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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装卸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装卸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物装卸(以下简称装卸)管理,提高装卸工作质量,适应铁路现代物流发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各安全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铁路局的装卸管理工作。

第三条装卸是货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物流的重要环节。

铁路局应加强装卸专业管理,推迸货装生产一体化、服务物流化。

第四条装卸管理应以确保安全为前提,以装卸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为手段,强化装卸基础管理,推进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效率和效益。

第五条大力提高装卸技术水平,加快自动化、轻量化、模块化装卸机械应用;积极采用远程控制、智能控制等技术,创新装卸机械运用方式;推广应用先进的装卸工属索具及装卸工艺。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总公司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铁路装卸发展政策、规划,确立装卸发展方向、目标,组织制定装卸基本规章、制度、标准,组织开展装卸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

总公司运输局是总公司装卸业务管理部门,承担装卸管理职责。

第七条铁路局负责贯彻装卸发展政策要求,落实总公司装卸规划、规章、制度和标准,制定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负责装卸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生产组织、质量管理、队伍建设、应急处置等工作;研发和推广应用装卸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

铁路局货运管理部门是铁路局管内装卸业务管理部门,承担装卸管理职责。

铁路局应明确管内行包装卸管理责任部门。

第八条站段(含货运中心,下同)负责贯彻执行装卸规章、制度、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装卸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作业流程和岗位作业指导书,并组织相关培训;负责装卸机械运用和日常管理;组织装卸安全生产,落实作业标准和质量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九条装卸安全管理应以劳动安全、货物安全、设备安全、交通安全为重点,积极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提升人员素质,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第十条铁路局、站段应将装卸安全纳入货运安全专业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装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管理规范化、作业标准化。

第十一条铁路局、站段应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提高装卸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装卸管理和主要生产岗位,应配置应用货运安全、计量、规章等安全监控与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凡铁路货运场站(含物流园、物流基地、物流中心、配送中心、货场等)、行包房、路产专用线内的装卸业务,以及铁路局承包的路外装卸业务,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和本规则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发生装卸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吸取教训,整改落实。

第四章设备管理

第一节配置

第十四条铁路局应根据《铁路物流中心设计规范》配置装卸机械及配套设施,按照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的要求,选配高效、经济、环保的装卸机械。

装卸机械配置数量应满足货物到发量需要。

第十五条装卸机械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设备,主要包括门(桥)式起重机、臂架式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堆垛机、叉车、装载机、装卸车机、抓(扒)料机、翻车机、筒仓、皮带输送机、搬运车、牵引车等机械设备。

装卸机械、工属索具和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总公司颁布的技术条件。

装卸机械的标志标识应符合铁路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铁路局应根据货物品类、运量、作业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通用与专用、流动与固定(含轨行)、内燃与电力装卸机械。

对于运量较大、货源稳定的装卸场所,应优先配置专用和固定装卸机械;对运量较小、调配频繁的装卸场所,应以通用和流动(便于移动或拆装)的装卸机械为主。

第十七条合理配置装卸机械和专用工属索具。

(一)大型集装箱货场应配畚集装箱专用门式起重机或集装箱正面吊,采用具有减摇、超偏载检测和自动调节功能的集装箱吊具。

(二)成件包装和集装化运输货物应采用叉车、皮带输送机等装卸机械,推广应用叉车专用属具。

(三)装卸笨重货物应优先配备变频调速门(桥)式起重机。

(四)装卸零散货物应根据小型箱、托盘、集装袋(笼)等集装化货物装卸车、进出站需要,优先配置电瓶叉车、电动液压搬运车等装卸机具。

(五)办理危险货物的场站,应配置与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专用装卸机械。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应具有防爆性

(六)车站行包房应根据作业量大小合理配置牵引车、拖车、叉车、液压搬运车等装卸机具。

第十八条门(桥)式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臂架式起重机应安装载荷力矩限制器。

新购置的门(桥)式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等装卸机械,应具有故障自诊断功能。

新购置起重机械应安装安全监控系统,既有起重机械应逐步配套安装,装载机应逐步安装具备远程监控功能的称重装置,纳入货运安全监控与管理系统,对装卸机械工作状态实时监控。

第十九条新购置或改造后的装卸机械,使用单位在接收前,应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说明等技术文件。

