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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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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一、为什么说民法是权利法?
答: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民法的体系以权利为基本框架,民法通过权利确认行为规则,民法的使命是维护私权利。
二、试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
1、平等原则。
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2、私法自治原则。
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其核心是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
它是民法中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原则,是市民社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
3、公平原则。
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等。
它是公平正义观念在民法上的体现。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要求民事主体忠诚、守信,谨慎维护对方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它是基本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体现。
它确立了以强制性规范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守基本的道德准则,通过民事主体的诚实守信,形成人类社会的信赖基础,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
它有助于增进人与人的信赖,营造和谐的社会关系,有助于培育社会信用,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
它为民法规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是解释法律和民事行为的依据,有补充功能。
5、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它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补充功能和灵活性,构成了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
三、简述民事行为的概念
答: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
这旨民事主体实现个人自由的手段。
四、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有何区别?
答:
(一)民事行为成立是指某种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即对特定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三)、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1、着眼点不同
民事行为成立为事实判断
民事行为生效为价值判断
2、构成要件不同
3、效力不同
4、发生的时间不同
五、效力存在缺陷民事行为主要有哪些类型?
答:
1、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六、试述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答:
1、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第3条规定: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4条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这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物权种类法定;第二,物权内容法定。
3、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是指物权变动时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悉,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失,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是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依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七、试述所有权的概念、权能及民法保护方法。
答: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权能。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三)保护办法。
(1)确认所有权
(2)返还原物
(3)恢复原状
(4)排除妨害
(5)赔偿损失。
八、试述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答:
(一)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是出于善意,刚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该制度旨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二)构成要件: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2、受让人取得时出于善意;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式。
(三)法律效果: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2、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九、试述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
答:
(一)概念。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第84条:
“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二)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主体具有特定性
3、以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4、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三)要素。
1、债的主体:
债权人和债务人
2、债的客体:
给付行为
3、债的内容:
债权和债务
十、简述定金的概念、成立及效力。
答:
(一)概念。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一定款项。
属金钱担保。
(2)定金合同的成立。
1、须主合同有效;
2、实际交付;
3、数额须在法定数额内。
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三)定金的效力。
1、证约效力;
2、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
3、担保效力。
体现在定金罚则:
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如何适用?
依合同法116条,可由守约方选择适用其一
十一、简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答:
(一)概念。
《合同法》第2条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一种合意(意思表示一致)。
十二、简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
1、侵害行为;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
十三、简述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答:
1、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义务是指一方为保证他方民事权利的实现,应当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3、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无义务则无责任,民事责任则是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者虽然在内容上经常一致,但存在本质的区别:
民事义务的履行为社会所倡导和鼓励,民事责任的承担则体现了社会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谴责。
4、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区别:
强制程度不同;责任性质不同;承担方式不同。
十四、简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答: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2、、过错推定原则。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严格责任原则。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
4、公平责任。
式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5、无过错责任。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民事行为生效的概念和一般要件。
答:
民事行为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即对特定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一般生效要件包括:
(1)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法法律或行政法规。
十六、债的适当履行的内容。
答:
(1)履行主体适当。
(2)履行标的适当。
(3)履行期限适当。
(4)履行地点适当。
(5)履行方式适当。
十七、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分类?
答: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简述法人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经费来源,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九、试述民事行为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答:
绝对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自行为成立时起,当然、确定、绝对、永久无效。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3)追缴财产,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判断分析题
1、诚实信用原则以强制性规范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守基本的道德准则。
答:
对。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利益的利益。
它是基本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体现。
它以强制性规范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守基本的道德准则,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2、物权的追及效力是不受限制的。
答:
错。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但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制度的限制。
如果第三人系善意取得该标的物的占有的,即依据法律规定而取得该物所有权,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消灭,不能请求善意取得人返还标的物,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3、质权的标的只能是动产。
答:
错。
依据物权法规定,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其标的分别为动产和权利。
可以出质的权利有: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4、抵押权的标的只能是不动产。
答:
错。
依照物权法规定,抵押权的标的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如机器设备、车辆、航空器等动产均可以设定抵押权。
5、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的西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
后甲公司违约,乙公司可以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但数额应合理。
答:
错。
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据此,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6、民事责任竞合导致双重请求权的存在,受害人可以同时实现双重请求权。
答:
错。
民事责任竞合导致双重请求权的存在,法律允许受害人选择行使,但不能同时实现。
7、售货员与黎先生达成的买卖合同属于绝对无效民事行为。
答:
错。
售货员与黎先生达成的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售货员由于对所销售标的物价格认识错误,致使错将标的物卖与黎先生。
重大误解行为可由行为人行使撤销权而撤销。
故卖方可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撤销后,买卖双方应返还对方的财产。
论述题
一、试述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特点是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区别。
民法具有以下特点:
(1)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民法的体系以权利为基本框架;民法通过权利确认行为规则;民法的使命是维护私权利。
(2)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公法有着明显的区别。
民法奉行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其核心是确认和保障个人自由。
将民法置于私法范畴,具有以下意义:
①有助于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②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
③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4)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它的大多数规范是任意性规范,主要以协商的方式调整民事关系。
(5)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以弘扬平等精神为己任。
二、试述私法自治原则?
