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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措施1019

第五章施工措施

临时设施

所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棚栅、场地等(包括下面各项设施)的位置在承包人搭设前应经发包人/主承包人批准。

1.1临时构筑物

1.1.1现场临设平面布置图

在中标进场3日内,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及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布置要求设计现场所有临建、临时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图,图纸上应明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分包人办公区域划分,以及包括材料堆场、加工场、试验室、生活区、现场临时通道、出入口等,若发包人指定的示范区及其范围需要充分考虑,在设计平面布置图时不得占用。

在总平布置未通过前,不允许擅自搭建临设,否则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拆除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1.1.2现场的通道

按发包人的要求浇筑和维修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和走道,以便在工程现场内外提供合适的、安全的通道。

所有通道必须对工程现场内所有单位开放,并在各方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由本承包人加以维护。

特殊使用所造成的损坏由发包人鉴定后责成责任人修复。

1.1.3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办公室

承包人应免费为发包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提供现场办公室及宿舍。

1.1.4承包人的办公室和加工棚及货棚

(1)承包人应自费建造所需的办公室和货棚等临时设施,所有现场临建设施须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满意,保证良好状况,承包人须于竣工后将该等办公室和货棚等拆除和搬走,并修复现场。

(2)承包人应为自身使用的办公室考虑必要的办公家具和设备。

(3)承包人必须在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位置提供独立的易燃物货棚,承包人不准在进行施工的建筑物内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如油漆、煤油、稀释剂、纤维素真漆、沥青或沥青产品等。

(4)若承包人认为现场供其搭设临时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够,须自费额外租地解决。

1.1.5承包人的工人生活基地

(1)承包人应考虑为他雇用的工人营建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承包人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并随时接受检查。

同时还应满足以下具体要求:

生活区内污水排入化粪池,由承包人负责定期清理。

(2)承包人需自行解决搭设临时生活设施所需的场地,所需的费用(包括政府收费等)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3)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立即拆除设在现场内以及现场外任何此类临时建筑并恢复地表原状。

1.1.6指定分包人及独立工程承包人的用地

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将工地现场部分地方划拨出来作为专业分包人及独立工程承包人的物料贮藏间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区。

指定分包人及独立工程承包人负责各自的临建搭设及拆除工作,任何搭建的临时建筑,包括临时办公室、货仓、蓬盖、围板等一切临时设施,在其用途完成时(除另有指示),必须完全撤走,并保持各地方整洁。

1.1.7围墙、隔墙和走道

(1)临时围墙和围护在外观上须达到高度的一致,包括高度、用材、颜色等;围墙表面处理的颜色、图案和标语应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审批。

(2)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

(3)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的照明系统须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4)现场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等应在工程完工时,或根据施工进度的需要在工程完工之前拆除并恢复地表和任何设施的原状。

1.1.8现场名称牌、指示牌

(1)承包人应在现场最显目的位置,设立钢质现场名称牌,一个用于书写项目名称、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主要分包人等的名称、负责人和企业标志等,书写的格式、名称牌的样式和尺寸、内容、设立的位置和建造方法须经过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审批;现场名称牌应在工程实际完工时拆除。

1.1.9其他约定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包含在措施费及其它费用项目中的施工所必需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施工或搭设,已综合考虑在措施费中。

1.2临时用水电

临时供水

(1)承包人应到现场踏勘了解清楚现场临时供水点具体位置和用水容量,负责自该临时供水点位置自行接驳至各施工用水点,发生的全部费用(含材料、人工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确保水管管路畅通无阻。

给水管必须按临时用水规范要求,并与施工场地排水沟连通,杜绝无组织排水。

(2)承包人须在发包人营销展示正常用水的前提下,按施工组织设计为工程各楼层、各区域在发包人指定的位置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临时供水,满足施工需要。

(3)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用水容量不足以满足施工期间正常施工所需用水及后期试验时所需用水要求,承包人需自费解决。

(4)在供水压力不足以供至施工楼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给水加压设备以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5)承包人应负责接驳临时供水系统所需的一切物料(包括但不限于水表、水管、管件、阀门、龙头及配件)和劳务,并承担在施工期间的一切费用,包括施工期间日常用水的费用。

