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普法小学生法制教育读本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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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小学生法制教育读本doc

上篇小学生法制教育篇

第一讲走近法律,做个守法小公民

第二讲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第三讲国家的象征——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第四讲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五讲未成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六讲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第七讲爱护环境,保护地球

第八讲了解违法和犯罪

第九讲遵纪守法,远离不良行为

第十讲未成年人的司法救济

 

下篇小学生安全教育篇

第十一讲交通法规时刻记

第十二讲校园踩踏要提防

第十三讲外出安全记心间

第十四讲饮食卫生不能忘

第十五讲防火知识要学习

第十六讲机智沉着防抢骗

第十七讲拒绝网瘾好处多

第十八讲毒品是个害人精

第十九讲校园暴力要远离

第二十讲灾难面前懂自救

 

上篇小学生法制教育篇

【导读】主要介绍什么是法律,宪法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我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性和我国民族政策,小学生享有的权利,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爱护环境的重要性,认识违法和犯罪,戒除不良习惯,未成年人的维权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讲走近法律,做个守法小公民

什么是法律?

它和我们的关系真那么密切吗?

今天就让我们走近法律,去了解一下与我们学习、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规则。

如果你仔细观察,就会发现法律时刻存在于我们的身边。

一、法律是什么?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规则无处不在。

《小学生守则》是小学生在校应该遵守的规则。

而法律则是由国家制定的,每个人必须遵守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则。

规则是一种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指人们社会行为的规矩,社会活动的准则。

它是人类为了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在社会互动过程中衍生出来的,相习成风,约定俗成,或者由人们共同制定并明确施行的。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由国家制定的,用来约束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定了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各种特定条件下能够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者禁止做什么,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看一看】

“大书法家”

李明和爸爸、妈妈一起去春游,看到公园管理员正在批评一位年轻人,原来这位哥哥在公园古寺的墙上乱刻乱写,管理员让他擦掉刚写的字,并且罚款50元。

李明很奇怪,觉得在墙上乱刻乱写只不过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并不违法。

爸爸告诉他:

“在文物古迹上乱刻乱写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乱刻乱写的行为后果严重,就构成了破坏名胜古迹罪,还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处罚。

 

【学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读一读】

人们常说:

“校有校规、国有国法。

”校规是我们小学生在学校里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国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都应当遵守的社会规范。

法律不是一般的社会规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约束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这就使得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因而它不同于社会生活中存在着的其他行为规范。

 

二、法律的作用

法在我们的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法律具有预测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学一学】

看一看喝醉的汽车

小亮和小勇是一年级

(2)班的学生。

这天,放学回家,在十字路口过马路的时候,发现对面有一辆汽车疾驶而来,车身不时左右摇晃。

小亮和小勇急忙向旁边躲闪。

但小亮还是被车尾撞了一下,摔倒在地,小亮大哭。

小勇急忙向一旁的路人求助,把小亮送到医院。

之后,经交警调查,该肇事汽车司机醉酒驾驶。

司机被公安机关拘留,并赔偿了小亮的医药费。

司机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醉酒驾车撞人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这充分反映了法律具有的作用。

第一,法具有预测作用,可以预先估计到司机酒后驾车可能会撞到人。

第二,法具有指引作用,法律禁止司机酒后驾车,酒后驾车会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禁止酒后驾车”就成为了司机的“义务”。

第三,法具有评价作用,如果司机违反了自己的义务喝了酒之后开车,法律就判定司机违法了。

第四,法具有强制作用,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司机,法律会惩罚他,并强制他做出赔偿。

法的强制作用不仅在于惩罚酒后驾车行为,而且还在于预防其他人酒后驾车,增强我们的安全感。

第五,法具有教育的作用,法律惩罚了酒后驾车的司机,不仅教育了这个司机以后不能再酒后驾车,也教育其他人不能酒后驾车。

 

【读一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增加):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对于我们的国家、社会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有了法律,我们的社会秩序才会稳定;有了法律,我们的合法权益才能不受侵犯;有了法律,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进步、更加繁荣。

