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买卖商业样版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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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买卖商业样版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
____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编。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编;
买受人;
住所(址);
国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
住所(址);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商品房。
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证》
颁发机关:
市人民政府;编号: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编号:
;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
建设管理局;编号: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出卖人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2、该商品房作为预售商品房,已取得【________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钢混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层高为米。
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房厅厨卫,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________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基本情况
1、绿地率%,道路建筑面积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2、停车场建筑面积平方米;
3、会所建筑面积平方米;
4、其它:
。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____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元,总金额(人民币)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4、本房价所含配套费特指水、电初装费。
电话、网络及本商品房所在辖区有线电视初装费由买受人住以后向相应的经营管理单位缴纳并办理开通手续后方可使用,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费用。
第六条买受人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买受人按下列第1种形式付款。
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的,买受人应将全部商品房价款支付至甲方新建商品房预资金监管账号:
,房价款未存入监管账户的,一切经济、法律后果由买卖双方承担。
1、一次性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全部价款________元。
2、贷款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________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
3、分期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________元;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二次付款________元;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尾款________元。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六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向买受人退还累计已付款。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
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买受人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内,将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所需全部资料(按贷款银行办理按揭需要资料要求)交予贷款银行,并办理贷款手续,提交办理贷款资料不全、逾期提交相关资料和办理贷款手续的则视同违约。
违约处理办法按本合同第七条第1条款并承担相应逾期付款的责任。
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单元)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
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该商品房单价不变,以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
3、。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中公共部位、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不含本数)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九条交房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
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4、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
5、供电:
____年____月____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达到使用条件;
6、给水:
____年____月____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达到使用条件;
7、燃气;燃气管道沿商业街安装主管,业主自行报装燃气入户;
8、;
9、;
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条关于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结构与之相连的非住宅)的,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应当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指定的维修资金交存窗口或专户管理银行所属营业网点进行交存,凭已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
买受人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已作为业主交存过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支付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因不可抗力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原因不能如期交房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将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等内容书面通知买受人。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有关税费(含物业服务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应当按照出卖人书面《交付通知书》中的通知交付时间办理收房手续。
如买受人未按《交付通知书》通知时间办理收房手续的,自出卖人书面《交付通知书》中的通知交付时间起,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视为已交付。
自交付之日起,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三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