承包人亦须负责在合同期内对上述临时供水系统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以防止漏水或任何损坏。

本工程竣工后负责将该等临时系统拆除和搬走。

(6)在实际完工交付前,承包人负责向供水部门支付和缴纳所有有关费用,包括因额外供水而须缴纳的增容费,施工期间日常用水的费用,试验所耗用水的费用。

提供给承包人的水表在施工过程中的水费,根据自来水公司的抄表周期、提供的缴费单,在承包人的相应工程款中扣除。

多家承包人共用水表,水费差额由多家承包人按比例分摊。

(7)施工期间承包人不得因政府限制用水而要求额外索赔或延长工期。

(8)承包人有组织排水方案,由承包人分别实施,并要得到城管办等政府部门的认可。

临时排水如需排入道路市政管网,由承包人负责到城管办等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1.2.1临时照明和供电

(1)承包人应到现场察看了解清楚现场临时供电点具体位置和用电容量,负责从临时供电点位置自行接驳至各施工用电点,并确保用电正常安全,符合规范要求,施工期间,总包单位负责场地内所有用电设施的照管工作,如有丢失,照价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工期损失不予顺延。

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临时供电量不足以满足施工期间正常施工所需用电量及后期试验、调试时所需用电量要求,承包人需自行解决用电容量超出部分。

(2)施工期间承包人负责提供一切临时用电,包括临时照明、施工机械和机具用电、试验和调试用电;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临时供电量不足以满足施工期间正常施工所需用电量及后期试验、调试时所需用电量要求时,承包人需自费提供任何额外供电,以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本工程。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配备发电机,由于停电引起的工期不再顺延、窝工不给签证。

(3)承包人负责提供所有临时用电设施,包括临时电表、配电箱(保证三级配电箱间的距离不超过50米)、线管、电缆电线、开关、插座、变压器、灯架、灯头、灯具、零配件等全部物料和劳务,竣工后负责拆除和搬走所有临时用电设施,以及支付一切费用。

(4)所有临时电力设备装置应正确安装,做接地保护,使其符合国家规范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安全条例,保证临时供电全天候安全使用。

所有室外敷设和使用的临时照明和供电用的插头、插座、接线、变压器、临时开关和保险丝等,应符合防水要求。

(5)在实际完工交付前,所有的用电费用都由承包人负责,包括向供电局支付和缴纳所有有关费用,因额外供电而须缴纳的增容费,以及施工期间日常用电的费用,调试消耗用电以及永久设备和系统调试所用的永久性电源的费用。

虽然临时用电由发包人申请和提供,但承包人仍须保证现场有足够的用电供应,充分考虑高温、限电、限水等因素,承包人不得就任何有关供水,供电的原因向发包人提出费用和工期的索赔。

2、脚手架、施工机械

2.1承包人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须提供和安装一切必要的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隔板、起重架的门架、马道、坡道、爬梯、临时架桥、起重设备(如塔吊)、升降机、混凝土搅拌机和振捣器、以及所有其它的机械设备、工具、器材、梯子、油布等,并保持其良好的操作运行状态。

迎面防护架搭设时需考虑到发包人悬挂营销标语的需要。

2.2脚手架、挑平台、起重设备(如塔吊)、升降机等施工机械的搭设应在所有方面都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有关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如果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将被采用,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政府有关机构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2.3塔吊及塔吊钢筋砼基础设置与保持、拆除与进退场:

提供符合本工程使用数量要求的塔吊,所有塔吊必须达到足够的高度、臂长,承包人在架设和使用过程中应自费施工塔吊基础、申报政府部门检验并取得使用许可、在现场保存足够的零配件、随时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在发包人要求时或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拆除塔吊并运离工地、在发包人有要求时清除塔吊基础及其所产生的垃圾。

2.4井架及井架钢筋砼基础设置与保持、拆除与进退场:

提供符合本工程使用数量的高速井架,承包人在架设和使用过程中应自费施工井架基础、申报政府部门检验并取得使用许可、在现场保存足够的零配件、随时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在发包人要求时或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拆除井架并运离工地、在发包人有要求时清除井架基础其所产生的垃圾。

