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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依法治国

第一节    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

一、    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前提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是历史上新型民主国家。

早在150多年前,马克思、恩格斯就指出:

“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

” 这说明,从马克思主义诞生时起,共产党人就把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民主制度作为社会主义重要的奋斗目标。

列宁在十月革命前也指出,实现民主对于实现社会主义的重要意义,认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这包括两个意思:

(1)无产阶级如果不通过争取民主的斗争为社会主义革命做好准备,它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

(2)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它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

 

在新中国建立前夕,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先生关于如何跳出历代由兴盛到衰败的“周期率”时,提出了走加强民主的这条新路。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邓小平一贯倡导并始终坚持的重要思想。

邓小平在科学地阐明了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 这段话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二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

邓小平还强调,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既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又能保证我们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他指出:

“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要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

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

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

我们过去吃够了动乱的苦头。

” “我们坚持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

” 以后他又反复强调,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地坚持这个方针,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

(二)社会主义法制是建立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要求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它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又对经济基础的发展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

然而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反作用。

基于对法律上层建筑重要作用的深刻理解,邓小平创造性地提出了“两手抓”的重要思想。

他指出:

“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两手抓,只有一手是不行的。

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 这一方针的提出,是我们党的领导人第一次把法制建设提到了同经济建设并重的战略地位,揭示了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

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不存在根本矛盾。

市场经济的自身性质决定了对法制的客观需求。

市场经济直接表现为商品交换关系,它要求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有充分的意志自由,通过等价交换来实现他们的各自利益。

然而,市场经济的这些客观要求,不可能通过市场本身的自发行为得到满足,必须将“平等”、“自治”、“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等交易习惯和交易规则确定为法的基本原则,并依据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将这些原则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

否则,便不可能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

因此,要建设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来建立、规范、治理市场经济。

为此,邓小平要求,要集中力量,加强经济立法工作,把“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

 对于经济领域里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制裁。

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对违法犯罪分子决不能手软,既要雷厉风行地抓,又不能搞群众运动,要按照法律办事。

(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为了使中国走上持续、稳定、繁荣的健康发展道路,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

要做到这一点,一是靠培养、选拔好干部,一是靠法律。

邓小平根据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经验,根据十年动乱的深刻教训,针对我国民主法制传统缺乏和人治传统根深蒂固的状况,反复强调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和克服人治的危害,保持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邓小平指出,要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建设是一个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强调指出:

“我们过去发生的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

……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 

要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要摈弃人治,实行法治。

法治是人治的对立面,它以法律之上,维护法律权威,实行依法治国。

邓小平多次抨击把党和国家命运寄托于个人威望,以人治国、以人代法的人治现象。

他说:

“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

”  因此,人治是很危险的。

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

邓小平强调指出:

“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

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

” 为了防止出现这种局面,必须“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

 他反复告诫全党,要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可见,把法制建设提高到战略性的治国安邦的高度来认识,是邓小平一贯坚持的主张。

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

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

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法制化;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民主化。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前提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国家制度,广大人民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力。

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只有掌握了国家的政权、争得了民主以后,才能将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才能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否则,社会主义法制则失去了存在的权力基础。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内容和变化发展

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在根本性质上,必然体现和反映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人民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手段。

在内容上,社会主义法制是制度化和法律化的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实施;一旦社会主义民主内容的发生了变化,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也必然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社会主义法制只有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力量,只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才能正确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经验和智慧,制定出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人民利益要求的法律,才能促使人民群众自觉地维护法制的权威,从而使社会主义法律得到很好的实施。

因此,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制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人民的民主权利只有用制度化、法律化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形式确认下来,并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加以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贯彻实施,才能得到保障。

法律将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基本权利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任何人不得侵犯和破坏。

2.社会主义法制具体规定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法

法律可以通过具体的规范将公民的各项权利内容和范围以及权利行使的程序和方法等予以设定,并通过国家强制力加以维护和保障,使得人们可以或不可以做什么、应当或不应当做什么,从而既保证了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民主权利,又能使他们自觉地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3.社会主义法制是惩戒破坏社会主义民主行为的有力武器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利益冲突甚至是阶级斗争,广大人民的合法权利时常遭到侵犯和破坏。

所以,必须运用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防范、打击和制裁各种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贯彻实施。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作用,确定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邓小平多次指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等等。

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所指出的,“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总之,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和相互保障的辩证统一体。

