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B类岗位报名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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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B类岗位报名表

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引导全体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积极向上、勇于创新,德法兼修、全面发展,努力成长为优秀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根据《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校研〔2014〕4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由兰州大学招生和培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在职法学硕士(学术型)研究生、全日制非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学院成立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讨论修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制度,指导和组织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学院学工组负责人、学工干部、导师代表(3-5名)、研究生代表(10名左右)共同组成;导师代表中应含有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的委员。

第二章奖学金类别、奖励对象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包含:

特等学业奖学金(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和三等学业奖学金四种类别。

第五条特等学业奖学金(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一般涵盖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六条一等至三等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一年级及以上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依据学校优秀生源奖励政策执行,其他年级研究生按照具体评定条件和程序评定。

第三章名额下达、奖励标准

第七条特等学业奖学金(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指标,由学校研究生院(研工部)根据各学院参评研究生的总数按比例下达。

第八条一等至三等学业奖学金的名额指标及奖学金总额,由研究生院(研工部)根据各学院参评的各年级研究生的数量按比例分配下达,学院根据自身实际统筹调配。

第九条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学院结合实际,按照如下具体原则进行分配:

(一)特等学业奖学金(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按照法学硕士(学术型)研究生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两种类别,参照奖学金参评学年学生的总测评成绩,在二年级研究生和三年级研究生中拉通排名后确定。

(二)法学硕士(学术型)研究生中一等、二等及三等学业奖学金的名额,依照各年级总名额数,按人数比例分配至同年级的各个班级,再在各个班级范围内组织进行评定。

(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中一等、二等及三等学业奖学金的名额,依照各年级总名额数,按人数比例分配至同年级的各个班级,再在各个班级范围内组织进行评定。

第十条法学硕士(学术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和标准如下:

类别及等级

申请范围

比例

奖励标准

(万元/年)

备注

特等学业奖学金(国家

奖学金)

特等

全日制非在职

20%

2.0

以当年下达

的比例为准

学业

奖学金

一等

全日制非在职

1.2

二等

全日制非在职

20%

1.0

三等

全日制非在职

30%

0.8

第十一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和标准如下:

类别与等级

申请范围

比例

奖励标准

(万元/年)

备注

特等学业奖学金(国家

奖学金)

特等

全日制非在职

20%

2.0

以当年下达

的比例为准

学业

奖学金

一等

全日制非在职

全额学费+0.2

二等

全日制非在职

20%

全额学费

三等

全日制非在职

30%

半额学费

第四章评定原则、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奖优为先、育人为本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以学业考察为主、兼顾综合表现的原则;

(四)坚持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学业奖学金不重复申请的原则。

第十三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的不能申请参评奖学金:

(一)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确有学术不端行为;

(二)参评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三)参评学年有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四)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不包括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已获批但未发放到位的);

(五)超出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无故拒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拒不参加党团支部学习和活动,或无故拒不服从校院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的,在休学当年不能申请参与奖学金评定,待休学结束后参与下一年级奖学金评定。

第五章评定办法、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研究生各班级组建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奖学金评定各项具体工作,小组成员由班长、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和研究生代表组成。

组长、研究生代表应由全班同学民主推选产生。

小组总人数应为单数,且一般占本班级总人数的10%到15%,其中研究生代表的人数应不少于小组总人数的50%。

第十七条各研究生班级班主任应负责指导、督促本班级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按照本细则规定认真做好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十八条研究生各班级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班级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严格按照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本班级同学参评资格进行审核,组织做好全班同学学业成绩、奖励加分等测评成绩的测算与审核工作,做到准确无误;

(三)对本班级参评同学的总测评成绩进行排名、确认,组织讨论和确定本班级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向学工组报送评定工作材料;

(四)研究生同学对本班级奖学金评定工作有疑问时,本班级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应负责第一时间做好解释处理工作;

(五)各班级评定工作小组组长应及时和本班级班主任、学工组辅导员老师就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妥善有序处理。

第十九条研究生各班级开展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基本程序为:

(一)召开本班级奖学金评定工作动员会,推选产生评定工作小组成员,对奖学金评定政策要求进行宣讲;

(二)评定工作小组审核本班级同学参评资格和相关奖励加分材料,计算和汇总参评同学的总测评成绩并排名;

(三)评定工作小组请本班级参评同学对总测评成绩排名进行核准和签字确认后,将总测评成绩排名结果报送学工组审核;

