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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协议书

退赃协议书

篇一: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号.

被告人:

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

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附:

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杨某

20XX年3月5日

注:

1、本诉状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原告”、“被告”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

被告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答辩状

答辩人:

××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何××,公关部经理。

案由:

上诉人张××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市××区[19××]民字第19号的判决,

提出上诉。

现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

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发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9××年12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150平方米。

市城建局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

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租住户张××一户约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张××提出的要求过于苛刻。

几经协商,不能解决。

答辩人不得已于19××年1月××日投诉于××市××区人民法院。

××市××区人民法院于19××年2月以[19××]民字第19号判决书判处张××必须于19××年3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张××居住,但张××仍无理取闹。

据此,答辩人认为张××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张××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

这是没有根据的。

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71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

这些均有案可查。

张××不能因为要求查阅市城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

二、张××说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

这更无道理。

张××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权,并无房屋所有权。

所有权理当归属房主×××。

我们拓宽场地,拆毁有碍交通和营业的房屋,理当找产权人处理,张××无权干涉和过问。

应当指出,对于张××搬迁房屋一事,我们已作了很大的让步和照顾。

我们答应她在搬迁房屋时提供离现居住房屋500米的××新建宿舍大楼底层朝南房间一间,计20平方米,租给她居住。

而张××还纠缠不清,漫天要价。

扬言不达目的,决不搬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市××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决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维持。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民事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本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和今天的法庭审理,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

下面,我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参考:

一、本案交通事故侵权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法庭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XX年10月26日17时左右,被告金某驾驶豫SJJ5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浉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信阳市浉河区浉河南路茗阳阁路段左转弯掉头时撞伤同方向行驶的原告王某驾驶的豫Sa236*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身体受伤的侵权事实。

后浉河区交警队通过现场勘查,拍摄照片,走访调查,对本次事故进行认定,作出浉河公交认字(20XX)第4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被告金某驾驶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是事故形成的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没有过错,无责任。

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浉河勤务大队对该事故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王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车辆损失、停车费等各项费用。

(一)误工费7430.14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中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

原告受伤住院20天,出院后医嘱全休一个月,持续务工长达50天。

本案中原告一直在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客运公司工作,每个月有固定收入,在此期间,原告不但一直不能工作反而持续务工导致原告生活窘迫,然而,这一切的损失不应也不该由原告承担。

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因为受伤原因长达数月不能工作,务工损失严重,被告金维刚依法应当承全部担误工费用

(二)护理费3978.21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中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

本案中原告以左膝关节软组织挫伤入院,并住院20天,全休一个月,原告受伤住院到出院一

个月有余,生活一直不能自理尤其是上下楼梯,如厕及其不方便,因此,在此期间需要护理一人,照顾其起居。

根据《20XX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基础数据标准》规定,原告护理费用为3978.21元,被告金维刚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交通费144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中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

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入院治疗,期间原告及其家人一直因此来回奔波于医院与家庭之间,无奈交通花费巨大,理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主张皆有交通票据为证。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

病人住院20天,在住院期间需要解决吃饭问题,具体“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是1人*30元*20天=600元(住院天数为13天),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

(五)营养费1500元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侵权致伤造成膝关节受伤,加强营养属于众所周知的常理,信阳市中心医院明确说明,病人在住院及出院后要加强营养,以便促进康复,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依法主张30*50=1500元的营养费,合法合理,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

(六)财产损失:

车辆损失840元

原告王某驾驶的机动车被金某撞坏,为了恢复其原有功能,继续使用,原告对其机动车进行了损失认定,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经现场勘验,市场调查,认真测算,认定损失总值为840元人民币。

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七)停车费400元

被告金某驾车撞坏原告王春林的铃木牌二轮机动车,为了方便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浉河勤务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认定,车辆被施救到停车场进行勘验检查鉴定,由此产生的停车费都是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依法应当由被告金某承担停车费用。

为了恢复往日的身体健康,原告不得不谨遵医嘱放弃工作,俗话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没有了健康,其它的一切都是浮云。