 

三、法律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

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规则,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我们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的生活处处都与法律相关。

比如,我们在马路上要靠右边行走,去饭店吃饭和在商店买东西都要付钱,年满6周岁的小朋友要去学校上学,破坏公共财物要赔偿,等等。

法律代表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我们的权利和自由,保护我们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

我们应当自觉地学习法律、了解法律,用法律来规范我们的言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就是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利。

 

【看一看】

签字的人民币

某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课外活动,在交费时老师要求学生在报名费上签上自己的名字,说以前发现有同学使用假币,在人民币上签上名字可以及时找到假币的主人。

当看到妈妈在给他的新钞票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时,有的同学很想知道,这种在人民币上签字的行为是否违法?

 

【学一学】

这位老师要求学生在人民币上签名字,不但伤害了师生之间的感情,更为重的是,这是一种污染人民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有故意毁损人民币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显然,老师让学生在人民币上面涂写、签名属于破坏人民币的行为。

按照上述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这位老师给予警告处罚并罚款。

 

【读一读】

法律离我们很远吗?

同学们多注意、多观察,就会发现,我们的生活处处都跟法律有关系。

比如司机酒后开车、在超市保安公开搜查顾客的身体等,这样的例子很多很多。

事实上,如果我们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就会知道,以上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多学点法律知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就会很容易地发现自己的哪些权利受到了侵害,就能够很好地用我们所学到的法律知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讲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我国法律制度的根本,其立法和修改程序极其严格。

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为了保护我们的合法权利,保障我们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国家要制定很多法律,从各个方面规范和调整我们的行为和生活。

宪法是这些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它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规定了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了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也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的制定都是以其作为标准的。

宪法只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而具体的规范则是在各相关法规当中,比如刑法规定刑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诉讼法规定诉讼程序,但它们的制定都不可以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就是违宪。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有人认为只有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才是公民,这是不对的。

小学生也是公民,应该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定的义务。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规定了公民享有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等最重要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服兵役、劳动、受教育、纳税、爱护公共财物等基本义务。

 

【看一看】

我们是国家的小主人

一天,三年级小学生刘明和好朋友李红到人民广场放风筝。

当风筝飞得正高的时候,突然一阵大风吹过来,风筝一连翻了几个筋斗,挂在了广场旁边的路灯杆上。

刘明见状,便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头,想把风筝从灯杆上打下来。

正当他要把砖头扔出去的时候,李红大喊一声:

“不行,这样会把路灯砸坏的!

”刘明吓了一跳,不高兴地说:

“你懂什么?

不这样的话风筝怎么能下来!

”“那也不能损坏公物!

因为我们都是国家的主人!

”李红毫不示弱地说。

李红说得很对,我们是国家的小主人。

我们每个小学生从小就应树立法制观念,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关心集体,帮助他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学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我国的国家机构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三讲国家的象征——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象征,都有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首都是北京。

一、国旗、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标志和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标志和象征。

国旗的颜色是红色,象征着她是用革命先辈的鲜血染成的。

红旗的长宽比例为3:

2,左上方缀着五颗黄色的五角星,大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四颗小的五角星环拱于大五角星之右,并各有一个角尖对着大星的中心点,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以及全中国人民万众一心,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象征和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内容为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

 

【看一看】

永不褪色的国旗

星期一,学校组织举行升旗仪式,小明是今天的升旗手。

小明从教室里拿起国旗就要走,却被班主任王老师拦住。

王老师对小明说:

“这个国旗已经有点破旧了,我去办公室拿一个新的国旗给你。

 

【学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七条规定: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读一读】

升国旗

晨光中,校园里。

奏国歌,升国旗。

我们都行注目礼。

同学们,齐努力。

为祖国,勤学习,装扮河山更美丽。

 

二、国歌——全国各族人民的心声

国歌,就是代表一个国家民族精神的歌曲。

在重要的庆典、集会、正式的外交场合、重大的国际性集会(例如国际体育比赛)中,一般都要演奏或演唱国歌。

我国的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由田汉作词,聂耳作曲,诞生于中华民族生死存亡关头,凝聚着中华儿女“不做亡国奴”的怒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义勇军进行曲》被定为国歌,与国旗、国徽一样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标志和象征。

