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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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篇一:
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协议
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出让人):
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人):
一、根据《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凡利用公用建筑物、公共构筑物及公共场地等设臵户外商业广告,其位臵均列为户外广告位臵经营权出让范围。
甲方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公交车车身广告位臵的经营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三、甲方出让给乙方的户外广告位臵为:
泉州中心市区营运的公交车车身广告(发布位臵只限两侧车身和车身后面,玻璃部分和车顶部除外),数量共辆(详见附页:
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营运车辆细化表)。
四、本合同项下出让的户外广告位臵用途为发布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
五、该户外广告位臵经营权出让期限为年,自年至年(其中801、802共45部车延迟半年交付)。
六、本合同项目下的公交车车身广告位经营权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即每年。
每半年交付一次,即每半年。
乙方缴纳的200万元交易保证金中的100万元自动转为第一半年的出让金。
人民币(扣除801、802共45部车的出让金元),不足部分多还少补。
自第二个半年起,乙方必须于每个半年第一个月前10日(即)内支付当半年的出让金人民币,直至付清为止。
七、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缴纳的200万元交易保证金中的100万元将自动转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其余100万元转为第一半年的出让金,多还少补。
(二)户外广告位臵经营权有效期内,乙方拒绝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支付义务或拒绝支付违约金,则甲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提取乙方应支付的相应款项。
乙方应当在三十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三)合同期满,乙方与甲方履行完移交手续后,甲方在1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八、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必须在合同解除后按甲方要求清理广告设施。
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付款,经甲方催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让、抵押户外广告位臵经营权的。
3、乙方取得户外广告位臵经营权后,未及时发布广告(商业、自身或公益广告),闲臵空版面超过15天的,车身首次发布广告不受此限。
4、乙方违反广告设臵管理有关规定被甲方或甲方主管部门告诫后拒不改正的。
5、乙方故意损毁或破坏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甲方无故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若因车辆更新、报废或政策性因素减少的除外)提供车辆给乙方发布户外广告,经催告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的。
2、乙方办理广告发布审批手续需要甲方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甲方拒绝提供致使乙方无法经营的。
九、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户外广告位臵和发布广告。
(二)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立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出让的广告位臵经营权,乙方自行承担损失,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三)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甲方因不可抗力要求提前收回乙方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位臵经营权的,甲方应当提前30日书面告知乙方,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四)乙方有权在取得经营权的公交车车身广告位臵上,经营发布商业广告、自我形象宣传和公益广告,并保证有5%的公交车辆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五)在合同履行期内,因行政指令等特别需要,乙方应服从市户外广告设臵审批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
若遇政府征用或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使用该广告设施的,乙方享有受补偿的权利。
(六)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车身广告位臵经营权,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形式和广告版面。
(七)乙方取得车身广告位臵经营权后必须取得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甲方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设臵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
广告版面要求图案清新,内容健康,制作精良。
不得发布性病、丰胸、男科、妇科等医疗性广告。
广告应当与市容环境相协调,不得使用有碍市容观瞻和行车安全的颜色作为底色,广告的设臵不得遮挡车窗和上下车门;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
没有商业广告时,必须发布自身广告或公益广告,闲臵空版不得超过15天(首次发布广告除外)。
(八)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经营发布国家广告法律明令禁止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九)乙方负责车身的维护,对版面破损的应及时予以维护或更换。
甲方提供的车辆车身附有原广告内容的,由乙方一并更换。
(十)甲方因营运生产的需要,可对供发布广告的公交车运行的线路作调整,对乙方制作、更换、维护车身广告应提供方便,并积极协助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等相关手续。
(十一)甲方不保证车体广告车辆数保持不变。
车体广告车辆数若因车辆更新、报废或政策性因素减少,我司将配合乙方向相关部门申请补足。
如相关部门不同意补足车辆数,车体广告出让金将按实际发布车辆、时间计算。
(十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二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不必按甲方要求清理广告设施,车身广告设施由甲方负责清理。
十、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户外广告位臵经营权的,应当将未履行期限内的广告位臵经营权出让金还给乙方,按未履行的合同期的广告位臵经营权出让金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广告制作费、相关税费、乙方遭受第三方索赔的损失)。
甲方未能在乙方要求的合理返还期限内归还出让金,还应按拖欠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期限到期后,甲方应按规定及时退回履约保证金,拖欠按拖欠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原因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立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将未履行期限内的广告位臵经营权出让金返还乙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广告制作费、相关税费、乙方遭受第三方索赔的损失)。
(三)因乙方原因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立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交付的广告位臵经营权出让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按尚未支付的广告位臵经营权出让金总额的10%赔偿甲方的损失。
(四)甲乙双方若有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尚未达到合同解除条件的,违约方应及时纠正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五)乙方未能按甲方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设臵广告设施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若乙方不按期整改,甲方有权予以拆除,拆除及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因乙方原因致使广告设施损坏或被认定处于不安全状态时,经甲方催告修复,乙方仍未修复的,甲