然而这一切的损失,都是由原告的侵权行为所致,至今为止被告分文未付,态度傲慢,希望尊敬的法官在合法的情况下,维护一个受伤的心灵,依法由被告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20XX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损害事实基础,有法律依据,是合理、合情、合法的,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

律师:

熊树刚

20XX年4月8日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

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从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来看,被告人是在方便后回房间时误进隔壁被害人房间的情况下,一时起贪念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这一点与有预谋、有计划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

很显然本案被告人系偶犯,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2、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

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

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3、被告人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数退赃,协助司法机关消除了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使被害人基本没有受到损失。

足以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易改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张三酌情减轻处罚。

4、被告人张三在案发前一项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改造潜力很大。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杰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

符合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

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

篇二:

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作业1

学习中心:

专业:

学号:

姓名:

一、名词解释

1、法律文书;2、法律文书结构;3、笔录类文书;

4、叙述类文书;5、语体;6、法律事实

7、公安刑事法律文书;8、起诉意见书

9、检察机关刑事法律文书;10、不起诉决定书

11、起诉书;12、公诉意见书;13、刑事抗诉书

二、简答

1、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

2、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

4、法律文书的特点

5、法律文书结构的特点

6、法律文书结构的成因

7、法律文书结构的分类

8、法律文书的主要结构类型

9、法律文书语体的特点

10、法律文书语体的分类

11、法律文书语言消极修辞的要求

12、法律文书叙述的特点

13、案件事实的基本内容

14、叙述案件事实的方法

15、法律文书说明的主要方法

16、法律文书说明的基本要求

17、法律文书说理的角度和要求

18、法律文书说理的方法

19、公安刑事法律文书的分类

20、检察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要求

21、公诉意见书的特点

22、优秀抗诉书的标准

三、文书制作

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起诉意见书。

20XX年9月5日下午2时,某省林区木鱼林场林业队出纳员文大力回该林业队财务室时,发现财务室被盗。

财务室办公桌和保险柜被撬,大量现金被盗走。

木鱼派出所于5日晚8时许接到报案,遂通知林业公安局刑警队赶赴现场进行勘

3、法律文书的分类

查。

根据询问和调查的结果,认为林区木鱼林场育林队的高志国是作案分子,其同伙是向为国和屈明亮。

20XX年10月30日林区公安局将向为国刑事拘留。

同年10月25日某市公安局将高志国刑事拘留。

11月10日高被押回林区公安局审查,审查中高志国供认了林区木鱼林业队财务室的钱是他偷的。

屈明亮于同年10月30日被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高志国的口供同现场勘查笔录和收集的其他证据相一致。

因此,该区公安局刑警队将此案件移交预审科审理。

预审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了提请批准逮捕的手续,某省林区人民检察院于11月27日将犯罪嫌疑人高志国、向为国、屈明亮逮捕,预审科同志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经预审查明,20XX年3月犯罪嫌疑人高志国行政拘留期满回家,其后一直住在其兄高伟处(林区木鱼林业队)。

20XX年8月中旬,高志国得知该区木鱼林业队有现金存放在财务室。

以上事实有该队出纳文大力及高志国的哥哥高伟的证言证实。

20XX年8月下旬,犯罪嫌疑人高志国伙同向为国、屈明亮三人一起秘密策划,预谋到木鱼林业队财务室盗窃作案。

高让向、屈两人准备作案工具。

犯罪嫌疑人向为国于8月29日在区人造板厂找了一根约一尺长的钢筋棍。

9月1日中午高志国找向为国要了钢筋棍,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犯罪嫌疑人向为国供认,高、向、屈三人一起秘密策划准备作案,并于8月29日在区人造板厂找了一根钢筋棍;

(二)犯罪嫌疑人高志国、向为国、屈明亮三人的口供一致。

20XX年9月1日下午6时许,犯罪嫌疑人高志国步行到木鱼林业队,伺机作案。

晚12时许,高志国潜入林业队财务室附近,由于随身携带的钢筋棍过粗,作案不便,就随便找了一根抓钉,撬开财务室,进入室内,撬开办公桌,盗窃现金20万元。

接着又撬开保险柜挂锁,无法打开保险柜,便又一次打开出纳的办公桌,在抽屉的文具盒内找到保险柜钥匙,打开保险柜,盗窃现金22280元后逃走。

上述事实有犯罪嫌疑人高志国的供述和与其相一致的侦查部门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

犯罪嫌疑人高志国作案后潜逃,将作案用的抓钉、钢筋棍丢弃于距林业队两里处的树林里,然后找到向为国,于9月3日逃到法库县香溪镇,找到屈明亮,结识了乔天,四人又一起逃到某省某市毛巾总厂黄华家,大肆挥霍赃款。

