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XXXK设计院FSD房建工程设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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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XXXK设计院FSD房建工程设计合同
(GF-2000-0209)
贵州省XXXHHK设计院FSD工程
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XXXXXXXXXXXXXX
工程地点:
MMKKKKKLGGK
合同编号:
JMRFJMJFJMJF
(由承接方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RJMRMRJM
发包人:
M4NTWHWRH
设计人:
WTHRH
签订日期:
WRHNE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发包人:
ENTNDNDN
设计人:
DFNENETN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EEJEJEJEUJE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阶段、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
估算设计费
(元)
费率
%
估计总投资(万元)
设计阶段及内容
施工图
初步设计
方案
建设规模
面积
层数
分项及名称
序号
说明
第三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第四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___1000000__元人民币。
设计费支付进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由设计文件交付所订)
第一次付费
X%定金
本合同签订三日后
第二次付费
第三次付费
第四次付费
第五次付费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
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6.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6.1.4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6.1.5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6.1.6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7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设计版权,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设计人有权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
6.2.2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
6.2.3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6.2.4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现场施工服务、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 元咨询服务费;
6.2.6 设计人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有权索赔。
第七条 其他
7.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7.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7.3 本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发包人需要设计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7.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7.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7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承接方应及时协商解释。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7.8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9 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
7.10 本合同双方签章后,在15日内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审查。
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双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审查日期: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