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出单及核保实务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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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出单及核保实务doc

第一节填写投保单

确定保险方案后,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应协助投保人正确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

(一)工作流程

1.为了确保投保单的内容真实、可靠,在填写投保单前,业务人员应查验投保人所带证件。

2.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新保业务需要携带投保车辆行驶证、被保险人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3.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新保业务需要提供的单证:

投保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

4.约定驾驶人员时,需要提供约定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5.对于个别未上牌照的特种车、拖拉机、摩托车等,要求投保人提供购车发票或固定资产入帐凭证。

6.被保险人地址要尽量详细,对于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投保人常住地址,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

(二)投保单可采取以下方式填写

1.投保人亲自填写。

2.投保人口述,由我公司业务人员或代理人员填写后由投保人签字。

3.在未来公司将设立网上投保系统、触摸屏等投保工具,投保人利用此类工具,自助录入,打印后由投保人签字。

4.投保单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如有更改,投保人应在更正处签章。

5.投保人为“自然人”,不是由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时,或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由投保人出具“办理投保委托书”,载明“授权委托xxx以本投保人名义办理xxx车辆的所有投保事宜”。

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投保人为“自然人”时,由投保人签名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办理投保的经办人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办理投保委托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自然人时)及办理投保的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均要附贴在投保单背面。

“办理投保委托书”也可以直接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中注明代办人姓名的形式落实。

(三)填写投保单

1.投保人信息填写要求

1.1投保人(名称/姓名):

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个人姓名(与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

投保人名称一律填写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

1.2联系电话(投保人):

填写投保经办人的固定电话号码或者手机号码;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填写其常用联系电话。

2.被保险人信息填写标准

2.1被保险人(名称/姓名):

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被保险人是单位时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保险人是个人时为“自然人”。

2.2被保险人为法人时,必须如实、准确地填写完整的单位名称,不得使用简称。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2.3有些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如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也要如实、准确地填写完整的单位名称。

2.4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此项必须如实填写个人姓名(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

被保险人名称一律填写全称,必须完整、准确。

2.5行驶证车主:

指投保车辆的车辆行驶证上标注的车主名称,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名称与车辆行驶证车主名称一致。

对于被保险人与行驶证车主不一致的情况,应提供由行驶证车主出具的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与投保车辆关系的证明或契约。

2.6被保险人地址:

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自然人”时填写常住地址,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

2.7联系电话(被保险人):

填写被保险人常用的固定电话号码,或者手机号码。

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被保险人指定联系人的手机号码;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被保险人手机号码,严禁用代理人电话号码代替。

3.投保车辆信息填写标准

3.1号牌号码:

填写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号码,按照投保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录入。

除字母和数字外,一律不添加点、横杠、空格等符号。

如:

陕ACl234,WJ011234,使001234,号牌中所含的字母一律大写。

3.2发动机号:

是机动车辆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在汽车发动机缸体上打印的号码。

此栏可根据投保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完整填写。

3.3车架号:

是机动车辆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在车架上打印的号码。

此栏可根据投保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填写。

3.4厂牌型号:

投保车辆的厂牌名称和车辆型号,应与其《机动车行驶证》一致,《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厂牌型号不详细的,应在厂牌型号后注明具体型号。

进口车按商品检验单、国产车按合格证填写,应尽量写出具体配置说明,特别是同一型号多种配置;如:

华晨金杯SY6480A1B-(Q),金龙XMQ6118C1B,一汽大众宝来1.8T尊贵型。

3.5VIN码:

即车辆识别代号。

VIN码是表明车辆身份的代码。

VIN码由17位字符(包括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俗称十七位码。

有VIN码的车辆必须填写VIN码,无VIN码的车辆必须填写车架号。

3.6初次登记日期:

填写投保车辆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初次登记的日期,可参照《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填写。

如果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与初次登记日期不相符时,此栏要追溯到真正的初次登记日期填写,如果确实无法提供初次登记日期,则按“已使用年限”的起期填写。

3.7核定载客:

按投保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人数填写。

3.8核定载货质量:

按投保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货质量填写,单位:

千克(Kg),l吨(T)=1000干克(Kg)。

3.9排量/功率:

排量是指发动机各个气缸活塞从上止点移至下止点之间的工作容积总和。

排量的单位为升(L)或毫升(ML或CC),在投保单上统一换算为升(L)填写,换算公式为:

1000ML=lL,1000CC=lL。

如摩托车排为125CC的应填写0.125L。

拖拉机填写功率,功率的单位一般为千瓦(KW)或马力(HP),投保单上统一换算为千瓦(KW)填写,换算公式为lHP=0.75KW。

3.10车辆安全装置:

按投保时车辆安全配置实际情况选择,只可以选择一项。

卫星定位系统GPS归入防盗装置。

3.11车辆类型(A、B类):

3.11.1A类车辆指:

整车进口的一切机动车辆。

主要零配件由国外进口、国内组装的套牌车辆。

合资企业生产的16座以上(含16座)的客车。

外资、合资企业生产的摩托车。

3.11.2B类车辆指:

除A类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

3.11.3对于难以明确A类、B类车辆,承保时选择A类。

3.12车辆种类

3.12.1客车:

主要用来运送人员,运客能力主要以座位数来衡量的机动车辆。

客车的座位(包括驾驶员座位)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座位为准,不足标准座位的客车按同型号客车的标准座位计算。

3.12.2货车:

包括各种载货汽车、自卸车等。

3.12.3农用运输车:

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装置、中小吨位、中低速度,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辆,此类车辆行驶证由交警部门颁发,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等,但不包括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对于由农机部门颁发行驶证的此类车辆按照变形拖拉机承保。

3.12.4特种车:

又称专用车,是一种不同于上述任何汽车类型并具有特种结构,主要用于特殊用途的汽车,需根据车辆的具体用途选择特种车的种类。

具体分为四类:

特种车一:

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特种车二:

用于牵引、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等的各种轮式专用车辆;特种车三:

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的各种轮式专用车辆;特种车四:

集装箱拖头。

3.12.5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和收割机以及变形拖拉机。

3.12.6摩托车:

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3.12.7挂车:

指没有机动性能,需用机动车拖带的载重车、平板车、专用机械设备车、超长悬挂车等。

3.13新车购置价:

指保险合同签订时,合同签订地购置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无法确定车辆在合同签订时新车购置价的,以车辆购车发票票面金额的110%确定。

3.14行驶区域:

保险车辆的最大使用区域,可以选全国、省内和约定行驶区间。

3.15车辆使用性质:

根据车辆的具体使用情况选择其中一项,如果兼有两种使用性质的车辆,按照费率高的性质选择。

3.15.1家庭自用车:

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使用的机动车。

3.15.2机关自用车:

包括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公安、司法系统、卫生事业、体育事业、社会事业、教育事业、文化艺术业、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业等单位使用的机动车。

3.15.3企业自用车:

指除机关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使用的机动车。

3.15.4营运车:

指专门从事乘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的、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机动车,包括出租客运、公交客运、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租赁车辆、营业性货运车。

a.出租客运:

指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指定地点的、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出租车。

b.公交客运:

指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机动车。

c.公路客运:

指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机动车。

d.租赁:

指专门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以租用时间或租用里程计费、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机动车。

e.营业货运:

指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机动车。

f.旅游客运:

指专门运载游客的、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机动车。

3.16投保方式:

3.16.1上门直接投保:

投保人直接到本公司柜台投保。

3.16.2网上投保: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保的业务。

3.16.3电话投保:

投保人通过电话提出投保申请,保险人核保,并完成保单递送和保费结算而承揽的业务。

3.16.4兼业代理:

受本公司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代办业务的单位承揽的业务。

3.16.5专业代理:

通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代理公司承揽的业务。

3.16.6共保:

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指多个保险人共同承保一个标的;第二种是指多个保险人形成共保联盟,轮流承保一段时期内的车险业务,但每个保险标的只由一个保险人承保。

3.16.7直接展业:

本公司业务员直接承揽的业务。

3.16.8招标:

根据投保人发出的招标信息,公司制作投标计划,参与竞标时使用的一个系数,此处投保人招标包括招标、议标以及投保人为了节约保险成本而向多个保险人同时发出投保申请进行价格比较的一切行为。

