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部分资产的税收待遇选择课件.docx
《企业转让部分资产的税收待遇选择课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转让部分资产的税收待遇选择课件.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企业转让部分资产的税收待遇选择课件
企业转让部分资产的税收待遇选择
A总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B公司是A的全资子公司。
B公司有一分公司M资产长期闲置,由于市场开发原因,今年准备启动生产,但由于生产许可证失效,只能转让给A公司才可以继续生产。
双方约定在保留B法人资格和不进行吸收合并前提下,由A收购B公司的M分公司相关资产。
M分公司车间有土地价值1000万元。
厂房原始价值600万元,折旧100万元,净值500万元,评估价值500万元。
设备原始价值1500万元,折旧50万元,净值1000万元(2008年以前购置,进项税未抵扣),评估价值1000万元。
上述相关债务为其它应付款2500万元。
存货100万元(原材料,进项税已经抵扣)。
无留抵税额。
企业进行资产转让,按照只转让资产,还是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在税务待遇目前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
方案一:
B公司只转让M分公司的资产给A总公司
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征收营业税。
应缴纳营业税:
(1000+500)*5%=75万元。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销售存货,以及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缴纳增值税。
销售存货应缴纳增值税:
100*17%=17万元。
转让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
(1000/1.04)*4%/2=19.23万元
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应在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转让M分公司的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应计入到B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本例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评估没有增值,所以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契税:
受让方要缴纳契税:
(1000+500)*4%=60万元。
以上税收合计:
172万元。
B公司转让A公司的M车间的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
1,进行固定资产清理
借:
固定资产清理2500
累计折旧—房屋100
累计折旧—机器设备500
贷: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000
固定资产—房屋600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1500
2,计提转让税金(附加忽略不计)
借:
固定资产清理94.23
贷: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75
--应交增值税19.23
3,借: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75
--应交增值税19.23
贷:
银行存款94.23
4,收到转让款
借:
银行存款25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2500
5,结转损益:
借:
营业外支出94.23
贷:
固定资产清理94.23
A总公司受让资产
借: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040
固定资产—房屋620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1500
贷:
银行存款2500
累计折旧—房屋100
累计折旧—机器设备500
应交税金---房屋土地契税60
方案二:
B公司M分公司的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A总公司。
操作方法:
B公司将M分公司的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捆绑打包一起转让。
B公司M分公司的员工与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由A总公司与M分公司的员工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对于存货,在资产打包转让前,由M分公司销售给A总公司,M公司缴纳17万元的增值税,将来由A公司进行抵扣。
其它涉税事项如下:
一、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此次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货物转移无需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本次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生产能力和资质的问题,并非出于税收目的,应该是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
由于此交易为资产与负债一并转让,属于资产收购重组业务,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由于B公司与A总公司就资产与负债一并进行转让,本次交易没有形成所得和损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B公司发生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转移,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本交易没有增值额,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契税:
根据财税【2012】4号《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本次交易虽属于重组改制中母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但是否属于“划转”,要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如征收契税:
A总公司承受B公司M分公司的房屋土地,应缴纳契税。
受让方要缴纳契税:
(1000+500)*4%=60万元。
以上税收合计:
77万元。
六:
转让部分资产及相应的负债会计处理
B子公司转让部分资产及相应的债务:
借:
其它应付款等负债科目2500
累计折旧—房屋100
累计折旧—机器设备500
贷: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000
固定资产—房屋600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1500
A总公司受让B子公司的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
1,借: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040
固定资产—房屋620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1500
贷:
其它应付款等负债科目2500
累计折旧—房屋100
累计折旧—机器设备500
应交税金—土地房屋契税60
2,缴纳契税:
借:
应交税金—应交契税60
贷:
银行存款60
由此可见,采用方案二的转让方式,即:
B公司将其将M分公司的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将A总公司,固定资产的转让,可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从而降低了税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