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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押业务流程

金融仓储业务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金融仓储业务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防范和控制风险,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金仓(金融仓储简称,下同)业务应遵循国家《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自愿、公平、诚信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开展业务,服务于企业。

第二章金仓业务概要与列示

第三条、金仓业务按发起人不同可分为以下二种模式:

(一)、企业(客户)申请或银行推介;

(二)、银行委托。

第四条、根据押物状态分为:

(二)、现货质押;

(三)、物权质押,包括仓单、货单、存单、国债、股权等。

(四)、知识产权质押,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

第五条、在现货质押中又可分为现货静态质押和现货动态质押。

动态质押一般为贸易质押。

第六条、抵质押流程可概述为:

企业(客户)、银行、押管方三方签订《

(一)、固产抵押;抵质押监管协议》,企业向押管方交付抵质押物(企业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物权证);在确认抵质押设定成立的前提下,押管方通知银行放款。

在银行债权得到客户清偿或部分清偿后,银行通知押管方解除或部分解除抵质押物监管。

押管方向客户释放抵质押物、证,监管方责任随之解除或部分解除。

第七条、客户委托或银行推介(银行推介仍属客户委托),为取得信贷而抵质押的,则押管方在押管期间负有贷款担保责任。

如客户不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银行可向押管方清偿,押管方或向客户再清偿,或按约定处理抵质押物清偿。

第八条、银行委托监管的,则监管方仅有保管无损的职责而无代偿责任。

如需通过监管方处理押物变现的另行签订协议处理。

第九条、金仓业务流程列示:

(一)、客户申请,填制《委托抵质押申请书》;

(二)、业务受理,填制《抵质押项目受理登记表》、《抵质押项目受理通知书》、《评估费收取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项目初审。

1、填制《抵质押项目处理表》;

2、出据《抵质押项目考察报告》:

派出专人深入企业、货场,针对抵质押物进行审核,并向有关部门查证;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作详细了解;对企业性质、信用等级、信用度做详细调查,填写《抵质押项目评审意见书》。

(四)、项目复审。

1、对抵质押物价值、保值等做出评审,对风险可能性作填写《抵质押项目评审意见书》(该意见书由初审部门开始填写、传递,复审再填意见、分管副总填意见、总经理填意见)。

(五)总经理办公会评审(评审委员会会议)。

1、评审委员会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形成纪要,最后由主持人签字;

2、填写《抵质押项目评审意见书》,与会各位评审委员签名。

(六)向客户(申请人)发出《同意(不予)抵质押意向书》,同意的要求客户准备相关资料。

(七)对同意实施抵质押的由风险控制部审核合同文本,组织会签《抵质押合同书》。

(八)、开出《押管收费单》和/《抵质押物评估收费单》收取押管费、评估费。

(九)、需移库的质押物要组织移库,进行入库清点、登记、建立《台账》、开列《质押物品清单》,由送交人、监管部接受人、监管部经理签章。

(十)、押物移入租用库房的,移库程序同上。

(十一)、入库后续管理。

1、定时检查、核对,填制《检查核对报告单》;

2、到期前发出《仓押监管到期报告单》;

3、对超期的要在到期当日填发《仓押物逾期(展期)通知单》

(十二)、对不需移库的就地登记开列清单,实施异地监管,根据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十三)、对物权质押物、知识产权质押物要登记造册,加封后由交付人、收交人、监管部经理签章接收后,交专人专柜保管。

(十四)、对固定资产抵押的,要收取抵押物权属证,交接保管同上。

(十五)、代偿、追偿。

折价、拍卖、变卖等。

(十六)、接到银行《债务清偿通知单》后解除仓押、释放货物。

(十七)、填写《质(抵)押物交接单》,由质(抵)押人、监管责任人、监管部经理签章。

第三章质抵押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客户的接谈、约谈、意向确定、资料采集、整理、立档由市场开发部负责。

第十一条、客户申请抵押或质押,须填写《委托抵质押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一)、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已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3、法人代表证明书;

4、法人代表代理人授权书;

5、法人代表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6、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7、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8、资信证明;

9、申请抵质押借款的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决议。

10、前三个年度的年终财务会计报表及当年上季末财会报表及附件;

11、与抵质押贷款有关的资料:

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项目可行性报告、主管部门批件等;

12、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明细表、借款明细表、应收应付款明细表及账龄。

13、质押物购进发票或自制品成本核算单。

(二)、抵质押物为权属人共有的,提供全体权属人同意抵质押的声明;质押物为海关、公安等其他监管部门监管的,提供监管部同意质抵押的证明;质抵押物为国有的,提供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同意质抵押的证明。

