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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

沧州市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

实施意见

足球是深受广大青少年喜爱的体育项目,对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独特的综合教育功能。

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学校体育,促进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的战略要求。

为推动我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11号)、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5〕6号)和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冀教政体〔2015〕3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宗旨,以普及足球运动,培养学生拼搏进取、团结协作的体育精神,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为根本目标;尊重教育规律,尊重足球运动规律,尊重足球人才培养规律,强化基础,健全保障,理顺体制,调整机制,全面提升校园足球发展规模、质量和效益,促进校园足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现状

全市现有足球特色学校44所,其中高中8所、初中14

所、完中4所、小学17所、九年一贯制1所。

尚未建立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四级联赛制,校园足球总体水平偏低,存在普及面不广、竞赛体系不健全、保障能力不足等问题。

三、工作目标

在政府统筹主导下,构建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校园足球工作机制,共同为校园足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0年,使校园足球活动普及程度大幅提升,学校普遍开展足球运动,学生广泛参与足球活动,校园足球人口显著增加,学生身体素质及心理健康得到全面发展。

通过五年时间打造200所市级校园足球特色校。

(一)教学改革促普及。

面向全体学生,大力普及足球项目,开发符合中小学生身心特点的足球教材,指导全市足球课教学,打造足球高效课堂,组织丰富的校园足球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

(二)竞赛体系更加完善。

以竞赛促提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内、校际、区域足球竞赛活动,建立以高中足球竞赛为引领,大学、高中、初中、小学四级联赛为主干的竞赛体制。

不断提高青少年足球运动水平,促进足球人才的发现与培养。

(三)条件保障更加有力。

健全财政投入,倡导社会力量发挥作用,建立健全优质师资、教练队伍补充、培养、培训机制,建立校园足球评价、督促及激励措施,改善校园足球场地设施条件,形成青少年校园足球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四)打造特色学校。

到2020年底,全市在现有44所校园足球点校基础上,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200所,建成2个区域性推进青少年校园足球的特色县(市、区),2支学校办高水平足球队,经常参与校园足球活动的学生达到6万人。

(五)构建人才模式。

到2020年底,形成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足球后备人才“一条龙”培养体系,建立大中小学足球特长生的选拔培养和输送渠道。

为有足球天赋和发展潜力的青少年提供优质文化教育和高水平专项训练指导平台,为我市足球项目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四、实施原则

(一)分级管理。

建立市、县、乡(学区)、校四级管理机制,分级管理,多模式发展。

(二)分类指导。

对涉及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的师资配备、教师培训、场地建设、设施配备、经费保障、教学竞赛、机制建设等进行分类指导,明确标准要求,分解工作任务,保证措施到位。

(三)分层推进。

根据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各学段

学生年龄特点、教学规律、管理体制,科学规划,整体布局,形成科学合理、相互衔接的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发展体系。

(四)分步实施。

2016年建立领导体制,制定相关政策;启动特色学校申报确定及教师培训、四级联赛等工作,抓好试点,培植典型,取得经验。

2017年之后 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整体推进,规范管理。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发展合力。

建立沧州市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校园足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分类指导,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体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委宣传部,团市委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人为成员。

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校足办”),设在市教育局体育科,负责全市校园足球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本地区校园足球领导机构。

各级校园足球领导机构要加强管理,有效开展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规划、指导和管理工作,使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管理体制和机制运行顺畅、经费保障稳定增长、师资水平整体提升、场地设施条件逐步改善、学生体质和足球运动水平同步提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校园足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推进区域内校园足球开展,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在校园足球发展中的职责定位,共同为校园足球发展助力。

教育部门要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牵头推进实施校园足球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校园运动场地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经费政策支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对校园足球经费预算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并对相关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体育部门负责加强技术指导、行业支持和相关服务。

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统筹营造社会舆论环境,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广泛开展校园足球活动的意义和价值。