(四)经学工组对总测评成绩排名结果进行审核后,各班级评定工作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本班级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并向全班同学公布初评结果;

(五)各班级评定工作小组将本班级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报班主任审定,经班主任签字后与评定工作其他有关材料(包含本班级评定小组成员产生过程及名单、总测评成绩排名及初步评定结果、评定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一起报送学工组。

第六章成绩测算、奖励规定

第二十条研究生各班级参评人员总测评成绩计算方式如下:

总测评成绩=专业成绩+奖励加分

(一)专业成绩:

考核参评学年个人所修全部课程(不含所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英语免修者该门不计入计算范围)。

加权平均成绩=所修全部课程的单科成绩×单科的学分/总学分

(二)奖励加分:

含实务技能加分、学术科研成果奖励加分、其他奖励加分。

第二十一条对实务技能方面作如下加分规定:

凡在考核参评学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证、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每项加1.5分。

在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之前已通过上述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的,统一在研究生二年级评定奖学金时加分一次。

第二十二条鼓励撰写发表高质量、高层次学术论文,引导研究生形成积极进取的创新意识和健康向上的学术风气。

对学术科研成果方面作如下加分规定:

(一)以独立作者、或者与导师合作且为第一作者,于奖学金参评年度出版具有正规刊号的法学学术类著作的,每部加8分;与导师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出版著作的,学生按照署名顺序进行加分,第二作者加4分、第三作者加2.4分、第四作者加1.6分,第四作者之后不加分。

(二)以独立作者或与导师合作(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于奖学金参评年度被中国法学会直属全国性二级研究会以年会论文择优汇编为基础公开出版(在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备案有正式书号,公开发行)的论文集、辑刊或纳入“中国会议”数据库(能够通过CNKI检索)的年会论文集收录的法学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加3分。

(三)于奖学金参评年度在中国法学会直属全国性二级研究会年会进行主题发言的,每次加1.5分。

(四)以独立作者或与导师合作(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于奖学金参评年度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法学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加8分。

(五)以独立作者或与导师合作(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于奖学金参评年度在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期刊上发表的法学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加4分。

(六)以独立作者或与导师合作(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于奖学金参评年度在除CSSCI来源期刊(含扩展版)之外的省级社会科学期刊上发表的法学专业学术论文,第一篇加1.6分,第二篇加0.8分,第三篇加0.48分,第四篇加0.32分,第四篇之后不加分。

(省级社会科学期刊,一般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部门、委办、厅、局、所,省级社会团体和机构以及全日制高等院校主办,在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备案有正式刊号<国际刊号即ISSN号、国内统一刊号即CN刊号>,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法学类等社会科学类学术期刊。

(七)于奖学金参评年度,在省级社会科学期刊上发表2500字以下法学专业学术论文或发表与法学专业无关的学术论文,不予加分。

(八)以独立作者或与导师合作(本人为第一作者),于奖学金参评年度在中央“四报一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解放日报、经济日报和《求是》杂志)上发表法学专业理论文章或学术文章的,每篇加5分。

(九)以独立作者或与导师合作(本人为第一作者),于奖学金参评年度在法学专业类报纸上发表理论或学术文章的,每篇加1分。

(十)以独立作者或与导师合作(本人为第一作者),于奖学金参评年度在“四报一刊”和法学专业类报纸之外的其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理论或学术文章的,每篇加0.5分。

(十一)于奖学金参评年度,在“四报一刊”和法学类专业报纸之外的其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与法学专业无关的文章,不予加分。

(十二)对于在学业奖学金评定中出现发表文章或出版著作新类型等新情况,由学工组提交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并依据本办法基本原则讨论确定加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对其他奖励方面作如下加分规定:

(一)荣誉称号类

1.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加5分;

2.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的,加3分;

3.获得地(市)级荣誉称号的,加1.5分;

4.获得校级荣誉称号的,加1分;

5.获得学院级(校研会荣誉视为学院级)荣誉称号的,加0.5分;

6.在各类培训班中所获的荣誉称号,不按荣誉称号予以加分;

7.在同一奖学金参评年度获得一个以上同类荣誉称号的,按最高荣誉称号予以加分。

(二)学术专业竞赛类

1.参加国家有关部委、司局、国家级学术团体等机构主办的学术征文比赛、模拟法庭竞赛、法律知识辩论赛等专业类竞赛活动并获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分、0.8分、0.6分。