起重机械应按照《起重机试验验收办法》(见附件1)进行试验,确认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后方可接收。

投入使用前应对设备全面检查、调整,组织操作和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掌握设备构造与性能、操作要求、维保知识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铁路局应建立装卸机具物资供应商档案,并纳入总公司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范畴。

第二节运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铁路局应制定装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站段应建立装卸机械运用管理制度,包括:

(一)岗位作业指导书。

(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运用、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五)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六)操作和维护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七)检查整治制度。

第二十二条装卸机械实行编号管理(编号办法见附件2)。

铁路局应根据编号办法自行编制装卸机械编号,并喷印在机身显著位置。

各级装卸部门应建立健全装卸机械设备台账。

站段装卸部门应建立技术档案,做到一台一档,包括出厂检验合格证、使用保养说明书、图纸、履历簿(格式见附件3)等;属特种设畚的,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完善资料,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充分利用货运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装卸机械设畚电子台账,提高装卸机械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站段应合理确定装卸机械运用班制,提高装卸机械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装卸机械操作岗位应建立机械交接班记录、机械运用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生产台账。

第二十四条铁路局应制定交接班使用的装卸机械设畚交接管理办法,规范交接程序和检查标准,统一交接记录格式,明确交班、接班人员日常保养职责。

交、接班人员应共同现场确认机械安全装置、性能、状态是否良好。

接班人员对设各质量和使用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铁路局应动态优化装卸机械布局,对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设备及时调整。

装卸机械跨站段调拨,应经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批准;站段内部调动,应报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备案。

特种设畚调拨,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预计停用半年以上的装卸机械,应办理封存手续。

封存1年以上的特种设畚,封存时和重新启用前均应书面告知登记部门。

封存的装卸机械应完好,严禁拆用零部件,使用单位应对封存设备做好保养工作。

站段封存、启用设各应报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备案。

启用前应进行保养,试机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装卸机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一)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不经济的。

(二)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三)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或修复得不偿失的。

(四)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而又不能搬迁使用或无搬迁价值的。

(五)因能耗过大、污染环境超标,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六)国家明令淘汰的。

装卸机械报废应由站段组织技术鉴定,并报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审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资产报废手续;属特种设畚的,还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已批准报废的装卸机械,不准继续使用。

装卸机械参考使用年限,参见附件4。

第二十八条铁路局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定期组织对装卸机械及工属索具的技术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对装卸机械安全关键部件、主要零部件实行全寿命周期管理。

第二十九条改变装卸机械的技术性能(如增加起重量、扩大跨度、延长悬臂、接长吊杆等),应由具各制造或改造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改造方案,报经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批准后,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装卸机械改造或重大修理后,外形尺寸、技术参数、控制系统、电线路等发生改变的,应及时更正图纸和履历簿。

属特种设备的,还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使用单位按鉴定结果进行整改或降低负荷使用,标定新的额定负荷,将标牌、履历簿中有关参数进行调整,报铁路局备案,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装卸机械折旧应按《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取。

铁路局应根据生产需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装卸机械及配套设备的更新改造。

第三十一条装卸机械及工属索具因生产、维修需要,通过铁路运输进行的调拨、回送时,应由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发布调动通知,车站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免费运输。

第三十二条场站内装卸机械能力不足时,可租用装卸机械进入货场从事装卸作业,租用设各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场站内装卸机械能力有富余时,可出租装卸机械。

租赁方应签订租赁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三条铁路局应制定装卸机械设备故障调查分析及处置办法。

对影响运输生产的装卸机械故摩,应及时组织抢修,并根据故障情况和对运输生产的影响程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铁路局应制定标准化装卸机械标准和创建办法,对达标设各命名为标准化装卸机械。

铁路局每年应不少于两次、站段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开展装卸机械检查整治工作。

第三节修理

第三十五条装卸机械的维修、保养应符合装卸机械检修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保养手册相关要求。

铁路局应保证检修费用及时足額到位。

第三十六条铁路局应设立装卸机械检修(培训)基地,承担装卸机械检修与职工培训工作。

基地应配备专业检修人员和培训师资,配置检修设备和教学设施。

第三十七条站段应根据装卸机械配置情况设置维修组(配置规模建议见附件5),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台钻、钳工台、电焊机等小型设备。

无自修能力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装卸机械实行定期保养制度,包括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

日常保养:

