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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标准

798包缝全自动控制箱检测规范

1:

外观、结构检测

1.1外观、结构检测标准:

1.1.1产品附件与备件符合说明书或装箱清单规定

1.1.2产品外壳及零部件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划伤、裂痕、变形。

1.1.3表面镀层不应有气泡、龟裂、脱落、锈蚀。

1.1.4铭牌、线路板和面板的标志应清晰、正确。

1.2:

外观、结构检测方法

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或装箱单逐项清点数检测,目测判定其外观及结构符合上述1.1标准。

2:

连接线检测

2.1:

连接线检测标准:

2.1.1所有永久连接缆线(电源线、电机导线和数据线)应无破损、插头与缆线口连接应牢固可靠、封口处胶体饱满

2.1.2电源线、电机导线在压线罩压紧后可承受拉力应不小于60N,数据线拉了应不小于30N。

2.2连接线检测方法:

2.2.1插头与线缆连接,用手感、目测判定,符合2.1.1标准。

2.2.2线拉力用测力计测量,符合2.1.2标准。

3:

安全性能检测

3.1安全性能检测标准

3.1.1绝缘检测:

动力电源对地端之间的绝缘电阻测试范围:

550V,≥1.0MΩ。

3.1.2耐压强度检测:

动力电源与保护接地端之间能承受工频交流电源压1500V持续3S而无闪络、击穿;同时泄漏电流≯10mA。

3.1.3接地检测:

测试电流25A,接地电阻≤200mΩ。

3.1.4直流耐压检测:

测试范围1200V,0μA至2000μA,时间3.0S。

3.1.5泄漏检测:

产品的任一电源进线端的泄漏电流测试范围230V,10μA至30000μA,时间2.0S。

3.1.6启动:

测试范围187V,0.00A至10.00A,时间1.2S。

3.1.7堵转保护:

电机发生堵转5S内,产品应自动进入保护状态并报相应代码E7。

3.2安全性能检测方法:

3.2.1根据3.1.1——3.1.6标准范围用安全性能综合测试仪行进行逐个测试。

3.2.2堵转保护检测方法:

在不影响缝纫机性能下,外力固定机头手轮,开启脚踏板开关,用秒表计取产品进入保护时间,符合3.1.7的要求。

4:

可靠性测试

4.1可靠性测试标准

4.1.1模式测试标准:

将电控箱打开自动跑合功能,进行10S跑合测试系统应正常运行无高温、死机等不良现象。

4.1.2振动测试标准:

振动试验后,产品不应有机械变形

4.1.3噪声测试标准:

产品高、低速运行应稳定可靠,无异常杂声。

4.1.4转速精度:

产品转速精度高速应不大于±1%、中速应不大于±2%、低速应不大于±5%。

4.1.5电源适应性:

电源电压按表5范围变化,产屏应正常工作。

4.1.6加速时间:

产品从零到最高转速的90%以上时,加速时间应不大于500ms。

4.1.7减速时间:

产品在最高转速降为零时,减速时间不大于500ms。

4.2可靠性测试方法:

(在额定电压~220V条件下)

4.2.1测试时将控制系统装在模拟测试台上,按试验缝纫机最高转速的70%,转0.5S、停0.5S进行快速启停运作10S,目测判定符合4.1.1标准要求。

4.2.2按GB/T16439-1996中5.21的规定进行。

4.2.3产品按正常使用方式安装在缝纫机上,接通电源,脚踏板控制低速、高速运转,异常杂声耳听判断符合4.1.3标准要求。

4.2.4转速精度测试方法:

产品通电后,分别设置高速、中速、低速,用测速表测量,按公式⑴计算。

公式⑴:

转速精度(%)=(转速给定值-实际测速度值)/速度给定值*100%

4.2.5电源适应性测试方法:

产品和缝纫机按正常使用要求安装,用2kW以上的调压器,电源电压按表1,从额定值开始上升(或下降),最大电压或最小电压分别各运行10min,目测判定。

(1)电源适应性

电压/V

额定电压/V

电压/V

187

220

242

4.2.6加速时间:

产品和缝纫机按正常使用要求安装,示波器记录向前踏动脚踏板至电机稳定在最高转速的90%时波形,读取示波器上的时间值,符合4.1.6标准。

4.2.7减速时间:

产品和缝纫机按正常使用要求安装,示波器记录向前踏动脚踏板至电机稳定在最高转速的0时波形,读取示波器上的时间值,符合4.1.7标准。

5:

功能测试

5.1控制功能检测标准

5.1.1开机停针位:

产品应正确控制通电后的开机上停针位。

5.1.2针位选择:

产品应正确控制过程中停车的上或下针位选择。

注:

此要求可跟据参数调节。

5.1.3停针精度:

剪线后上停针位精度应为±2°,下停针位精度应为±2°。

5.1.4脚踏板控制:

产品应正确控制或向后踏时进行启停、高低速度运转、抬压脚或剪线。

5.1.5抬压脚:

产品应正确控制前抬、后抬、前后抬压脚、关闭功能。

5.1.6剪线:

产品应正确控制前剪线、后剪线、前后剪线、关闭功能。

5.1.7剪线吸风(后吸风)模式:

产品应正确控制前剪线吸气、后剪线吸气、前后剪线吸气、关闭功能。

5.1.8前吸风模式:

产品应正确控制着连续吸风、前吸风与后吸风同步吸风、关闭功能。

5.1.9手动剪线、LED控制:

按下手动剪线按钮,产品应正确完成剪线动作;调节操作面板上LED灯控制按钮可以调节灯亮度。

5.1.10通讯:

控制箱与操作板应报正常通讯信号(NO),在操作时应正常显示操作内容及开关机重启不应出现白屏、通讯异常(NC)等现象。

5.2功能测试检测方法(在额定电压~220V、包缝机头正常运行条件下)

5.2.1开机停针测试方法:

产品控制缝纫机机针处于上、中位置时接通电源,测试5次,目测判定符合5.1.1要求

5.2.2针位选择测试方法:

产品设定停针位或下停针位,控制缝纫机缝纫时任意停车,测试5次,目测判定应符合5.1.2要求

5.2.3停针精度测试:

缝纫机机头靠近手轮处标记一条上停针位线,对应在手轮一侧粘贴经过细分的标尺条,标尺刻度以“上停针位置线”为零点,左右细分角度至10°(分辨率为1°),分别设置系统转速为低速、中速、高速,每个转速测试10次,取10次中最大差值。

(下停针测试同上停针)目测计算符合5.1.3要求。

5.2.4脚踏板控制测试:

产品控制缝纫机向前或向后踩踏脚踏板各5次,目测判定应符合5.1.4要求。

5.2.5抬压脚测试:

产品控制缝纫机进入前抬、后抬、前后抬压脚、关闭模式各测试5次,目测判定符合5.2.5要求。

5.2.6剪线测试:

产品控制缝纫机进入剪线、后剪线、前后剪线、关闭模式各测试5次,目测判定符合5.1.6要求。

5.2.7剪线吸风测试:

产品控制缝纫机进入前剪线吸气、后剪线吸气、前后剪线吸气、关闭模式各测试10次目测判定符合5.1.7要求。

5.2.8前吸风测试:

产品控制缝纫机进入连续吸风、前吸风与后吸风同步吸风、关闭模式各测试10次目测符合5.1.8要求。

5.2.9手动剪线测试、LED灯控制测试:

产品控制缝纫机,按下手动剪线按钮完成剪线动作作,调节操作面板上LED灯控制按钮可以调节灯亮度;各测试5次目测符合5.1.9要求。

5.2.10通讯测试:

产品控制缝纫机,关掉电源重启、安住P键或其他按键进关机重启测试20次,符合5.1.10要求。

6:

配件检测

6.1配件检测标准

发射管与接收管正通讯指示灯均不亮、在中间有布料经过应相应指示灯亮,布料过完了之后指示灯会相应灭了;将抬压脚装到位不会有故障代码显示,报警指示灯不会亮(注:

安全开关要求可跟据参数调节进行打开与关闭)。

6.2配件检测方法:

用相机等红外线检测仪观察发射管是否有红外线发出。

将产品控制缝纫机是目测法观察通讯指示灯各测试5次是否符合6.1标准。

7:

检验规则

7.1出厂条件

出厂产品必须经产品制造单位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合格证。

7.2控制功能

控制功能应全部合格。

7.3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出厂检验

产品交货时,收货方可按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验收。

7.3.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需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应进行型式检验。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一年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的差异时;

——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4检验方式分类:

7.4.1全数检验:

对一批产品中的所有产品逐个进行检验,做出合格与否的判定。

7.4.2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是根据抽样方案,从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一部分产品,按产品图样、工艺、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做出该批产品合格与否的判定。

 

