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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工作革新与发展docx

  著名犯罪学家埃里克森指出,风险社会的警察与犯罪的较量,更多地体现在对现代科技手段和情报信息的掌握和运用上。

  现场勘查作为刑事侦查工作的首要一环,是获取痕迹、物证进而查证犯罪的重要手段。

  因此,积极推进现场勘查工作中的信息化建设,深化信息技术与计算机网络资源的运用,必将有效提高侦查机关的工作效率和破案水平,增强公安机关快速反应、协同作战、打击犯罪的能力,进而适应新形势下社会治安动态管理的实际需要。

  这不仅是侦查工作本身发展的理性选择,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内在需求。

  一、现场勘蛮工作信息化建设概述一现场勘查工作信息化的含义及组成要素所谓现场勘查工作信息化,是指以信息科学为先导,以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为载体,在侦查部门的统一规划下,搜集、储存、传输、分析、研判和现场勘查有关的各种信息,并以此为依据指导现场勘查工作的深入进行,制定侦查决策,以实现信息主导现场勘查工作的过程。

  参照信息化体系包含的要素,并结合现场勘查工作本身的特点,笔者认为,现场勘查工作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当把握好以下要素一是现场勘查信息化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二是现场勘查信息化的专业人才;三是现场勘查工作的运行模式;四是现场勘查的技术设备和信息网络建设。

  二现场勘查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1.经济转型过程中刑事案件的发案形势愈加严峻。

  近年来,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外来文化的涌入以及收入差距的悬殊,人与人之问的心理落差进一步拉大,再加上人们彼此之间行为准则、价值观念的认识差异,刑事犯罪的形势也出现了新的变化。

  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刑事案件高发,并保持上升态势。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2006年4653265起,2007年4807517起,2008年4884960起。

  二是刑事案件的暴力程度不断升级,并呈现出明显的系列化、团伙化、高科技化。

  各种跨区域犯罪、有组织犯罪层出不穷,借助计算机网络等数字手段实施的高科技犯罪明显增加。

  因此,基于当前刑事案件的形势,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面临愈加严峻的挑战,乃至在现场获取犯罪行为信息的难度也日益增大,现场勘查的传统工作方法已不足以适应打击刑事犯罪的发展,现场勘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势在必行。

  2.信息化背景下刑事案件的要素呈现出一些新特征。

  在信息社会中,信息的产生、传递、接收形式相比传统形式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相应地,刑事案件也呈现出一些新特征一是刑事案件信息形式的多元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众多先前不能够被侦查人员利用的信息形式逐渐进入我们的视野,比如说手机通话信息、视频监控信息、定位信息等等。

  其中,手机作为现代方便人们交流的通讯工具,从目前的侦查实践来看应用效果最好。

  通过到电信部门调取通话记录等相关信息加以研判,就可以获知目标人员的通话地点、时间、联系对象、活动范围等。

  二是传统情报资源的信息化。

  公安信息化建设以前,各地公安机关都通过阵地控制等措施加强对旅馆业、二手市场等行业的控制,成为警务工作的重要信息来源。

  通过信息化建设,这些情报信息都能纳入到情报系统中来,提高了信息的利用效率和功效。

  三是案件信息关联更加复杂。

  在传统的信息收集、管理和利用模式中,信息基本处于静止和孤立的状态,信息的利用经常只局限于某个侦查人员或者某个区域。

  信息化背景下,我们可以用信息化手段将各种不同的案件信息加以管理,通过相关信息之间的关联,挖掘出深层次的情报信息。

  3.信息化建设是促进现场勘查法治进程的有效途径。

  为了实现权力制约的目的,我国有关刑事诉讼的见证规范要求侦查机关在实施侦查行为时,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或者要求见证人在相关的侦查笔录上签名盖章。

  这是为防止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滥用侦查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而产生的一种限权手段。

  在现场勘查中,见证人能对勘查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体现程序正义,同时也能促进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现,进一步保障实体公正。

  但现场勘查实践表明,见证人往往很难进入现场对勘验人员提取痕迹、物证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通常只是在勘验结束后象征性地在笔录上签字确认或者由侦查人员代签,致使这一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的制度几乎形同虚设,失去了制度安排的初衷。

  鉴于现场勘查工作本身保护痕迹、物证的需要,实践中现场的核心区域也只能允许勘验人员进入。

  信息化建设能在技术层面上妥善解决现场保护与刑事见证之间的冲突,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双重价值。

