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本专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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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本专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武汉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学院
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65%、25%。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位进行测评。
评奖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选奖学金。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有必修课不及格(含专业指定选修课程)的。
(五)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六)受到学院学工办通报批评2次(含2次)以上的。
第六条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
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能力、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
第七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基本素质的测评由测评小组(由班导师、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
下同)评议计分,报学院(或直属系,下同)审核;课程学习成绩和实践与创新能力两部分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经测评小组评议核查后报学院审核。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甲等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丙等奖学金,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10%、15%,奖金分别为每人每年人民币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九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社会责任感强;思想积极上进,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能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关心集体,爱护,热心公益;热爱劳动,讲究卫生,勤俭节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守信。
评奖年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评选年度内必修课程及专业指定选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成绩优良;应当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的,考试成绩合格以上。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努力提升综合素质;自觉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体育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应当参加军训的,军训合格。
(五)综合测评优良,课程学习成绩测评项目原则上位于本测评单位的前50%。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
第十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十一条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五方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20分,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A1)。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3.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二)个人品德修养(A2)。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三)学习态度状况(A3)。
1.学风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治学精神;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2.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
(四)组织纪律观念(A4)。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令行禁止。
2.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审批不在校外住宿。
(五)身心健康素质(A5)。
1.有健康的体魄,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认真参加并完成军训任务。
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基本素质测评时,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根据以下有关情况进行,扣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方面: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经查实,减20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政治学习、班团会和其他集体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以学工办、学生会、班级团支部通报批评为准。
(二)个人品德修养方面:
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4分/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3分/次;所在寝室在学院组织的寝室卫生评比中不合格(或差)的,减2分/次,以学工办、学生会通报批评为准。
(三)学习态度状况方面:
无故旷课减2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减1分/次;违反学习纪律、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查实,减1分/次;考试舞弊者,经查实,减20分。
(四)组织纪律观念方面:
此项针对学生行为违纪方面减分。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减20分;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15分/次;记过处分减10分/次;严重警告处分减7分/次;警告处分减5分/次;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减3分/次;打架斗殴、参与赌博、酗酒、观看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行为的,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行为(如使用大功率电器等)的,经查实,减2分/次,以学校文件以及学工办通报批评为准。
(五)身心健康素质方面:
体育达标成绩不合格,减8分;应参加军训而未完成军训任务的,减6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学院(系)组织课外体育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以学工办、学生会通报批评为准。
第十三条基本素质测评由测评小组评议并评分后,报学院审核。
基本素质五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F1),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Ai表示各项测评内容评分值。
第三章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四条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以及辅修课程的学习和所取得考核的成绩。
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分和50分。
第十五条课程学习成绩测评采用必修课程、选修课程、辅修课程分别测评计分的方法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一)必修课程、专业指选课程成绩
其中,X1i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必修课、专业指选课的成绩,Y1i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m为纳入测评的必修课总门数。
(二)选修课程、辅修课程成绩
其中,X2j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选修课、辅修课的成绩,Y2j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n为纳入测评的选修课、辅修课总门数。
(三)必修课成绩及专业指定选修课成绩纳入B1进行评分;选修课成绩和辅修课成绩纳入B2进行评分,但总门数不得超过8门,学生有超过8门选修课和辅修课成绩的,可选成绩较好的8门课程计入评分。
