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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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附件1:

绵阳市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孕产妇系统管理是指从怀孕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本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新生儿。

第四条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提高产科质量为中心,筛选高危孕妇为重点,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五条孕前保健管理

1、掌握本辖区内育龄妇女的孕情,确定怀孕对象,建立“孕产妇登记一览表”。

2、孕前保健服务内容:

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及咨询服务;积极开展孕前健康体检并对健康状况作出初步评估;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可能影响怀孕及胎儿正常生长发育的筛查项目;了解社会、心理相关因素,注意有无有毒有害物质接触史及药物滥用等情况;相关保健指导。

第六条孕期保健管理

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产前检查。

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36周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增加检查次数。

统一使用《孕产妇保健手册》,完整登记孕产妇保健手册中的项目,同时登记《四川省孕产妇系统管理登记册》。

在产前检查过程中,按统一的“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进行高危筛查。

【孕早期】(孕12周前)

1、及时发现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详细询问病史(包括既往史、孕产史、家族史、遗传史等),推算预产期。

进行体格检查(包括身长、体重、血压、妇科检查)。

2、辅助检查:

(1)常规检查项目:

血、尿、白带常规。

肝功能(ALT、AST),HbsAg,RPR。

(2)建议检查:

ABO、Rh血型、乙肝两对半、HIV、心电图。

3、筛查高危妊娠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

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时治疗。

对患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4、孕妇遇有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应告之到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诊断。

5、宣传优生知识,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预防先天畸形;进行早孕生理特点及早孕卫生知识的宣教。

【孕中期】(孕12~28周)

1、询问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

常规产前检查(包括血压、体重、宫高、腹围、胎心、浮肿),绘制妊娠图,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行骨盆外测量。

2、辅助检查:

(1)孕15~20周知情选择:

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

(2)孕16~24周建议B超筛查胎儿结构畸形。

(3)孕24~28周建议糖尿病筛查。

(4)根据需要复查血色素、尿蛋白。

3、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必要时转诊。

4、进行孕期卫生、营养知识及心理卫生指导,预防胎儿生长受限或巨大儿。

【孕晚期】(孕28周后)

1、常规产前检查,了解胎儿宫内发育情况,防治各种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

2、辅助检查:

复查血、尿常规、血型,必要时复查肝功能、肾功能,B超及胎儿监护。

3、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必要时转诊。

4、进行家庭自我监护(数胎动)指导;宣传分娩知识及母乳喂养知识。

5、预测分娩方式,决定分娩地点。

第七条产时保健:

原则上要求住院分娩,严格执行接生常规,认真做到“五防一加强”:

防滞产、防出血、防窒息、防产伤、防感染,加强监护。

1、严密观察产程,正确使用并绘制产程图,及早发现和处理难产;基层接产单位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早护送转诊至上级医院。

2、正确处理产程,严格无菌操作,保护会阴,避免产伤,预防新生儿窒息,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

3、提倡自然分娩,掌握剖宫产、阴道助产和会阴切开指征。

4、预防产后出血,准确测量、记录出血量,产后应在产房观察2小时。

5、严格执行产科危急重症抢救常规、流程及抢救制度。

第八条新生儿保健

1、进行新生儿Apgar评分,评分7分及以下者重点监护。

2、加强管理,注意新生儿保暖,防止新生儿窒息。

3、实行母婴同室,指导母乳喂养,坚持“三早”:

产后半小时内开奶—早开奶、早接触、早吸吮。

4、母婴同室有儿科医生负责,儿科医生应进产房协助抢救高危新生儿。

5、做好对母亲护理新生儿知识的宣传,指导科学育儿。

第九条产褥期保健

1、分娩后按规定时间对新生儿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

2、出院后7天内、产后14、28天各产后访视一次,如有异常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产后42天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3、产后访视内容:

(1)产妇:

了解产妇一般情况(包括精神、睡眠、饮食、大小便等),测体温、血压,检查乳房、子宫复旧、恶露量及性状、会阴或腹部切口,发现异常情况动员及时就诊。

(2)新生儿:

测体温、体重,观察新生儿面色、精神、呼吸、睡眠、哭声、吸吮和大小便等情况,注意有无畸形、黄疸、脐部感染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就诊。

4、进行产褥期母乳喂养、卫生、营养、心理和科学育儿指导。

5、产后42天检查:

(1)一般健康情况、血压、浮肿、乳房、乳头等。

必要时查尿蛋白。

(2)妇科检查:

外阴、阴道、伤口愈合、宫颈、子宫复旧情况。

(3)婴儿检查:

观察婴儿面色、精神、吸吮、哭声等情况,了解营养、发育状况。

全身体格检查,必要时测体温和作实验室检查。

第十条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

对高危孕妇要动员提前住院待产,对有转诊指征和基层医院不能处理的难产,要及时送到上级医院住院分娩,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率要达到100%,通过管好高危切实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孕妇应评分、登记和专案管理。

2、高危妊娠应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作出高危标志,每次产前检查应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处理”,并预约复查时间。

同时,填写《高危孕妇管理登记本》,定期检查高危孕妇诊疗情况,发现未按预约时间复诊的应追访,必要时可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踪随访。

3、对高危孕妇要动员提前住院待产,对有转诊指征和基层医院不能处理的难产,要及时送到上级医院住院分娩,在转诊过程中要有医务人员陪同并填“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交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

4、凡高危孕妇应督促其及时转入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治和分娩,属妊娠禁忌症者,应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尽早动员终止妊娠。

5、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立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实行高危妊娠首诊负责制,接受高危孕妇的转诊。

重度高危孕妇由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专人管理,及时收住入院、监护、治疗。

6、高危孕产妇分娩后,接产单位应及时将孕产妇保健手册转送至产妇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进行产后访视。

第十一条孕产妇保健手册的使用

1、实行首诊建卡。

孕产妇保健手册分为大、小卡,孕妇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建卡;孕妇携带孕产妇保健手册到产检单位进行产前检查,产检单位在大、小卡上填写检查结果,大卡由产检单位产前门诊保管,小卡由孕妇保管,每次产检时应出示小卡。

2、孕妇住院分娩时将孕产妇保健手册(大卡)交接产单位,接产单位将分娩情况和新生儿情况逐项填写完整,分娩后由接产单位将大卡转交产妇所在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3、妇幼保健机构将大卡分发至产妇休养地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产后访视。

4、保存、综合信息上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保健手册》的保存(保存期限2年),同时负责每季度的报表统计和上报。

5、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

内容应包括孕产妇姓名、丈夫姓名、家庭地址、联系电话、预产期、孕周、高危因素、就诊情况、填表单位、填表日期。

第十二条产前诊断

1、依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孕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1)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2)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3)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4)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性缺陷婴儿的;

(5)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2、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鉴定。

第三章分级管理和职责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本地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准入、校验。

3、加强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建设,重点抓好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

4、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协调。

5、健全围产保健协作组,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的围产儿死亡评审,组织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

6、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按时上报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等监测资料。

第十四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按时完成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每年应组织漏报调查与质量控制。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与助产技术质量检查。

3、每季度召开辖区妇幼保健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学习,人员培训。

4、协调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本地区重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工作,掌握重度高危孕产妇治疗、监护、转归结局。

5、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职责

1、实施本规范。

2、为早孕检查的孕产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开展高危筛查。

3、二级以上接产单位设立高危门诊,接受基层高危孕妇的转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及以上医师负责诊治。

4、成立产科急救小组,由院妇产科、内科、外科、医技等有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负责院内外重症孕产妇的抢救。

5、参加围产保健协作组的活动,配合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助产技术检查。

6、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24小时内通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主动提供住院治疗抢救经过,配合完成个案调查,严格执行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及死亡报告制度。

7、指定专人负责妇幼卫生“三网”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资料。

8、做好新生儿第一针乙肝疫苗及卡介苗接种。

9、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1、承担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负责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的回收、核实、统计,定期总结全镇孕产妇保健管理情况并上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2、尽早发现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或动员孕妇到辖区内的接产单位或妇幼保健机构建卡),督促其定期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负责高危孕妇筛查、评分和管理、重度高危孕妇转诊、报告、追踪,产后访视、产后42天检查、结案等工作。

3、参加辖区妇幼保健例会。

每季度召开乡村医生例会。

4、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责

1、承担妇幼保健工作,早发现孕妇,动员到接产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2、掌握社区或全村内孕产妇数、出生数、婴幼儿数、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人数及有关数据,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3、做好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随访,指导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及避孕节育措施。

督促产妇产后42天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4、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5、参加例会,汇报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

1、流动人口孕产妇应与居住地有户籍的孕产妇享有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人员应定期与计生服务站、流动人口办公室联系,尽早发现流动人口孕妇,督促建卡、定期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并做好产后访视。

3、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应动员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系统保健管理,追踪观察,并将其纳入高危管理。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制度,每年开展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充分发挥围产保健协作组作用,定期对孕产妇保健工作进行检查评比或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讨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孕产妇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围产儿死亡评审,分析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原因,提出干预措施,提高孕产妇保健管理质量。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作为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考核、验证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孕产妇保健管理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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