(三)、材料验收:

1、客户提供的复印件要核验确认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提供方公章,经办人签字,以对真实性负责;

2、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的,其授权书一定要由法人代表亲笔签名;

3、客户提供的所有材料都编号登入《卷宗目录表》;设立并归入客户档案。

第十二条、抵质押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具备法人资格、工商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均相符并且通过年检;

(二)、经营范围与工商登记相符;

(三)、偿债能力可靠,经营正常,企业盈利水平稳定;

(四)、申请借贷额度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70%;

(五)、质押物正规达标、性能良好、先进性强,市场走俏,近三年价格稳定;

(六)、质押物非易蚀、易爆、易燃、易变、易挥发、易死亡、易虫蛀鼠咬、易替代;非国家规定的危禁品。

第十三条、在核实客户提供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的基础上评定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

对确定予以受理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移交风险控制部。

对材料不全的可发出《材料补充通知书》,材料齐全后再议。

第四章项目初审与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项目初审由风险控制部负责实施,主要方式是对客户和客户提供的抵质押物进行实地考察。

部经理填制《抵质押项目处理表》,派出考察人员2-3人,其中一人为组长,也就是项目负责人,其他人为协办人。

第十五条、考察人员要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规模、企业基本设施、设备、运行状态,人员情况等;了解企业的管理情况、财会制度、内审内控制度、安全保卫制度;了解出资人、资本构成、法人代表履历及技术职称等。

特别要注意对材料审查中发现的疑点,要在实地考察中加以证实。

第十六条、对企业拟报的质押物,要进行重点查验:

(一)、确认货物种类,如商品、产成品、半成品或原材料或零部件等状态或体态;

(二)、确认货物性质、性能、用途,工业用品、农业用品或消费品;

(三)、确认货物数量、质量。

1、生产日期、保质期、保修期;

2、货物的先进度、新旧度、可替代度及规格、型号和技术指标、环境要求等;

3、货物的市场行情,近几年的价格平稳度、最高价最低价价差额、价差比,查证当前市场价位与企业报价的价差比,衡量其真正的变现能力,详细测算填制《质物价格价值测算表》。

(四)、在质押物接押原则上应把握:

来源合法、标准清晰、性质稳定、便于监管、价格稳定、易于变现。

因此要:

优先接受基础原材料、战备物资、初级产品、重要的中间产品等大宗类型商品;

谨慎接受终端产品、技术含量高、更新换代快的产品,对可接受的品牌、型号、等级等进行动态筛选;

限制接受可替代性强、非标准化、价格波动大、变现渠道窄的商品及限制流通商品;

禁止接受国家明令违禁品及粗制滥造伪劣品。

(五)、对申请抵押的固定资产,要勘察坐落地朝向、层高、结构、面积、建筑等级、建设年限、用途、周围环境等。

第十七条、根据情况对押管模式、方法、措施的可行性予以考证,作出初步判断。

第十八条、考察完成要写出《抵质押项目考察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对重点、要点更要有理有据的阐述。

对押管的可行性和不可行性作出明确的判断,提出确定性的意见和理由。

第十九条、考察报告要由项目负责人、协办人共同研究编写、签署姓名,注明地点、日期。

自确定受理到考察报告完成一般要在3-5个工作日完成,确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了的,项目负责人要向本部经理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风险控制部经理收到考察报告及项目案卷后,要认真阅读、分析、做出专业推断。

材料不完整或存有疑点的,要求考察组补充、补证。

对材料完整并作出了收押业务推断的,要组织复审。

第五章复审与决策

第二十一条、项目的复审由风险控制部经理组织,考察组人员和风险控制部律师、会计师、技术师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复审主要考证以下问题:

(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

(二)、从法律角度加以审核、评估最坏状态出现后公司责任和经济赔损程度;

(三)、从财务会计角度测算最大赔付量和收益量;

(四)、从押物技术含量及先进性、淘汰速度等方面评估降值速度及保值期限。

必要时可以在问题提出后休会,各方面人员进行会下查证、测算,然后再复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复审完成后,填制《抵质押项目评审意见书》。

无论对项目一致通过还是一致不通过,还是意见分歧,都要报告总经理。

复审意见书及各方面人员的评估测算资料要整理入档,登入“档案资料目录表”。

复审工作应在风控部经理收到“考察报告”及案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在接到报告后,要召集评审委员会会议做最后的评审决议。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总经理担任,委员由各位副总经理、各部门经理担任。

