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避难硐室设计建设验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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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避难硐室设计建设验收标准

ICS

备案号:

DB××

湖南省地方标准

DB××××××-2012

———————————————————————————————————————

煤矿井下避难硐室安全技术规范

湖南省避难硐室设计、建设、验收标准

(最新版2012-12-20)

 

2012-××-××发布2012-××-××实施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XXXX-2012

目录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技术要求2

5试验方法6

6检验规则9

 

DBXXXX-2012

前言

为规范湖南省内煤矿井下避难硐室的设计、建设、使用和管理,保障避难硐室的安全有效运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技术内容上参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等规程、文件的要求。

本标准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煤矿井下避难硐室安全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避难硐室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判定规则和检验周期。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内煤矿井下避难硐室的设计、建设、验收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矿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要求》

《气瓶安全监察条例》

GB50416《煤矿矿井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

AQ620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AQ102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MT390《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

AQ1054《隔绝式压缩氧气自救器》

MT42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

JGJ55《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3术语和定义

3.1永久避难硐室

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3.2临时避难硐室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3.3防护密闭门

安装在避难硐室的外侧,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

3.4密闭门

安装在避难硐室内侧,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

3.5过渡室

在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之间的区域为过渡室。

3.6生存室

在密闭门之内的避险区域为生存室。

4技术要求

4.1建设位置

4.1.1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

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4.1.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

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

4.2建设规模

4.2.1避难硐室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

4.2.2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

4.2.3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

4.2.4矿井在生产水平建设永久避难硐室,其设计避难人数应根据该水平服务年限和每班作业人员的数量来确定。

4.3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

4.3.1避难硐室应采用内外都能进行开闭操作、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两道门的气密性应满足泄压速率不大于350帕/小时,高度不小于1.0米,宽度不小于0.5米。

第1道门设置为防护密闭门:

可抵抗不小于0.3兆帕的冲击力,且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

第2道门为密闭门:

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

采区设置了永久避难硐室的,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时,可以只设置一道密闭门。

4.3.2防护密闭门上应设置观察窗,能观察窗外的情况,且直径不小于100mm。

4.3.3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4.3.4防护密闭门的门墙设单向排水管、排气管,排水管、排气管都应加装手动阀门。

排气管路不少于两趟。

4.4永久避难硐室

4.4.1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

4.4.2永久避难硐室应当具备安全出入口和应急逃生出口或采用2个安全出入口。

有条件的矿井应当将安全出入口或应急逃生出口分别布置在2条不同巷道中。

如果布置在同一条巷道中,2个出入口的间距应当不小于20米。

应急逃生出口的断面积不小于0.25平方米。

4.4.3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3.0米2;

4.4.4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每人应有不低于1.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

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

4.5临时避难硐室

4.5.1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

4.5.2临时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2.0米2。

4.5.3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1.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临时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4.6避难硐室设计

矿井紧急避险系统的整体设计和永久避难硐室设计,应当在煤矿企业和具备紧急避险系统研发经验的机构配合下,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且具备矿井紧急避险系统设计基本能力的机构完成。

4.7防护时间和方式

4.7.1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煤矿企业可根据矿井实际,在进行安全技术分析的基础上,采取钻孔、专用管路、自备氧等不同方式作为永久避难硐室的供氧方式。

4.7.2采用钻孔供氧、专用管路供氧的永久避难硐室内,应当储存保证气幕和压风喷淋需要的压缩空气。

4.7.3钻孔供氧方式

4.7.3.1钻孔供氧方式是指在地面或井下布置大直径钻孔,通过钻孔为避难硐室供给氧气(空气),并借助钻孔实现通风、供电、通信等。

4.7.3.2钻孔供氧应当在地面或至少在该硐室所在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巷道上开孔,确保供氧安全可靠。

4.7.3.3对于布置有大直径钻孔、专用管路的永久避难硐室,在无外界供风、供电等支持情况下的额定防护时间不得低于开启钻孔、专用管路等供风、供电系统所需的最大时间,且不能小于24小时。

4.7.3.4有条件的矿井为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由地表直达硐室的钻孔,钻孔直径应不小于200毫米。