每班对机械进行一次清洁、润滑、检查和调试。

一级保养:

对装卸机械进行擦洗、润滑,对机械的易磨损部位逐项进行检查、调试,更换局部零件。

二级保养(小修):

是维护性修理。

对装卸机械进行部分解体、检查、清洗、换油、修复或更换超限的易损零、部件。

日常保养由操作人员负责。

一级保养、二级保养,由维修人员负责,操作人员配合。

第三十九条装卸机械检修,分为状态修和计划修。

(一)对于具备自诊断功能的装卸机械,铁路局应积极推进状态修,状态修应有可靠的检测工具、科学的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铁路局制定有关办法并报总公司运输局备案。

(二)计划修包括中修、大修。

1.中修。

除完成定期保养的各项工作外,还应对装卸机械进行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到限的主要零、部件,保证使用到大修。

2.大修。

装卸机械全部解体、全面检查,修复或更换所有磨损超限的零、部件,彻底恢复机械的技术性能;超过大修期失修的机械,应停止使用。

(1)已确定大修的装卸机械由使用单位提出装卸机械不良状态书(见附件6)和履历簿,保证部件齐全,不准拆换。

使用单位应与承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修理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费用等项目,参加隐蔽部位或总成的分解技术鉴定,确认各零部件及总成的修换情况及技术方案落实情况。

(2)装卸机械大修,应按规定对重要零部件进行探伤,如吊钩、滑轮轴、卷筒轴、减速机高速轴、集装箱吊具旋锁、传动半轴等,探伤报告随大修资料存入技术档案。

(3)装卸机械大修竣工后,根据承修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的合同,按试验验收办法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承修单位按规定交付相应大修资料,使用单位按规定填记履历簿;特种设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装卸机械大修时原则上不能停止货物到发,应提前安排好备用机械,保证运输生产连续,对外服务不中断。

必须停限装的,应提前一个月向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方可办理。

3.检修计划编制与实施

(1)站段应根据装卸机械设备的实际状况,参照“装卸机械检修周期表"(见附件7),编制检修计划。

装卸机械修理复杂系数(见附件8),是比较装卸机械修理工作量大小的基本依据。

铁路局应按照各种装卸机械修理复杂系数、修理用工时定额(见附件9)等情况安排检修计划。

(2)站段应将批准的大、中修计划纳入车站货物运输组织方案,合理安排好全年各月的大、中修及保养计划。

第五章生产组织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四十条装卸生产组织应坚持运输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实行统一派班。

站段应根据每个车站的具体情况,明确装卸作业派班流程,并纳入《车站货运管理细则》。

站段应督促装卸承包企业和自装卸的货主,要求其进入铁路货场的作业人员服从铁路站场指挥,遵守铁路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铁路局应将装卸安全、效率、质量、机械化比重等指标纳入对车站和各级装卸部门的考核。

第四十二条站段应根据到发货物品类、运量和运输特点,配畚相应的装卸机械、工属索具和装卸劳力;根据货物品类、站场条件、作业方式、设各能力等因素核定各车站一次(批)装卸作业时间标准,制定对装卸作业效率的考核办法。

第四十三条《装卸作业单》(格式见附件10)是装卸派班的原始凭证和清算费用的依据,作业前由派班人员滇写后发给装卸工组;作业完毕,监装卸人员确认装卸作业质量符合要求后签认《装卸作业单》,并以此作为界定责任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铁路局、站段应根据运输不均衡程度、货源结构、劳力分布及装卸机具等情况,制定装卸劳力和机具调站作业预案,明确操作流程和职责分工。

第四十五条凡需进入铁路货场自装卸的货主,应经站段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其自带装卸机械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作业人员应经过铁路安全知识培训,具备相应资格,遵守铁路规章制度。