答:
(1)含义。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其核心是确认和保障个人自由。
它是民法中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原则,是市民社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
(2)私法自治原则主要体现在:
它给予人们在私法领域尽可能多的自由选择的空间,保证个人自主决定实现的制度是合乎人性的制度,并要求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形成尊重人的氛围,维护人的尊严。
它派生出诸多具体的民法理念。
如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社团自治等。
(3)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
私法自治不是绝对的,它要受法律、公序良俗的限制。
这些限制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维护和补充。
(4)私法自治原则与民法诸原则的关系。
私法自治原则处于核心地位。
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公平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补充,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
三、试述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
概念:
人身权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
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
1、非财产性;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而人格利益和身份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所以属于非财产权利。
2、不可转让性;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
3、不可放弃性;个人作为存在于社会的个体,个人利益必然隐含和体现了社会利益,由此决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不可放弃。
4、法定性;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特别约定。
5、绝对性和支配性。
人身权属于绝对权,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吃任何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身份,而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属于支配权。
案例分析题
1、108页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有财产,买受方善意取得无过失,构成善意取得案。
答:
第一,受让人刘某在受让时不知道转让人王某无完全的处分权,因此是善意的,具备了处分财产的出让人无处分权,且受让人出于善意的要求。
第二,王某和刘某在转让轿车的时候,是以合理价格转让,其财产转移占有确实是通过买卖合同而实现的。
第三,转让的轿车依照法律规定要应当登记,他们已经进行了过户登记。
第四,转移占有的轿车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并非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
因此刘某受让该轿车,构成善意取得。
2、民事责任竞合
答:
(1)被告的行为构成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是行为人实施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民法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
《合同法》第290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302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承运人,违反客运合同义务、未将乘客H女士安全、准时运达目的地,致使H女士在乘车途中发生重大人身伤害,其行为同时违反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同时符合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竞合,由此导致双重请求权的存在,受害人得选择行使。
(2)被告应当对给H女士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6、20、22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被告侵害H女士人身权益,造成H女士严重精神损害,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并在媒体公开道歉。
3、商场有奖促销格式合同案例。
商场最终解释权无效。
某商场张贴有奖销售广告称举行让利大酬宾活动,春节期间购物达100元者,可摸奖一次。
一等奖4000元……五等奖50元。
末尾声明:
对与奖项有关而产生的纠纷,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
期间,张女士摸到一张一等奖奖券。
她兑奖时,商场提出:
总共才设三个一等奖,此前已全部领完,这第四个是由于商场工作人员失误所致,故拒绝兑奖。
张女士提出异议,商场以已声明其有最终解释权抗辩,双方成讼。
试析商场该声明的性质及效力。
答:
(1)商场的声明是一种格式条款。
(2)该声明无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商场最终解释权的保留导致了获奖的不确定性,一旦出现纠纷,兑奖的实现取决于最终解释,消费者只能任其“宰割”,因而是免除自身兑奖责任、排除消费者获奖权利的借口。
对张女士的获奖可作两种解释:
其一,是商场失误,一等奖错搞成四个;其二,是广告没有说明一等奖个数,也没有说明“多出的无效”,即表明一等奖可以不止三个,或不论多少均有效。
前者有利于商场,后者有利于消费者。
《合同法》第41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条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4、黎先生买木板,重大误解可撤销。
黎先生购买木地板,询价,售货员告知“38元一平方米。
”黎立即购买80㎡并付款。
装车时,经理来到,问售货员:
“怎么卖?
”听说卖38元/㎡,当即说“搞错了。
”该木地板进价73元/㎡。
经理要求黎先生至少将价款补至进价,否则不卖。
但黎坚决不同意。
问:
售货员与黎先生达成的买卖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该民事行为效力如何?
答:
售货员与黎先生达成的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售货员由于对所销售标的物价格认识错误,致使错将标的物卖与黎先生。
重大误解行为可由行为人行使撤销权而撤销。
故卖方可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撤销后,该合同自始无效。
买卖双方应返还对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