(四)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分(记作F2):
F2=B1+B2
第四章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第十六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学科与文体竞赛、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参与评分所涉及的项目均为评选年度内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
(一)出版著作(C1)。
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表一加分。
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本项累加计分不超过15分,出版著作由学院认定。
表一出版著作评分
独(合)著
主(参)编
10万字以上
10万字以下
10万字以上
5—10万字以上
1—5万字以上
1万字以下
学术著作
15
3—10
10
7
4
3
文学、艺术等著作
12
2—8
8
5
3
2
(二)发表学术论文及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C2)。
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合法刊物和媒体(网络媒体除外)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按表二加分。
所有论文或作品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不同论文或作品按篇数累加计分,同一论文或作品被转载的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或作品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译苗》上发表文章,每篇以2分计,合作者1分/人。
(译苗成员上限3分),《外院人》上发表文章500字以上者计1分,少于500字计0.5分(记者团成员加分上限为3分),
校级刊物上发表文章每篇加1分,加分上限为3分(由评委会审定)。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刊物级别和作品由学院认定。
表二1.发表学术论文评分
SCI、SSCI、EI、ISTP论文
国家权威期刊
国家核心期刊
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出版的学术论文集
合法的内部学术刊物
15
12
8
5
3
1
2.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
国家级权威报刊或新闻媒体
省级重要报刊
或新闻媒体
其它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地方新闻媒体,学校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报刊
学校主办的其它报刊或媒体
学院主办的
内部刊物
4—5
2—3
1—2
0.5—1
0—0.5
(三)科技发明(C3)。
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发明专利的,或大学生科研项目结题经学校评定的,按表三加分。
不同发明或不同大学生科研项目可累加计分。
发明专利或大学生科研项目前二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表三科技发明评分
国家发明专利
大学生科研项目(国家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10
7
5
3
(四)学科与文体竞赛(C4)。
参加学科竞赛和文体竞赛获奖和未获奖的,按表四加分。
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项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所参加竞赛须由学院(系)及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由学生组织及民间组织等主办的竞赛活动不纳入加分范畴。
所有参加竞赛以证书或相关部门证明为准,参加比赛加分项目不超过3个。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表四学科与文体竞赛评分
名次
获奖等级
国际竞赛
全国竞赛
省部(市)级竞赛
校级竞赛
院级竞赛
1
一
12
10
7
5
2
2—4
二
10
8
5
4
1.5
5—8
三
8
6
4
3
1
优秀奖
5
4
3
2
0.5—1
参加比赛
3
2
1.5
1
0.5
(五)社会活动与社会工作(C5)。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1.对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按表五1加分;受到学院(系)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种学生组织、协会、社团、网站所设奖项)级别需由相应学校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
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加计分。
院级通报表扬视级别而定,院团委、学工办通报表扬1分/次,学生会通报表扬0.5分/次,以所公示的通报表扬为准。
表五1.社会活动评分
国家级
省部(市)级
校级
院级
标兵级
普通级
标兵级
普通级
标兵级
普通级
先进集体
负责人
10
7
7
5
5
3
1
成员
5
4
4
3
2
1
0.5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8
7
6
5
4
3
1
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获奖
7
5
3
1
2.担任学生干部的按表五2加分。
担任学生干部且所有职务表现良好方可按规定加分,任期不满一学期不计分,满一学期但不满一学年计分减半。
兼任多项职务的,按最高职务计分,不累加计分。
校级学生会及社团等组织职务加分参照院级标准加分,院级学生会及社团等组织职务加分以院团委所发文件为准,院级社团成员名单以社团联合会公示名单为准。
所有加分评委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权酌情增减。
表五2.外语学院社会工作评分说明
学生党支部
学生党总支
书记:
10分副书记:
8分委员:
7分
年级党支部
书记:
7分委员:
5分
分团委、
学生会
主席团
分团委副书记:
10分学生会主席:
10分副主席:
8分
部门
部长:
7分副部长:
5分干事:
3分
社团联合会
会长(部长级):
7分
副部长:
5分干事:
3分
记者团
团长、主编:
7分
责编:
5分记者:
3分
学生社团
中文辩论队
队长:
6分总教练:
6分副队长:
4分
合唱团
团长:
6分副团长:
4分声部长:
4分
舞蹈队,曲艺社,服饰队
队长(社长):
6分
副队长(副社长):
4分
《译苗》杂志社
主编:
6分副主编:
4分
美编:
4分编辑:
3分
院级球队
队长:
6分副队长:
4分
其他社团
会长:
6分副会长及部长:
4分
所有社团干事:
0—2分(由社团主管部长参考平日工作情况进行评分)
班级
班长/支书
0—5分
班委/支委
0—3分
寝室长
0—2分
班级评分由班级评审委员会组织全班非干部(1/2以上方为有效)无记名打分取平均分,院评委会最终核定)
3.该年度积极申请与顺利完成诚信考场工作的班级,按表五3加分:
表五3:
诚信考场班级评分
申请成功班级
参与申请班级
主要学生干部
2
1
其他学生干部
1.5
0.5
成员
1
0.5
(六)外语水平与计算机水平(C6)。
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优秀或者六级考试合格及优秀证书者,按表六加分。
取得国家计算机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按表七加分。
英法德日俄专业水平测试、翻译水平测试及英语专业四级口语考试中:
合格加1分,良好加1.5分,优秀加2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表六:
外语水平评分
CET-4级优秀
CET-6级通过
CET-6级优秀
英语口语考试合格
2
2
3
2
表七:
计算机水平评分
一(初)级
二(中)级
三(高)级
取得水平考试证书
1
2
3
取得程序员考试证书
2
3
4
第十六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分(记作F3),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Ci表示各测评项目评分值。
第五章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七条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是基本素质总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得分、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F=F1×10%+F2×65%+F3×25%
第十八条测评结果经学院审核后,应在本测评单位内进行公示。
在公示期内,若有学生提出异议,学院应在一周内核查并做出裁决。
第十九条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评选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评选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之一;
(四)审批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的申请等学生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之一;
(五)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武汉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学院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