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付汇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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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付汇处理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付汇处理
曾建斌
理道公司所有
1
企业国际收支的分类:
外汇
资本转移
-[
国际投资
分利润、归还投资、减资、清算所得
国际借贷
还借款、付利息
贸易往来
-[
货物贸易
包括经常转移:
损赠、赔偿等
服务贸易
特许使用费、咨询劳务、工程劳务等
垫付往来
支付境外公司代垫费用
工资、差旅费、培训费、采购、研发等
2
企业国际收支的分类:
所得税
·消极所得:
股息红利、利息、特许使用费、财产所得
·积极所得:
劳务的分类
-工程劳务:
在中国境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堪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咨询服务:
在中国境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令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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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际收支的分类:
所得税
项目
适用规定
特征
税率
优惠税率
征管
消极所得
第三条第三款
在境没有场所;或者有设立场所但收入与场所无关
20%
10%
法定扣缴
积极所得
第三条第二款
在境设立、构成机构场所
25%
没有优惠
核定征收为主
非法定扣缴
4
企业国际收支的分类: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
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法定扣缴)
·消极所得:
股息、红利、利息、特许使用费、财产所得
-对非居民企业在境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
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指定扣缴)
·积极所得:
工程建筑及其咨询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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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际收支的分类:
流转税
·流转税
-不属于流转税征税围:
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所得等
-劳务发生在境:
境服务,属于征税围
·国规定免税:
技术转让
·税收协定规定免税:
运输服务
-劳务发生在境外:
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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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境企业
海关监管
境银行
境外银行
境外企业
税务监管
外汇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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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涉及的税收种类
-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增值税(境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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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境
国规定
境外
税收协定
1、优先遵守税收协定的规定
2.有权选择国规定、税收协定中的最优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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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销售设备后
在境提供安装、培训、调试服务的税务处理
中日税务协定议定书第一条:
与销售、出租设备相关的咨询劳务,不视为常设机构
日本国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我国提供与销售或出租机器设备有关的咨询劳务,不论日
期长短,均应依照中日双方签订的议定书的第一条的规定,不视为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
(85)财税外字第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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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关注税收规定
寻找税收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法规:
税收协定
读懂税收规定
运用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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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证明
·无需提交税务证明的支付项目
汇发[2008]64号
-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境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
-境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境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修理、油料、港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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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证明
汇发[2008]64号
单笔3万美元以上支付项目需要提交税务证明
-境外个人的工作报酬
-资本项目:
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
-服务贸易项目
·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
-收益项目
·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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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证明
-需提交税务证明的特殊项目
(汇发[2009]52号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所得利润以及外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转增资本或再投资
·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
财产在境再投资
·投资性外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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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证明
·办理税务证明的管理规定
-办理顺序:
先国税后地税,使用同一税务证明
-办理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表、提供劳务发生情况说明
·合同、协议
·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通知书
·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
-免税、完税
-不予征税无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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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证明
在支付地还是业务发生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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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证明
·在国税办理还是地税办理?
(特别:
所得税归地税管理企业)
-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
税务局管理
-国税函[2009]50号第二条:
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设立机构、
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
由支付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只限于源泉扣缴的税
款,比如:
股息、利息、租金、特许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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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证明
·准确理解税务证明与纳税的关系
-不需要办理税务证明不意味不需要纳税
-税务机关已经关注3万美元以下项目的税务问题
-3万美元以下
·如果不予征税,无需办理手续
·如果免税,未明确,建议办理手续
·如果享受协定优惠,应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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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积极所得
流转税、所得税对境的界定不一致
·积极所得的税务处理
-流转税:
境劳务征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征税
-所得税
·在境外提供的服务,不征税
-可能征收流转税:
如境外设计、咨询
·在境提供的服务
-与对方签订税收协定:
构成常驻机构才征税
-与对方没有签订税收协定:
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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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国际服务贸易的方式
过境贸易
实体存在
跨境消费
人员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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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积极所得
·境外积极所得营业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分析
-按照流程税条例的规定,属于发生在境的劳务,在境负有纳税义务
·增值税对境劳务的判断(实施细则第18条)
-货物:
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
-应税劳务:
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
·在境外提供劳务不予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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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积极所得
·营业税对境劳务的判断(细则第四条)
-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
-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
·向境外转让无形资产免证营业税
-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
-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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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积极所得
·境外机构的不同的劳务服务模式
1.境外企业在境提供服务,企业在境接受服务
2.境外企业在境外提供服务,企业在境接受服务
3.境外企业在境外提供服务,境企业在境外接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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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积极所得
财税[2009]111号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中,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
收营业税.
-上述劳务的具体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
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
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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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积极所得
·的规定可供参考:
关于境劳务的确认问题
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所称“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
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境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建筑业劳务;
(二)从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三)境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接受境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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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积极所得
·境外机构积极所得的所得税如何征收
-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在国有所得税纳税义务
-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外,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外收入
·境取得的劳务收入在国有所得税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对其境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的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
有效的证明
-如非居民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
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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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积极所得
·在实务中执行该规定的问题
-该项服务是否可以不入境提供,不入境是否符合常识、行规?
-对方不入境,双方如何沟通?
服务成果如何提交?
-合同中对服务地点是否界定?
如何界定?
·合理的工作量划分:
合同协议中有明确的划分、可以根据工作分辨
-合同、协议:
具体服务容、服务时间、工作量
-提供服务工作计划
-提供服务工作记录、相关单据及其证明文件
问题分析:
关联企业之间的特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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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积极所得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方式
国税发[2010]19号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X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成本费用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
(1: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X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
(1: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营业税税率)X经税务机关
核定的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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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积极所得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核定利润率:
-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
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分析:
演艺收入的所得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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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积极所得
国税发[2009]3号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第37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缴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应理解为孰先原则
·营业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析
-根据营业税、增值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