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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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1
第三章电气设备的前期管理2
第四章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3
第一节基本要求3
第二节发电机4
第三节变压器4
第四节电动机4
第五节电力线路5
第六节高压开关设备5
第七节不间断电源系统6
第八节变频调速装置6
第九节事故电源设备6
第十节直流电源7
第十一节照明设备7
第五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与维护7
第一节总则7
第二节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8
第三节基础资料9
第四节继电保护的定值管理10
第五节保护装置检验11
第六节保护装置的运行13
第六章电力系统运行管理14
第一节总则14
第二节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14
第三节调度操作管理15
第四节供电质量管理16
第五节电力系统事故处理16
第六节系统运行方式管理16
第七节继电保护运行管理17
第七章电气设备的更新和报废管理17
第八章电气设备缺陷管理17
第九章电气安全与节能管理17
第一节电气安全的全过程管理17
第二节电气事故管理18
第三节电气安全用具管理18
第四节接地与接零装置管理19
第五节电气消防管理20
第六节防爆电气设备管理20
第七节防过电压、防污闪21
第八节高压电气设备“五防”管理21
第九节变配电室防小动物管理22
第十节节能管理22
第十章附则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为生产创造良好的供电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电气设备是指用于油田、炼化、销售企业的发电、供电及用电设备。
第四条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技术、经济、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优化电力系统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确保企业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对电气设备从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综合管理,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优化资产配置,保证设备资产的安全完好和经济有效使用,为企业生产经营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五条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以下简称电气管理)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把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作为电气设备管理的首要任务。
(二)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努力保护环境和节能降耗。
(四)坚持依靠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作为发展动力,推广应用现代电气设备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实现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经济。
第六条企业要将电气管理列入经理(局长、厂长)任期责任目标,制订年度电气管理工作计划,纳入企业的经济责任制体系,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企业电气管理,必须以安全发、供、用电为中心,经济运行为重点,建立健全电气管理网络,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满足企业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八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企业电气设备及运行,指导各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
企业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在经理(局长、厂长)领导下,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企业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条企业副总工程师的职责:
在分管设备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电气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贯彻上级部门有关电气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制定本企业电气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组织编制企业电气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等技术规程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或参加制定企业电力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查企业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计划。
负责审核本企业主要电气设备选型。
(四)组织编制企业主要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审核检修及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电气设备定期检查和评比,并抓好电力系统及主要电气设备的技术分析及技术鉴定工作。
(六)组织企业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组织编制设备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事故处理能力。
(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好电力系统综合自动化建设、电气设备信息化管理、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并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
(八)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培养电气专业人员,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继续工程教育。
第三章电气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设备的前期管理是设备全过程管理中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设备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三条电厂(变电所)的厂(所)址选择总平面及系统设计,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必须参与新建、改扩建等重大项目的设计审查,负责组织关键和主要电气设备的选型,参与签订技术协议及设备购置、进厂验收等。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购置要坚持质量第一、比质比价和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做好设备监造、中间质量检验,严格进厂设备的质量验收。