总经理秘书列席会议作纪要记录。

项目负责人、律师、会计师、技术师可列席会议,以便在必要时说明情况,列席会议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项目数额巨大(超过仓押公司注册资金30%)的,或仓押时间长达一年以上的或情况特殊的,要报董事会作出终审决议,出据《仓押项目董事会决议书》,由董事长签发。

第二十六条、评审决议要在总经理接到项目报告后2-3日完成。

对决定接受抵质押的项目,要在总经理签署意见后交于风控部进行合同签订。

第六章合同签订

第二十七条、合同签订由风险控制部办理。

在接到总经理最后签署的《评审意见书》及项目案卷后,要准备合同文本,发出《同意(不予)抵质押意向书》,通知申请人会签时间并要求法人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风控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经办工作。

合同文本要根据申请人情况和抵质押物情况进行调整、修订,律师要做最后审核。

合同经办人要登入合同签订登记薄,填入合同编号。

第二十九条、风控部经理、律师、项目负责人,市场部经理,监保部经理参加合同签订座谈会。

要对合同所有条款与甲方达成一致,甲方提出修改的在不影响双方意愿的情况下可以修改。

但对涉及押物数量、质量、收费标准、比例、金额等问题,在没有总经理同意时不得有任何修改。

甲方应同意对质押物作“财产基本保险”并缴纳保费。

保险受益人应是金仓担保公司。

第三十条、合同签章。

在甲乙双方商定一致后,双方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章,并且双方法定代表人应同时到场签名。

合同签章后按合同约定金额开出《担保收费单》。

第三十一条、合同附则中应列明:

“本合同在由甲乙双方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名及甲方交付全额评审费、评估费、担保费后即可生效。

第七章仓押物的移送与监管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将质押物移送或移交质押后应称为出质人。

出质人对其交付押管的全部合格存货或质权证享有所有权。

出质人在以质押物担保向银行贷款后,银行为质押物的质权人。

任何情况下没有质权人的书面同意,押管方不得使质押物有任何转移、转让和损失。

第三十三条、质押物押仓的选择与确定。

押仓选择应以坚固性强、封闭性好、防潮、防雨、防晒、通风等功能齐全,并且码垛、吊装、机械通道、电子监控等现代化标准为佳。

能移入押管方标准仓库的应要求出质人将质押货物移入押管方指定仓库。

出质人仓库或寻找的第三方仓库合乎上述要求的为节俭费用,经考察合格也可在出质人仓库就地押管或移入第三方仓库押管,并另外签订《就地押管协议书》或《仓库租用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押管方实行仓中盘点、清单签署启保原则。

即质押物未运达指定或协定仓库内之前,一切费用、损失、损耗押管方概不负责,只有运达仓库内才实施盘点。

货物盘点中作好记录,盘点后列出《质押物品清单》,清单复制成一式三份后,由交货人、接货人、监交人签名盖章,甲乙方各存一份,交银行一份备案,这时质押担保职责启动,押管方实施监管。

第三十五条、质押物入库、清单签署后,监管保卫部开始实施监管保卫。

(一)、对质押物盘点、开列清单的监保部人员(一般二人)为该批货物的第一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要对货物的品种、包装、性能、码垛形态做到心中有数,并实行自己知道的明暗标记锁定,以便定期查验。

未经第一责任人二人同时在场,任何人不得搬动、翻动、挪动货物。

第一责任人二人的姓名,应明牌标识在责任货物码垛上。

仓库门锁采用连环锁,必须2把钥匙同时开锁才能开门,钥匙存放在内勤人员管理的保险柜中一把,第一责任人一把。

(二)、对仓库外围要划出明显的监管区,要有围墙或围网。

要24小时全天候的有人值岗,既要有门岗也要设流动岗。

要制定专门的安保安检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既要对监保人员加强思想作风教育培养,也要订出规范与奖罚制度(监保规范与奖惩制度由监保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仓区仓库建设。