站段应加强对货主自装卸作业的监督,严格装卸车质量的检查、验收。

第二节装卸工艺

第四十六条铁路局应按照“装车为卸车创造条件"的原则,组织制定装卸工艺。

对超出卸车站起重能力及对卸车有特殊要求的货物,装车站应与卸车站协商确定装卸工艺。

第四十七条铁路局应组织专门力量,按照“一类一案"的要求,制定装卸工艺系列方案,并报总公司运输局备案。

装卸工艺应从货物特性(品类、品名、性质、包装、规格)、运载工具、装卸机具、场地环境、作业流程、作业标准、加固方法、人员要求、安全事项等方面进行具体细化。

装卸易燃、易爆、剧毒、长大、笨重、易污、易损、高精尖类货物及客户有特殊需求的货物,应制订个性化的装卸工艺方案。

总公司运输局应根据报备的装卸工艺方案,优选、公布、推广优秀装卸工艺方案。

第四十八条铁路局、站段应根据货物品类及装卸机具配畚情况,制定装卸机械及工索具配套使用方案,优先使用专用装卸机具,做到“

(一)装卸家电、医药、棉花、纸浆、短纤等软包装货物及体积在1立方米以上的纸箱装货物,宜使用专用叉车夹抱机。

(二)装卸桶装货物,宜使用叉车桶夹或桶用夹抱机。

(三)装卸简易包装、无包装或易碎品类货物,宜使用托盘、小型箱或集装笼等集装化用具。

(四)装卸高精尖、贵重类货物,宜使用专用索具或软索、网兜等。

(五)装卸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正面吊、集装箱堆垛机、集装箱专用吊架等专用装卸机械(属索具)。

装卸敞顶箱的集装箱吊具应无导板或导板可调整。

(六)装卸长度5m以上的柔性货物,宜使用均衡梁或专用电磁吸盘。

(七)煤炭、矿石(粉)等散装货物,装车宜使用装载机、抓斗式门式起重机或装车机;卸车宜使用翻车机、抓(扒)料机、卸车机或抓斗式门式起重机。

扒料机在平货位卸车时,应使用挡板。

第四十九条装卸作业应精准操作,轻取轻放,逐层进行,不得从下方掏(抽)取货物。

(一)装卸家电、医药、面粉、大米等包装易破损货物或怕湿、怕污染货物,作业前应彻底清扫作业区域或在起、落货处进行铺垫;作业时应采取防尘、防湿、防污染等措施,包装破损的,应先修补或更换包装后再进行装卸作业。

(二)易倒塌、贵重货物多层码盘后,应使用安全绳或塑膜、胶带等捆扎牢固。

(三)焦炭、块煤等货物,装卸作业时应避免装卸机具碾轧。

第五十条货物装载应符合铁路货物(集装箱)装载有关规定,做到均衡、稳固。

(一)散堆装货物装车,应优先使用具有称重装置的装卸机械,装车后应采取平顶等措施防止偏载偏重。

(二)长大、笨重货物,装车前应找准货物重心,均衡装载、捆绑牢固。

(三)混装货物,应按装车清单和配载方案进行,先装大件、重件货物,后装小件、轻泡货物,排列紧密、整齐,码放稳固,均衡装载。

(四)集装箱应严格按箱区箱位码放,纵横对齐,多层码放的集装箱上下箱的角件应对齐。

装卸平车前应确认车辆锁头状态良好。

装平车时应确认锁头完全落槽、卡牢;卸平车时应确认锁头与集装箱角件完全分离。

(五)敞顶箱装载不得超出箱体上平面,并按规定覆盖篷布。

装运散堆装货物后须进行平顶。

第五十一条货物堆码应分类码放,严格按包装堆码标志进行,大不压小,重不压轻,整齐稳固。

单一品类货物,装车时应分层、整齐、均衡堆码。

敞顶箱不得与角件不同的其他箱型混合堆码。

第三节业务统计

第五十二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站段、车间、班组应指定人员负责装卸统计工作。

《铁路装卸报表》(格式见附件11)的半年报、年报应在期后15日内报总公司运输局。

第五十三条《装卸作业单》、《铁路装卸报表》是装卸统计工作的原始记录。

保管期限自次年1月1日起至少保存2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质量管理

铁路局应按照现代物流发展需求,修订、完善装卸文明服务标准,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教育、管理。

装卸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用语文明。

第五十五条铁路局应积极创建装卸服务品牌,开展“标准化装卸机械“标准化班组“服务标兵”等创建工作,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全面提升铁路装卸服务品质。

第五十六条铁路局应创新装卸服务质量评价方式,细化考核内容,充分利用货场视频监控等信息技术,强化对装卸作业过程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铁路局应建立装卸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赔偿制度。

对责任损失,责任单位(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铁路局应将装卸服务质量问题纳入铁路局服务质量快速处理机制,对客户投诉应迅速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及时向客户反馈。