进口设备应有必备的维修配件并按规定进行商检。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部门对电气设备的安装施工要制定严格的施工方案,认真落实质量保证体系。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具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能力和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七条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执行国家现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十八条生产单位应参加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全过程。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设备移交时,必须将电气设备的安装记录、试验记录、调试报告、有关设计修改的说明书和附图、竣工图、隐蔽工程图、设备装配制造图以及专用工具、测量仪器、随机备件等进行整理、清点,列出清单,移交使用单位,随后提出工程竣工决算书。
第二十条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参与或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电气设备投用前,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规程,完善图纸资料,编印培训教材,开展技术培训、反事故演练等工作。
第四章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
“三票”指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图”指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
“三定”指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扫。
“五规程”指检修规程、试验规程、运行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五记录”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运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三票”填写执行规定,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电气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应是完整的竣工图纸,必须与现场实际相吻合,并绘制电子版以便及时修改。
第二十六条电气运行及维护人员应按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开展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应巡检记录。
第二十七条电气设备的试验项目及标准执行电力行业现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引进电气设备执行中石化《引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
电气设备的检修维护应执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电气设备部分。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电气设备的检修、试验应按《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引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的规定进行,由于装置长周期运行原因确实无法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应组织对其运行状况进行技术评估。
技术评估应结合电气设备状态监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使用年限、以往检修、清扫、试验情况、设备运行环境、负荷以及系统配置及运行方式等综合因素进行,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评估结果应包括是否可以延长检修、试验周期、延期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延长时间,并报企业电气技术负责人审查、企业分管领导批准。
确定延期检修、试验设备数量及延长时间均应坚持从严控制原则,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期期间出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清扫工作应结合现场污秽情况,尽量缩短清扫周期。
如经过评估确认需按期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企业必须创造条件安排检修、试验。
第二十九条各企业须编制《电气运行规程》、《电气事故处理规程》,并根据设备变化状况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积极应用先进的在线监测、离线状态检测、故障诊断新技术和新设备。
如红外测温仪、红外热像仪、振动测试仪、油色谱分析仪等。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根据电气设备的特点进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重要装置的高低压变配电室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达不到要求的应装设带有除湿功能的空调设备。
第三十三条要建立健全设备技术管理档案。
设备变更、调拨时,其档案随设备移交。
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时,主管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按项交接。
第二节发电机
第三十四条发电机是指企业自备电站接入地方电网的发电机。
第三十五条企业必须制定《发电机运行规程》和《发电机事故处理规程》,并按规程规定安全、经济运行。
第三十六条对机组进行定人、定时巡检,及时消除运行隐患和缺陷,并开展“特护”活动。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项目安排检修,建立健全发电机检修技术档案。
第三十八条应制定本企业电力系统脱网运行时,发电机及小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措施,不断提高运行人员操作及事故处理技能。
第三节变压器
第三十九条变压器类设备主要指电力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消弧线圈及阻波器等。
第四十条在有一、二级负荷的变电所中须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
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能满足全部负荷。
第四十一条安装有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压器室和户外变压器,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事故排油设施。
第四十二条在事故情况下,允许使用变压器的事故过负荷能力。
其过负荷的数值应按规范或制造厂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对引进设备要按厂家使用要求或技术合同进行运行、维护、试验等。
第四节电动机
第四十四条电动机设备包括异步电动机、同步电动机、直流电动机。
第四十五条电动机在额定容量运行时,其电压应在额定电压的95%~110%范围内,电动机调压、调频运行时,其输出容量不能按额定容量使用,三相电动机在额定电压下运行时,其三相电压最大值与平均值的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5%。
第四十六条电动机运行时不应超过其额定电流,三相电动机额定运行时的三相电流最大值与平均值的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5%。
