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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

信息检索文献调研及其综述

 

(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

 

学院_______文法学院________

专业_______法学___________

年级班别_____09法学(3)班_____

学号______3109009894________

学生姓名________王振强__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____黄梅__________

 

20010年7月3日

课题:

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

关键词: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

(一)文献检索:

(1)期刊论文

1浅论罪刑法定原则  查看文章详细信息  

[作者]庞达[1]夏后裔[2]

[刊名]大众商务:

下半月-2009(10).-259-259

[文摘]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刑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作为现代刑法不可或缺的第一原则,它在中国刑法中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曲折而复杂的历史过程。

2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的双重机能  查看文章详细信息  

[作者]左勇

[刊名]社会科学家-2008(4).-76-78

[文摘]刑法的机能,又称刑法的作用、刑法的功能,刑法的双重机能——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是刑法价值的集中体现,二者体现着刑法的秩序价值和人权(自由)价值的对立和统一,罪刑法定原则也是为保护人权而设立。

刑法双重机能和罪刑法定原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价值取向相同,是同一价值的不同视角,它们相互促进、相互作用。

为了更为充分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双重机能和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与实施,刑法当前的任务是要解决刑法在制定和适用中存在的弊端,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刑法的价值目标。

3罪行法定原则的理论依据  查看文章详细信息  

[作者]冯璩

[刊名]云南社会科学-2000(S1).--

[文摘]无

4我们必须付出——谈法治代价与罪行法定原则  查看文章详细信息  

[作者]李志勇[1]李志丽[2]

[刊名]法制与社会:

旬刊-2009

(2).-381-381

[文摘]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不可避免的有着自身的缺陷,我们在追求其优点的同时也须为这种追求做出牺牲,即所说的法治的代价。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石是法治思想、法治原则在刑法学领域里的体现,对罪行法定的坚持同样需要我们有所付出。

5罪行法定原则下的亲属相盗问题  查看文章详细信息  

[作者]申世涛

[刊名]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8.30(3).-91-93

[文摘]罪刑法定原则的意旨在于限制国家的刑罚权而保护公民的自由和安全。

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我国司法解释关于亲属相盗问题的规定,超出了刑法文本的界限。

要想消除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紧张关系,应该对刑事法律条文做相应的修改,使亲属相盗在刑事法文本中有不同于一般盗窃的规定。

6司法解释效力质疑——从罪行法定原则谈起  查看文章详细信息  

[作者]陈玲

[刊名]森林公安-2007(3).-35-37

[文摘]“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则由刑法学之父德国学者费尔巴哈以贝卡利亚的思想为参照演绎出的罪刑法定主义精神,在以判例法为主要法源、制定法相对较少的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限制法官的行为来防止定罪量刑中的任意性;而在以成文法为主要法源的大陆法系国家,则主要是通过立法来实现。

7罪行法定原则视野下的不真正不作为犯  查看文章详细信息  

[作者]杨红兵

[刊名]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2(5).-88-91

[文摘]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以不作为的手段,实施通常由作为犯所能构成的犯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的核心问题。

可以说,全部不作为犯的问题及讨论都是围绕着不真正不作为犯而展开的。

”这里从大陆法系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研究入手,分析了我国学者对不真正不作为犯和罪行法定原则之间关系的研究状况,提出应该在立法上增设不作为犯的条款。

8罪刑法定原则置疑  查看文章详细信息  

[作者]赵绍成王霞

[刊名]西南民族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3

(2).-173-176

[文摘]罪行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理论的三大基石,起源于司法擅断时期的法车大革命前夕,理论来源于启蒙思想家的自由意志说、人权学说论、心理强制说。

罪刑法定原则因为本身具有丰富的内容、特定的意义,被世界各国广为接收。

作者从探求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出发,剖析其内容,并吸收西方先进经验,结合中国传统与现实,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了较深刻的置疑。

(2)学位论文

1.

论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及其完善【查看全文】

作者:

张少林

作者专业:

法律•刑法

导师姓名:

马明贤

授予学位:

硕士

授予单位:

兰州大学

授予学位时间:

20090501

分类号:

D924.1

关键词:

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人权保障

摘要:

自清末修律时将罪刑法定原则引入中国至今已有近百年历史,但这个西方文明的舶来品却似乎很难融入中国法律文化的主流。

在历经无数次的存废之争后,97刑法最终将其确立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被誉为我国刑法史上一个里程碑。

在欢呼之余,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这一原则的立法实现绝非仅靠刑法条文中是否有罪刑法定原则的格言式表述,更重要的是能否将其作为一种理念贯穿于刑法的各个条文之中。

但纵观我国现行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双面表述以及个别罪刑规范所凸显的对人权保障的漠视,有些条文的明确性还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相去甚远,诸如此类的问题在现行刑法中并不鲜见。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

”发端于西方社会,代表着刑事法治文明的罪刑法定原则为什么会在我国水土不服,难以盛开美丽的法治之花?

如何将该原则内化为刑法的精神而不仅仅是原则本身的立法化表述?