3.17续保情况:

根据投保车辆连续投保情况选择。

3.18赔款记录:

根据投保车辆上年度发生赔案的次数如实选择。

3.19年均里程:

根据投保车辆自出厂到投保单填写时实际已行驶的总里程数与车辆车龄之间的比值如实选择。

一般情况下车辆已行驶总里程数为车辆里程表上显示的总里程数,如果车辆里程表有损坏或进行过调整、更换,其里程表上显示的总里程数与实际已行驶里程数不符的,应以车辆实际已行驶里程数为准。

3.20统保数量:

指一个单位在我公司统一投保的车辆数量。

3.21有无违章记录:

根据已经了解的保险车辆上年度有无违章情况选择。

3.22驾驶员信息填写规定

根据投保人意愿如实选择“不指定驾驶员”和“指定驾驶员”,并根据驾驶员上年违章情况,如实选择。

3.23投保事项填写规定

3.23.1投保险别:

根据投保人要求以及各险种的对应关系,由投保人选择确定。

3.23.2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根据投保车辆的具体情况,主要以投保人意愿为准确定。

3.23.3固定保费:

根据投保车辆使用性质、车型以及车辆A、B类分类,按照费率表中规定的固定保费填写。

3.23.4费率:

根据投保车辆使用性质、车型按照费率表中规定的保险费率填写。

3.23.5基准保费:

填写按照保险费计算方法确定的各投保险种相应的保险费,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3.23.6整期保费:

在基准保费基础上,经风险修正系数计算后所得的保险费。

3.23.7应交保费:

一年期保险的应交保费同整期保费,短期保险的应交保费为整期保费按短期费率计算所得的保险费。

3.24特别约定填写规定

特别约定:

对于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后,在此栏注明。

约定事项应清楚、简练,并写明违约和处理方法。

但特别约定内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

3.24.1新增设备约定:

新增设备指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设备和装置。

如投保人要求投保新增设备,需在特别约定中注明投保新增设备单价、数量、合计金额。

3.24.2投保车辆的实际已行驶总里程数与里程表所显示的里程数不相符时,需要在本栏注明里程表所显示的里程数。

3.24.3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如:

工程车的使用范围,承保挂车约定等。

3.24.4保险期限约定:

如保险责任的起期不在保险单签单次日零时之后,则须注明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期为准。

3.25投保人声明

3.25.1投保人签名,签章:

投保人对投保单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并对所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和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明白理解后须在“投保人签名,签章”处签名或签章。

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必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字;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必须加盖公章,投保人签章必须与投保人名称一致。

3.25.2投保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投保手续时,投保人应出具“办理投保委托书”,在“投保人(签章)”处填写“代办人xxx(姓名)代办",其代办人的姓名要与《授权委托书》上载明的被授权人姓名一致。

3.26审核情况栏填写要求

3.26.1验车信息:

指对投保车辆的验车结果,此处由验车人填写,要明确写明验车意见,对于验车时发现的投保车辆已有损失情况要特别写明,如:

“已验车,车辆状况完好”,“已验车,车身左前叶子板有划痕,附损失部分照片”等。

验车后验车人和业务经办人须对验车结果签字确认。

3.26.2核保人意见:

由保险公司核保人员填写。

核保人员审核投保单所填写内容,并对投保单录入内容与投保单填写内容进行核对,填写核保意见并签字。

不同意承保的,须注明原因。

可按以下表述:

“同意按投保单约定项目和条件承保,投保单录入内容与保单内容相符。

“不同意按投保单约定项目承保,原因:

第二节风险评估

承保前应根据现成的资料,评估承保车辆的风险状况,并在必要时实地查勘投保标的本身、以及车辆使用人或所有人的防灾措施、风险管理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主要工作有:

一、风险评估

(一)查明车辆实际使用人的行业性质。

(二)了解车辆使用特性,投保车辆用于不同的使用用途,具有不同的危险,因此要根据车辆实际用途,分析遭受主要风险的可能性。

(三)了解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防灾安全设施。

主要看被保险人是否设置有效的防灾设备,有无车辆固定停放地点,是否配置专职安全员等。

(四)了解投保车辆以往的损失情况。

一般从被保险人过去1-2年间的损失记录中可看出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管理情况,通过分析以往损失原因找出风险所在,建议被保险人改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或者修改承保条件。

