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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提交材料

行政复议提交材料

  篇一: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__复[____]__号

  ___(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你(你们或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____(被申请人名称)作出的____具体行政行为[或者:

请求责令____

  (被申请人名称)履行____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已经收悉。

经初步审查,需按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

  一、____

  二、____

  …………

  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请在收到本补正通知书之日起__工作日内提交,以便本机关及时确认是否受理你(你们或你单位)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特此通知。

  ____年__月__日

  数据:

  篇二:

行政复议案件卷宗装订要求和顺序

  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试行规则

  (1992年2月21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档案局制发)京政法制复字〔1992〕4号)

  一、为使本市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凡本市有行政复议任务的行政机关,均按本规则做好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

  三、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实行一案二卷(正卷和负卷)制度,一卷一号。

正卷是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可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副卷属不能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

  四、行政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案件承办人即应开始进行立卷的准备,在案件审理工作中,系统收集整理有关文书(包括证据、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做好立卷的前期准备工作。

  五、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案件承办人应整理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立卷。

  六、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案卷封面,区、县政府的,按市档案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规定的标准样式制作;各委、办、局(总公司)和区、县下属各单位的,按照文书档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行政复议案件档案中的文书正本只存一份。

  八、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照片、图纸等证据,应放入证物袋中随卷归档,在证物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摄录时间及地点、主要内容。

  不能随文书立卷的音像证据,须在备考表上注明录制的数量、内容、时间、地点、责任者、存放地点

  等内容,并按音像制品的管理办法管理。

  九、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正卷内的文书按以下顺序排列:

  

(一)卷内目录;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复议裁决书;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复议裁决书的回执;

  (四)行政复议接待登记表;

  (五)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

  (六)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及答辩通知书;

  (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及答辩通知书的回执;

  (八)行政复议案件答辩书及附件;

  (九)各类笔录(包括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工作联系笔录、审理笔录和对原行政机关处罚决定案卷的阅卷笔录),按时间顺序排列。

  (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前、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后);

  (十一)案件结报表;

  (十二)退卷函;

  (十三)备考表;十、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副卷内的文书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卷内目录;

(二)结案报告;

  (三)行政复议案件立案登记表;

  (四)行政复议案件评议笔录(或复议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向主管领导汇报案件情况笔录);

  (五)机密文件抄件;

  (六)内部请示、报告及批件;

  (七)其它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八)备考表;

  十一、需补证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终止的行政复议案件所形成的文书,应按复议工作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十二、行政复议案卷卷内文书,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十三、卷内目录,按卷内文书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将文件的文号、责任者、题名、文件形成日期等填写清楚,标明页号。

没有题名的文书要拟写题名。

文书的题名不得随意更改和简化。

  十四、有关案卷文书的说明,要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并写明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立卷时间。

  十五、案卷封面及卷内的文书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十六、破损文书,应进行修补或复制。

复制件放在原件前面。

文书纸面过小或装订影响字迹的文书,用另纸加衬边后再装订。

纸面过大的文书,按案卷大小折叠整齐。

字迹难以辨认的文书,应附抄件。

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得揭掉。

文书上的金属物要剔除。

  十七、行政复议案卷,一律使用棉线绳、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法装订。

  十八、档案保管期限,由案件承办人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报法制部门领导审批。

案卷立卷后于次年3月以前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

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文书,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密级的确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接收的行政复议档案进行严格检查,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立卷人,重新整理。

  二十、行政应诉案件文书的立卷归档,参照本规则办理。

  二十一、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档案局解释。

  二十二、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试行。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案卷,提高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如下:

  一、卷宗应包括封面、卷宗目录、有关文书、备考表、封底。

  二、卷宗应按照案件装订顺序进行装订,无散装、倒装现象。

  三、卷宗目录名称应与文书内容一致。

  四、文书材料应用钢笔逐页编码且目录与页码相符,无缺页、重页现象。

  五、破损材料应进行修补或复制,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剔除干净,文书纸张过大或过小的应折叠或加衬边。

  六、封面有关内容应填写齐全,卷宗要整洁、美观。

  七、复议案件审结后应在当年及时整理、装订归档。

  附:

行政复议卷宗装订顺序

  1、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2、复议申请书及委托书;

  3、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4、立案审批表及送达回证;

  5、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申请书;

  6、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通知书;

  7、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8、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证据、材料;

  9、第三人参加复议通知书;

  10、第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材料;

  11、复议机关调查的有关情况;

  12、案件讨论笔录;

  13、撤回复议申请书;

  14、终止复议决定书;

  15、行政复议决定书签件;

  16、行政复议决定书;

  17、送达回证;

  18、结案报告;

  19、法院应诉通知;

  20、复议机关答辩状;

  21、判决书或裁定书;

  22、上诉状及有关材料;

  23、复议机关答辩状、证据、依据;

  24、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25、备考表。

  

(一)卷内目录;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材料;

  (四)补正通知书;

  (五)立案审批表;

  (六)提出答复通知书;

  (七)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

  (八)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九)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十)第三人提交的答辩及相关材料;

  (十一)询问笔录;

  (十二)调查记录;

  (十三)听证记录;

  (十四)提取物证、书证记录;

  (十五)勘验、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十六)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十七)专家咨询意见;

  (十八)延期、中止、恢复审理的相关材料;(十九)结案审批表;

  (二十)结案报告;

  (二十一)行政复议决定、调解书;(二十二)行政复议建议书、意见书;(二十三)送达回证、邮寄送达回执单;(二十四)备考表。

  篇三:

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申请所需材料

  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申请所需材料

  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变更、转让、续展、补正、注销、撤销、异议等工作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起的行政复议。

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评审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书面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上应写明复议申请人及其地址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但是申请人已经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授权代理人提交行政复议材料的,申请人可以不签名或盖章,由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注明委托代理人及其地址和联系电话。

  申请人为外国或者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必须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且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并提交公证认证文件的原件及中文翻译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为外国或者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其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

  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并提交公证认证文件的原件及中文翻译件。

  (四)商标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五)申请人认为商标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供的或者申请人自己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向商标行政复议机构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行政复议机构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行政复议机构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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