必须每七天使用标准气样调校一次,每七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矿井监测中心站必须配备值班人员,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显示的各种信息,每天必须将瓦斯报表打印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必须配备专职人员对监控系统进行日常维护。

  第五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主要运输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转载点都必须铺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装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应过滤。

  第五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湿式钻眼,井下煤仓、溜煤眼、运输机载点必须这设喷雾洒水装置,巷道安装的水幕必须雾化良好,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第五十二条:

炮采工作面应采恋用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渣,定期撒布岩煤,应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第五十三条:

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矿井每周至少[换行]检查一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十四条:

每一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

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入井,井下严禁吸烟,使用灯炮取暖、使用电炉,严禁敲打和拆卸矿灯。

井下禁止使用汽油、煤油。

井下使用润滑油、棉纱等必须在盖严的生活服务铁桶内存放,用过后不得乱扔、乱放、乱倒。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如果确需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焊接,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由矿长审批。

  第五十五条:

井下消防材料库内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并予以保证。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挪做他用。

  第五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30天内进行永久封闭。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讯迅速报告有关矿领导,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矿井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习水县富星煤矿

  2011年度“一通三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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