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贯彻矿山越界开采专题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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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贯彻矿山越界开采专题方案

市贯彻矿山越界开采专题方案

  

  

市贯彻矿山越界开采专题方案范文为规范我县矿山企业开采秩序,促使矿山企业依法守界开采,根据《省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湘政办发〔〕44号)、《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持证矿山开采现状普查,凡超深越界的一律责令退回许可范围内开采;坚决关闭超深越界且拒不整改或屡整屡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资源已经枯竭的矿山,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本好转;落实安全生产共同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和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努力开创资源开发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新局面。

  二、整治对象及重点

  对全县所有持证矿山开展一次现状普查,预防和制止矿山超深越界行为。

工作重点如下:

  

(一)煤炭开采矿山。

全县所有持证煤炭矿山均为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县政府对下列煤炭矿区实行重点挂牌整治:

石下江煤矿,和平煤矿,树林煤矿,东山煤矿,江潭煤矿,太平煤矿新井,水口煤矿一工区。

  

(二)非煤矿山

1.溪瑶族乡崇阳坪上茶山铜多金属矿,华菱洞口矿业有限公司江口铁矿,三口锰业有限公司,洞口鑫品锰业有限公司高山锰矿,洞口县黄花坪锰矿,洞口县银坪石煤矿。

  2、全县35家采石场(见附件1)

  各乡镇、管理区应根据县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重点矿区名单,据实制定本地区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重点矿区名单(见附件2),并及时上报县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月日前)

  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机构,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部署工作,落实责任,明确目标。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尤其要深入矿区和矿山企业宣传发动,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排查摸底阶段(年月日—月日)

  1、矿山企业自查自纠。

矿山企业在月日前向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提交由矿山法定代表人、驻矿安监员和乡镇、管理区国土资源所签字认可的最新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

对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退回并打好永久性密闭的超深越界行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隐瞒不报、不主动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2、县人民政府委托有矿山测量资质和地勘资质的技术单位对整治重点矿山开展井巷工程测量。

技术单位根据测量成果,对被测矿山是否超深越界开采出具由实测技术人员和技术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技术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测量鉴定意见,出具《矿山超深越界鉴定书》。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技术单位的测量鉴定意见核实后,分矿山填报《洞口县超深越界开采矿山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3),并登记造册,经县人民政府审查,于年月日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顿阶段(年月—月底)

  对存在超深越界行为的矿山企业,区别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对超深越界情节严重的矿山,由县整治矿山超深越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出名单,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超深越界情节严重:

  

(1)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而拒不退回的;

  

(2)自年以来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含2次)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

  (3)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矿井进行实测或对超深越界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设置障碍的;

  (4)超深越界开采保安矿柱、防水矿柱的;

  (5)超深越界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开采,有巷道垮塌、掉底等危险的;

  (6)在水库、河流、铁路、公路、桥梁、居民密集区等周边超深越界开采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做出关闭决定,相关部门凭关闭决定及时吊(注)销相关证照。

  县人民政府要将决定关闭的矿山名单于11月底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洞口县决定关闭的超深越界开采矿山一览表》,见附件4)。

  2、对保留的矿山企业,除予以行政处罚外,县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在越界处打好永久性密闭,填写由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现场执法人员、驻矿安监员、有关的相邻矿山企业签字认可的《矿山永久性密闭验收认定书》。

对擅自打开密闭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予以关闭。

  3、对生产规模或矿区面积过小的矿山,凡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鼓励指导其与邻近矿山整合。

对应整合而无法达成整合协议的,区分情况予以关闭或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

  (四)建章立制阶段(年月)

  建立落实预防和治理矿山超深越界的长效机制,确保长治久安。

  1、建立矿区范围公告公示制度。

县国土资源局应通过门户网站、电视、报纸等形式,将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向社会公示。

矿山企业应当在矿山出入口或其他醒目位置设立统一的永久性固定标牌,将矿山的矿区范围示意图、拐点坐标、采矿许可证期限、发证机关、井筒数量和各井筒功能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矿山企业应向县人民政府出具守界开采承诺,并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依法开采合同,对采矿活动实行合同管理。

  2、建立矿山企业超深越界开采信用信息档案。

对年月日起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企业,县国土资源局要建立矿山超深越界开采档案。

档案要详细记载矿山超深越界开采的时间、位置和处理情况等。

对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煤矿企业,同时告知县煤炭局;对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非煤矿山企业,同时告知县安监局。

  3、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矿山涉嫌超深越界开采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在依法履行各自相应职责的同时,应互相通报。

  4、建立打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联合监管机制,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等部门应依职责进行打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行为,发现矿山超深越界行为,应及时通知公安、电力部门。

公安、电力部门应当立即停止供应火工新产品和供电。

  5、建立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制度。

矿山申请采矿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向登记发证机关提交矿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乡镇、管理区国土资源所、驻矿安监员签字认可的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表。

不能提交的,年检不予通过,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等手续。

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县国土资源局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6、建立健全储量动态鉴定制度。

进一步强化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矿山资源储量枯竭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登记,坚决予以关闭。

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矿山储量报告编制单位、矿山测量技术单位的监管,对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格,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督促落实阶段(年月—月底)

  为迎接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我县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写出总结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煤矿超深超界开采专项整治行动,《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洞口县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洞政办发〔〕16号)已有规定的,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协调、指导全县超深越界专项整治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从收取的矿业权有偿处置收入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购买专用设备、井巷工程实测、培训指导、专题会议、宣传资料费用。

  2、落实责任。

县、乡两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工明确的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要加大对矿山超深越界行为的查处力度;县公安局要加强对火工产品管理,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县财政局要提供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保障;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3、加强督促指导。

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整治超深越界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督查和检查验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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