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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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为我国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是“基地”认定的唯一标准。

第三条认定条件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第四条体育运动学校、竞技体育学校、单项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中学均可申请参加“基地”认定。

认定所涉及的项目为奥运项目。

第五条“基地”认定周期内受到国家、省(区、市)处分的学校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六条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申报学校的分类:

省级综合类学校所开设的运动项目应不少于7个,在校生人数不少于300人,教练员与学生之比不小于1:

10;市级综合类学校开设项目不少于6个,在校生人数不少于300人,教练员与学生之比不小于1:

15;县级综合类学校开设项目不少于3个,在校生人数不少于150人,教练员与学生之比不小于1:

20;单项类学校运动员不少于50人,教练员不少于4名;符合以上条件的学校可作为备选学校进行申报。

第八条根据“基地”认定条件,对达到“基地”条件优秀标准、大赛成绩满40分,“基本条件”和“训练过程”部分得分超过权重90%以上的学校可作为备选学校进行申报。

第九条各省(区、市)体育局负责组织每年对所属“基地”学校进行检查认定,并将检查结果汇报总局。

对认定当年未经省(区、市)体育局检查复评的学校,总局不予做最后认定。

第十条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的“基地”认定申报表和时间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对所属项目“基地”备选学校的复审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对“基地”备选学校进行最终的统评审定工作。

第三章认定时间

第十三条“基地”认定工作按奥运会周期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每届奥运会举办结束后1个月为学校自评和申报时间。

第十五条每届奥运会举办结束后2个月为各省(区、市)体育局复评时间,并向国家体育总局申报“基地”备选学校和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复审时间。

第十六条每届奥运会举办结束后3个月为国家体育总局统评和公布认定结果时间。

第四章命名与奖励

第十七条凡经统评达到“基地”条件的学校,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命名为该奥运周期的“基地”。

第十八条“基地”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已被命名“基地”的学校,在新的认定周期仍须向所属省(区、市)体育局重新申报参加认定,经认定达到“基地”条件的学校,继续命名为新一轮奥运周期的“基地”。

第十九条凡被命名“基地”的学校,国家体育总局将予以表彰奖励,在本周期内每年对学校进行适当资金投入,“基地”学校所在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应按照不低于1:

1的比例进行配套投入。

第二十条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基地”学校改善训练、科研、教学等条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凡被命名的“基地”学校,每年12月底须向所属省(区、市)体育局上报本校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各省(区、市)体育局须于第二年的2月底前将所属“基地”学校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国家体育总局。

第二十三条国家体育总局每年将与省(区、市)体育局,对“基地”学校的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地检查。

凡发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挪用资金等问题的学校,视情节予以处罚,严重者取消“基地”命名。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国家体育总局。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凡原国家体育总局及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单项运动协会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认定条件

 

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制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

名称

内容

分值

 

20

 

20

 

教练员职称2分

高级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

省级学校30%及以上、市级学校2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5%及以上。

2分

高级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

省级学校20%及以上、市级学校15%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0%及以上。

1.5分

高级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

省级学校15%及以上、市级学校1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5%及以上。

0.5分

教练员学历2分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

省级学校100%、市级学校9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80%及以上。

2分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

省级学校90%及以上、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1.5分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练员占教练员总数:

省级学校80%及以上、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0.5分

教练员培训2分

参加国家、省、市体育局培训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

省级学校100%、市级学校9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80%及以上。

2分

参加国家、省、市体育局培训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

省级学校90%及以上、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1.5分

参加国家、省、市体育局培训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

省级学校80%及以上、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0.5分

教练员论文2分

在公开发行的省、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

省级学校20%及以上、市级学校18%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5%及以上。

2分

在公开发行的省、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

省级学校15%及以上、市级学校13%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0%及以上。

1.5分

在公开发行的省、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练员人数占教练员总数:

省级学校10%及以上、市级学校8%及以上、县区级学校5%及以上。

0.5分

专项训练设施设备6分

1、具有保证全天候训练的标准训练场(馆、房)的项目数占学校开设项目总数:

省级学校90%及以上、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2、场(馆、房)设施先进,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好。

3、各项目训练器材齐全、完整、先进,能保证训练需要。

6分

1、具有保证全天候训练的标准训练场(馆、房)的项目数占学校开设项目总数:

省级学校80%及以上、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2、场(馆、房)设施较先进,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好。

3、各项目训练器材较齐全、完整、先进,能保证训练需要。

4分

1、具有保证全天候训练的标准训练场(馆、房)的项目数占学校开设项目总数:

省级学校70%及以上、市级学校6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50%及以上。

2、场(馆、房)设施较先进,通风、采光、照明条件较好。

3、各项目训练器材基本齐全、完整,能保证训练需要。

2分

科研医务设施设备6分

1、学校有科研医务室(所),并配有专职人员。

2、科研医务室(所)为训练服务好,有明显效果;

3、具备选材、机能评定及训练监测需要的形态、机能、生理、生化、心理、恢复等仪器设备:

⑴全套形态测量仪器;

⑵体重脂肪秤(或身高体重计与体脂仪);

⑶血红蛋白仪生化检测仪;

⑷台式乳酸仪(省级学校)或掌式乳酸仪(市级学校);

⑸尿液分析仪(尿八项尿十项均可);

⑹心率表;

⑺健身测评仪;

⑻心理能力软件;

⑼浴室;

⑽桑拿浴房;

⑾微波治疗仪;

⑿超短波治疗仪;

⒀TOP神灯;

省市级学校具备第

(1)-(13)项;县区级学校具备⑴⑵⑹⑼项,且齐全先进。

6分

1、有科研医务室(所),并配有专职人员。

2、科研医务室(所)为训练服务较好,有实效;

3、具备选材、机能评定及训练监测需要的形态、机能、生理、生化、心理、恢复等仪器设备;省级具备

(1)-(13)项;市级具备

(1)-(13)中的12项;县区级学校具备⑴⑵⑹⑼项中的3项,较齐全。

4分

1、有科研医务室(所),并配有专职人员。

2、科研医务室(所)能为训练服务。

3、具备选材、机能评定及训练监测需要的形态、机能、生理、生化、心理、恢复等仪器齐全较好;省级学校具备

(1)-(13)项中的12项;市级学校具备

(1)-(13)项中的10项;县区级学校具备⑴⑵⑹⑼项中的2项。

2分

 

20

 

训练计划6分

教练员训练计划齐全规范率达100%。

6分

教练员训练计划齐全规范率达90%及以上。

4分

教练员训练计划齐全规范率达80%及以上。

2分

大纲考核4分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各项目教学训练大纲规定,对各年龄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标准:

省级学校达优秀率15%及以上;

市级学校达良好率35%及以上;

县区级学校达合格率40%及以上。

4分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各项目教学训练大纲规定,对各年龄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标准:

省级学校达优秀率12%及以上;

市级学校达良好率30%及以上;

县区级学校达合格率35%及以上。

3分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各项目教学训练大纲规定,对各年龄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标准:

省级学校达优秀率10%及以上;

市级学校达良好率25%及以上;

县区级学校达合格率30%及以上。

2分

训练常规管理6分

1、学校训练部门有完善的制度和计划;

2、有教练员的评聘和考核制度;

3、有选材测试和训练监控制度;

4、有运动员招生、进退队、考勤、参赛、输送、大纲考核等各项制度;

1-4项,齐全规范。

6分

1-4项,有一项不齐全,不规范。

3分

1-4项,有二项不齐全,不规范。

1分

人才库4分

1、学校建有运动员人才库;

2、人才库内容齐全;

3、入库学生占学生总数:

省级学校100%、市级学校9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80%及以上。

4分

1、学校建有运动员人才库;

2、人才库内容缺一项;

3、入库学生占学生总数:

省级学校90%及以上、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2分

1、学校建有运动员人才库;

2、人才库内容缺二项;

3、入库学生占学生总数:

省级学校80%及以上、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1分

10

文化教师职称2分

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

省级学校30%及以上、市级学校2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5%及以上。

2分

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

省级学校20%及以上、市级学校15%及以上、县区级学校10%及以上。

1.5分

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

省级学校15%及以上、市级学校1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5%及以上。

0.5分

文化教师学历

2分

具有本科学历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

省级学校100%、市级学校9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80%及以上。

2分

具有本科学历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

省级学校90%及以上、市级学校8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70%及以上。

1.5分

具有本科学历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

省级学校80%及以上、市级学校70%及以上、县区级学校60%及以上。

0.5分

4

1、学校教学部门有完善的制度和计划。

2、有教师的评聘考核制度。

3、有学生文化成绩考核、考试制度。

4、有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考核制度与办法。

1-4项,齐全规范。

4分

1-4项,有一项不齐全,不规范。

2分

1-4项,有二项不齐全,不规范。

1分

2

1、完全保证正常教学需要的教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图书馆和多媒体教室。

2、教学场所设备先进、通风、采光、照明条件良好。

3、教学仪器设备齐全、完整、先进,能保证教学需要。

2分

1、具有保证正常教学需要的教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和图书馆。

2、教学场所设备先进、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好。

3、教学仪器设备齐全、完整、先进,能保证教学需要。

1.5分

1、基本保证正常教学需要的教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和图书馆。

2、教学场所设备先进、通风、采光、照明条件较好。

3、教学仪器设备齐全、完整、先进,能基本保证教学需要。

1分

10

人才输送10分

省级体校向省优秀运动队或省体育运动技术学院、解放军队输送1人记0.3分。

市级体校向省优秀运动队或省体育运动技术学院、解放军队、省体校输送1人记0.5分。

县区级体校向省优秀运动队或省体育运动技术学院、解放军队、省体校、市体校输送1人记0.5分。

省、市、县区级单项类体校向上一级训练部门输送1人记2.0分。

10分

40

大赛成绩40分

奥运会

取得一枚金牌

40分

取得一枚银牌

30分

取得一枚铜牌

25分

取得一个第四名

20分

取得一个第五名

15分

取得一个第六名

10分

取得一个第七名

8分

取得一个第八名

5分

取得一个第九名

3分

取得一个第十名

2分

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

取得一枚金牌

30分

取得一枚银牌

20分

取得一枚铜牌

15分

取得一个第四名

10分

取得一个第五名

8分

取得一个第六名

5分

亚运会

取得一枚金牌

20分

取得一枚银牌

10分

取得一枚铜牌

5分

青奥会

取得一枚金牌

6分

取得一枚银牌

4分

取得一枚铜牌

2分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认定条件实施细则

 

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制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

实施细则

一、基本条件

(一)教练员职称

1、教练员是指学校从事人才培养训练工作的专职、兼职、聘任的人员。

(下同)

2、高级教练员是指具有高级职称的教练员(含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教师、小教超高)。

3、认定依据:

(1)高级教练员或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教师、小学超高职称资格证原件。

教练员聘任证书;

(2)教练员考核资料(包括兼职、返聘人员资料);

(3)退休返聘教练员批文;

(4)聘任时间不少于3年;

(5)计算方法:

高级教练员人数/教练员总数×100%。

说明:

具有高级职称的兼职教练是指:

本校从事行政工作,但以从事培养人才的训练工作为主;退休返聘教练是指:

退休后的高级教练继续从事训练工作。

兼职与返聘教练均可统计在内。

但以上两种人员在管理上同于在岗在编人员,必须提供聘任与考核的全部文件,提供完整的训练计划等相关资料。

(二)教练员学历

1、教练员学历以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院校所颁发的毕业证原件为准。

2、认定依据:

教练员毕业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

3、计算方法:

具有本科学历的教练员人数/教练员总数×100%。

说明:

教练员职称、教练员学历二个条目需提供教练员业务档案、教练员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任职通知书、毕业证书、聘任书、全校教职工花名册、教练花名册、工资花名册。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原始证件备查)。