方有权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维修费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不能归责于甲、乙双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甲方应当将未履行期限内的广告位臵经营权出让金返还给乙方,并积极协助乙方向第三方索赔。
十二、户外广告位臵经营权出让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的条件成立而终止合同,户外广告位臵经营权由甲方收回,乙方的户外广告经营权随即终止。
十三、双方对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若因一方迟延履行职责而造成损失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十四、广告设施的制作应严格按《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泉州市户外广告招牌设臵技术规定(试行)》和《泉州市户外广告招牌设臵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实施。
十五、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2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泉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本合同一式肆份,附件、《公开竞价文件》(编号QT20XX001)、《成交确认书》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交通运输集团、甲方、乙方各执壹份。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进行修正、补充或变更。
双方商议的修正、补充或变更须经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同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乙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篇二:
公交车车身广告合同
公交车车身广告发布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项目在公交车车身上发布广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约定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发布公交车车身广告,具体发布起始时间以乙方全部完成本合同所有公交车车身广告画面上画制作且广告车辆投入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
2、甲方委托乙方发布的广告内容为;
3、广告制作形式为:
车身两侧车身两侧+车尾+玻窗局部全车身海报
4、甲方委托乙方在下述公交车车身上发布广告:
二、广告费
1、广告费用
合同包干总价为¥元(大写:
人民币)。
上述合同总价已包含了乙方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广告媒体租金及维护费用、包含了乙方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巴士车身媒体租金及维护费用、油漆色板及/或写真样稿制作费用、巴士车身广告一次上画制作及维护费用、巴士车身广告发布审批及/或登记、备案费用、以及为达到本合同目的所需的其他费用。
除甲方调整数量外,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
2、付款方式
、乙方向甲方提交油漆色板或写真样稿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即¥(大写:
);
、乙方完成所有车体广告画面的上画制作,所有公交车均投入营运且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即¥(大写:
);
、广告期届满,乙方向甲方提交实景监测报告(含照片)并通过甲方书面确认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结算款,即¥(大写:
);
、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广告费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三、广告的制作
广告由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及甲方的要求负责制作,乙方在完成每一阶段的工作后须经过甲方的书面确认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日内向乙方提供广告素材,乙方应于年月日前根据合同及甲方的要求完成广告样稿的制作,并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甲方的书面确认。
2、乙方应于年月日前根据广告样稿制作相应的油漆色板或写真样稿,并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甲方的验收及书面确认。
3、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完成本合同所有公车车车体广告画面的上画制作,完成上画工作后向甲方提交全套车体发布实景监测照片及制作报告,并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甲方的验收及书面确认。
四、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需保证对其所提供的广告内容拥有合法使用权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有必要,需向乙方提供其资料、依据等合法性证明;
2、乙方保证对其制作的广告画面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应提供广告位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政府有关部门就本广告下发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文件交甲方备案,对本合同约定的广告位使用权的合法性负责。
4、乙方负责在广告发布前完成本广告画面的行政报批手续,并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广告的上画及发布工作;
5、乙方作为广告发布方,负责对甲方投放的广告进行合法性审核,如发现广告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予以改正,否此,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但广告经乙方指正后甲方坚持不予修改的除外;
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载有甲方广告内容的车辆车牌号码,并确保前述车辆的发布期间每天均正常发车行驶,否则,发布时间相应顺延;甲方对此有异议的,乙方承担向甲方提供前述车辆正常出车的相关证明责任。
7、乙方负责对甲方巴士车身广告的维护和清洗。
8、广告发布起始日前及结束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实景监测报告(含照片)各壹套。
9、如因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使车身广告画面受到损坏时,乙方须向甲方汇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由双方协商解决。
原则上可以修复的乙方应予以修复,如出现因修复广告导致车辆停运的,可按停运天数顺延该车辆的广告发布时间。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广告费用。
甲方逾期支付广告费用超过三个工作日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此项违约金累计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2、乙方应于约定时间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七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3、非法定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广告被中途撤下或无法完成发布的,乙方须返还已支付而尚未发布部分的广告费(返还费用=广告费总额÷总发布天数×未发布天数),并向甲方支付未
发布部分广告费金额20%的违约金。
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4、甲方对其提供的广告素材拥有知识产权,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出售、转让或用于其他目的,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侵权责任。
5、本合同签订后,非因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五、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或政府政策调整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七、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情报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保密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本条款不因合同的终止、解除或无效等而失效。