(五)了解被保险人的道德情况。

特别是对信用度比较差的私营小型运输车队,或者经营状况差的营运车企业,弄清有否道德风险存在。

为防止道德风险发生,需要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

(六)在进行风险评估的过程中,如有必要则应进行验车验标。

二、验车实务

(一)应验车辆:

1.保险金额较高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车损险及其附加险。

2.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增保损失类险种。

3.盗抢险出险频率高的车辆承保盗抢险。

4.老旧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

5.稀有车型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

6.断保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车损险及其附加险。

7.核保人认为应该检验的车辆。

应验车辆和免验车辆类型应参照总、分公司当年的车险核保政策规定执行。

(二)免验车辆:

1.我公司续保的车辆。

2.与我公司签有正式代理协议的兼业代理人业务,如保险金额较小也属于免验车辆。

3.一次投保超过10台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车队。

4.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及所属附加险的车辆。

5.如需验类别和免验类别有冲突时,以免验类别为准。

证明保险车辆是否脱保可以凭车辆上年度保单原件或复印件或者保险卡确定。

(三)验车方法:

1.验车照片的拍摄

1.1应从车辆左前方和右后方各拍摄一张。

1.2能够反映出车辆外部的整体情况。

1.3对于车身上有损坏、或者玻璃有破损的部位要近距离拍摄并在验车人意见中注明。

2.VIN码或车架号的采集方法

2.1VIN码或车架号的采集可以使用拓印的方法也可以近距离拍摄照片,要求是能够清晰的明确分辨出号码的数字。

2.2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千克载货汽车的VIN码一般应位于仪表板上;也可能固定在车辆门铰链柱、门锁柱或与门锁柱接合的门边之一的柱子上,接近于驾驶人员座位的地方;大型客车、货车则可能在整车底盘等地方。

3.填写验车表

3.1按照验车表内容填写车辆基本信息、行驶证项目。

3.2将验车照片帖附于验车表上。

(四)验车要求:

1.验车、验证后,负责验车、验证的人员填写《验车表》并签字确认。

第一次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必须复印行驶证,对于个别未上牌照的特种车、拖拉机、摩托车等,复印购车发票或固定资产入帐凭证;第一次投保或加保车辆损失险或全车盗抢险或自燃损失险或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验车人员必须拓印发动机号或车架号并拍摄照片,拓印件及照片附贴于投保单背面。

2.对电话预约、网上投保等特殊业务,在未完成验车、验证工作前,可根据投保人提交的信息,先行出具保险单,但必须在保险单送达投保人时,完成验车、验证工作。

3.验车、验证结果与投保人提交信息不符时,应按照检验结果出具保险单或拒绝承保。

4.因验车、验证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负责验车、验证的业务人员或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风险评估之后,要填具风险情况问讯表或风险评估报告,随后才能厘订费率和确定承保条件。

第三节核保

审核同意按照投保单项目承保时,在投保单“复核意见”栏签字。

一、核保原则:

(一)手续完备:

投保单上要有投保人签章或签字、经办人签字、验车人验车单签字(如需要验车)。

(二)内容完整:

投保单上由投保人填写的内容必须完整。

(三)文字清楚:

投保单栏中未尽事项须在特别约定栏用文字说明,做到清楚明确。

投保单若有涂改,投保人须在涂改处签字。

(四)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确定合理:

严格根据投保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各类车辆折旧规定确定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五)条款选用准确:

根据被保险人单位性质、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种类,核对业务人员选用的条款是否准确。

(六)投保险种是否符合公司规定,如:

“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等子险必须在承保车损险基础上方可附加承保等。

(七)费率应用准确:

根据费率表查出各项主险和附加险保费,复核业务员所填投保单中的保费是否正确,风险修正系数使用是否正确。

(八)险种组合、各险种的保险金额(限额)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九)折旧率是否符合规定,实际价值是否确定合理。