一方面,要实现“法制民主化”,使得法律以及相关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的制度都要体现民主的精神和原则,这是保障我国法制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和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标志和重要条件;另一方面,要实现“民主法制化”,使得社会主义民主的的各个方面和全部内容,都要运用法制加以确认和保障,使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权威性。

实践证明,离开民主的法制不是社会主义法制,往往导致个人独裁和专制;离开法制的民主也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往往走向无政府主义。

正如邓小平所说: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两方面是统一的”, “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既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又能保证我们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这是一套相互关联的方针政策”。

 

三、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个十分浩大的系统工程,这一工程的建设必须有一个总的原则的指导,这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并浓缩了现代法治的立法、执法、守法等基本精神,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就是要制定出比较完备的法律规则,使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既是对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法治的基本和首要的前提条件。

我国立法或法的制定是各级专门机关根据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的专门活动。

长期以来,我国法制不健全,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教训之一。

因此,邓小平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指出:

“我们好多年实际上没有法,没有可遵循的东西”,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近30年里,我国连一些最基本的民法、刑法、诉讼法都没有,从而导致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往往把领导人的话当成法,把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当成违法,因此,他认为应当尽快制定一些对人们生活最为重要的法律法规,要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通过完善立法,使整个国家生活做到有法可依。

正是在邓小平有法可依思想的指导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了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各种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和组织工作,开展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立法工作,制定、通过并公布了一系列的法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就是必须依照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办事,即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宗旨和目的。

法律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只有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法律的作用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

否则,再完备的法律也会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和意义,犹如一纸空文、形同虚设。

因此,守法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处于一个重要的地位,是社会正常秩序的必然要求,是法制各个环节的目的,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

邓小平特别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中包含了平等守法的问题。

所谓平等守法,首先是守法主体地位平等,任何社会主体包括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于法律的特权,尤其是党组织、党员及各级干部都必须严格守法,依法办事,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

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更要带头守法,为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守法树立榜样和表率。

其次是守法内容平等,一是所有社会主体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履行同样的义务,不允许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二是“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

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

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三是“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

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

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只有真正坚决地做到了这些,才能彻底解决搞特权和违法乱纪的问题”。

    因此,我国的宪法对平等守法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宪法》第5条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三)执法必严

执法必严,是指国家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以国家的名义把法律规范严格地应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从而使法律规范得以实现的国家职能活动。

这里的“执法”是指广义的执法,包括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

所谓“严”,是指严格依据法律,从而做到执法的准确、合法和及时。

准确,要求执法做到事实准确和证据充分,对案件定性准确和裁决得当;合法,要求在执法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事;及时,要求执法讲究效率,提高办案的速度。

执法是法制建设中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方面,是法制中心环节和关键环节,“徒法不足以自行”。

任何法律规定是在执法者的作用下付诸实施的,执法是联结立法和守法的中间环节。

执法者的水平、执法的效果,对法治国家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针对我国执法机关执法不严的不良现象,邓小平指出:

“我们现在看到的问题就已经不少,经济犯罪很严重,好多案子又处理不下去。

不仅在经济领域,而且在政治、文化领域,都有严重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 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不加以解决打击,将会后患无穷。

“这样一大批犯罪分子不严肃处理,那还说什么法制”?

 他坚决主张要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以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对这类分子的法律措施要从严,从严了才可以教育过来一批青年……现在我们严肃处理这样一批人,不但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是一种教育,对全党、全国人民也是一种教育”, 否则,对违法犯罪分子手软,只能危害大多数人民的利益,破坏现代化的大局,因此,“现在刹这个风,一定要从严从重。

现在看起来,太重也不行,但是对有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给以严厉的法律制裁。

刹这股风,没有一点气势不行啊!