八、其他事宜
1、双方任何通知、文件应以书面形式,并向本合同首页载明地址通过专人或邮递(EMS)送达,于对方签收或寄出之日起3天(无论对方签收与否)即视为送达。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
2、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附件:
附件一《廉洁合作协议》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4、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提起诉讼。
5、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正文完】
甲方:
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
合同签订地:
深圳市罗湖区
乙方:
签字:
日
篇三:
公交车车体广告合同
合同签约双方
广告主:
(以下简称甲方)
广告商: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定地:
乙方拥有哈尔滨市部分公交线路车体广告发布权,甲方要求在乙方拥有的媒体上发布广告。
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展示产品品牌:
二、广告形式:
公交车体广告(车身两侧)
三、媒体数量:
辆。
四、广告发布期
1、双方确定,广告发布期为。
2、双方约定,广告预期发布日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3、双方同意,甲方车体广告发布期以实际单车广告车体上道之日为准。
五、广告费及线路明细另附合同附件
六、付款方式:
签定合同后三日内付全款的50%,即人民币圆整。
全部广告上道后七日内付清余款,即人民币圆整。
七、付款之相关权责
1、在广告发布期内,甲方如需更换画面,画面的制作与粘贴等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另行交付给乙方。
2、乙方确认甲方缴款到帐后即可提供或寄出发票。
3、若甲方未能按限期付款,每延迟一天,甲方应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二,向乙方交纳该笔迟延款项的滞纳金,滞纳金应连同该迟延款项在约定付款次日起一个星期内同时缴纳。
如果甲方迟延付款或未按规定金额付款,
·广告制作合同·小区广告合同·电梯广告租赁合同·广告刊登合同
超时一星期,乙方有权撤销甲方广告画面,单方终止合同。
甲方先前已交纳款项不予退还,并向乙方支付与合同余款等额的违约金。
篇四:
公交车体广告承包合同内容
公交车体广告承包合同内容
为了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活跃当地的文化氛围,现吴起公共交通公司特与签订公交车体公共承包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兹决定:
甲方将其所拥有7路25辆公交车(车号、台数详见附表),车身外部广告发布经营权承包给乙方经营,合同期限为年。
承包费用:
(1)车的广告有偿使用费:
按元/辆/年计算,自粘贴广告之日算起,每年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管理费元,逾期超过10日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合同约定广告经营发布权,本合同自动终止。
二、公交车体广告承包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时间为年,时间计算从至。
(3)、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在合同签订之日前(即:
日前),乙方向甲方一次付清当年的广告发布管理费,如果乙方不按规定时间缴纳管理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广告的设计、制作与安装。
2、乙方保证发布的广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并同时向甲方提交相关审批资料。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合同约定公交车辆的相关运营资料(车辆数、线路、车牌号、营运证复印件,车辆运营方式等)。
2、在公交车体广告承包合同履行期内,甲方负责协助乙方为发布广告进行车辆确认、量形等,并负责协调车辆为乙方提供广告及设备安装时间、场地等。
3、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对乙方安装之广告设备提供安全保障。
除因不可抗拒因素外,乙方安装之广告及设备安全不受损坏,否则造成的乙方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所属车辆在改变签订合同时原运营现状的,如出现转让、报废、转线等,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不承担任何因广告发布产生的任何费用。
7、甲方新增公交车线路及车辆将自动增补进该合同,并按本合同执行,时间及费用计算自该车辆正式营运之日开始计算。
8、甲方车辆因交通事故而造成不能正常发布广告的,因此造成的延误广告发布时间则按合同约定时间顺延予以补充。
9、如甲方出现更名或转让、合并等产权变更事宜,若在合同期内,则变更后经营主体仍需按此合同执行。
10、为了保证甲方车辆能按期审验,乙方在甲方车身粘贴广告后,必须负责更换甲方车辆行车证,如果由于乙方粘贴车身广告后造成甲方车辆不能按期审验,由此造成甲方车辆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五、公交车体广告承包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1、本合同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双方协商续签合同。
2、任何一方欲变更、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解除。
未经双方一致同意单方面主张变更、中止或解除本合同的,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相应经济损失。
3、本合同租赁期满时,合同效力即自行终止。
如遇到国家政策性原因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由双方协商解决善后事宜。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
七、争议解决方式:
由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篇五:
公交车车身广告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书
甲方:
**县城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繁荣**县公交事业,方便乙方业主的实际需求,根据相关广告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并共同遵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作内容:
1、乙方在甲方所属的位于县汽车总站旁***超市门前的公共汽车其中一块站亭投放车身广告,该块站亭:
长m×m前后侧各一幅,双方的合作期暂定年(即从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期满后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价格在原基础上每年递增10%。
2、乙方以每年元/辆的价格(含制作发布费及税费),使用甲方位于上述地点的其中一块站亭投放广告。
广告的内容和形式要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所定样稿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张贴。
在广告发布期内,乙方需要更换形象画面内容,由乙方支付制作费和人工费,每辆1200元/次。
3、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即付合同总额的50%广告发布费5500元人民币,六个月后付清余款5500元人民币。
4、广告发布期内,双方有义务维护其广告画面及站亭的干净,定期进行维护,以保广告发布效果。
5、甲、乙双方各自经营的业务与对方无关,需各自履行相关的义务与责任。
6.如国家政策全部不允许发布广告,本协议可以自动终止,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月份数结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如有违约,违约方将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三、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县城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
篇六:
公交车身广告发布合同
公交车身广告发布合同
广告客户单位名称(下称甲方):
公司
广告发布单位名称(下称乙方):
公司
为了有效推广甲方品牌,提高甲方产品的知名度之目的,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广告发布活动,乙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承诺为甲方提供优质的商业广告发布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安装和发布公交车身广告事宜,签订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广告发布内容
公司的形象宣传、产品信息,具体内容以甲方确认的广告画面样稿为准。
二、发布线路、数量、发布期限及合同价款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