(一十)续保保费调整、单车风险修正系数、车队费率浮动系数是否计算准确。

(一十一)短期保险时是否按照规定采用月费率。

(一十二)是否符合本公司的其他核保规定。

二、核保所需的资料

(一)对于权限内业务

1.投保单。

2.验车报告。

3.其他与保险项目有关的资料,如:

行驶证、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二)对于超权限业务

1.《车险超权限业务审批表》。

2.承保业务分析报告。

3.验车报告。

4.其他与保险项目有关的资料,如:

行驶证、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第四节签发保险单

出单前,保险人应对投保单加以审核。

核对投保人是否已按要求填写投保申请书,有无差错或漏填的地方,经核对无误后,正式出具保险单。

一、审核是否具备出单条件

(一)验证业务员身份;

(二)保单内各项目填写是否清楚、完全,投保人、经办业务员是否已签章;

(三)保费计算是否正确;

(四)必须资料(如验车有验车报告、照片等)是否齐备。

二、录入投保单信息、复核并上报核保

(一)投保单初审无误后,完整、准确地录入核心业务系统。

(二)复核录入信息,确认所有项目必须与投保单内容完全一致。

(三)对于代理业务允许进行系统补录,但补录时间不迟于签发保单后30天。

(四)复核确认录入信息正确后,提交核保。

三、缮制保险单

(一)根据业务员提供的经核保人员审核通过的投保单,在一个工作日内出具保单。

(二)出单人员录入投保资料时,要求保险单与投保单相应的内容一致,保单附表的内容亦与投保单附表的内容一致,不得变更。

(三)保单正、副本及抄件应一次性打印,正、副本内容一致,发票留存联金额必须与客户联一致。

(四)保单不得随意涂改,如有错误时,需经核保人签核并以批单形式批改。

(五)保单特别约定及批单正文须参照公司定义的标准格式。

(六)遇有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单,应在“分期付款”中录入次数及分期清单,或在特别约定栏内说明分期付款次数和每次应交保费。

(七)分期付款的业务,分期打印各期的保费发票,并分别注明为第几期、金额多少。

(八)不允许倒签出单日期,保险期限应自签单承保日的次日零时开始,不得从签单当日或签单日之前起保,但起保日期允许推后。

(九)保单与批单不得重复录入,要按电脑生成的投保单编号打印。

(一十)保单打印出来后由本机构核保人员复核签章,出单人员加盖公司业务专用章。

(一十一)作废、注销、退保的保单在右上角盖“作废”、“注销”、“退保”章,由出单人员按承保业务档案管理实务要求归档,不得自行销毁。

(一十二)严禁套打保单、发票。

(一十三)一次性出具多张一年期保单,不允许出具一单多年保单,发票也按照保单数量多张打印。

(一十四)特别约定项目多,保险单“特别约定”栏无法全部打印时,必须在“特别约定”栏中注明:

“详见特别约定附页”。

“特别约定附页”需另外打印附贴在保险单背面并加骑缝章。

(一十五)保险单打印错误,包括打印后需要重新修改、打印格式错位等,需要再次打印保险单时,必须将上一次打印时使用的监制单证收回,并对单证印刷流水号进行“作废”登记后,方可以再次打印新的保险单证。

四、单证清分

(一)保险正本、发票客户联、发票财务联移交财务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二)保单业务联、发票业务联留存业管部门,妥善保管,达到规定份数时装订归档。

(三)保险财务联、发票存根暂存业务部门,待达到规定份数时移交财务部单证管理员销号。

第五节特殊业务处理

一、续保管理

(一)制定续保管理办法

1.本节所称“续保”是指上年在本公司承保,今年依然在本公司承保的业务。

2.各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将续保率与业绩考核挂钩,同时应制定续保跟踪管理办法。

(二)续保工作要求

1.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兼职)负责续保业务的管理工作,每月初将下月应续保业务打印出“续保通知书”寄给(送至)被保险人(投保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电话、上门、短信、电邮等多种方式通知。

2.续保管理人员将每个经办人下月应续保业务打印“续保清单”,提交具体业务经办人跟踪续保。

3.对于续保业务,可以根据车牌号码或被保险人或保险单号码等通过业务处理系统调出上年承保情况,并根据车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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