这个问题要认真地搞,而且在近期要抓紧,处理要及时,一般地要严,不能松松垮垮,不能处理得太轻了”。

 

为了做到执法必严,必须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者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邓小平在针对执法队伍的建设问题也作过精辟的指示,他说:

“一般资本主义国家考法官、考警察,条件很严格,我们更必须严格,除了必须通晓各项法律、政策、条例、程序、案例和有关的社会知识外,特别要求大公无私、作风正派”。

 那么,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执法者的素质应该提出更高的要求,只有执法队伍的素质提高了,执法的水平才能提高,才能真正做到执法必严。

(四)违法必究

违法必究,是指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对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保障。

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是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的必然结果,如果违法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那么就无法保障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施。

针对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涉及到领导干部的违法案件很难处理下去、权大于法的现象,邓小平指出:

对于“腐败、贪污、受贿,抓一二十件……要雷厉风行地抓,要公布于众,要按照法律办事。

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

 

为了大力加强政法、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邓小平还主张要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和健全纠错机制,他说:

“我们的原则是‘有错必究’。

凡是过去搞错了的东西,统统应该改正”。

 正是在邓小平违法必究思想的指导下,一批大案、要案得到了侦破和审判,一些错案、冤案得到纠正,既有力地打击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又切实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这几个方面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法制的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四个环节,其中,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宗旨,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实现。

没有基本的和健全的立法,执法和守法就没有了依据;没有广大公民的守法,立法的和执法就没有了意义和目标;没有执法的中心环节,法律就无法实施,法的遵守就成了空谈。

只有使这四个方面有机统一起来,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二节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国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十六大报告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理论之源,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应当贯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各个领域,因而它也贯彻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去。

只有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法律,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律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职能和作用。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必须符合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社会主义法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讲是由社会主义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经济基础归根到底最终决定法律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经济关系最终是第一性的、基础性的,而法的现象是第二性的、派生性的,法的产生、性质和内容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因此,社会主义法最终也是由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必须反映和符合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同时,法律上层建筑又对经济基础具有重要的反作用,当法律适合其经济基础的状况时,就会促进和维护经济发展,相反就会阻碍经济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的各个历史阶段,都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地通过改革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对中国的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符合中国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社会主义法,可以促进中国先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特别是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根本任务。

邓小平指出: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社会主义法应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重要价值尺度,“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要以权利为本位,以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发展先进生产力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经济效率、社会效益的不断提高,从而保障人们自由创造及其成果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为此要在研究和把握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制定出科学的法律制度来界定和保护财产所有权,调动一切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各种积极因素,维护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秩序的持续稳定。

正如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的,要“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而新时期法律的任务是使得“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得到保护”。

因此,社会主义法必须符合并促进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始终要为经济建设这一中心服务。

如我国宪法规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必须符合中国先进文化的方向

我们党要成为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代表,就必须中国先进文化发展方向的代表。

在新的历史时期,就是要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政治保证。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作为思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意识的存在形式之一,是一种独特的文化——政治制度文化。

它的存在和发展,从根源上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同时,从法律自身发展的独特规律性来看,法律的发展又受一定的文化的制约和影响。

人类文化是多元的,不同的文化支撑着不同的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就其本质而言,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法律类型,它内在地要求最先进的文化体系的支持,这就决定了它的存在和发展,必须符合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

唯有如此,才能完成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从传统向现代的法治文明的转型,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

为达此目标,我们必须做到:

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研究和揭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中国先进文化、特别是对中国先进法律文化的指导意义,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和法制现代化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重视利用中国法制建设的丰厚的本土资源,吸其精华,去其糟粕,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完成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走向现代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换,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和法制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历史基础。

借鉴和吸取外国的一切优秀法律文化成果。

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离不开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特别是西方法律文化,对人类法制文明作出过积极的贡献。

因此,我们在建设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过程中,要博采各国法律文化之长,并使之熔铸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之中,为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和法制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国际资源。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必须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利益对法律具有决定作用,法律也对利益具有调整和维护功能。

法律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实施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

社会主义法应是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和反映,同时也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有力武器,这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所决定的。

1.社会主义法要确立基本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为广大人民利益的实现提供最根本的制度保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健康稳定地发展。

2.要加强立法的公众参与面,扩大立法民主,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立法的最高价值追求,制定符合和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的“良法”体系,使整个社会的运作都做到有法可依,做到既充分鼓励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开展平等竞争,实行优胜劣汰;又能保障最广大人民的合法利益神圣不可侵犯。

3.要实现社会保障法制化,从制度上保障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活权利。

要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成员收入的比例和差距,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建立完备系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再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险制度,保障社会弱势群体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遭受来自意外事故伤害和病痛折磨的群体能得到社会的关爱、抚恤和救助,从而化解市场经济风险,帮助社会中低收入及无收入阶层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缓解社会利益关系的矛盾与冲突,保持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团结。

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律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战略意义。

社会主义的法律只有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和维护人民利益的实现,打击侵害人民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群众才能真正信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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