4.7.3.5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

4.7.3.6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

4.7.4专用管路供氧方式是指从地面通过井巷或钻孔布设具有有效保护的专用管路至避难硐室,通过专用管路为避难硐室供给氧气(空气),并可借助该管路实现通风、供电、通信等功能。

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4.7.5自备氧供氧

4.7.5.1自备氧供氧方式为压缩氧供氧,供氧管路必须进行脱脂处理。

4.7.5.4采用高压氧气瓶作为自备氧时,必须采用低压汇流,供氧装置不少于2组。

4.7.6煤矿企业和设计单位可在设计计算和测试的基础上,对避难硐室利用钻孔或管路进行氧气(空气)供给、有害气体去除、温湿度调节、通信联络、动力供应等能力进行评估。

如用钻孔或专用管路不能保证可靠实现相关功能的,应当合理设计、选择自备氧气(空气)供给、有害气体去除、温湿度调节、大容量后备电源等设备设施。

4.8生存保障系统

4.8.1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钟·人。

4.8.2甲烷浓度不大于1.0%。

4.8.3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

配备的食品为专用压缩饼干,且发热量不少于5000千焦/天·人,饮用水不少于1.5升/天·人。

4.8.4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自救器,且自救器应为隔绝式,有效防护时间应不低于45分钟。

4.9有害气体去除

4.9.1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0%。

4.9.2处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分钟内将一氧化碳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

4.9.3硐室内可以采用手摇、脚踏等人力工具可以作为辅助办法来增加空气循环流动。

4.10生存环境要求(把上述有害气体浓度放此)

4.10.13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0%。

4.10.2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

4.10.3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

4.10.4在额定防护时间内,应能控制硐室内温度不高于35摄氏度,湿度不大于85%。

4.10.5硐室内应设置单向排气阀,保持设施内气压始终高于设施外100~1000帕,处于正压状态。

4.11环境监测

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实时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舱)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舱)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监测。

所有监测用的仪器设备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12和压风、供水、通讯、人员定位系统的连接要求

4.12.1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4.12.2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

4.12.3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4.12.4人员定位系统的连接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在生存室内安装读卡器。

4.12.5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预埋或者套管等保护措施,且保护距离不小于20米。

4.13维护与管理

4.13.1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煤矿应指定人员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并做好巡检记录,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4.13.2设施内应悬挂或张贴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

4.13.3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4.13.4煤矿应指定人员(通常为当班下井带班领导)对巡检记录进行检查。

4.14辅助设施

4.14.1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及急救箱、工具箱、灭火器等辅助设施。

4.14.2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照明设施,且照明持续时间应不小于96小时。

5试验方法

5.1检验所用仪器仪表的测量范围、精确度等级或精确度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检验用主要仪器仪表

序号

技术参数(或仪器)

精确度等级或精确度

测量范围

备注

1

CO2测试仪

±0.01%

0~5%

2

CO测试仪

±0.0001%

0~0.1%

红外线

3

CH4测试仪

±0.01%

0~4.0%

4

O2测试仪

±0.01%

0~30%

5

气压计

±40Pa

500~1350hPa

6

温度测试仪

±0.01℃

0~100℃

7

湿度计

±5%

0~98%

8

压力表

1.6级

0~1.0MPa

9

气体流量计

1.5级

1.6~16m3/min

10

声级计

±0.1dB(A)

0~130dB(A)

11

秒表

0.01s

0~10h

12

卷尺

1mm

0~20m

13

标准气体

2级

CO、CO2

14

风速表

2级

0~20m/s

15

压差计

2级

0~3000Pa

16

风速计(风表)

