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手册ZY01.docx
《安全生产管理手册ZY0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手册ZY01.docx(9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生产管理手册ZY01
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手册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公司相关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手册。
第1.0.2条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本质安全的基本思想;推行以人为本,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目标管理;充分发挥全体职工的主动性,依靠科技进步,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努力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大力整治事故隐患,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1.0.3条认真执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共同与建设、设计、监理三家单位一起齐抓共管,与有关行业部门通力协作。
在公司内形成一个领导重视,部门协作,层层负责,人人把关,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新局面。
第1.0.4条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双基”(基层、基础)工作,切实履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第一责任,有效地控制安全生产风险;牢固地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把安全工作作为施工生产的永恒主题,做到“安全第一”的定位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能变;主管领导抓安全不能变;党政工团大家齐抓共管不能变的“三个不变”思想。
第1.0.5条本《手册》为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最高安全管理文件,其支持性文件包括:
安全管理认证体系文件、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作业指导书等。
本《手册》适用于公司在生产和服务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第1.0.6条术语
1、安全生产:
指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
2、危险源: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危险源可以是一次事故、一种环境、一种状态的载体,也可以是可能产生不期望后果的人或物或活动。
3、建设工程危险源:
临时地安装、使用(停用)和拆除危险性的分部分项工程、临时建筑及其他危险根源或状态或行为。
就是指“危险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的临时建筑及其他参观、检查状态或行为”。
是客观存在的支护设施、使用设施或其它功能设施,也可能是一种活动或工序。
本文简称为“危险源”。
建设工程危险源的分类按其特性划分大小,分为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源和一般危险源三类。
3.1重大危险源:
危险源的特性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根源或状态或行为。
就是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临时建筑及其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危险根源、状态或行为”。
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3.2较大危险源:
具体就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临时建筑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危险根源、状态或行为”。
可能导致较大事故发生或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危险源。
3.3一般危险源:
具体就是指“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非危险性较大的临时建筑及其他非危险性较大的危险根源、状态或行为”。
可能导致一般事故发生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危险源。
4、危险源辨识:
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5、风险:
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严重性的组合。
6、风险评价:
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估,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包括: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其他。
包括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预应力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还必须经专家论证。
8、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指未达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9、临时用电工程:
施工现场为了工程的建设从外电线路连接或自行发电到施工现场作业点的用电系统。
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未达到的则应单独编制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10、危险和有害因素:
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
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等四类。
在方案编制阶段,危险和有害因素与潜在事故构成因果关系。
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
重大危险和有害因素和一般危险和有害因素。
10.1重大危险和有害因素:
造成危险源是重大风险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10.2一般危险和有害因素:
造成危险源是一般风险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11、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主要是指客观存在的不符合事实,与“不符合”的概念相同。
在实施阶段,事故隐患与潜在事故构成因果关系。
在生产安全中,事故隐患分为:
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
11.1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这类隐患可具体理解为:
施工过程中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或执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存在较大偏差,或发生了严重的抱怨或后果,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导致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不期望的结果发生,只有通过停工或局部停工整改才能消除。
这类隐患在工作中不容易出现,习惯称呼为重大安全隐患。
11.2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这类隐患可具体理解为:
施工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存在较小偏差,或发生了一定限度的报怨或后果,或虽是重大事故隐患但可不停工整改,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会导致事故或不期望的结果发生。
这类隐患属于习惯性的隐患,在工作中很容易出现,习惯称呼为一般安全隐患。
12、安全控制措施:
针对危险源制定或采取预防事故发生的管理/技术措施。
包括采取:
●消除——改变设计消除或降低危险源等级。
一般通过改变设计来实现。
●替代——用低危害物质替代或降低危险源等级。
一般通过改变施工方法来实现。
●工程控制措施——控制物的因素,防止设备、设施、附件、防护等存在缺陷,控制噪声、振动、运动物等。
一般通过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安全技术规范来实现。
●标志、警告/管理控制措施(安全标志、标识、警告、报警、安全规程、检修、作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许可、安全交底、培训、应急预案等)。
一般通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措施(方案)来实现。
