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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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章程
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市**区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简称**区退教协)。
第二条本会是由**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行政事业单位退离休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退离休教育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退离休教育工作者温馨的家。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方针。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为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服务、为科教兴国实现中国梦、为**三个文明建设和教育事业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区教育局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局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江浦街道江中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向会员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时政教育。
(二)开展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开展调查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发挥退离休组织及其会员在发展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三)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愿和建议,提请有关方面帮助退离休教育工作者,特别是鳏寡、病残及高龄特困会员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四)践行科学发展观,发挥退离休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优势、智力优势、经验优势和时空优势,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按党的教育方针举办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组织调研、咨询等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提高师德修养和教学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推动科学进步,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作用。
(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适时举办各种报告会、座谈会、联谊会、学习班,以丰富和活跃会员的学习、生活。
根据会员的不同爱好和特长,开展各种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及知识讲座,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本会单位会员由学校(单位)退教协加入组成,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单位)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区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行政事业单位退离休的教职工;
(四)外地退离休教职工,在本区定居属常住户口可凭退离休证明、户口簿申请加入;
(五)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拥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育系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力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力;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会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社会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记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区民政局和**区教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由于经费有限,对驻会人员只能给予适当补助;基层分会办公经费及会长待遇,由所在学校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审查同意,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停止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和**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2014年1月30日经**区民政局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