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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审计有关问题的研究

关于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制度有关问题的研究

新《公司法》施行以来,不少会员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制度问题存在疑惑,希望协会能就此问题进行研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加以明确。

为此,我们对我国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制度的历史进行了简要回顾,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得出如下结论,在我国,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法定审计制度的框架体系。

一、企业年报审计的历史沿革与法律规范

(一)总体情况

截至2006年10月底,我们检索到与注册会计师参与企业年度审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共48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自1979年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重建后,注册会计师最初的业务涉及三资企业设立的注册资本金、年度报表以及纳税申报情况的审验。

1992年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后,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开始拓展到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公司法》发布后,注册会计师开始介入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查验证,对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从1996年开始,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大力推动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职能转变,不再对企业直接管理,推动注册会计师全面进入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领域。

根据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要求,除军工企业、监狱劳教企业、边境农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垦区所属农业企业外,所有企业必须在2000年以前实行年度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随着1997年《证券法》的发布及修订、《公司法》的修订,我国企业年报审计制度逐步得以全面建立和完善。

(二)具体情况

1.外商投资企业查帐验证

1980年,财政部成立“会计顾问处”,开始负责三资企业审查验证服务。

1983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依据该条例,合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依据该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自此,注册会计师对三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就有了法律依据。

2.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年度审计

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依据该条例,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

后来,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

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该通知规定:

“为了有效制止和防范利用会计报表弄虚作假,提高会计报表质量,要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

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要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即:

凡是没有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1996年年底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凡是没有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在1997年年底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到2000年,依法应当实行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所有企业,必须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

4.金融企业年度审计

1995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5.其他市场主体年度审计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年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定了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要求。

《民办教育促进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针对民办学校、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表法定审计提出了要求。

(三)结论

通过上述整理,不难发现,我国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制度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已经基本形成符合中国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做法接轨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制度。

二、关于新《公司法》下公司法定审计制度的理解

对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的“依法”的不同解释,我们认为,根据我国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实际情况,应当视同为“全面法定”。

主要理由如下:

(一)法律条文本身的要求

在我们国家法律条文中“依法”二字使用频率很高,通常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要求。

如果立法本意是要求依据有关法律关于法定审计的规定的话,从立法技术上而言,应当予以写明。

(二)《公司法》立法的要求

《公司法》修订的目标之一,就是根据我国现实情况与需要,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制度明确下来,这在整个立法过程中进行过认真讨论。

因此,新《公司法》会将确定法定审计范围的任务交给其他法律来解决,似不好理解。

(三)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如果新《公司法》未确定法定审计的公司范围,那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法定审计制度就没有法律依据,这就难以有效发挥法定审计制度的作用,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四)国外公司审计的立法惯例

在国外,公司法定审计制度作为一个惯例,主要是考虑到公司的社会问责性、企业财务信息链条的完整性以及明晰企业产权等要求。

在英国,1985年公司法规定所有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1989年对小公司实行有条件的豁免制度。

在德国,满足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资产额、领薪员工50人其中两个条件的必须接受法定审计。

2004年的澳大利亚公司法则规定了更为苛刻的条件,如10名以上领薪员工的公司必须接受法定审计。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或《商法》也是如此。

附件:

涉及年度财务报告法定审计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涉及年度财务报告法定审计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

证监会2003年12月1日

第五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2005年12月12日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还应进行境外审计(指会计师依据国际审计准则或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审计准则,对公司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节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二)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2、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提示管理层所关注的未来公司发展机遇和挑战,披露公司发展战略,以及拟开展的新业务、拟开发的新产品、拟投资的新项目等。

若公司存在多种业务的,还应当说明各项业务的发展规划。

  同时,公司应当披露新年度的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费用成本计划,及新年度的经营目标,如销售额的提升、市场份额的扩大、成本升降、研发计划等,为达到上述经营目标拟采取的策略和行动。

公司可以编制并披露新年度的盈利预测,该盈利预测必须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五十条会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该年度的现金流量表。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母公司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以及未予合并的特殊行业子公司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

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证监会2003年3月19日

(年度报告)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聘请有商业银行审计经验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和制度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此外,应增加审计内容,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2、上市公司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1993年4月22日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供下列文件: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十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最近二个年度的比较财务报告及其附表、注释;该上市公司为控股公司的,还应当包括最近二个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告;