2.5双笼人货电梯及双笼人货电梯钢筋砼基础设置与保持、拆除与进退场:

提供符合本工程使用数量要求的双笼人货电梯,所有人货电梯的运力应能满足本工程的需要,承包人在架设和使用过程中应自费施工人货电梯基础、申报政府部门检验并取得使用许可、在现场保存足够的零配件、随时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在发包人要求时或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拆除电梯并运离工地、在发包人有要求时清除人货电梯基础。

此外承包人尚应在各楼层人货电梯进出口处设置安全栏杆、跳板、以及带安全插销的防护铁闸。

进出口安全设施的设置及标识应符合政府部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

2.6其他水平或垂直运输设施:

承包人在架设和使用过程中应自费施工基础、申报政府部门检验并取得使用许可、在现场保存足够的零配件、随时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在发包人要求时或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拆除设施并运离工地、在发包人有要求时清除基础。

并根据施工需要或发包人的要求,提前或推迟上述运输设施的安装或拆除。

此类设施由承包人在投标时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中相应位置列明设施名称和数量并报价。

2.7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所有指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和政府有关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施工机械(包括塔吊、施工电梯等),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施工机械(包括塔吊、施工电梯)前,应书面请示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施工机械是否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所有指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施工机械,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安装。

2.8垂直运输设备布置

塔吊的选择主要根据建筑平面尺寸、吊物重量、现场实际情况,塔吊尽量覆盖尽可能大的场地,要尽量便于材料的吊运,吊送距离最短、最快是塔吊布置的最优选择,设置塔吊位置时,首先要确保塔吊基础的稳定性,还要考虑到拆除塔吊的时间,要与施工节奏相匹配,避免设置在车库范围内,影响后期车库顶板防水以及回填土的进度,还应考虑群塔协调,要避免塔臂相互干扰,同时使各类材料堆场位于塔吊覆盖范围内,所有塔吊均可拆除运出,另外注意塔吊扶着不能穿过电梯井道。

所有不在地库位置塔吊均在土方开挖过程中竖立,待基础开始施工时运行。

3、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安全支撑

3.1承包人负责所有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等所有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包括模板体系、支撑体系和支护系统等等,承包人应对所有承包人负责的临时工程的稳定及安全性负责。

3.2如果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为某个临时工程的设计需要经过审批,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图纸和计算书,而此等图纸和计算书须经具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签字。

所有方案的提交,承包人应预留足够时间供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批。

3.3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该临时工程的任何修改意见或批核,并不减轻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承包人对临时工程的设计及方案须负全部的责任。

3.4所有对此等斜撑、横撑和顶撑等临时工程的审批所需的时间应被视为已由承包人在其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中预留。

因承包人迟交方案而导致获得批准拖延,或承包人未及时按发包人提出的设计修改执行而故意拖延,均不能获得工期补偿。

3.5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除非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尽管如此,承包人应对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4、安全、文明施工

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须达到陕西省文明工地标准。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要求,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不论是否填报此项目报价,将被视为投标金额中已包括所需的任何有关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4.1安全施工

承包人需在进驻工地后14天内制定工地/施工安全预防设施的详细计划书,并提交给发包人以供批准。

发包人/主承包人可以驳回、批准或修订该计划书,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主承包人的意见作出修订。

承包人须委任一名常驻工地的管理人员为工地/施工安全监理主任,确保该已被发包人/主承包人批准的计划书得以正确执行及保证整项工程施工期内完全遵守政府部门所颁布的安全规则及避免发生任何意外。

承包人应每周向发包人/主承包人提交工地/施工安全报告。

若发包人/主承包人认为承包人在工地的安全设施或处理方法不符合要求时,可发出停工指令直至修复妥当符合安全规则。

停工期内的所有间接及直接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1)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创建与保持:

承包人须遵从并按照政府部门有关施工作业安全、现场安全的条例在建筑物临边、洞口、交叉、高处等作业地点设置及维护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安全护栏、临时封闭隔断等。