  二、现场勘查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条件及障碍一现场勘查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条件随着口供功能的弱化,物证在侦查中的地位不断攀升,作为痕迹、微量物证等证据的主要获得途径,现场勘查的作用和地位更加凸显。

  当前刑事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并且仍将继续推动现场勘查的科学发展,使现场勘查的效能达到引导侦查进程、决定侦查成败的程度。

  而且,在公安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各种刑事技术数据库、犯罪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广泛建立和利用,为现场勘查工作信息化的建设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坚实的数据库基础。

  同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的提高,现场勘查失误的高成本等原因,侦查人员必须借助信息化手段在现有数据库基础上,在现场勘查中做到具体内容精益求精,法律程序和科学规范严谨,以实现犯罪现场的重建和整个犯罪过程的重现。

  二当前现场勘查工作中信息化建设的障碍1.勘查人员缺乏信息意识,信息化素养不高。

  多年的工作经历和思维方法在基层民警的内心中已经形成了定势,面对迅速推进的信息化进程,许多勘查人员没有充分转变观念,往往相信自己的经验和直觉,在勘查工作中仍然遵循着以往的思考和行为方式。

  信息化对勘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然而许多勘查人员并没有牢固掌握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方面的知识和操作技能。

  在基层公安机关中,真正能熟练运用计算机网络开展侦查工作的信息化人才十分缺乏,民警掌握不了现代化器材的实用技术,信息收集、整理、分析能力也不强,这些都阻碍了现场勘查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推进。

  2.勘查力量严重不足,专业化人才流失。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模式被打破,人、财、物大量流动,在不断改革完善的进程中,因政治、经济利益调整引发的各种矛盾日益突出。

  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警力不足问题已成为制约和困扰基层公安工作协调运作的一个重要因素。

  侦查机关的现场勘查力量不足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基层勘查人员有时候在一天内可能需要勘查十余个现场,往往一两名民警承担了从提取痕迹物证到记录、绘图的全部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移动终端、信息采集设备等往往得不到充分使用,背离了信息化建设的初衷。

  另一方面,在目前的体制和机制下,侦查人员破案立功的机会多,升迁容易,而从事技术工作最多只能成为一名优秀的技术人员,发展前途受限。

  这也导致了许多优秀的技术人才不愿进入技术部门,他们或是调到侦查破案部门,或是升职为行政领导,客观上形成了专业人员流失的现状。

  3.现场勘查工作是侦查工作的基础,又是刑事技术工作的重头戏。

  但在实际工作中,侦技人员没有实现有效衔接,使现场调查情况与现场勘验情况无法有机结合起来。

  现在有的刑事技术人员不了解侦查工作,只管勘验现场,提取痕迹物证,不管对现场的分析判断,不能及时将现场的信息反馈给侦查人员,失去了许多宝贵的破案机会;有的侦查人员由于利用现场信息的意识淡薄,不主动找技术人员了解现场勘查的情况,也不将调查情况向技术人员通报以获取技术支持,形成了侦查与技术脱节的现象。

  刑事侦查人员不懂技术,而刑事技术人员又不熟悉侦查;刑事侦查人员不了解现场取得的痕迹物证,刑事技术人员也很少关心侦查工作进展。

  由于彼此不能互通信息,现场发现的痕迹物证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利用,直接影响到现场信息的充分使用,更不用谈现场潜隐信息的挖掘。

  4.现场勘查指挥与监督体系尚需强化法治化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渐深入也给现场勘查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特别是在近年庭审过程中,辩方也更多地试图从现场勘查中寻找漏洞,支持抗辩。

  因此,如何切实有效地加强对现场勘查过程的监督和控制成为促进执法规范化的重中之重。

  鉴于短期内通过立法完善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

  作为一种时效性很强的侦查手段,现场勘查中如果能及时将现场信息传输给外围侦查人员,侦查人员就能够及时调整,制定更为有效的工作方案,甚至直接抓获在现场逗留或者逃离现场不远的犯罪嫌疑人,直接破案。

  另外,在我国目前现场勘查的实际工作中,对于犯罪现场特别是一些重大、特大案件现场,一般会将其分为三层进行保护,即总体保护区,次级保护区,核心保护区。

  其中,作为犯罪行为发生的中心区域、核心保护区只有勘验人员才能进入。

  通过建设涵盖全程录音录像、网络实时监控以及现场互动指挥等功能在内的现场勘查综合系统,可以对勘查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的监控、指挥与记录,并能够向勘查现场传递指令信息,达到内外互通,有效监督,整合资源的效果。

