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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作业安全00001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六: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挖掘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归口管理企业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挖掘作业活动。

控股、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润滑油、燃料油、沥青等生产型企业应参照本制度执行炼油与化工企业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Q/SY1247-2009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挖掘

在生产、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作业。

3.2沟槽

长窄形且深度大于宽度的凹地,通常沟槽的宽度不大于5m,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管线、导管、电缆或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脚。

3.3支撑

防止坑壁塌方的机械、木料或金属液压件等结构物。

3.4斜坡

使沟、槽侧面与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沟槽侧壁坍塌的斜面。

3.5作业申请人

填写挖掘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如项目经理、作业单位负责人、现场作业负责人或区域负责人。

3.6作业批准人

负责审批作业许可证的负责人,是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直线管理人员。

通常是业务主管、区域(站、库、车间)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

3.7技术负责人

指作业单位具有地质勘察、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通常是作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建筑工程师等。

4职责

4.1销售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推行、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4.2销售公司油(气)库、加油(气)站、非油品业务、工程建设、小商品生产销售等职能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作业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

4.3地区公司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4地区公司HSE部门对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4.5地区公司二级单位按要求执行本单位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4.6员工接受挖掘作业相关技能培训,执行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参加审核,提出改进建议。

5管理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挖掘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并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

对库、站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和埋地油罐、管道、电缆及铁路路基2m以外,且沟槽深度不超过0.5m的挖掘作业,可不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

5.1.2挖掘工作开始前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挖掘方案。

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交通状况;

——附近的振动源;

——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土质类型;

——地表水和地下水;

——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架空的公用设施;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使用的工器具;

——气候;

——其他。

5.1.3挖掘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设计和安全作业方案。

5.1.4作业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如有疑问应及时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不符合标准的应要求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5.1.5作业人员入场前应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所有参与作业人员掌握作业主要风险、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

5.1.6挖掘工作开始前,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在铁路路基2m内的挖掘作业,须经铁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5.1.7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生产、设备、调度、消防和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作业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5.1.8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指派一名监督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

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挖掘作业,每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参见附录B。

5.1.9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来确认1.2m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

5.1.10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

5.1.11在坑、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不应在坑、井、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5.1.12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组织回填(如砂浆强度必须达到设计标准等),并恢复地面设施,当基础墙两侧回填标高相差较多或单侧回填时,必须采取支撑防护措施,防止墙体垮塌。

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作业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5.2机械挖掘

5.2.1挖掘机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挖掘机类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2.2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对挖掘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挖掘机性能完好,安全可靠。

5.2.3挖掘作业应在指挥人员的指挥下进行,除指挥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挖掘作业区域。

5.2.4挖掘前,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挖掘区域地下设施,当挖掘作业距地下设施1m时,应停止机械挖掘,改用人工挖掘。

5.2.5挖掘机作业回转半径内,禁止其他任何作业活动,避免人工及机械交叉作业。

5.3保护系统

5.3.1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

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设计。

5.3.2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

作业负责人应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

5.3.3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1。

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执行。

技术负责人设计斜坡或台阶,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表1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

土质类型

密实度或状态

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在5m以内

坡高在5~10m

碎石土

密实

1:

0.35~1:

0.50

1:

0.50~1:

0.75

中密

1:

0.50~1:

0.75

1:

0.75~1:

1.00

稍密

1:

0.75~1:

1.00

1:

1.00~1:

1.25

粘性土

坚硬

1:

0.75~1:

1.00

1:

1.00~1:

1.25

硬塑

1:

1.00~1:

1.25

1:

1.25~1:

1.50

5.3.4在挖掘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

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5.3.5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

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5.3.6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

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5.3.7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1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5.3.8在坑、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

5.3.9基础开挖时,应按边坡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超挖或不留边坡,对于不宜放坡开挖的,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多人同时作业时应保持安全的作业距离,防止工具伤人。

5.3.10基坑挖好后,应对边坡进行人工加固,以防止边坡的土石方及石块回落伤人。

5.3.11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

深井开挖必须进行护壁加固处理,防止垮塌,并落实通风措施。

5.3.12深度超过2m的基坑应设置临边防护措施,防护栏杆距基坑边沿不小于0.5m,高度不低于1.2m,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5.4邻近结构物