仓区选择应道路畅通、远离居民,远离化工化学等易燃、易爆、易辐射企业;仓区建设要设施齐全,墙网坚固、视线清晰、水源充足,易于防火、防盗。

仓库建设应按机械化、电子信息化等现代化国家标准要求建设。

第三十七条、异地押管。

异地押管是在《就地押管协议书》或《仓库租用协议书》的基础上实施监管。

一般异地押管是独立仓库,周围环境界限清晰、安全性好,外围安保责任定给了仓主方。

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要有充分的预测和准备,要有应急措施。

要由思想好、作风正、有经验的监保员组成派驻小组进行实地监管。

要携带经公安批准使用的防护器械及照相、录像、电子监控、通讯等设备。

第三十八条、异地监管对第一责任人要求与本公司仓库监管相同。

第一责任人应为派驻监保组成员。

仓库采用连环锁,派驻组组长一把,第一责任人一把。

除正常入库检查、释货或遇紧急情况不开门会造成更大损失时打开库门,其他一律不得打开库门。

第三十九条、监保部对异地押管要根据货物情况、仓储情况和周围环境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批准。

要做到仓库的绝对可控,押物的绝对安全。

实施方案要一案一修订,切实可行、有效。

第八章核库、巡库

第四十条、核库。

核库是定期对库存押物进行检查核验。

第一责任人二人同时到现场,查看码放情况、明暗标记,必要时查核数量、型号、规格、批次等,与清单相核对。

核库要求部门经理主持进行。

核库后要填制《检查核对报告单》说明情况,第一责任人与部门经理签字,报分管副总经理知悉签字后入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核库一般分为旬核、半月核、月核三种,具体采取哪一种要视存货情况而定,并要写入押管方案,押管项目结束前不得更改核库时间。

第四十二条、巡库。

巡库就是定时的不间断的(不分昼夜)对库区进行巡逻式检查。

一般二人为一组。

30-60分钟巡一次,主要查看围墙、围网的完整情况,外围有无异常现象;查看库房门窗、墙壁、房顶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与处理。

巡库由库区值班人员完成,库区大、货物多时应加派人手。

库区值班岗可分为三班、昼夜循环值守。

要设立值班记录薄,每班都要对发现、发生的情况作详细记录,向下一班交接,提示下一班注意。

发现的危急情况、紧急情况要妥善处置并第一时间向部门经理报告。

监保部要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做出预案,一遇情况随时启动,所有人在接到报警信号后要立即按预案行动。

第九章核价保值

第四十三条、质押货物的价值及变现能力是质押担保业务的生命线。

风险控制部要设置价格管理岗,负责各类质押物的核价定值工作。

第四十四条、风险控制部要遵循公允原则调查质押物受信客户主要经营区域同期、同类、同型、同级商品的市场实际价格。

在质押物入库押管后,要建立对质押物的价格跟踪变异表,逐日监控在押质物的价格变化情况。

采集跌价区价格、涨价区价格,计算市场平均价格,并分析价格发展趋势。

第四十五条、依照谨慎原则,以市场最低价计算监控在押物的每日可变现总值,比较质押担保信贷值。

凡可变现总值跌至距信贷总值50%时,或跌价深度超过20%时,要列为重点监控,同时要填开《深度跌价报告表》,逐级签阅至总经理,由总经理进行决策处理。

第十章固产抵押、物权质押与知识产权质押

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抵押。

验证企业与银行借贷主合同后,企业申请以固定资产抵押担保,或按企业、银行、仓押三方协议实施抵押的,除了按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要求采集企业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外,要查验固定资产权属证明,考察核准并对其价值作出公允的评估。

由权属人作出无任何优先抵押权设置的保证。

对有固定资产共有人的,要由固定资产所有共有人作出同意抵押担保的声明。

在材料齐备后,由公司复审、终审,作出同意受理抵押的决定。

抵押担保额不得超过评估价的40%。

第四十七条、签订固定资产抵押担保合同。

合同签订按第六章的要求办理。

合同签订后要持抵押物权属证到有关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核对和抵押担保登记。

登记完成后向银行填发《抵押担保通知书》,银行放款。

然后整理归集担保项目所有资料入档立卷保管。

特别是固定资产权属证,要入保险柜存放,做到万无一失。

第四十八条、物权质押。

物权质押的范围一般包括仓单、货单、存单、国债、股权等。

验证银行与企业借款主合同后,企业申请物权质押担保的,或按企业、银行、仓押三方协议实施质押的,可按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要求采集企业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就质押物权单证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查证。