  三、推进现场勘查工作信息化建设的设想一完善相关标准与规范,为信息化建设提供制度支撑要充分发挥信息化在现场勘查工作中的作用,必须深化现场勘查信息化改革,针对具体工作中的分工职责和实施环节,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实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当前,公安机关的侦查信息化建设主要是在公安部金盾工程、三项建设等方针指引下进行的,具体的执行标准都是各级各地公安机关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缺乏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和规范,造成情报系统中的信息质量欠佳。

  在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地步调不一、发展不平衡、信息无法充分共享等问题,再加上部分勘查人员水平有限,责任心不强,更使信息的可用性受到严重影响,最终会影响到案件侦破的进程。

  伴随着大情报体系的构建,现场勘查作为信息收集获取的重要渠道,有必要由相关部门制定全国性的统一建设标准和规范,引导现场勘查信息化建设朝着最有利于侦查的方向发展。

  二树立信息主导勘查理念,加强对勘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勘查人员是现场勘查信息化建设的主导。

  深入推进现场勘查信息化建设,首先,现场勘查人员必须增强自身的信息化意识,树立信息主导勘查的理念,以便在工作中能充分有效地收集信息,实现勘查人员以及各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其次,加强对勘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尤其是信息化培训。

  通过各式各样的培训班和专题讲座,多角度多渠道增强现场勘查人员的信息化水平,定期组织考核培训,将民警的考核成绩纳入日常工作奖惩评比。

  第三,在专业人员招聘上予以倾斜。

  在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要阶段,可以选择招收适当比例的计算机和软件工程专业的毕业生,引进一批软件研发和网络应用的人才并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将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侦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必将大大推进现场勘查信息化进程。

  三建立‘侦技合一模式,注重对现有信息资源的充分应用从目前的现场勘查工作模式看,由于人为地将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划分开来,把刑事技术与刑事侦查割裂,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缺乏良好的沟通,现场中的外线调查和内线勘验难以交叉和重叠,从而导致侦查与技术严重脱节的现象较为普遍,给刑事侦查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后果。

  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配合,不应该只是形式上的配合。

  侦查人员也应该加入到现场勘验中来,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外围现场的调查、访问、搜索。

  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都要改变观念,打破技术人员只单纯埋头于现场勘验,侦查人员只管制作调查访问笔录,二者之间不管不问的状况。

  两者同属一个共同的战斗体,应共同承担起现场勘验和现场调查访问工作。

  即技术人员要以服务侦查的意识进行痕迹物证的采集和信息收集工作,并及时地将信息反馈给侦查人员;侦查人员要在配合勘查的过程中,在技术的层面上掌握现场的第一手信息。

  事实证明,只有推进现场勘验与现场访问两方面工作的相互配合,才能提高整个现场勘查工作的效率与质量,进而更有效地为侦查破案服务。

  四启动犯罪现场勘查平台建设,实现网络化查询、指挥与监督信息平台、技术设备是现场勘查工作信息化的前提,是实现信息传递、指挥调度以及监督控制的基础。

  为了充分发挥现场勘查工作获取犯罪证据,收集信息的优势作用,首先,应当积极顺应现阶段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大趋势,着手建设一个信息存储、利用和指挥监督的犯罪现场勘查信息平台。

  平台要以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查信息系统为基础,以指纹、足迹、枪弹痕迹等自动识别系统为主干,最大程度地实现与刑事案件、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系统的共享和整合。

  其次,根据本地的经济条件,适度改进升级录音录像设备,采用较先进的数字音频视频采集、存贮技术,通过在犯罪现场架设数字摄像机等高科技设备,实时采集、传输、存储勘查视频、音频数据。

  由此所获取的音、视频数据在后期的案情分析能更直观地展现在侦查人员面前,突出现场的真实状况。

  在此基础上,现场勘查的指挥员也可以通过网络传输技术实现对勘查活动的全程指挥调度,并通过声讯设备实现信息互通与交流,及时获取案件最新进展,指导现场勘查工作深入进行。

  尤其是在涉及多个现场同时进行勘查时,可以借此提供给勘查人员在主体、关联现场以及外围侦查人员所获取的最新信息,从而充分发挥集体力量,提高现场勘查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视频资料可以实时形象化地将现场勘查过程展现在见证人面前,既有效地解决了现场勘查规范化问题,又加强了对现场勘查活动的事中监督,提高证据的公信力,充分实现侦查活动的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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