第四十七条对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检查其声音、运行电流、运行电压、温升、振动和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及直流电动机的换向器等项目,有条件的应进行状态监测,并对检测结果记入台帐进行分析,指导电动机检修。
第四十八条电动机轴承允许的温度,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无制造厂的规定时,按照下列规定:
(一)对于滑动轴承,不得超过80℃。
(二)对于滚动轴承,不得超过100℃(油脂质量差时,不超过85℃)。
(三)电动机轴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轴承运行温度及转速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电动机允许温升参照下表
绝缘材料等级
A
E
B
F
H
C
绝缘材料允许温度(℃)
105
120
130
155
180
180以上
电机的允许温升(℃)
60
75
80
100
125
125
第五十条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根据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注油,并建立润滑台帐。
第五十一条备用电动机应定期检查,确保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五节电力线路
第五十二条本节适用于架空线路及电力电缆线路。
第五十三条电力线路落实维护单位,当一条线路属两个及以上单位维护时,应有明确的维护分界点,不得出现空白。
第五十四条架空线路选用符合当地运行环境的绝缘子,瓷绝缘子应逐步更新。
第五十五条企业应认真组织宣传、贯彻、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做好电力线路保护工作。
电力线路应设置明显的标志设施(包括电缆头位置)。
电力线路防护区内动土,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前办理动土许可手续。
第五十六条加强线路巡视工作:
(一)定期巡视:
每月对运行线路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巡视,并做好记录。
(二)特殊巡视:
因台风、暴雨、大雪、节日、线路异常、故障跳闸等情况,需对线路进行特殊巡视。
(三)对于重污区、多雷区、重冰区、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等特殊区段和大跨越的线路,应根据沿线地形地貌和气候变化等具体情况及时加强巡视和检修,并做好预防事故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七条加强线路运行分析。
对线路运行状况、设备存在缺陷以及所发生的线路典型故障、跳闸、事故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
第六节高压开关设备
第五十八条本节所指高压开关设备包括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分段器、开关柜等。
第五十九条企业应根据开关类设备的事故、故障、运行、检修情况以及断路器开断短路电流的核对验算结果,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技术改进措施。
第六十条新装的开关设备,投运前必须进行交接试验,运行中的开关设备应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新装变电所的母线,一年内应进行预防性试验,运行中的母线应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对引进设备要按照厂家使用要求或技术合同进行运行、维护、试验等。
第六十一条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应掌握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开关类设备的大检修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并重点抽查、验收重大的检修项目。
第七节不间断电源系统
第六十二条不间断电源系统,简称UPS。
第六十三条重要负荷使用的UPS电源宜采用双机供电或单机加市电供电方式,特别重要的负荷应采用双机供电。
第六十四条UPS须采用来自不同母线的两路独立电源供电。
第六十五条UPS故障报警信号应送至电气值班室或控制室。
第六十六条UPS应具备良好的运行环境,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并采取必要的防潮、防尘措施。
第六十七条UPS宜增设脱机检修旁路,以便UPS故障后可完全与电源系统隔离。
第六十八条各企业应制定UPS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处理突发故障的能力。
第六十九条UPS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UPS专业知识,做好UPS运行管理,按规定进行各项操作,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记录。
第七十条企业应每年对UPS电池进行一次容量检查。
第七十一条各企业应编制UPS的操作、维护管理规定。
第八节变频调速装置
第七十二条本节所指的变频调速装置是指利用改变电源频率来调节电动机转速的装置。
第七十三条变频调速装置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
第七十四条主管技术人员应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第七十五条应根据产品特点,考虑相应的消谐和屏蔽措施,以抑制变频调速装置对电源的污染以及对相邻设备的干扰。
第九节事故电源设备
第七十六条本节所指的事故电源装置是指事故发电机组。
它主要由柴(汽)油机、发电机、启动电池、充电设备等主要部分组成。
第七十七条企业应编制事故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程。
设备操作、维护人员必须遵守设备运行维护规程。
第七十八条事故电源装置运行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
第七十九条事故电源装置必须与市电系统可靠隔离,严禁同市电系统非同期并列。
第八十条每月进行两次发电机试运行并做好试车记录。
第十节直流电源
第八十一条直流电源设备由整流器及蓄电池等主要部分组成。
第八十二条企业每年应组织对蓄电池进行一次容量检查。
第八十三条蓄电池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
第八十四条企业应编制直流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定。
第八十五条直流电源运行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
第十一节照明设备
第八十六条照明设备包括用于照明的灯具、线路、开关、配电箱等设备。
照明设备可分为常用照明、事故照明和安全照明。
第八十七条企业应定期检查维护所辖照明设备,保证照明设备状况良好,满足现场工作需要。
第八十八条照明设备的检修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带电更换灯具。
第八十八条当发生事故使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时,事故照明应能自动投入,改由蓄电池或其他独立的电源供电。
第九十条在事故照明网络中不得接入其他用电负荷。
第九十一条企业应对事故照明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事故照明完好有效。
第九十二条安全照明管理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九十三条塔、烟囱等高建筑物的航空障碍照明,应符合航空部门的规定,港口、码头、铁路等建构筑物的防护照明应符合海事局及铁路部门的规范。
第五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与维护
第一节总则
第九十四条企业要加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管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九十五条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主要包括:
完成数据采集和处理、遥控和通信等功能的监控装置;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电抗器、电力电容器、母线、线路及滤波补偿等设备的保护装置;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投装置、自动调整励磁、发电机低频自启动、发电机自同期与准同期、按频率自动减负荷、振荡或预测(切负荷、切机、解列等)、故障录波装置及其它保证系统安全的自动装置等;连接控制与保护装置二次回路与元件。
第九十六条35kV及以上重要变电站(所)必须设置故障录波器,新选用的微机保护装置宜带有故障录波功能,以便于各单位认真做好保护装置的动作统计和分析评价工作。
第九十七条继电保护工作必须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承担,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二节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九十八条各企业在继电保护专业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九十九条各级电气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所管辖系统的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审核批准、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一百条企业要设置继电保护班(组),负责保护装置的维护、检验和试验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企业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企业继电保护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协调各单位之间继电保护整定值的配合。
(二)根据分级管理的管辖范围划分,负责所辖电气设备继电保护配置方案和定值的批准。
(三)根据电力系统参数变化及时组织修改并下发企业电力系统阻抗图。
(四)负责企业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运行规程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参加或组织主系统运行方式的制定。
(五)参加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电气工程一次主接线图的审查,以及继电保护的配置、保护方式、二次接线图的审查、保护装置的选型和验收。
(六)组织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对重要继电保护装置的不正确动作进行调查和统计分析,制定对策,编制反事故措施,并监督执行。
(七)组织企业继电保护工作会议,交流经验,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继电保护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九)负责企业电力系统和外部电网继电保护的合理配置、定值及定期检验的协调工作。
(十)组织企业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二条厂(部)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所辖系统范围内继电保护的定值计算、审核审批、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工作,下达所辖系统内的继电保护定值,审批本单位继电保护调试计划。
(二)参加所辖系统内和与之相关的用电单位的新建、改扩建等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包括:
一次主接线的审查,继电保护的配置、保护方式、二次接线图的审查和保护装置的选型,并参加工程验收。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参加一次系统运行方式的制定。
(四)统计和分析保护装置动作情况,组织本单位继电保护人员及时对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原因,做出评价,提出反事故措施,编制本单位年度保护装置的运行评价书。
(五)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继电保护整定原则、保护方式和保护定值。
(六)组织本单位继电保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七)负责本单位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车间继电保护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辖系统范围内继电保护装置的校验、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二)参加所辖系统内和与之相关的用电单位的新建、改扩建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包括:
一次主接线的审查,继电保护的配置、保护方式、二次接线图的审查和保护装置的选型,并参加工程验收,参加与之相关的继电保护定值现场调校及验收。
(三)参加编写本单位的《电气运行规程》中有关继电保护章节的内容,参加一次系统运行方式的制定。
(四)编制本单位继电保护的检验计划,负责继电保护的检验工作和试验仪器管理。
(五)统计和分析保护装置动作情况,组织继电保护人员及时对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后的检验,查明原因,做出评价,提出反事故措施。
(六)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继电保护定值。
(七)负责编制本车间继电保护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计划。
(八)负责本车间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已实行机构扁平化改革的企业,应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级的管理职责。
第三节基础资料
第一百零五条继电保护基础工作的资料:
(一)系统一次接线图、系统阻抗图、二次接线图、一次运行方式和二次保护配置方式(最大和最小、正常和特殊运行方式),用电负荷状况。
(二)被保护设备的说明书、基本性能和有关参数。
(三)反映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和接地位置的有关资料。
(四)保护装置说明书,微机保护原理图、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软件框图及有效软件版本说明、专用检验规程(调试大纲)等技术文件。
(五)断路器的说明书,断路器的基本性能:
其跳、合闸线圈的起动电压、电流,跳、合闸时间,动热稳定时间及其三相不同期时间,辅助接点、气压或液压闭锁接点的工作情况。
(六)电流和电压互感器的变比、结线方式及安装位置,电流互感器的伏安特性。
(七)直流电源方式(蓄电池、整流装置、电容储能跳闸等)、滤波性能及直流监视装置。
(八)系统稳定计算结果及其对所管辖部分的具体要求。
(九)系统继电保护配置图。
(十)继电保护计算书、定值单及微机保护程序通知单。
第四节继电保护的定值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应符合《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84)和《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59)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结合电力系统发展变化,定期进行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统一考虑定值间的相互配合。
第一百零八条整定继电保护定值应尽量考虑各种运行方式。
当不能满足各种运行方式时,可不考虑特殊运行方式和重复故障,以正常运行方式计算保护定值,并以书面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