这些问题都是很值得思考的。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首先立足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明确指出保障人权是该原则不变的价值蕴含,刑法的价值在于防卫社会和保障人权,但在将该原则纳入刑法以后,不仅要靠罪刑规范的明确化和实定化来实现这一原则要求,更重要的是要在刑法中突出保障人权的优先地位。

在此基础上,本文简单叙述了罪刑法定原则进入我国刑法体系的历程及其重要意义,详细列出了现行刑法与该原则的诸多背离之处,并指出市民社会阶段的缺失、传统刑法理念的作祟以及立法技术能力的不足等是造成这些缺陷的原因。

最后,本文认为,我们必须通过扭转旧有刑法观念,逐步实现刑法的谦抑化,提高立法技术并严格规范刑法解释特别是司法解释这些途径,来完善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使得我国刑法真正成为一部体现着罪刑法定价值蕴含的良法。

文摘语种:

中文文摘

论文页数:

1-35

数据库名:

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实现【查看全文】

作者:

顾环

作者专业:

法律·刑法学

导师姓名:

马长生

授予学位:

硕士

授予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

授予单位新名或规范名称:

授予学位时间:

20090601

分类号:

D924.13;D920.4

关键词:

刑法学;罪刑法定原则;社会刑法;司法实践;司法人员;检察机关

摘要: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社会刑法区别于专制社会刑法的标志。

我国1997《刑法》第3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就是理论界所称的罪刑法定原则。

然而,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化仅是一个开端,如果不想使罪刑法定原则成为一句法律口号或者一条法律标语,必须使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活动中得以切实的贯彻落实。

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时有发生。

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现代司法理念的缺失;二是司法对地方行政领导的过度依附;三是缺乏程序制度的有力保障;四是司法人员素质的欠缺。

当前,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有效途径,是采取以下综合措施:

一是大力加强现代司法理念,包括树立人权保障优先的价值观念、树立形式理性优先于实质理性的司法理念和树立刑法谦抑的司法理念;二是推行司法改革,使司法机关摆脱对地方行政领导的依附,包括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管理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模式,改善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三是要从程序制度上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实现,包括从程序制度上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从程序制度上强化律师的作用;四是大力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包括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纯洁司法人员队伍。

文摘语种:

中文文摘

论文页数:

1-39

数据库名:

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综述:

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

班级:

09法(3)姓名:

王振强学号:

3109009894

摘要:

刑法上确定罪邢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必须定罪处罚。

另一种表述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

如何适用这一原则,是司法过程中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

罪刑法定适用司法

正文:

“罪行的法定原则是在司法实践和经济发展中产生的,这一原则的产生为我们有鉴于罪与非罪的确定提供了法律保证。

法即是规矩,就是秩序。

在人类社会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所产生剩余价值,必然导致再分配和再利用问题。

这样就产生某些自然规定,要求人们必须遵守,任何人不能违背这个规定,违背了这个规定就会就会受到排斥,也就要失去相关的自由或权力,这就是法的起源。

有了相应的规定必然产生与其相适应的处罚方法,这就是我们刑法所称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内涵。

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就需要法律监督机制做保证这些虽然不能看作是罪行的法定原则,但为法学界确定罪行的法定原则奠定了基础。

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实践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完善后,刑事法制、保障人权成为主题。

从实际出发明文规定了罪行法定原则,并同时废止了类推,成为我国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修订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这一原则实现了罪行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

(1)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

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认为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符合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方面要件;(3)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在,明确了刑罚的种类,把刑罚分为主刑和服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

对犯罪行为决定刑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允许滥用刑罚;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在执法中始终贯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这正是罪行法定原则对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在实行这一原则时要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具体犯罪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样就可以做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施法有据。

对各种犯罪的量刑必须严格以法定刑及法定情节为依据在执行这一原则中一定要正确进行司法解释,绝对禁止司法解释超越权限。

无论是扩大或限制解释都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真实含义,更不能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否则就会背离罪行法定原则。

(1)

“补充刑事立法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典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载体,但由于刑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社会生活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犯罪的形式也是在变化之中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刑法典的基础上根据新情况、新变化来适时而科学地通过一些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来对刑法典进行修改和补充。

立法机关的补充刑事立法应当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在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进行,不能与其相抵触。

刑事司法活动中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关键是如何认识和处理罪刑法定与司法裁量之间的关系。

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应否定罪,对犯罪人应判处伺种刑罚,均应严格遵循刑法的规定,严禁法外定罪和法外量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刑事司法的最基本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一方面应严格适用刑法,另一方面也不能机械地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2)

“罪刑法定设立的宗旨在于防止法官专断,保障人权。

而刑法的双重机能在本质上也是为了保护和保公民的合法权益而设立。

因为在司法专制体制下,然刑法的秩序维持机能得以突出和强化,然而,缺乏统一制裁规则的裁判是不可能公正和客观的。

同时,由于司法裁量权的过于强大和缺乏限制,使刑法的适用完全是出于保护统治者意志和利益的需要,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们只是刑法的客体和对象。