5.4.1挖掘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

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5.4.2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5.4.3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挖掘,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挖掘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

——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

——建筑物距挖掘处有足够的距离;

——挖掘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

5.5进、出口

5.5.1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5.5.2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5.5.3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5.6排水

5.6.1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支撑牢固、作业现场附近构建筑物基础稳定情况。

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5.6.2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挖掘作业。

5.6.3对地下水位高、沿河施工现场,罐区等基坑基础施工时要预先采取排水措施。

5.7危险性气体环境

5.7.1对深度超过1.2m,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挖掘现场,应进行气体检测,必要时执行《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

5.7.2在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挖掘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达到施工条件时方能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5.8标识与警示

5.8.1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5.8.2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5.8.3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

如果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

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

5.9挖掘作业许可证

5.9.1挖掘作业前,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作业批准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审查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勘察,合格后签发挖掘作业许可证(挖掘作业许可证样表参见附录A)。

5.9.2审批权限

运行的油(气)库维修挖掘作业由地区公司二级单位分管油(气)库业务的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油(气)库负责人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挖掘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运行的加油(气)站维修挖掘作业由地区公司二级单位分管加油(气)站业务的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挖掘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停业的油(气)库、加油(气)站检修和新、改(扩)建项目挖掘作业由地区公司二级单位分管工程业务的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挖掘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5.9.3地区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挖掘作业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5.9.4挖掘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且不超过作业许可证的期限。

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5.9.5当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作业内容发生变化、安全措施未落实、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紧急状态或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取消作业许可,停止作业,并应通知相关方。

5.9.6如果在挖掘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工作,申请人可申请延期。

申请人、批准人及相关方应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条件未发生变化。

若有新的安全要求都应在申请上注明。

在新的安全要求都落实以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方可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延期。

挖掘作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人和申请人签字,不得延期。

5.9.7在规定的延期次数内没有完成作业,需重新申请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

5.9.8挖掘工作结束后,申请人、现场监护人和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关闭挖掘作业许可证。

5.10挖掘作业许可证管理

5.10.1挖掘作业许可证应包含作业活动的基本信息。

挖掘作业许可证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作业区域;

——作业范围、内容;

——作业时间;

——作业危害及相应的控制措施;

——作业申请;

——作业批准;

——作业关闭。

5.10.2挖掘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

许可证应编号,编号由许可证批准人填写。

——第一联:

悬挂在作业现场;

——第二联:

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

——第三联:

送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四联:

保留在批准人处。

5.10.3挖掘作业许可证分发后,不得再作任何修改。

工作完成后,许可证第一联由申请人、批准方签字关闭后交批准方存档。

许可证存档并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证)。

5.10.4在工作实施期间,申请人应时刻持有有效的作业许可证的第一联,并将作业许可证第一联、附带的其它专项作业许可证第一联和安全工作方案放置于工作现场的醒目处。

5.11安全责任

5.11.1作业申请人

——提出挖掘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协调落实挖掘作业安全措施;

——组织实施挖掘作业;

——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

——对相关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5.11.2作业批准人

——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相关信息和特殊要求;

——核实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业安全的必要条件;

——批准或取消挖掘作业许可证;

——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

5.10.3作业人

——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并按照施工方案和作业许可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

——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5.10.4技术负责人

——了解作业现场的基本状况,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制定施工方案,选择和实施保护措施;

——采取纠正措施,消除隐患及危害;

——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6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6.1审核

销售公司和地区公司都应把挖掘作业安全管理作为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必要时可针对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组织专项审核。

6.2偏离

地区公司依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时发生的偏离,应报销售公司批准;地区公司在执行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时发生的偏离,应报企业主管领导批准。

偏离应书面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

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6.3培训和沟通

本制度由销售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培训。

相关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本制度应在销售公司范围内进行沟通。

附录A

挖掘作业许可证(式样)

编号:

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作业单位

作业地点

作业人员

作业内容描述:

 

是否附安全工作方案□是□否

其他附件(危害识别等):

是否附图纸□是□否

图纸说明:

有效期

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隐蔽设施情况有无

管径、走向、深度、位置

隔离阀/开关位置

参考图号

公用设施线路□□

水□□

下水道□□

压缩气体□□

电气仪表线路□□

工艺管线□□

消防管线□□

其他隐蔽设施□□

其他□□

主要安全措施(符合“√”不符合“×”不适用“—”)

□电气专业人员

□路障、围栏和警告标志

□机具防爆

□气体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

□个人防护

□监督人员

□采取手工挖掘定位

□夜间施工安全措施

□通风措施

□员工进行了充分的培训

□员工清楚坠落风险

□其他措施

不采用防护措施说明:

准备工作检查(符合“√”不符合“×”不适用“—”)

□挖掘施工方案已审查通过

□已落实现场安全监督

□已考虑对邻近结构物的影响

□已确认土壤类型

□已进行危险评估和制定工作计划

□已考虑挖出物的处置

□已确定塌方防护措施

□已制定每日检查清单

□已考虑排水方式

□已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交底

□需要的支护设施已就位

□已准备跨越坑沟的设施

□已制定紧急状态下的安全措施

□已确定机具进入区域的方式

□已确定逃离坑沟的方式和物资

□已确定阻断道路的警示和管制

□开挖区域已在现场标识

□挖掘机具的活动范围是否足够

□已准备围栏和警示设施

□已准备消防器材

□其他

作业区域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工艺设备:

年月日时电气仪表:

年月日时

生产运行:

年月日时消防:

年月日时

其他:

年月日时

申请

本人已在工作开始前,已同相关人员讨论了该工作及挖掘方案,并对工作内容进行了检查,该工作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已落实。

作业申请人:

年月日时

相关方

本人确认收到许可证,了解对本单位的影响,将安排人员对此项工作给予关注,并和相关方保持联系。

单位:

单位:

确认人:

确认人:

年月日时年月日时

监护

本人已阅读许可并且确信所有条件满足,并承诺坚守现场。

作业单位监护人:

年月日时

生产单位监护人:

年月日时

批准

本人已同工作执行单位(人员)讨论了该工作及安全工作方案,并对工作内容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意作业。

作业批准人:

年月日时

延期

延期有效期:

从年月日时到年月日时

作业申请人:

相关方:

作业监护人:

作业批准人:

年月日时

关闭

工作结束,已经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安全隐患,并已恢复到正常状态,同意许可证关闭。

作业申请人:

相关方:

作业监护人:

作业批准人:

年月日时

取消

因以下原因,此许可证取消:

 

作业申请人:

相关方:

作业监护人:

作业批准人:

年月日时

附录B

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

作业单位

挖掘场所

挖掘地点

挖掘深度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序号

检查内容

不适用

1

挖掘地点、场所、深度及范围是否符合许可要求?

2

是否注意到了架空输电线路,并采取了预防措施,确保设备不会接触这些线路?

3

是否设置了充分的标识和路障?

4

是否为暴露在道路上的员工配备了反光背心?

5

是否确定了车辆、设备和废土堆的位置,以保障车辆安全通行、工程顺利进行?

6

是否与交管部门(消防部门)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7

现场安全设备是否按要求配备齐全?

8

是否对员工进行挖掘相关安全法律和程序培训?

9

是否考虑了房屋、电线杆、树木等其他地面障碍物?

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

10

是否完成了土质分类工作?

11

对于深度等于或大于1.2m的挖掘,在横向行程达7m的距离是否有梯子、台阶或通道?

12

废土石堆或料堆距挖掘边缘是否大于1m,并有适当的坡度?

13

对危险性气体环境是否进行有效检测?

检查结果: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氧气

14

挖掘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支撑、加固或托底基础?

15

是否按规定配备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16

在桥梁和过道上是否安装了标准栏杆和警示标志?

17

跨越挖掘处的公用设施管线是否有架空支撑?

是否有防止物体落下的保护装置?

18

是否有挖掘排水设施?

19

在敞开的坑或竖井上是否有覆盖物或设置了路障?

20

技术人员是否每天检查?

逐条简述不需要采取上述措施的理由:

 

注:

根据检查结果作出对应的判定,在“□”内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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