2.参加省级大学生挑战杯竞赛、省级法学会等组织的学术类竞赛等专业类竞赛活动并获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和0.4分。

3.参加地(市)级大学生挑战杯竞赛、地(市)级法学会等组织的学术类竞赛等专业类竞赛活动并获一等奖(含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加0.6分、0.4分和0.2分。

4.参加校级或院级学术征文比赛、模拟法庭竞赛、法律知识辩论赛等专业类竞赛活动并获一等奖(含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加0.5分、0.3分和0.1分。

注:

如学术专业类比赛只设名次、不设奖项,则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分别对应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加分标准予以加分。

(三)文艺体育比赛类

1.参加校级及以上文艺体育类比赛(如,校运会、足球赛、篮球赛、排球赛、羽毛球赛、乒乓球赛、“12.9”跑步赛等)并获一等奖(含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加0.5分、0.4分、0.3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2.参加院级文艺体育类比赛并获一等奖(含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加0.4分、0.3分、0.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3.参加兰州大学南通基地组织或主办的各类文艺体育类比赛活动并获一等奖(含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加0.3分、0.2分、0.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4.参加通州湾科创城组织或主办的各类文艺体育类比赛活动并获一等奖(含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依次加0.2分、0.15分、0.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注:

如文艺体育类比赛只设名次、不设奖项,则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分别对应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加分标准予以加分。

(四)为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集体比赛项目,对获得学术专业竞赛类、文艺体育比赛类集体项目前三名的,参照上述获前三名奖项的具体加分规定,分别对每名成员进行奖励加分。

(五)学生干部加分

1.对于学校研究生会干部,按照以下规定加分:

主席加1分,其他常委加0.7分,部长(不含副部长)加0.5分。

2.对于学院研究生会副部长以上学生干部,须经研究生会副部长以上学生干部、2名研究生会干事、各班级至少1名研究生代表(一般为班长)进行民主评议考核。

经民主评议考核,考核成绩在80分及以上的,按照以下规定加分:

主席加0.8分,副主席加0.6分,各部部长(含副部长)加0.4分;考核成绩在60分至80分的,按照以下规定加分:

主席加0.7分,副主席加0.5分,各部部长(含副部长)加0.3分;考核成绩不足60分的,不予加分,应及时调整。

对研究生会各部门干事不进行民主评议考核,直接加0.1分。

3.对于研究生班委、党团支部书记,必须经学院研究生会常委、各班级研究生代表(至少1名)进行民主评议考核。

经民主评议考核,考核成绩在80分及以上的,按照以下规定加分:

班长、党团支部书记加0.5分,其他班委加0.3分;考核成绩在60分至80分的,按照以下规定加分:

班长、党团支部书记加0.4分,其他班委加0.2分;考核成绩不足60分的,不予加分,应及时调整。

4.在兰州大学研究生会南通基地研工委担任部长及以上职务的学生干部的,参照研究生党团支部书记、班长的有关加分规定,给予相应加分。

在上一学年末由“干事”转为“部长”的,仍然按上一学年的实际工作及岗位加分。

5.各班级应按照学工组的统一要求设置干部岗位,对于未经学工组同意设置岗位和聘任的学生干部,不予加分。

6.对学生干部加分,取最高应加分值加分,不重复累计加分。

(六)日常考勤加分

1.对于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会议、讲座和活动次数达到全年总数80%及以上的,加0.5分;不足60%的,扣0.5分。

各班级班长应协同1名班委成员认真负责地做好本班级同学在奖学金参评年度参加学院各类会议、讲座和活动的考勤工作;考勤数据以指纹打卡机记录为准,并向各班级同学进行及时通报和妥善保管。

2.对于未严格按照法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私自外出的,除按照学校违纪学生处分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外,还应在学业奖学金评定中予以相应扣分,根据违反请销假制度相关规定的具体情况每次扣0.5分或0.7分或1分。

第七章评定结果确定、奖学金发放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各班级将本班级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报送学工组后,学院召开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工作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奖学金评定结果。

第二十五条学院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定结果报送研究生院(研工部)审核。

经研究生院(研工部)审核并报学校审定通过后,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统一发放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对于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反映。

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调查核实,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法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凡本细则未能规定之情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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