三、首都——全国各族人民向往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北京,这是全国各族人民都向往的地方。

北京是我国最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

早在2000年前的战国时代,就曾为燕国的都城,古称蓟。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发展成为我国北方的军事重镇和北方各民族经济文化交流的枢纽。

汉唐时期为幽州治所。

辽建为陪都。

金、元、明、清各代均定都于此。

当时1949年1月31日北平宣告和平解放,同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的决议。

10月1日北平正式改名北京,从此北京便作为新中国的首都,成为当代中国的政治中心和国际交往的中心。

第四讲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1997年7月1日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在香港升起,经历了百年沧桑的香港回到祖国的怀抱,中国政府开始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1999年12月20日零时,在雄壮的《义勇军进行曲》乐曲声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在澳门庄严升起。

从此,澳门回到祖国的怀抱。

一、维护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早在2000多年前,中国就确立了统一国家的基本格局。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虽然数度出现政权分立,但国家统一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建设和繁荣发展了统一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

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台湾自古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台湾的历史与大陆的历史紧密相连,一脉相承。

中国历代政府在台湾先后建立了行政机构,行使管辖权。

我们绝对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祖国分裂出去。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以“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解决台湾问题,坚决反对“台湾独立”,反对任何旨在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图谋,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解决台湾问题。

实现祖国统一是台湾海峡两岸人民的迫切愿望。

中国统一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是任何人都不能阻挡的。

我们必须同破坏国家统一、分裂国家的行为做坚决斗争。

二、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五十六个民族,五十六支花。

五十六个兄弟姐妹是一家。

”我国是由五十六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都是祖国大家庭的一份子。

各民族同胞像兄弟姐妹一样,团结和睦。

三、国家给予少数民族地方优惠政策

国家实行少数民族地方区域自治制度,让少数民族同胞真正当家做主人。

并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上确定了少数民族同胞的代表名额,“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国家还支持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给予特殊优惠的经济政策。

国家法律还规定在诉讼程序中,允许少数民族同胞使用自己民族的语言。

 

【学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读一读】

青藏铁路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标志性工程,是中国新世纪四大工程之一。

该路东起青海西宁,西至拉萨,全长1956公里。

青藏铁路是世界海拔最高、线路最长的高原铁路,已于2006年7月1日9:

00全线通车。

第五讲未成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平等的权利。

未成年人一定要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才能够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第五讲

一、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拘禁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未成年人也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也不得随意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

 

【看一看】

关不住的亲情

小丽父母离婚了,法院判决由小丽的妈妈抚养小丽。

小丽跟妈妈一起生活了半年,一直很想念爸爸。

小丽想要去看爸爸,但是妈妈不允许。

一个星期日,小丽想偷偷跑出去找爸爸,但是刚跑下楼就被妈妈发现了。

妈妈把小丽关在家里,不允许她出去。

这一天小丽放学回家,遇到居委会的王奶奶,就把自己的事情跟王奶奶说了。

王奶奶陪小丽回家,对小丽的妈妈说:

“我国法律禁止非法拘禁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虽然小丽是你的女儿,但是你也不能限制小丽的人身自由,不能限制她去看望她爸爸的权利。

 

【学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读一读】

广义的人身自由除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三个方面:

(1)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3)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二、姓名权

【看一看】

他人姓名不能冒用

小亮和小明放学后来到公园。

小亮看到旁边有一个雕塑,就想在上面写上“小亮到此一游”,但是又怕学校和父母发现。

小亮突然想到,前几天和小磊打了一架,要是把他的名字写在上面,被人发现以后,学校和家长都会批评他。

于是就把小磊的名字写在了上面。

小明看到以后就对小亮说:

“小亮,你冒用了小磊的名字,侵犯了小磊的姓名权,这样是不对的。

姓名权主要包括三项权利,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姓名使用权。

这里小亮侵犯了小磊的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

 