●个体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
一般通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措施(方案)来实现
13、危险源控制措施编制计划:
针对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源采取或制定控制措施。
包括:
危险源概况及危险源清单、要求、采取的控制措施、负责的机构或人员和完成时限。
14、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其对象是唯一的。
本文简称为“专项方案”。
15、安全技术措施:
针对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或在施工技术方案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16、安全管理措施:
针对广泛已辨识的危险源的潜在事故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单独编制的安全管理措施文件。
如:
“潜在事故防治管理措施”等。
其对象是广泛的,一般由实施单位的上级单位编制,当需要时可引用或纳入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管理方案的内容中。
17、安全管理方案:
针对已辨识的危险源的潜在事故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单独编制的实施性的安全管理措施文件。
内容包括:
概况(易发生的危险源及事故部位、工序或形式分析、要求、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管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执行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其对象是具体的,由实施单位编制,在实践中可引用或纳入已编制的“***防治管理措施”。
18、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针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单独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整改)措施文件。
其对象是具体的。
内容包括: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9、环境管理措施:
针对广泛已辨识的污染源的潜在环境影响的重要环境因素单独编制的环境管理措施文件。
如: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措施”等。
其对象是广泛的,一般由实施单位的上级单位编制,当需要时可引用或纳入到环境管理方案的内容中。
20、环境管理方案:
针对已辨识的污染源的潜在环境影响的重要环境因素单独编制的实施性的环境管理措施文件。
内容包括:
概况(易发生的污染源及潜在影响分析、要求、有害因素分析);管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执行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环境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其对象是具体的,由实施单位编制,在实践中可引用或纳入已编制的“***防治管理措施”。
21、五到位:
针对重大事故隐患编制的治理方案的内容,包括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方面的内容。
22、三定:
针对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定人、定时间和定措施。
23、五同时:
领导要把施工生产和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24、三无:
指无分包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安全管理或技术措施。
25、三违:
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26、四防:
防高处坠落、防施工坍塌、防机械(起重)伤害、防触电。
27、三落实:
落实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农民工安全培训。
28、三不伤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9、四口:
施工现场因施工需要而产生的,导致人和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各种洞口的简称,包括:
通道口、预留洞(坑、井)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
30、五临边:
阳台周边、屋面周边、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通道两侧边、卸料平台外侧边。
31、临边作业:
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的高处作业。
32、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3、特种作业:
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34、安全防护用具:
在生活及施工生产过程中保护人员免受伤害的防护用具。
包括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器产品、架设机具等。
35、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包括:
35.1头部护具类:
安全帽、工作帽等。
35.2眼、面部防护类:
护目镜、防护罩(分防冲击型、防腐型、防辐射型)等。
35.3听觉、耳部防护类:
耳塞、耳罩、防噪声帽等。
35.4手部防护类:
防腐蚀、防化学药品手套,绝缘手套,搬运手套,防火防烫手套、电焊手套等。
35.5足部防护类:
绝缘鞋、保护足趾安全鞋、防滑鞋、防油鞋、防静电鞋等。
35.6呼吸器官防护类;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
35.7防护服类:
防护服、防烫服、防静电服、防酸碱服等。
35.8防坠落类:
安全带、安全绳等。
35.9防雨、防寒服装及专用标志服装、一般工作服。
36、三宝:
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
37、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8、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公布,在“建筑起重机械”界定范围内的有,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流动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缆索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等。
39、普通施工机具:
在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生产的单一用途的机械设备、机械、器材等。
如:
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振捣棒、桩工机械等。
40、“十不吊”:
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歪拉斜挂不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吊;散物捆绑不牢或容器盛装过满不吊;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不吊;地下埋置物不吊;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吊;现场光线昏暗看不清场地、吊物起落点不吊;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间无保护措施不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41、“十不焊”:
不是焊工不焊;要害部位和重要场所不焊;不了解周围情况不焊;不了解焊接物内部情况不焊;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不焊;用可燃材料作保温隔音的部位不焊;密闭或有压力的容器管道不焊;焊接部位旁有易燃易爆品不焊;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作业不焊;禁火区内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焊。
42、事件:
发生或可能发生与工作有关的健康损害或人身伤害(无论严重程度),或者死亡的情况。
43、事故:
是一种发生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死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事故是事件中的一种。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将企业工伤事故分为20类: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
在事故发生后,事故原因与事故构成因果关系。
44、易发事故:
指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起重)伤害、坍塌和触电6种,占建筑工程总事故的95%。
也称为通用性易发事故。
45、项目易发事故:
包括易发事故在内的,以及项目经理部根据辨识认为完全可能会发生事故的总和。