第七章队伍建设

第五十九条铁路局应制定装卸职工队伍发展规划,优化装卸人员队伍结构。

在路局新增人员计划范围内,录用机械、电气等相关专业大学毕业生或通过既有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挖潜调剂补充到装卸队伍。

第六十条铁路局应配各装卸安全、技术、设备、业务等管理人员。

铁路局、站段装卸专业管理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装卸现场工作经历,装卸技术、设各管理人员原则上具畚高级工程师职格。

第六十一条铁路局应定期组织对安全、技术、业务等管理人员及装卸作业人员、维修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涉及装卸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以及新业务、新设备、新工艺、新场哋投入使用时,应及时组织专题培训。

第六十二条铁路局应健全完善以装卸计件分配为主的考核办法,加大计件考核在装卸作业人员工资中的考核权重,调动装卸作业人员的积极性。

第八章业务外包

第六十三条自身装卸能力不足,或经过评估自主开展装卸业务不经济时,铁路局可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开展装卸业务外包。

装卸业务外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法人单位(以下统称装卸承包企业)承担。

第六十四条装卸承包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和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有货物装卸,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法人单位。

(二)使用的装卸机械及工索具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特种设备须经注册、登记,检验检测合格。

(三)具有与承包装卸业务相适应的管理及作业人员,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四)依法合规用工,并承担相应的劳动法律责任。

(五)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质量、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铁路局(或授权站段)须与装卸承包企业依法签订装卸合同。

装卸合同应使用铁路货物装卸业务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应包括装卸业务范围、质量标准、费用结算标准及结算方式、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事故处理、争议解决等条款,明确界定方在安全、生产、质量、设备运用、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处理方式,做到责任清晰明确。

装卸承包企业不得转包或者分包装卸业务。

第六十六条凡未与铁路局(或站段)签订装卸合同的单位(铁路自有装卸队伍和经批准自装卸除外),一律不准在铁路局所属的作业场所从事装卸作业。

第六十七条站段应对装卸承包企业自带机械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核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及人员操作证,并将复印件存档。

站段要督促装卸承包企业对从业人员登记造册,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畚案。

第六十八条站段应向装卸承包企业提供装卸相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作业指导书等,帮助其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质量、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并与装卸承包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等协调联动机制。

第六十九条站段应与装卸承包企业共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装卸质量验收办法,并对承包企业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业完毕对其作业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签发《装卸作业单》。

第七十条对装卸承包企业人员违反铁路规章制度或未达到质量标准要求的,站段应按合同约定向装卸承包企业出具《违约处理通知书》。

《装卸作业单》和《违约处理通知书》是双方清算费用的原始依据。

第七十一条铁路局应与装卸承包企业协商建立动态评价机制,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铁路局应定期对装卸承包企业的安全业绩、服务质量、作业效率、标准化水平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费用清算挂钩,作为是否续签合同的参考依据。

第七十二条铁路局、站段应督促装卸承包企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法制教育,建立培训档案,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

受装卸承包企业委托,站段可对装卸承包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为其培训提供帮助。

第七十三条铁路局(或站段)向装卸承包企业结算装卸费用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标准和确认的装卸工作量进行。

结算标准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物流市场价格相匹配,与装卸质量和作业效率挂钩,并综合考虑铁路企业提供的设备、设施等因素。

第七十四条铁路局职工不得与装卸承包企业人员混岗作业,双方人员的点名、考勤、培训、考核应相应分开。

铁路局职工不得在装卸承包企业任职。

铁路局及站段的各类证照、印章、管理台账不得交给装卸承包企业使用。

第七十五条铁路局、站段不得向装卸承包企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员工证、乘车证、工作标牌,不得参与装卸承包企业员工的招收录用、收入分配、工资发放、员工奖惩等内部管理行为。

第九章应急处置

第七十六条铁路局、站段应按照国家和总公司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以下装卸生产安全和应急处置预案。

(一)装卸作业过程中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及车辆脱轨、溜逸、货物坠落、设备倾覆及其他影响运输安全秩序的应急预案。

(二)装卸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遭遇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中毒、中暑、触电等情况下的人身伤害应急预案。

(三)装卸机械发生设畚安全事故和在作业过程中突遇大风、制动失炅、飞车、道口熄火、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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