2级

0~20米/秒

17

湿式流量计

2级

5.2查看现场情况及相关资料,确定硐室建设位置和建设规模是否符合要求。

5.3查看防护密闭门强度试验报告,抗冲击强度不小于0.3兆帕。

对照设计图现场检查密闭门的结构和安装情况。

5.4氧气供给保障

5.4.1对于采用自备氧供氧的硐室,应核查设计计算书和压缩氧气瓶的容量与压力,检查供氧管路和阀件,按0.5升/分钟·人计算,供氧时间不小于96小时。

5.4.2对于采用钻孔供氧的硐室,应符合4.7.3.2的要求。

5.4.3对于采用专用管路供氧的硐室,应符合4.7.4的要求。

5.5查看饮用水的数量,应能保证供应时间不小于每人每天1.5升。

硐室内配备的主要食品的热值可以通过查表得出其相应的发热量,且应满足4.6.3的要求。

检查是否按要求配备了自救器材。

5.6CO2处理能力检验

5.6.1试验设备及用品

CO2测试仪、减压器、流量计、秒表各一件,CO2气体一瓶,橡胶通气管、接头若干,记录本、防护时间在1小时以上的隔绝式自救器或呼吸器1个。

5.6.2试验方法

5.6.2.1开始前纪录硐室内CO2浓度。

5.6.2.2关闭避难硐室的密闭门,打开CO2气瓶开关,通入定量CO2气体。

稳定2分钟以后,测试硐室内CO2气体浓度;

5.6.2.3将净化系统调节到最大能力状况。

监测硐室内CO2的浓度值;

5.6.2.4硐室内浓度降低到初始浓度时停止净化系统。

记录净化系统工作时间。

5.6.2.5根据CO2气体的容积和处理系统工作的时间计算出CO2处理系统的能力。

用如下公式表示:

——CO2处理能力;

——通入CO2的总量,百分浓度值,单位:

%;

——CO2的初始浓度值,单位:

%;

——净化系统工作时间,单位:

分钟;

n——避难硐室额定避险人数;

ξ应该大于0.5n。

5.7CO处理能力

5.7.1试验设备及用品

CO测试仪、减压器、秒表各一件、CO气体若干、橡胶通气管等。

5.7.2试验方法

5.7.2.1开始前纪录硐室内CO浓度。

5.7.2.2关闭避难硐室的密闭门,打开CO气瓶开关,通入适量CO气体,使得硐室内浓度达到0.04%。

5.7.2.3将净化系统调节到最大能力状况。

监测硐室内CO的浓度值,每隔5分钟记录一次硐室内CO浓度数据;

5.7.2.4待硐室内CO浓度降低到小于0.0024%时停止净化系统装置,记录净化系统工作时间,然后开启密封门,硐室内操作人员安全撤出室外。

5.8采用目测、手触法检查硐室内通讯方式的种类,应能正常使用。

检验过程中记录硐室内的温度和湿度,并应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所配备的传感器等检测和监测仪器应满足4.10的要求。

5.9在压风自救装置的出风口250毫米处,用手心迎气流检查是否有刺痛和压迫感。

检查供水管是否能提供饮用水。

统计避难硐室用电负荷,自备电源容量应满足96小时用电。

5.10检查通信联络系统是否能正常使用。

5.11避难硐室气密性检验

5.11.1试验设备采用压风管道、压差计、秒表。

5.11.2试验时,关闭过渡室密封门,将U型压差计的一端接入过渡室,另一端置于硐室外,关闭防护密封门,密封好其他本项检测不用的接口。

5.11.3关闭硐室的所有门窗等密封部件,且不应增加设计图纸以外的任何密封措施。

压风管内压力在0.6~0.8MPa之间;向硐室内通入清洁干燥空气,使硐室内外压差达到600Pa左右;稳定10~30min后,在硐室内外压差不小于500Pa的条件下,开始用秒表计时,同时读取和记录压差计显示值;每间隔10min记录1次,共持续60min。

用首次差压值减去末次差压值,即为泄压速率。

5.11.4所得到的泄压速率不应大于350帕/小时。

6检验规则

6.1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4.13、4.14都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不合格;其他项目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合则可判定不合格。

6.2检验周期

6.2.1常规检验:

每年应该至少一次。

6.2.2有下列情况时应该进行检验,并可代替常规检验:

a)新建设的井下避难硐室交付使用前;

b)矿井发生过灾害,并对井下避难硐室有可能造成影响时;

c)避难硐室内重要设施更新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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