向为国挥霍68535元(退回400元),屈明亮挥霍1017元(全部退回),乔天挥霍524元(全部退回)。

20XX年9月9日高志国独自一人携款流窜至湖北、江苏、沈阳等地,10月25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押回某省林业公安局审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犯罪嫌疑人高志国、向为国、屈明亮的供述一致;

(二)黄华证明高、向、屈、乔四人在其家住过五天;(三)乔天的交代同犯罪嫌疑人高志国、向为国、屈明亮的供述一致;(四)犯罪嫌疑人高志国的供述同武汉一运车队钱折等人证言、某市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一致。

犯罪嫌疑人高志国、向为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涉嫌盗窃罪。

经反复讯问和调查,犯罪嫌疑人高志国、向为国供认不讳,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

犯罪嫌疑人屈明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涉嫌盗窃罪,本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因犯罪嫌疑人屈明亮所犯罪行为较轻,并能坦白认罪,主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之规定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屈明亮的刑事责任,将屈明亮释放,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将释放屈明亮的情况通知某省林区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高志国,男,1965年9月6日生,汉族,某省法库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在家待业,现押于某省林区木鱼林场育林。

简历:

高志国,1971年9月至1977年7月在某省法库县高桥小学读书,1977年9月至1981年4月在某省林区木鱼中学读书,1982年5月曾因盗窃被某省法库地区公安处送少管二年,1984年3月16日至1986年9月24日待业,20XX年10月25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某省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时由本局预审科执行逮捕,现押于某省林区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向为国,男,1961年3月17日生,汉族,某省法库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在家待业,现住某省林区供销社。

简历:

向为国,1967年9月至1976年在某省林区木鱼小学、木鱼中学读书,初中毕业后在家待业,20XX年10月30日,因盗窃一案被某省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某省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区公安局预审科执行逮捕,现押于某省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屈明亮,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某省法库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在家待业,现住某省林区看守所队。

简历:

屈明亮,1974年9月至1984年7月在某省法库三右小学、三右中学读书,1982年9月至1985年7月在某市林业技校读书,20XX年10月30日因盗窃一案被某省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某省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林区公安局预审科执行逮捕,现押于某省林区看守所。

篇三:

建筑工程班组承包合同协议书

********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班组承包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工程项目的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信务实的原则,就本工程施工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供双方遵守,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

2、工程名称:

3、工程内容:

4、工程承包方式:

5、开工日期:

6、交工日期:

7、质量标准:

8、单价:

9、总价:

二、组织领导:

1)甲、乙双方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乙方必须指定两名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安排施工、生产、人员调动、技术安全、工程质量以及生活、计生等工作。

乙方管理人员必须在甲方项目部考勤(打卡时间:

早上8:

00之前-下午6:

00之后;早上8:

00-下午6:

00之间为正常上班时间),每个月保证28天出勤天数。

负责办理工人的民工权益卡和工资卡,工人必须持双卡上岗。

2)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政治、技术素质合格及身体健康,严禁使用童工。

特殊工种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经批准进场的工人须持有效证件。

进场时,每人交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并附花名册一式二份。

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施工人员,必

须保证本组技术实力和队伍的稳定性。

3)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如乙方不服从甲方安排管理,甲方有权利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4)合同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正式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不得单方撤离施工队伍,否则由此导致施工现场生产停顿、延误工期等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冻结乙方的承包工程款,及解除合同。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提供乙方进场人员的作业条件,协助办理临时证件。

2)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材料使用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监督与实施。

2、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通知施工,执行国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服从建设、监理单位及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指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以上。