他们只承担刑法科以他们的义务,享受不到刑法对他们实施保护和保障的权利。

司法权的滥用,必然导致刑法保护价值的异化。

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又被称做大宪章机能㈣,它直接体现罪刑法定的价值和宗旨。

同样,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取向仍然体现着刑法的双重机能价值:

首先,正是因为有了刑法关于相对确定的罪名与刑罚的规定,才使得刑法对于犯罪的打击和控制变得有的放矢、不枉不纵,为实现刑法的保护机能提供基础,同罪同罚使得犯罪人对刑法适用得以理解和对刑法权威的尊重,有利于改造犯罪,实现刑法目的。

其次,罪刑法定设立的宗旨更是出于对犯罪人的人权保障的需要,防止司法专断和法外用刑,直接保障犯罪人的人权,直接体现刑法的保障价值。

这种对于人权保障的价值尤其是在刑法的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发生冲突和对立的时候,体现最为明显。

从本质上讲,罪刑法定的价值蕴涵和我国刑法的双重机能的实现是一致的,只是二者对同一问题的看待,是从不同的角度而已。

刑法双重机能的发挥,有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理念根植于其中。

如果没刑法定原则的价值理念作为基础,无论是刑法对人权的保障价值还是对秩序的保护价值都无从谈起,刑法双重机能就很难得以真正实现。

因此,从动态意义上讲,如果罪刑法定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就无法真正实现刑法的双重机能;反之,刑法的双重机能不能有效发挥,罪刑法定的贯彻也就成了无本之木,二者相互依存,互相促进。

”(3)

罪刑法定原则引入中国至今已有近百年历史,但这个西方文明的舶来品却似乎很难融入中国法律文化的主流。

在历经无数次的存废之争后,97刑法最终将其确立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被誉为我国刑法史上一个里程碑。

在欢呼之余,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这一原则的立法实现绝非仅靠刑法条文中是否有罪刑法定原则的格言式表述,更重要的是能否将其作为一种理念贯穿于刑法的各个条文之中。

但纵观我国现行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双面表述以及个别罪刑规范所凸显的对人权保障的漠视,有些条文的明确性还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相去甚远,立足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明确指出保障人权是该原则不变的价值蕴含,刑法的价值在于防卫社会和保障人权,但在将该原则纳入刑法以后,不仅要靠罪刑规范的明确化和实定化来实现这一原则要求,更重要的是要在刑法中突出保障人权的优先地位。

(4)

“如今,法治国家成为我国的发展方向,成为社会进步的目标然而,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并不是绝对的善而仅仅是相对的善,当我们充分享受法治所带来的优越感的同时也该作好付出的准备。

在刑法领域里同样如此。

自贝卡里亚时代以来,罪刑法定原则一直被认为是刑法的基石,其宗旨在于保障法的安定性以增进生活秩序的可预期性。

戴雪甚至认为:

没有罪刑法定,就没有法治。

在建设法治社会程中甚至在一些法治国家中同样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这是我们选择法治信仰的同时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5)

 

参考文献:

(1)No.31胡广民.《论罪刑法定的原则》.《理论观察》(J),2005,1:

64-65

(2)No.106庞达,夏后裔.《浅论罪刑法定的原则》.《大众商务》(J),2009,106:

259

(3)No.31左勇.《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的双重机能》.《社会科学家》(J),2008,4:

76

(4)No.124张少林,《论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及其完善》(D),兰州大学,兰州大学法学院,2009

(5)No.381李志勇李志丽.《我们必须付出——谈法治代价与罪行法定原则》.《法制与社会》(J),2009,1:

381

最后对本门课程学习的真实体会建议:

体会:

说真的,开始时,对这门课,真的完全不在乎,认为不重要,没啥学的。

但是,半个学期下来,彻底改变了我的想法,信息检索这门课,真的是很实用,不仅仅是现在适用,我觉得,对将来写论文,文章,或者是将来出来工作的时候查阅资料都是很有用的。

看上去,搜篇文章,XX一下,不就搞定了?

可是,如何让网络先是给自己的资料更有针对性,更易让自己获取需要的信息,却不是单单XX一下就行的。

关键词,搜索类型等等,都是必需的,范围的缩小,针对性的加强就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还有,觉得自己最大的收获就是熟悉了学校图书馆多个检索工具的使用,以后,自己找书的时候就真的方便多了。

建议:

最好就是天天上机房,我不是沉迷网络的人,并不是叫老师增加上机时间让自己好上网。

只是觉得,这门是一门强调动手,就是强调操作的课,觉得现在我们课堂练习的时间不够,在课室里,一堂课,老师讲,我们听。

我建议,上机房,老师讲一节课,我们操作下一节,这样,就可以当堂操作,效果护好点。

因为现在我们课后在宿舍好难上学校的图书馆(很多人没有校园网)。

我觉得,多安排半节课的操作,会有利于我们对知识的掌握的。

学生拙见,老师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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