共青团组织负责协助教育部门组织各类校园足球活动。

教育督导部门要完善督导评估办法,把校园足球工作列入学校体育督导指标体系,加强督导检查。

(二)制定基本标准,保证特色质量。

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要实行校长总负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成立学校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以体育教师为骨干力量的足球教学、训练、竞赛和管理队伍;制定学校校园足球管理制度和办法,规划、指导本校校园足球工作;建设符合要求的足球场地(小学5人制、初中8人制、高中11人制);保证每周一节足球课,每周三次以上大课间足球活动;学校设有足球校本课程,按计划实施足球教学、训练、竞赛以及大课间、课外活动;每校至少配备一名足球专业(或经过培训的)教师,有条件的学校应当配备足球课余训练教练员;教师有完整的教案和训练计划,每年至少有一名教师参加一次专业培训;学校建有班级、年级和学校足球代表队,校内足球竞赛机制和校园足球文化常态化;学校将训练、竞赛以及大课间、课外活动计入工作量,与其他科目教师同工同酬,并按照实际贡献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

(三)建立四级联赛,培养足球人才。

注重培养学生足球兴趣和能力,让小学生通过竞赛玩起来,中学生通过竞赛踢起来,高中和大学生通过竞赛赛起来。

广泛开展足球夏令营、冬令营活动,评选校园足球之星,在学生中树立榜样,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让学生在活动中提升综合素质。

实行赛事分级管理。

原则上,在校内比赛的基础上,县(市、区)负责小学联赛、初中预选赛,市负责初中决赛、高中预选赛;以县(市、区)、市为单位,举办选拔赛(以发现、选拔、培养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为主要目的的足球竞赛活动),每学年利用周末、节日、寒暑假举办足球训练营(夏令营、冬令营),组织高水平足球运动员训练和竞赛,培养和选拔优秀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并组队参加上一级训练营。

以沧州市中小学校园足球比赛为主导,通过赛制设置让各学校代表队有多次参加比赛、锻炼队伍的机会。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要积极引导和组织学生组建足球队,做到班班、年级和学校有足球队、周周有比赛、人人有展示机会。

教育部门要加强与体育部门、企业的协调合作,支持和引导青少年学生参加各级各类中小学足球联赛,以及经教育、体育部门认可的各类社会(或企业)举办的公益性足球比赛和足球活动。

通过各类足球比赛激发广大青少年学生参加校园足球活动的热情,培养对足球运动的兴趣爱好与运动技能。

(四)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广泛推广普及。

各地要精心策划、统筹协调,采取多种措施,大力推动校园足球的普及。

要把足球纳入体育课程教学体系,在实施系统教学、传授足球基本知识、技能和文化的基础上,通过组建足球兴趣小组、专项社团、运动队,积极开展以足球为主题的活动、竞赛和文化节,培养学生的足球兴趣爱好,吸引广大学生积极学练足球。

要立足实际,结合教育均衡发展,统筹资源,创新普及推进机制,不断改善推进校园足球发展的条件,推动校园足球逐步向农村地区学校辐射,鼓励农村中小学生广泛参与足球运动。

(五)加大教学改革力度,提高教学质量。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立以足球为特色的“一校一品”体育教学模式。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要保证校园足球活动时间,要有以足球项目为元素、以提高运动能力为目的的足球自编操,课外体育活动要天天有足球内容;要完善校园足球课余训练制度,妥善处理好学习和训练之间的关系。

要加强足球教学、训练科研工作,充分利用优质足球教学资源,指导特色学校科学实施足球项目教学、训练、竞赛、科研等活动,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活动质量。

(六)实施师资队伍提升工程,加强足球师资队伍建设。

整合教育、体育资源,培养、培训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的体育教师,充实校园足球教师和教练员力量。

市教育局将依托沧州师院体育系对非足球专业的体育教师进行足球教学、训练和裁判的专项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证书并担任学校足球教学和训练工作。

2016年至2018年,每年培训不低于150人的足球体育教师。

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学校,要切实解决校园足球师资不足问题,鼓励现有体育教师和有足球特长的其他学科教师任教。

要调整足球教师录用标准,放宽学历要求,注重技能,鼓励学校优先录用足球教师。

鼓励聘用优秀退役运动员承担校园足球课余训练、球队教练、比赛裁判和赛事组织等工作。

鼓励聘请现役运动员、教练员和足球专业的大学生担任学校的足球社会指导员。

鼓励足球专长社会人才与中小学校定点挂钩,有计划地到学校指导学生足球训练与足球竞赛活动。

鼓励依靠社会力量及学生家长参与学校足球训练及教学。

在开展校园足球活动中,定期评选优秀教练员、优秀工作者、优秀校长,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支持、参与全市校园足球建设工作。