7.5不合格分类、检验分类、检验方式分类

不合格分类、检验分类、检验方式分类见表2

表2不合格分类、检验分类、检验方式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不合格分类

检验分类

检验方式分类

A

B

C

出厂

型式

全检

抽检

1

附件

1.1.1

1.2

2

外观质量

1.1.2

1.1.3

1.1.4

3

连接线标准

2.1.1

2.2.1

2.1.2

2.2.2

4

绝缘检测

3.1.1

3.2.1

5

耐压强度检测

3.1.2

3.2.1

6

直流耐压检测

3.1.3

3.2.1

7

泄漏检测

3.1.4

3.2.1

8

启动检测

3.1.5

3.2.1

9

堵转保护

3.1.6

3.2.6

10

模式检测

4.1.1

4.2.1

11

振动检测

4.1.2

4.2.2

12

噪声检测

4.1.3

4.2.3

13

转速精度

4.1.4

4.2.4

14

电源适应性

4.1.5

4.2.5

15

加速时间

4.1.6

4.2.6

16

减速时间

4.1.7

4.2.7

17

开机停针位

5.1.1

5.2.1

18

针位选择

5.1.2

5.2.2

19

停针精度

5.1.3

5.2.3

20

脚踏板控制

5.1.4

5.2.4

21

抬压脚

5.1.5

5.2.5

22

剪线

5.1.6

5.2.6

23

剪线吸风

5.1.7

5.2.7

24

前吸风

5.1.8

5.2.8

25

手动剪线、LED控制

5.1.9

5.2.9

26

通讯控制

5.1.10

5.2.10

27

配件检测

6.1

6.2

7.6出厂检验规则

7.6.1样本的抽取

样本应从提交的检查批中随机抽取。

7.6.2抽样方案

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见表3

 

表3出厂检验抽样方案

检验水平

S-2

抽样方案

正常检验一次抽样

不合格类别

A

B

C

样本单位检验项目

11

4

8

接收质量限(AQL)

2.5

15

40

批量

样本量字码

样本量

Ac

Re

Ac

Re

Ac

Re

2~25

A

2

2

3

26~150

B

3

1

2

3

4

151~1200

C

5

0

1

2

3

5

6

1201~3500

D

8

1

3

4

7

8

注1:

样本单位为每套伺服系统。

注2:

A类的Ac、Re以不合格品计,B、C类的Ac、Re以不合格数计。

注3:

表中箭头的使用方法见CB/T2828.1-2003中的10.3。

7.6.3批的可接收判定

根据样本检查的结果,若在样本中发现的A类的不合格品数和B、C类的不合格数,分别小于对应的接收数(Ac),则判该检查批是可接收的。

若在样本中发现的A类的不合格品数和B、C类的不合格数,分别大于等于对应的接收数(Re),则判该检查批是不可接收的。

7.6.4不接收批的处置

不接收批的处置应按CB/T2828.1-2003中的7.2规定执行。

7.6.5不接收批的再提交

不接收批的再提交应按GB/T2828.1-2003中的7.2规定执行。

7.7型式检验规则

7.7.1样本的抽取

样本应从本周期制造的并经检验合格的某个批或若干批中随机抽取,并要保证所得到的样本能代表本周的制造技术水平。

7.7.2抽样方案

型式检验的一次抽样方案见表4。

7.7.3型式检验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

根据样本检查的结果,若在样本中发现的A类的不合格品数和B、C类的不合格数,分别小于对应的接收数(Ac),则判该型式检查合格。

若在样本中发现的A类的不合格品数和B、C类的不合格数,分别大于等于对应的接收数(Re),则判该型式检查批是不合格。

7.7.4型式检验后的处置

型式检验后的处置按GB/T2829-2002中5.12的规定执行。

表(4)型式检验抽样方案

判别水平

抽样方案

一次抽样

不合格分类

A

B

C

样本单位检验项目

12

7

11

不合格质量水平(RQL)

50

120

300

样本量

Ac

Re

Ac

Re

Ac

Re

3

0

1

2

3

7

8

注1:

样本单位以每套伺服系统。

注2:

A类的Ac、Re以不合格品计,B、C类的Ac、Re以不合格数计。

8基本参数

名称

指标值

最小值

额定值

最大值

输入参数

电压/V

187

220

242

工作频率/Hz

50

输出参数

额定功率

按设计规格

工作气候条件

环境温度/℃

0~40

相对湿度/%

5~85(不凝霜)

大气压强/KPa

86~106

电机参数

电机转速(r/min)

100~7000

输入功率/W

400~800

输出参数

剪线电磁铁(气动)

输出电压/V

24d.c.~36d.c.

输出电流/A

≥2.5

维持时间/ms

≥100

前吸风电磁铁(气动)

输出电压/V

24d.c.~36d.c.

输出电流/A

≥2.5

维持时间/s

≥10

剪线吸风电磁铁(气动)

输出电压/V

24d.c.~36d.c.

输出电流/A

≥2.5

维持时间/ms

≥100

抬压脚电磁铁(气动)

输出电压/V

24d.c.~36d.c.

输出电流/A

≥2.5

维持时间/s

≥10

 

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标志

产品在明显部位应有铭牌标记,并确保在整个使用期内不脱落。

9.2包装

包装箱内应有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

产品说明书及其他有关的随机文件,应符合GB/T9969-2008的规定。

9.3运输

产品应能以任何交通工具运输,长途运输时不应装在敞篷的车厢,中途转运不应存放在露天仓库。

运输过程中不应和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一起装运,不应经受雨、雪、和液体物质的淋洗与机械损坏。

9.4贮存

储存产品的仓库环境温度应为-20℃~55℃,相对湿度20%~80%,仓库内不应有有害气体、易燃、易爆品及腐蚀性的物品,无强烈的机械振动、冲击和强磁场作用。

产品应垫离地面至少10cm,距离墙壁、冷源、热源、窗口或空气入口至少50cm。

贮存期应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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