由部门单位出据《承诺保证书》。

承诺书注明的单证名称、编号、数量、品名、价格、面值等要与权证相符。

经公司复审、终审同意质押担保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单证面额的70%。

第四十九条、签订物权质押合同。

合同签订按第六章的要求办理。

合同签订后要向有关部门办理质押担保登记,登记后向银行填发《物权质押担保通知书》,银行放款。

然后整理归集项目所有资料入档立卷保管。

特别是物权证单,要入保险柜存放,做到万无一失。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质押。

知识产权质押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著作权等。

在验证企业或个人与银行借贷主合同后,企业或个人申请以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的,或按企业(申请人)、银行、仓押三方协议实施质押的,可按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要求采集企业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就提交质押的产权向有关部门查证,由有关部门出据《知识产权认证书》,由会计师按知识产权价值会计确认方法作出价值评估,由经济师、技术师就产权的社会需求,推广难易度、向生产力转化可行性、社会认可度作出评估。

对涉及作者个人的产权要调查了解作者履历、从业单位、行内名位、社会知名度及个人信誉等。

对产权的出版量、印刷量、订价及出版社出版合同等作采集分析,评估基本销量及总价值。

经公司复审、终审后同意质押担保的,担保额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30%。

第五十一条、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

合同签订按第六章的要求办理,合同签订后要向有关部门办理质押担保登记。

登记后向银行填发《知识产权质押担保通知书》,银行放款。

然后整理归集项目的所有资料入档立卷保管。

特别是知识产权证书,要入保险柜存放,作到万无一失。

第十一章业务收费

第五十二条、业务收费是金融仓储担保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一般应考虑抵质押货物的稳定性、体积、价值、抵质押时限等因素。

第五十三条、收费标准:

(一)、担保费:

(二)、监管费:

1.贷款金额的1.2%—2.0%

2、物权证押管:

贷款额的1%。

3、知识产权证押管。

贷款额20万以下的2.5%

20-50万的2%

50万以上的1.5%

(三)货物压仓费。

1、非金属物品:

占库200m2以下,每立方米每月1.5元;

占库200—500m2,每立方米每月1.3元;

占库500—1000m2,每立方米每月1.0元;

2、金属及金属制品。

每吨每月12元。

(四)、库内码垛费。

每立方米2元。

库内叉车作业。

5吨以下,每吨10元;

5-10吨,每吨8元;

10-20吨,每吨7元;

20-40吨,每吨6元;

50吨以上,每吨5元。

(五)、评估费。

1、货物评估价值100万元以下的部分,6‰

101万-1000万,2.5‰

1001万-5000万,0.8‰

5001万-1亿0.5‰

1亿元以上0.1‰

2、固定资产评估价值50万以下的,一次2500元;

51万-100万,一次5000元;

101万-500万,一次10000元;

501万-1000万,一次22000元;

1001元-1亿,一次52000元;

1亿元以上,加万分之一。

第五十四条、超期仓押监管费。

(一)、货物监管超期,按日加收原押管费的1%;

(二)、物权与知识产权证监管超期,按日加收原监管费的2%

第五十五条、交费时限。

(一)、评估费在对抵质押项目考察时收取。

(由考察人员带收据过去,收取带会交到财务部。

(二)、担保费、物权和知识产权单证仓押监管费在合同签订后交付,交费后合同生效。

(三)、仓押监管费、库内码垛费在货物入库后及时交付。

然后凭交款凭证领取《质押物品清单》。

(四)、超期仓押监管费。

1、货物监管超期在货物释放前交付。

货物被清偿处理的,从折价处理或拍、变卖收入中扣交。

2、物权和知识产权单证超期监管费在放还单证时交付,凭清偿证明和超期监管费付款单领取物权或知识产权单证。

第十二章代偿追偿

第五十五条、根据仓押担保合同或申请人、银行、仓押监管三方协议,凡仓押监管方为担保人的,在出质人未能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要求仓押担保方代偿。

在公司代偿后,按《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与出质人协商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优先清偿。

出质人不同意的,可在公司作出追偿决定后,向出质人发出《拍卖、变卖质押物通知书》,实施拍卖或变卖,以拍、变卖收入清偿代偿债务及应补监管超期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向出质人继续清偿。

第五十六条、以物权出质的出质人未能履行债务,造成担保方代偿的,代偿后按《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与出质人协商折价或拍卖、变卖物权,或者提取货物折价、拍卖或变卖,以折价收入或拍、变价收入清偿代偿债务及应补监管超期费用。

多余部分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向出质人继续清偿。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货单的兑现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不得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转让价款应提前向质权人清偿债务或提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七条、出质人以知识产权出质的,实际是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出质后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出质人以应收账款出质的,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转让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以固定资产抵押的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达成实现方式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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