2)严格本班组自身的安全生产教育。

每个工人入场时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必须认真学习、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保证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并承担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而造成的所有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

乙方所有进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概与甲方无关。

3)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清并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搞好与建设、监理单位、甲方及其施工人员的关系。

若违反,乙方须承担相应责任。

4)绝对服从甲方的工程进度安排。

班组长必须在操作作业现场(每月不少于26个工作日),未经项目经理同意不准离开工地。

应保证足够的施工力量(每月不少于26个工作日),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5)严格按照甲方规定,不造成人为的浪费。

收工前要把剩余的材料清理并尽量回收,做到工完场清,不准从楼层上往下抛洒建筑垃圾。

6)爱惜甲方提供的一切机械设备和工具,承担本组一切机械设备和工具的维护与保管。

如违章操作致使机械设备和工具损坏的,其维修费用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严格履行材、物领(借)用手续,工完退回。

7)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以上各项规定和要求,否则,甲方有权逐项予以扣款处理,所扣款项在结算款中一次扣除,情节严重者则予清除离场。

四、质量和检查:

工程质量应达到甲方与业主签订协议的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现行的质量检验为依据,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立即退场并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安全及保险:

1、乙方应遵守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和安全人员的检查,凡因乙方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人身伤亡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人身安全意外伤害保险由甲方统一购买,甲、乙双方各承担50%;

2、工地范围内严禁出现打架事件,发生一次双方各扣工资500元并由打架单位在工资中扣除,甲方在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3、工地内严禁赌博,对参与者一次扣工资200元。

4、所有工人的安全帽由甲方统一购买,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工程款中扣除。

六、工程款支付:

七、工程量确认:

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按乙方实际完成的施工项目进行计量确认完成工程量,经项目部内技术人员复核后报项目经理审核签字,经办公室财务盖章后生效。

八、工程施工检查要求:

1、施工班组进行施工前,必须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有文字记录。

2、每一道工序完成后,乙方施工人员必须做到工完场清,并按规范要求和技术交底进行自检,自检互检合格后,乙方通知甲方施工管理人员一起进行检查,合格后双方签字生效。

3、对在检查中发现属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问题,必须及时无条件地返工整改并承担由此带给甲方的一切损失。

因返工造成材料浪费的,乙方除赔偿返工的材料损失外,每处再按200—2000元进行扣款处理。

九、项目综合管理制度

1、会议制度:

1)班组长应积极参加项目部的各种会议,无故缺席者按500元一人次处罚,迟到、早退按200元一人次处罚。

2)积极组织职工参加“三级”教育,常规会议,对组织不力者,视其情况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处理。

2、质量管理制度:

1)各分项工程班组长为所负责分项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标准,项目部技术交底内容,精心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2)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贯彻“三检”制度,做到每一道检查,有问题记录,有问题整改,有整改结果的复查。

3)如发现质量缺陷,需请示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监理一同查看,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返工重做,严禁自作主张,违规隐蔽,违者处罚现金500—2000元。

4)增强成品保护意识,对蓄意损坏他人成品的人和事,视其情况,责令恢复后还将给予5—10倍的经济处罚。

5)针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未按项目部要求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视情节轻重,处以500—2000元罚款,若因质量问题对其他工种造成经济损失(如窝工)应负责相应的经济赔偿。

3、工程进度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项目部安排的月计划、周计划进行施工作业无特殊理由未完成者,将视其情况进行处罚。

1)周计划未完成者,滞后一天罚款500元,滞后两天罚款1000元,滞后三天罚款2000元,以此类推。

如严重影响甲方工期,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待乙方退场后,对乙方已完合格工作进行结算。

2)未完成月计划者,管理人员工资,机械和材料租金等一切费用由班组全部承担。

4、材料管理制度:

1)所有进场材料必须符合要求,同时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和报验。

2)材料堆放必须按指定地点有序堆码,违者按所产生费用的3—5倍进行处罚。

3)每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做到工完场地清,严禁浪费,违者将视其情况给予5—10倍的罚款处理。

5、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1)班组必须按每50人设一名安全员,每10人设一名安全协管员的标准进行设置,并能有效的开展工作,每少设置一人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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