(三)教练员培训

1、教练员培训指国家、省、市体育局主办的项目岗位培训、短期培训、各类讲座等。

2、省、市级学校教练员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县、区级学校教练员参加市级及以上体育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且资料齐全的,方可予以统计。

3、学校须有教练员总体培训规划、培训总结及相关资料。

4、教练员培训资料包括:

培训通知、授课人、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地点、听课笔记、考试成绩、考核结果、学习总结等。

5、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6、计算方法:

四年中参加培训的教练员人数/四年中教练员总数×100%。

7、同一教练参加多次培训以一人计算。

(四)教练员论文

1、省、市级学校教练员论文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县、区级学校教练员论文在市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方可予以统计。

2、论文可在体育类刊物上发表,也可在相应级别的其它刊物上发表,发表的刊物应是人事部门认可的刊物(指同级人事职称部门认可的论文)。

各省(市)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报告会、论文集等不予统计。

3、合作发表的论文只计算第一、二作者,第三作者及以下不予统计。

4、刊物指公开发行(书号);一文多次发表按一文计算;一位教练员发表多篇论文按一人计算。

5、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6、认定依据:

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

7、计算方法:

四年中发表论文的教练员人数/四年中教练员总数×100%。

(五)专项训练设施设备

1、各项目有独立的、符合比赛规则规定的训练场(馆、房)。

2、若两个项目在同一场(馆、房)内训练,但分别有各自训练场地,视为具有相应的训练场地;凡两个以上项目共用同一场(馆、房),但不能同时进行训练,视为具有一个项目的训练场馆。

3、凡无所有权的训练场(馆、房),但有100%使用权可视同有训练场地;长期(四年以上)租用场地及体教结合用场地可按实际场地计算。

4、冬季项目、水上项目、自行车项目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5、学校须提供开设项目场地平面图;无所有权的场(馆、房)须同时提供使用、租用场地协议书。

6、计算方法:

具有保证全天候训练的标准训练场(馆、房)的项目数/学校开设项目总数×100%。

(六)科研医务设施设备

1、科研医务室(所)应是隶属学校或隶属体育局的独立单位。

县、区级学校可以由科学选材室代替。

2、学校独立的科研医务室(所)专职人员界定:

省、市级学校,从事体育科研工作的医学院或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县区级学校,科研医务室(所)专职人员可由教练、教师、行政干部兼任。

3、认定依据:

(1)实地核查科研医务室(所)、仪器及相关设施设备;

(2)科研医务室(所)成立批件;

(3)专职科研人员学历证书;

(4)仪器设备帐册(实地、实物核查);

(5)仪器使用原始工作记录。

4、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二、办学过程

(一)训练计划

1、教练员训练计划包括:

年度训练计划、阶段训练计划、周训练计划、课时训练计划、年度训练总结。

2、年度训练计划包括:

(1)全年训练基本任务;

(2)对重点运动员个体分析;

(3)制定全年运动员身体素质、专项技能成绩目标;

(4)全年训练周期的划分,各阶段训练任务、训练时数及训练基本手段;

(5)全年训练负荷、比赛及定期综合考核的安排;

(6)全年检查和测定各项训练指标的时间和次数;

(7)实施全年训练计划的具体措施。

3、阶段训练计划包括:

(1)阶段训练的任务,各项训练内容比例;

(2)阶段训练的手段及训练负荷的具体安排。

4、周训练计划包括:

(1)课的划分;

(2)时间安排;

(3)运动量的安排。

5、课时计划包括:

(1)课的任务、负荷;

(2)准备部分、基本部分、结束部分的训练时间安排及训练方法;

(3)课后小结(课的执行情况记录,须包括训练对象完成训练任务的量化分析及对下一训练课实施的建议)。

6、年度训练工作总结包括:

全年训练计划的实施情况(突出重点队员执行情况),训练过程中的经验体会,分析存在的缺点与不足,提出今后努力方向;要有数据,有分析。

7、检查界定:

(1)在2-6项中,如缺少一大项即为不齐全,不予统计;