46、轻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47、重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48、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9、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0、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四不放过:
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5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获得上岗资格证书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并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以下简称“专职安全员”。
54、相关方:
与公司的业绩或成就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团体。
如: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同一现场与建设单位有合同的施工单位、中介机构、供方、政府管理部门、银行、工会、合作伙伴等。
55、安全生产标准化: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建设。
56、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与工程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规定、相关方规定、承包合同、承诺、标准规范等。
当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使用难以界定时,则必须经过适用性评审。
这里指涉及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第二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第一节合法主体
第2.1.1条根据《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等的规定,明确公司合法主体。
第2.1.2条公司必须具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2.1.3条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必须按规定进行年审合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输延期手续。
第2.1.4条公司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安全生产颁发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三年。
第2.1.5条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过公司的资质范围和能力。
第2.1.6条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安全生产许不得违规转让、出租。
第2.1.7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1.8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要求如下:
资质类别
资质等级
主要负责人
数量
项目负责人
数量
安全员
数量
特种作业人员
数量
房屋建筑
工程
一级
3
12
4
30
二级
3
12
4
15
三级
2
10
4
5
市政公用
工程
一级
3
12
4
24
二级
3
10
4
10
三级
2
8
4
5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2.2.1条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的规定,建立公司各级管理机构。
第2.2.2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安全生产会员会、主管部门、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体系。
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各自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管理体系。
公司以生产管理为主线,实行把施工生产和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的“五同时”管理,在职能管理实行安全系统和生产系统分离管理。
第2.2.3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公司设置安全生产部,并设置经理1名,由公司行政文件予以明确。
公司安全生产部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安全员。
第2.2.4条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机构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二)市政工程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或建筑工程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可不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专职安全员的配备不少于1人。
(三)市政工程在5000万~1亿元的工程或建筑工程在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宜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专职安全员的配备不少于2人。
(四)市政工程在1亿元以上的工程或建筑工程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专职安全员的配备不少于3人,且应按相应专业配备。
(五)专职安全员由公司在成立项目经理部时,同时任命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等岗位,专职安全员也可以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委派。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程序上报给安全生产部。
第2.2.5条施工班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专(兼)职安全员宜由项目经理部确认。
第三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
第2.3.1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的依据
(一)公司与上级单位签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责任书
(二)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三)公司自己的需求
第2.3.2条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如下(不限于):
(一)杜绝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杜绝生产安全责任性无死亡较大事故;因工重伤频率控制在0.5‰以内;负伤频率控制在10‰以内;
(二)杜绝环境污染事故;杜绝职业病发生;
(三)安全生产现状评价达到B级;
(四)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诚信评价在80分以上。
第2.3.3条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如下(不限于):
(一)否决指标:
杜绝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杜绝生产安全责任性无死亡较大事故;杜绝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加分指标:
当项目有通报表扬、良好记录、安全文明工地等可以在管理指标以外另加分。
(三)减分指标:
当项目有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非责任事故、安全月报表不符合等应在管理指标以外另减分。
(四)管理指标:
1、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及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
2、项目安全文件控制符合要求;
3、配备或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4、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5、对分包单位、相关方的安全管理符合要求;
6、执行企业标识规定,开展现场阶段标准化评价;
7、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符合要求;
8、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符合要求;
9、作业持证上岗、安全教育培训与班组活动符合要求;
10、危险源的识别与控制符合要求;
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控制符合要求;
12、设备运行控制符合要求;
13、临时建筑控制符合要求;
14、危险作业、危险场所、防护用品和安全警示标志控制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