(2)施工现场配备适量质量合格灭火器、消火栓、变压器沙坑等: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及相关地区有关现场施工的消防要求于现场配备适量质量合格的灭火器、消火栓、变压器沙坑等以保证现场消防安全。

(3)重点位置的安全防护:

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等重要地点附近施工时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证其雇员、现场其他人员及第三者的安全。

包括该安全措施的建立及日常维护。

(4)危险条件下的安全防护:

在进行爆破、有毒有害等高危作业时,承包人应该采取的必要、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证避免发生任何意外。

(5)其他安全施工环境创建与保持:

按当地政府安全施工要求可能增加的其他措施及费用。

如在工地内各通道的安全照明;为其雇员提供和保持一切所需的安全防护衣物和设备;按政府部门要求在日间和夜间挂起旗帜、讯号和标记,保障行人的安全等。

承包人在投标时须于此条内详列名称、数量并报价。

(6)施工期间承包人须对工程现场所有人员(含指定分包和独立承包人)的安全负责,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

切实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要求现场所有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三宝,即:

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

四口,即:

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临边,即:

阳台周边、楼板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接料平台的两侧等;

内外脚手架,即:

落地架、悬挑架、门架、附着式提升架;

施工用电,即:

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

施工机械与用具,即:

设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安全检测检验设备与仪器等;

劳动保护、安全教育培训;

其它安全防护措施。

(7)承包人须在现场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安全员,全职负责及督促落实上述安全措施。

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或政府有关部门认为承包人在工地的安全设施或处理方法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发出停工指令要求直至整改符合安全要求。

因停工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4.2文明施工

(1)堆场及加工场地硬化创建与保持:

承包人应按照本工程的需要对材料的堆放及加工场地实施地面硬化措施,硬化的标准及范围由发包人确定。

承包人负责地面硬化的日常维护,并在发生损坏时承担修复费用。

(2)施工区段范围临时围墙创建与保持: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现场的需要及发包人的指示,按照经发包人批准后临时围墙设计方案创建施工区段临时围墙并在发生损坏时承担修复费用。

发包人对围墙方案批准并不代表承包人对临时围墙安全责任的减少。

(3)垃圾集中收集站设置及保持: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现场及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在施工现场设置垃圾集中收集站,并按时将建筑物室内外的垃圾清理至垃圾集中收集站后统一外运。

(4)施工垃圾清运: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工完场清的管理规定,及时清除和搬走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垃圾(包括工程变更及增加工程产生的垃圾),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垃圾堆于建筑物各楼层上的指定地点,再由主承包人统一清运至垃圾集中收集站后外运。

在任何时候垃圾清运的间隔时间不长于三天。

(5)承包人将负责保护已完工程,雇用保安员并不意味承包人免于承担工程、材料、配件、施工机械等遭受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6)其他文明施工环境创建与保持:

未在上述内容之列而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需要的文明施工措施与设施承包人在投标时须于此条内详列名称、数量并报价。

4.2.1临时卫生设备

承包人必须在现场或其它所需地点提供临时卫生设备和排污水管,供所有工种(包括各指定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的工人无偿使用,卫生设备需保持实用和卫生。

施工期间保持整个现场和建筑物及所有货棚、车间和办公室等临时建筑的环境清洁、以达到发包人和有关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

(1)所有临时卫生设备须接驳至现场污水池,承包人负责一切接驳工作,包括一切申请手续及费用,包括缴纳市政公司要求的排污费及环境部门要求的环卫费用。

(2)承包人须遵循有关部门的环保及文明施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排污系统达到当地排放标准。

(3)当卫生设备不是连接到污水系统时,承包人必须每天进行清倒和消毒,及在竣工后拆除和搬走。

承包人须要求其员工及其分包人的员工使用临时卫生设备,并禁止工人在工程现场内其它地方大小便,违例者立即解雇,并对承包人予以罚款。

因工人违反上述规定使任何工程遭到破坏或污染,均需由承包人自费完全拆除和重新施工,并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满意。

4.2.2竣工后的现场清理

在工程竣工之后和移交完成工程之前,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的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同时对建筑物外墙进行一次全面清洁工作,达到工程使用状态。

4.2.3减少对邻近居民的干扰

承包人保证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噪音及粉尘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且保证发包人不会承担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