(七)健全升学机制,疏通足球后备人才通道。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打通输送渠道。

要完善大学、高中、初中、小学“一条龙”学生运动员培养、输送体系,依托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和体育专业招生政策,建立以校园足球为特色的学生运动员培养模式。

要完善优秀足球人才培养渠道,通过校园足球竞赛发现选拔优秀足球苗子,组织周末训练营、夏(冬)令营集训、比赛活动,进行重点培养。

教育、体育部门要联合创建青少年足球训练基地,充分发挥职业足球俱乐部、足球学校、体育运动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教育、体育和社会相互衔接的人才输送渠道,加强足球后备人才梯队建设。

要建立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测学生学习、升学和流动情况,并提供相应支持服务。

要合理规划安排区域内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的布局,做好足球后备人才梯队衔接,为我市有足球特长的学生创设持续发展的通道。

要完善足球招生升学政策,激励学生长期积极参加足球学习和训练。

校园足球特色小学学生可对口直升片区内校园足球特色初中。

初中和高中校园足球特色校享有招收足球特长生政策。

具有足球特长和长期参加校园足球训练的学生,普通高中招生时,同等情况优先录取。

要把足球学习情况纳入学生档案,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参考依据。

(八)多渠道筹措经费,保证工作开展。

要加大校园足

球经费的投入,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分级负责、市场参与、多方筹措支持校园足球的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要加大经费统筹力度,对校园足球改革发展给予倾斜,扶持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建设;适当提高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经费保障水平,改善场地设施条件,支持足球教学、训练和赛事活动。

要制定吸引社会力量支持校园足球发展的管理办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校园足球发展领域,多样化开展校园足球活动。

(九)加强场地建设,改善设施条件。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要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中小学校体育设施技术规程》及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合理规划,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力度。

要按照因地制宜、逐步改善的原则,加大校园足球场地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力度,并纳入城镇化发展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学校标准化建设和基本办学条件改善实施工作。

新建体育场地首先考虑建在学校内或者学校周边,保证社区与学校共享体育场地资源。

新建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原则上要建设塑胶场地,老旧场地要逐步改造提升。

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对学校场地塑胶化以及学校新建改造工程的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专项奖补资金。

主要用于已有校园足球场设施条件的改建、改善,新(改)建足球场地及本地各级校园竞赛的组织、运动员保险购买、课程建设与教学实施、器材设施添置、校园足球文化建设等。

学校要落实体育教师(教练员)工作量待遇,提供学生训练装备和伙食补助等。

(十)加大安全保障力度,提高防范能力。

要提高校园足球安全责任意识和防范能力,结合校园足球活动特点,制定包括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过程管理、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应急预案、事故保险赔付在内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办法,在全面实施校方责任险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学生体育运动伤害险办法,建立学生运动意外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进一步提升校园足球安全保障水平,解除学校、学生和家长的后顾之忧。

学校要对学生加强校园足球安全教育,增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

(十一)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大力宣传广泛开展校园足球活动的意义和价值,在社会上掀起“爱足球”、“踢足球”、“看足球”和广泛开展校园足球活动的热潮和氛围。

各级新闻媒体要传播足球发展理念、校园足球文化和各地的先进经验。

要定期开展“校园足球之星”、“校园足球大使”等评选活动,在学生中树立榜样,营造吸引广大青少年参与校园足球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激发青少年学生参加校园足球活动的热情,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促进校园足球稳步、健康发展。

(十二)建立评价制度,促进工作发展。

要成立沧州市青少年校园足球专家指导委员会,定期进行检查评估,提升校园足球的科学决策水平。

要将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发展作为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学校体育改革的重要举措,研究制定沧州市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综合评价标准,建立青少年校园足球评价监管机制,将校园足球工作纳入县级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中小学校综合评估内容,加强对校园足球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并将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确保校园足球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校园足球工作质量。

对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学质量、学生体质和综合素质、活动成效等方面进行动态监管。

对工作突出的个人和学校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成效下降的单位限期整改,对连续三年下降的单位取消特色资格。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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