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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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海淀区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2017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区属国企在区域经济中主力军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4〕12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发〔2015〕13号)及《中共海淀区区委、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海发〔2016〕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经海淀区人民政府授权由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政府出资企业中由海淀区委、区政府管理和区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

按照企业所处行业、主营业务的不同和类型,将企业分为主业处于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和主要完成政府任务的公益类企业。

商业类企业重点考核经济效益,公益类企业重点考核政府任务。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区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

第五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采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两种形式。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限为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任期考核时间的,由区国资委决定。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管理指标和区政府任务指标。

其中,各项财务指标均以考核年度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经区国资委核实确认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合并报表为准。

(一)商业类企业考核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利润总额:

为考核年度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

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净资产实际值应剔除行政划拨造成的净资产的增减、资产评估增值或减值及其他非正常性变动造成的净资产的增减。

2.分类指标:

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二)公益类企业考核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公益类企业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所承担政府任务,确定其考核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并负责考核,具体指标及其权重每年根据区政府任务情况确定。

(三)管理指标:

1.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按时足额入库。

2.国有资产安全:

严格执行区国资委等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确保不发生重大资产损失责任事件。

3.安全生产:

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火灾、失盗及人员伤亡等)责任事故。

4.企业稳定:

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不发生职工集体上访等不安定责任事件。

5.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6.区国资委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报表及文字材料等,按要求完成。

(四)区政府任务指标

根据区委、区政府对企业安排的各项临时性任务情况,区国资委将调整一定权重把如疏解非首都功能等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纳入考核体系,同时考核结果与区委、区政府对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挂钩。

(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和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

(六)指标调整

发生重大经营环境变化、企业改制重组等情况,企业负责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国资委审核同意后调整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在年度考核当中,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区国资委可与企业协商调整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计分办法

(一)商业类企业考核综合得分

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基本指标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

(二)商业类企业考核各指标得分

1.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

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每超过目标值2个百分点,加1分。

每低于目标值2个百分点,扣1分。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

企业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40分;每高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2分。

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2分。

3.分类指标基本分为20分。

企业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20分;每超过目标值2个百分点,加1分。

每低于目标值2个百分点,扣1分。

(三)公益类企业综合得分

考核综合得分=各相关政府任务政府主管部门的综合评价

公益类企业考核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

第三章考核与奖惩

  第八条区国资委依据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年薪奖惩及任期激励。

第九条薪酬的构成和确定

(一)企业负责人薪酬分为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两个部分。

年薪=基薪+绩效年薪

任期激励收入=年薪×任期激励系数(0-0.3)

公益类企业任期激励系数按政府任务工作量、完成难度等因素在(0-0.15)之间综合确定;

商业类企业任期激励系数按照其资产规模、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对区域经济的贡献程度等因素在(0-0.3)之间综合确定。

依据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商业类企业任期激励可选择期股、期权形式兑现,兑现方案由企业制定报经区国资委同意后实施。

(二)基薪由区国资委根据上年区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倍以内确定,所有企业执行一个标准。

(三)绩效年薪的确定

绩效年薪=基薪×经营业绩考核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主要根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利润增速、经济增加值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2。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

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负担重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规模小、负担轻的企业。

(四)任期激励收入的确定与发放

任期激励收入由区国资委每年组织预核定,任期期满后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统一组织发放,任期结束后先期发放80%,其余20%依据审计结果兑现。

经济责任审计由区国资委组织企业开展。

企业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由区国资委根据考核结果发放部分每年预核定的任期收入;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和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特殊情况由区国资委确认后执行。

第十条年薪奖惩

(一)基薪不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二)绩效年薪与考核结果挂钩;

(三)未完成管理考核指标按以下标准扣减相关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1.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对于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对于发生重大违纪等事件的、对于决策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企业负责人,除由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外,并扣减其全部或部分绩效年薪。

2.企业经审计未按时足额完成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任务的,不予兑现绩效年薪,已兑现的予以追缴。

3.企业未按照区国资委相关规定上报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等国有资产审批或备案事项,未造成损失的,酌情扣减部分绩效年薪;造成损失的,扣减全部绩效年薪。

4.企业发生火灾、失盗、人员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扣减全部或部分绩效年薪。

企业隐瞒相关情况,已兑现的予以追缴。

5.由于管理不善等企业内部因素,导致企业发生职工群众集体上访等不安定责任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减全部或部分绩效年薪。

6.区国资委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报表及文字材料等,不按要求完成和报送的每一项(次)扣减绩效年薪2%。

企业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扣减企业负责人全部绩效年薪。

(四)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区属国有企业出现亏损时,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十一条薪酬的支付

(一)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二)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年终根据本年经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区国资委确认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意见兑现。

(三)企业负责人的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由区国资委进行任期考核后进行兑现。

第十二条 薪酬管理

(一)年薪是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企业任职一年取得的所有工资性收入的总额。

工资性收入的统计口径按照国家有关统计规定执行。

(二)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三)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四)企业负责人不得向所在企业领取年薪收入以外的其他工资性收入和除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企业年金等其他福利性补贴。

(五)企业负责人在其他单位兼职,不得享受兼职单位的收入。

(六)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年薪。

(七)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及时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区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八)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薪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区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业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年薪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十三条发现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追缴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年度年薪。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企业申报经营、任期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

企业申报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申报建议值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平均值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当期薪酬原则上不得增长。

(二)区国资委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三)区国资委主任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考核期内,由于国家、北京市和本区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底数变更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区国资委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区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

(一)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区国资委。

区国资委对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企业发生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事项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十六条 经营业绩责任考核程序:

(一)企业在年度考核期满90日内,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向区国资委报告上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及总结分析。

(二)区国资委依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各项管理指标的评价,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最终由区国资委决定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区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书面通知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五章分配系数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或董事长)、党组织书记的分配系数为1,企业副职企业负责人(含享受正职待遇人员)的分配系数在0.6-0.9之间。

第十八条副职薪酬分配系数的核定由其上级正职根据其所负责任和贡献及对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提出意见,报区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正职对副职核定的考核系数要合理拉开差距,对于未合理拉开差距的企业,区国资委责其重新核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副职考核系数核定要与区委组织部对企业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挂钩,考核评为优秀等级的考核系数原则上高于其他等级。

副职考核系数核定为0.9的人数原则上不高于副职总数的50%。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考核如遇特殊情况将上报海淀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海淀区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海国资发[2009]55号)同时废止。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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