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限制或禁止承包人进行任何可能或已经导致扰民的工作,且不接受任何与此相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

4.2.4现场内外公共设施的保护、维护和恢复

在整个施工期间,可能受到干扰或损坏的公共财产、道路、公共设施、邻近财产、现存地下管线等(如:

邻近地皮、建筑物、树木、道路、栅栏、护墙和挡土墙、临时用电电缆、临时用水管线、架空电缆、电信电缆和光缆、市政供水管、排水管及其它市政配套设施),承包人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进行保护和维护,及必要时对其进行拆改或移位,并用明显的标示做好标记。

5、二次搬运

5.1甲供材由供应商卸车,承包人负责接收、场内转运、保管等:

承包人对其使用的甲供物资负有存储、转运、保管、看管、采取措施以防恶劣天气及自然条件对物资造成损害的义务,因未尽义务造成物资丢失,损坏的,承包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机械设备的承包人,还应负责将设备从堆放地点搬运至安装地点。

5.2承包人应事先考虑所需要所有材料进场时间,结合现场场地条件预见各种可能情况,选择最佳材料仓库地点,以及后续的施工流程。

5.3所有材料设备(含甲供)二次搬运费用,包干使用,已含在报价中。

6、施工排水、降水

6.1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在进场14天内提交临时排水方案,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实行。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和预留所有审批所需时间,承包人不得借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6.2排水系统应包括必要的临时排水管、排水井、集水井、临时渠道、水泵等抽水设备。

保证所有工程挖土区及地下室的干燥,施工期间现场范围内没有积水,包括屋面、地表面、基坑等。

承包人应在竣工后将该等临时排水设备移走,由永久性排水工程代替。

若现场范围内积水未能及时排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6.3承包人的现场临时排水系统应满足政府有关市政管理机构的排放标准,包括对排放前需经过场内沉淀处理的要求,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6.4承包人必须为进行抽水作业从政府取得所需的任何批准,并在进度计划中预留为取得该等批准所需的时间。

7、环境保护

7.1本工程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条款,确保周围环境免受污染和破坏。

承包人必须按照有关条款提供和设置一切有效措施,防止对环境任何性质的污染。

承包人应负责办理所有与文明施工有关的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保证现场统一管理、工地清洁、工程排污、环境保护(包括施工噪声污染排放费及扬尘污染排放费)、公共设施保护、施工噪音等符合有关政府部门管理规定。

承包人为提供任何环保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应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7.2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未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或保护措施不力,引致的任何处罚,所有责任及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7.3承包人必须根据工程需要及时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包括配合专业分包单位抢进度。

8、已完工程及材料、设备保护

8.1对自己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及工程材料的保护

(1)承包人应采取各种适当的保护措施防备其他外界因素如人为破坏、恶劣天气等对已完成工程和材料的损坏。

承包人必须充分地保护所有已完成的工程。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加完善地保护本工程范围内的已完工程,因此引起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若由于承包人的疏忽所引起的任何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任何指定分包工程或独立工程竣工后需先移交给承包人的,移交给承包人后由承包人负责保护,直至承包人将全部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止。

(3)承包人应负责保管运至现场的任何材料,并自费补充丢失的或被盗的该等材料,承包人必须自费补充由于原来的安装或于随后的拆卸及其重新安装时,由于疏忽或贮存不当或操作不善所损坏的任何材料或物品。

(4)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须保持材料、零件、组件及与工程有关的一切物品状态良好、放置整齐,以及在合同期间定期及尽快从现场或周围地带移走任何无用的物料,以保持材料、零件、组件及与工程有关的一切物品取用及检查方便。

8.2避免恶劣天气影响的措施

(1)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有效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如冬季、雨季、台风)对工程施工的任何影响和减少可能的损失;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冬季施工混凝土外加剂(不得使用任何含氨成分的外加剂)、临时供暖、加热、保温、覆盖、加固、抽水、排水以及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

(2)若由于承包人的疏忽所引起的任何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其他项目

9.1清理及移交费用

在工程竣工之后至移交已完工程之前,承包人必须搬走所有的施工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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