(2)在2-5项中的15个小项中,如缺少1—2项内容,可视为齐全,予以统计;

(3)在2-5项中的15个小项中,如缺少3项及以上内容,即为不齐全,不予统计。

8、各种计划检查要注重计划的科学性、严谨性和连贯性。

课时计划要注重课的结构、课的负荷、课的小结,在课的基本部分上重点检查手段方法的合理性及数量、时间、强度、密度的设计搭配。

教案中要体现区别对待。

9、各学校必须使用由国家体育总局研制,各省市体育局印制的各种计划表格、教案本等。

10、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11、计算方法:

训练计划齐全规范的教练员人数/教练员总数×100%。

(二)大纲考核

1、学校开设“大纲”训练项目,按照学生人数统计达标比例。

每年必须测定两次。

2、学生“大纲”综合考核评定各项指标齐全,方可予以统计。

对已有大纲测试标准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对没有测试标准的项目应根据各省(区、市)研制测试标准测试。

测试标准的设计应含:

身体形态、机能、生理、生化、身体素质、专项素质和专项成绩等部分组成。

3、参加大纲测试的学生界定:

在编在册的从事运动训练的学生(师资班、优秀运动队不计算在内)。

4、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5、测评依据:

(1)学校大纲综合考核评定工作的制度、办法、工作记录、总结及有关资料;

(2)分年度学校在训人员花名册。

6、计算方法:

(1)优秀率计算方法:

达到优秀的人数/参加大纲达标人数总和×100%;

(2)良好率计算方法:

达到良好的人数/参加大纲达标人数总和×100%;

(3)及格率计算方法:

达到及格的人数/参加大纲达标人数总和×100%。

(三)训练常规管理

1、学校训练部门完善的制度和计划包括:

训练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训练日常管理工作记录(包括选材测试、训练计划、训练质量、考核评定、训练档案等资料)。

有学校中近期、远期训练目标、任务、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办法、考核记载等(考核以资料记载为依据)。

2、教练员评聘和考核制度有:

聘任与考核的制度,评定办法,考核结果(原始资料)。

3、选材测试与训练监控制度包括:

招生制度和招生原始材料,(含形态、机能、生理、生化、一般身体素质、专项素质及专项技术等内容);训练监控制度(含重点运动员训练过程中的监控检查原始记录及运动员年度训练相关资料的记载)。

4、运动员管理制度包括招生、进退队、考勤、参赛、输送、大纲考核等制度和原始资料:

(1)规定所涉及的各类制度文件;

(2)对各种制度检查、落实的材料;

(3)大纲考核是指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研制下发的《教学训练大纲》进行考核的制度、办法及资料记载。

5、训练常规管理相关资料应存入电脑管理。

6、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7、认定依据:

(1)训练科常规管理制度汇编;

(2)学校训练部门中、远期训练规划;

(3)训练部门2009—2012年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4)教练员业务档案;

(5)教练员岗位聘用责任书;

(6)教练员2009—2012年度计划及年度总结电子档合

订本;

(7)训练质量检查原始记录;

(8)训练计划检查评价总结;

(9)教练员业务学习有关材料;

(10)教练员年度考核办法与考核原始资料;

(11)教练员训练、会议、业务学习考勤合订本;

(12)各运动队2009—2012年度比赛参赛计划;

(13)各运动队2009—2012年度比赛赛后总结;

(14)运动员选材原始资料;

(15)运动员技术档案;

(16)运动员大纲考核资料;

(17)重点运动员训练监控过程记录;

(18)运动员进、退队审批表;

(19)各项目在训运动员花名册(提供2009—2012分

年度名册);

(20)运动员参加各级各类比赛成绩登记汇总;

(21)向上级输送运动员统计表;

(22)各项目年度比赛成绩册、秩序册及各种文件、通

知等。

训练常规管理资料要注重原始资料,要注重制度的支撑材料。

(四)人才库

1、学校有招生选材管理制度及资料。

2、运动员人才库应包括:

自然情况、形态、机能、生理、生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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