【学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读一读】

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但这并不属于侵权行为。

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

在这种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

 

三、隐私权

【看一看】

帽子下的秘密

小杰最近上学总戴着厚厚的鸭舌帽,连上课都不摘掉,老师也不管他,同学们非常好奇,打赌谁要是摘掉了小杰的帽子,大家就集体请他吃饭。

于是在下课的时候,同班的小龙一把摘掉了小杰的鸭舌帽,愤怒的小杰和小龙厮打在一起,小龙把帽子扔给了其他同学,于是同学们传来传去,小杰看到抢不回来,气得哭着跑开了。

这时大家才注意到,小杰的头发居然稀稀疏疏的,而且好像在头上还有疮。

小杰连续几天都没有来上学,王老师了解到事情的起因,开了一次集体班会,对同学们说:

“隐私权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他人的隐私。

同学们的通信、日记、身体隐疾及家庭情况,都属于隐私,我们每个人都要尊重个人的隐私。

小杰身体有病,大家更要鼓励他与病魔作斗争,而不应该嘲笑他。

如果别人这么做,换做我们是小杰会怎么想呢?

小杰在老师的鼓励下终于又回到了学校,一进班级,小杰惊讶地发现,所有同学的头上都戴了一顶厚厚的鸭舌帽。

 

【学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读一读】

在个人成长的历程中,总会有些不想为人所知的小秘密,由于好奇、想了解孩子情况等其他原因,父母等其他人有时候会偷看我们的日记、信件、手机短信等,其实这种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我们的隐私权,从而令我们产生抵触情绪。

所以,未成年人要注重保护隐私权,既尊重他人隐私,也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四、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保持自身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生理机能完整的人身权利。

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和健康受法律的特殊保护。

 

【看一看】

狠心的爸爸

小明的父亲最近失业了,晚上经常酗酒后殴打小明。

小明的性格变得很孤僻,学习成绩也开始下降。

张老师发现小明最近有点异常,于是叫他来谈心,发现了小明身上道道的青紫痕迹。

这天晚上,张老师同小明等到了很晚,小明的父亲才醉醺醺地回来,当听到小明的老师说起自己殴打小明的事情,觉得很丢面子,又要上前殴打小明。

张老师及时拦住了他,并告诉他:

“你不能打小明。

你已经侵犯了小明的生命健康权。

小明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学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五、休息权

休息权是我们享有的一项很重要的权利。

国家保障公民在工作、学习之余,充分享有休息的时间。

我们小学生处于身体发育阶段,尤其需要充足的休息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我们的休息权作了明确的规定。

 

【看一看】

小欣的假期

小欣最近忙得不可开交,既要准备考试,又要兼顾学校组织的军乐队。

为了在市里举行的军乐比赛中取得好成绩,军乐队李老师要求军乐队所有队员周六、日都要到学校来练习。

可小欣觉得最近太累了,会影响到学习,于是向李老师请假。

没想到李老师怕影响学校军乐队的成绩,不允许小欣请假。

小欣觉得很为难,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班主任刘老师听说了以后,及时跟李老师进行了沟通协调,同时告诉小欣:

“小学生也享有休息的权利。

 

【学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六、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看一看】

我要上学

张亮是一名小学六年级学生,成绩优良,很受老师和同学喜欢。

但不知为什么,最近张亮总是心事重重的。

原来,张亮的父亲认为,要在社会上混口饭吃,读那么多书没用,只要上几年小学,认识几个字,会做四则运算就足够了。

于是打算在张亮小学毕业后,就让他辍学跟自己学做生意。

张亮的班主任了解到这一情况,对张亮的父亲劝道:

每个公民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至少应该让张亮上完初中;但张父则反驳:

既然是权利那就完全可以不行使,义务教育是学校的义务,不是学生的义务。

张父的说法是错误的。

公民受教育权是受法律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义务。

接受义务教育既是适龄儿童的权利,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义务教育”包括小学阶段六年、初中阶段三年的全部九年义务教育。

 

【学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七、受监护权

监护权是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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