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经法规的主要行为及相关定性和处理江苏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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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经法规的主要行为及相关定性和处理江苏省

违反财经法规的主要行为及相关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财税方面)

财政方面

   一、预算执行与管理方面

(一)预算收入执行方面

1.应作未作一般预算收入

(1) 财政部门将有关单位上缴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性收入未及时入库。

应依据《预算法》第29条、75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5条、67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财政部门收到的投资分红、场地使用费等收入挂账未及时入库。

 

应依据《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3)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或将本年度收入转为下年度收入。

 

应依据《预算法》第45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5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的决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4)财政部门未将税款待解户利息随同税款一同缴库。

 

应依据《总预算会计制度》第58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应作未作基金预算收入

 

(1)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

 

①养老保险基金:

应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02〕74号)。

 

②农发基金(包括防洪保安资金、生猪技术改进费):

应依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预〔2002〕49号)第4条。

 

③水利建设基金:

应依据省政府《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7〕75号)第4条。

 

④人民教育基金、教育地方附加:

应依据《关于教育地方附加、人民教育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教〔2002〕117号)。

 

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应依据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1号)、《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

 

⑥文化事业建设费:

应依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

 

还应依据《预算法》第46条、《预算法实施条例》35条、财政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江苏省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1997〕149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对已公布取消、但仍有收入结余的基金,未按规定缴入国库。

 

应依据《关于做好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缴库工作的通知》(苏财预〔2002〕33号)第2条进行定理和处理、处罚。

 

3.虚增财政预算收入

 

(1)将预算外收入转为预算内。

 

应依据《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将下年度收入转为本年度收入。

 

(应依据何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4.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应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45条、《国家金库条例》第17条、《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和财政部、省财政厅制定的具体“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5.财政部门将上级收入混作本级收入

 

应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5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二)预算支出执行方面

 

6.财政部门未按当年实际拨付到预算执行单位的支出款项作为财政支出列报,虚列支出

 

应依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7.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用途动支预备费

 

应依据《预算法》第32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8.将预拨下年经费列作当年支出

 

应依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49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9.将应列基金预算支出的款项列作一般预算支出

 

应依据财政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46条、47条、48条、51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10.财政部门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应依据《预算法》第73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7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11.财政部门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应依据《预算法》第47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7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12.经批复的预算支出未及时拨付用款单位

 

应依据《预算法》第47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7条、《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48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13.财政部门将已列支出的节余款,未冲减当年预算支出

 

应依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48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14.财政部门将预算资金调存商业银行,并在国库之外的银行账户中拨付预算资金

 

应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5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15.多增设预算周转金

 

应依据《预算法》第33条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第22条进行定性和处理。

 

16.未按规定列报当年基金预算支出

 

应依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18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17.改变基金用途,未作专款专用

 

应依据相关基金使用的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三)预算批复调整及收支平衡方面

 

18.财政部门年初预算中预留机动预算指标过多

 

应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2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19.财政部门年初预算批复不及时

 

应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1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0.预算科目之间未经批准调剂使用,执行预算不够严肃

 

应依据《预算法》第40条、《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50条第4款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1.预算调整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批准程序

 

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

 

应依据《预算法》第54条、55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60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2.将当年超收财力直接列支出预算,未经同级人大批准

 

应依据《预算法》第54条、《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2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3.多列结转下年支出,预留机动安排财力(预算不够细化以及预算分配不够及时)

 

(应依据何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4.部分上级专项指标批复不及时

 

(应依据何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5.挤占、挪用、调剂专项指标

 

应依据《预算法》第23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8条、62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6.财政部门调入资金不当,或调入专项资金

 

应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62条、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有关《编制财政决算的通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21条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7.将应作预算收入的资金作为调入资金入库

 

应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67条、《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43条、第55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二、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

 

(一)代管基金、资金方面

 

28.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应依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12条、13条、43条、44条、《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发〔1997〕66号)第17条、18条、27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9.财政部门违规批准设立基金项目,或以行政性收费名义变相批准设立基金项目

 

应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30.继续收取国家和省已取消的行政性收费和基(资)金

 

应依据国家和省公布的有关取消行政性收费和基(资)金的规定、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43条第三款、第44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31.改变专项基金的用途,或将专项基金挪作他用

 

应依据《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21条、《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第6条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32.将各项基金利息未相应转增基金本金

 

应依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财综字〔1998〕164号)第15条、《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33.财政部门多计提各项基金手续费,提取数额过大,使用不规范

 

应依据对相关基金的文件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二)财政专户管理方面

 

   34.预算外资金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应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43条第二款、第44条第一款、《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发〔1997〕66号)、《江苏省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暂行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第5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35.预算外资金未实行专户管理

 

应依据《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43条第二款、第44条第一款、《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发〔1997〕66号)、《江苏省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暂行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第2条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36.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往来款项清理不够及时

 

应依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财综字〔1998〕164号第17条第4款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37.不按规定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票款不分离

 

应依据《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第9条、第11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20条、21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38.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记入往来款科目、或暂存在所属单位账户上,或另立账户单独核算,直接坐支    应依据《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14条、43条第三款、第44条第一款、《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发〔1997〕66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财综字〔1998〕164号)第15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第3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39.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应依据《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19条、第28条、第29条、第36条、第37条以及有关预算外资金计划和决算的具体编审通知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税收方面

 

40.政府或财税部门违反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越权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缓交税金等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21条、54条、55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41.税务机关不当办理税款缓缴手续、或超期限办理企业缓税

 

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第28条、33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第47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42.税收查补收入未及时、足额解缴入库,过渡户年末尚有余额

 

应依据《预算法》第45条、46条、《国家金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43.税务部门未按规定税率计征娱乐业营业税,多征、少征企业税收

 

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娱乐业中高尔夫球、保龄球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7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97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44.税务机关违规征收“过头税”,或多征税收,或提前征收

 

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54条、58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45.税务机关未按期对纳税人征税,有税不征

 

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54条、58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46.违规提退税务机关征收业务经费、奖励经费

 

应依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上划地方税务机构经费问题的通知》(苏财预〔1999〕112号规定)和《征收经费、奖励经费等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2〕58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47.违规提退税务机关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

 

应依据《征收经费、奖励经费等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2〕58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财预〔2002〕34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48.税务机关报表反映不实,欠税、缓税、减免税反映不全

 

应依据《会计法》、《税收征解会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49.自行设立税款待解户,调节税收收入

 

应依据《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法〔1997〕100号)第4条、《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78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金库方面

 

50.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延压税款

 

应依据《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50条第二款、《预算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二款、财政部《关于严禁占压财政资金,确保预算收入及时入库的紧急通知》(财预字〔1993〕112号)第3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51.地方金库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签章,受理减免退税、误收退税、汇算清退、征收手续费退库等业务

 

应依据《预算法》第48条、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通知》(苏财预〔1997〕54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52.地方金库在办理税收收入更正时,存在受理汇总更正通知书的现象

 

应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准汇总更正预算收入入库数字的通知》(财预字〔1996〕408号)第4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53.预算拨款、预算收入未履行国库监督职责

 

应依据《国家金库条例》第11条、《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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