3、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1994年8月4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年度报告,并复核公司的其他财务报告。

4、股份转让公司

《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证券业协会2001年11月28日

第四十六条 公司年度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的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无需经审计,但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主办券商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

证券业协会2002年8月29日

四、3.按照股份转让方式分类,对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执行不同的标准。

股份每周转让五次的公司,信息披露参照上市公司标准执行;股份每周转让三次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必须公布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国务院

##############

第三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聘请财政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务院

2001年1月1日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七条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一)会计报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九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者股东权益,下同)分类分项列示。

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资产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二)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在资产负债表上,负债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

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负债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三)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在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者权益应当按照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分项列示。

第十条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

利润表应当按照各项收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其中,收入、费用和利润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在利润表上,收入应当按照其重要性分项列示。

(二)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在利润表上,费用应当按照其性质分项列示。

(三)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在利润表上,费用应当按照其性质分项列示。

第十一条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下简称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

其中,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在现金流量表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按照其经营活动特点分项列示。

(二)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在现金流量表上,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三)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在现金流量表上,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第十二条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

利润分配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对实现净利润以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或者亏损弥补的报表。

利润分配表应当按照利润分配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三条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十四条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三)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四)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五)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六)企业合并、分立;(七)重大投资、融资活动;(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保险中介公司

《关于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会

2001年3月9日

一、各保险中介公司应聘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本公司年度外部审计工作。

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没有不良记录;  

(二)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年度外部审计的内容  保险中介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除进行常规审计外,还应当审计下列事项:

  

(一)保险中介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及资产质量;  

(二)保险中介公司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办报送的各类监管报表;  (三)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保费帐户;  (四)保险中介公司内部控制系统;  (五)保险中介公司业务经营的合规性。

外商独资企业资企业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1年4月12日

第六十条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中外合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1年7月22日

第七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股份转让公司

《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证券业协会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年度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的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无需经审计,但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主办券商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证监会

##############

第八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证监会提交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2002年5月9日

第五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2002年5月15日

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份制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

2002年5月23日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委托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业银行上一年度的经营结果进行审计。

审计报告应于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前,且不得迟于当年4月30日完成。

审计报告完成后应当经监事会通过,由监事长签名,报股东大会年会审议。

在报送股东大会审议前,应当抄送董事会。

期货经纪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证监会

2002年7月1日

第四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每年度聘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将所聘请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期货经纪公司更换聘请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

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证监会

2002年7月1日

第五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每一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保险中介机构

《关于做好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会

2002年7月25日

七、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和政策,保险中介机构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会计年度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保监办应督促辖区内保险代理公司切实落实此项工作。

保险代理公司审计报告同时报送保监办和中国保监会。

股份转让公司

《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

证券业协会

2002年8月29日

四、3.按照股份转让方式分类,对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执行不同的标准。

股份每周转让五次的公司,信息披露参照上市公司标准执行;股份每周转让三次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必须公布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2002年12月1日

第六条 托管人在外汇管理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表,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后报送国家外汇局;第二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在年检时应向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材料:

 

(二)托管人编制的、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表;

典当行

《典当行年审办法》

国家经贸委

2003年2月1日

第七条 典当行办理年审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证照: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合并报表);

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证监会

2003年3月19日

(年度报告)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聘请有商业银行审计经验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和制度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此外,应增加审计内容,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保监会

2003年3月24日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报告一式两份送达中国保监会。

公司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法定代表人、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7月17日

八、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接受财政风险补偿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审核。

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决算),连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及上年度的担保业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部门,主管财政部门结合上年度的财务计划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开展情况,于5月底前批复决算。

非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连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以后年度风险补偿的参考。

证券公司t

《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2003年8月12日

二、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定期披露以下信息:

  (三)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

人大常委会

2003年9月1日

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银监会

2003年9月12日

第五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由监事会聘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审计报告应由监事会通过,经股东大会年会审议后,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银监会

2003年9月12日

第五十四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由监事会聘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审计报告应由监事会通过,经股东代表大会年会审议后,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t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

##############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向债券持有人披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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