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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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试行.docx

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模板

一、适用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举办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中医诊所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备案。

备注:

不适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医疗技术及服务围详见附件1。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中医诊所备案

事项代码:

310000000-SP-R500729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办理机构名称:

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权限:

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辖区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二)办理容

中医诊所的备案、变更、注销。

(三)办理对象

符合中医诊所备案适用围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备案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详见附件2);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详见附件3)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六、备案数量

无备案数量限制。

七、备案材料

(一)形式标准

1.备案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信息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备案材料容完整、清楚,无涂改,备案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备案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备案信息表应加盖公章或签章。

5.备案材料按本指南备案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二)备案提交材料目录

1.中医诊所备案提交材料表: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要求

1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原件

3

(1)表格可从各区**下载,详见附件4。

(2)中医诊所命名应符合要求;

(3)《信息表》说明第十二条所提到的《中医医疗技术手册》,其参考目录(暂行)详见附件5;

(4)其中一份由备案人(备案机构)留存。

2

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明

原件/复印件

1

(1)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正反面复印件;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其主要负责人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法人机构聘任任命书及复印件,并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

(3)个人举办的,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3

主要负责人的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

原件/复印件

1

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的《医师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其中具有《中医(专长)医师书》个人,需同时满足《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医(专长)医师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执业。

中医(专长)医师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4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明、执业件

原件/复印件

1

根据《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所填报的名录,提供与之相对应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有效件和执业件的复印件。

5

诊所设备清单

原件

1

详见附件6,医疗器械名称应与注册证名称一致

6

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原件

1

详见附件7

7

消防应急预案

原件

1

详见附件7

8

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原件

详见附件8,至少包含必备规章制度

9

诊所房屋布局图及说明

原件

1

详见附件9

10

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明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1

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

11

中医诊所备案有关事项告知书

原件

2

详见附件10,被告知人需签字确认,1份留存,1份交备案人

备注:

1、按照国家“先照后证”的要求,请备案人先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

2、根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区卫计委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现场核查容见附件11。

2.中医诊所备案事项变动提交材料表: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要求

1

中医诊所备案事项变动信息表

原件

1

(1)表中变更事项按实际情况填写;

(2)备案人承诺所有材料真实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本表一式两份,备案机关盖章签字确认后,留备案人一份,一份备案机关存档。

详见附件12

2

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明

原件/复印件

1

变更主要负责人时提供:

正反面复印件,法人机构聘任任命书及复印件

3

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

原件/复印件

1

变更主要负责人时提供

4

诊所设备清单

原件

1

详见附件6(涉及整体搬迁时需提供)

5

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原件

1

详见附件7(涉及整体搬迁时需提供)

6

消防应急预案

原件

1

详见附件7(涉及整体搬迁时需提供)

7

诊所房屋布局说明

原件

1

详见附件9(涉及整体搬迁时需提供)

8

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明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1

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

备注:

1、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2、涉及《中医诊所备案证》登记事项变动的,须提供变动所需相关材料并更换《中医诊所备案证》。

3.中医诊所备案注销报告材料表: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要求

1

中医诊所注销备案报告书

原件

1

详见附件13,表格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

2

《中医诊所备案证》

原件

1

3

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明

原件

/复印件

1

(1)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主要负责人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法人机构聘任任命书复印件;

(3)个人举办的,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4

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明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1

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

(三)备案文书名称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见附件4

《中医诊所备案事项变动信息表》见附件12

《中医诊所注销备案报告书》见附件13

八、备案期限

(一)受理(补正)期限

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

(二)备案办理期限

1.备案:

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当场办结。

2.变更:

材料齐全且符合变更要求的,当场办结。

3.停业(歇业)、注销:

材料齐全且符合变更要求的,当场办结。

九、备案证件

《中医诊所备案证》(容完整,加盖专用章)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一、备案人权利和义务

(一)备案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备案人有权要求公示本备案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备案格式文书等;

2.备案人提出的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备案的平等权利;

3.备案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要求备案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等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备案人对该项备案的实施,享有述、申辩等权利;

5.备案中,经办人员存在违纪情况的,备案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备案人认为备案部门实施备案侵犯备案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备案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备案人应当按照该备案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备案文本的规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备案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容的真实性负责;

2.备案部门依法对备案人的备案事项进行审核时,备案人应当如实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备案人取得备案后,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4.备案人取得备案后,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

十二、材料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接收地址:

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行政服务中心)

(2)网上及信函接收

(二)接收时间

上午:

8:

30-11:

30

下午:

1:

00-5:

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行政服务中心)

(二)咨询

9

(三)网上咨询

(四)电子咨询

(五)信函咨询

接收部门名称:

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通讯地址:

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行政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

201700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地址:

青浦区华科路550弄3号楼401室

(二)投诉

(三)电子投诉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通讯地址:

青浦区华科路550弄3号楼401室

邮政编码:

201700

十五、办理方式

备案申请→受理→审核→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

十六、决定公开

自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将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青浦区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公开。

附件目录

附件1:

不适用诊所备案管理的医疗技术及服务围

附件2: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附件3:

中医诊所命名规则

附件4: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附件5:

中医医疗技术手册目录

附件6:

中医诊所设备清单

附件7:

XX中医诊所基本情况说明

附件8:

中医诊所管理参考规章制度清单

附件9:

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及说明

附件10:

中医诊所备案有关事项告知单

附件11:

中医诊所(备案制)现场核查容提示

附件12:

中医诊所备案事项变动信息表

附件13:

中医诊所注销备案报告书

 

附件1

不适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医疗技术及服务围

(1)西医西药

(2)中药注射剂

(3)穴位注射

(4)中医微创类技术

(5)有创类的手术疗法

(6)急诊等不适宜中医诊所提供服务的诊疗科目

(7)其他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中医疗法和技术

 

附件2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医类别《医师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身体健康;

2.具有《中医(专长)医师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二)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房屋相对独立;

(二)诊疗区域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

(三)至少设置候诊区、就诊区;

(四)面积满足功能需要,并应当根据开展的诊疗围不同具备下列条件:

1.开展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调剂服务的,服务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2.开展中医非药物疗法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治疗室。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脉枕、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

四、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附件3

中医诊所命名规则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的命名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中医诊所命名规则

1、中医诊所的名称组成

中医诊所的名称由+识别名称+中医诊所组成。

中医诊所的识别名称包括以下容:

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2、中医诊所命名一般原则

1)中医诊所命名应当准确、规、合理;

2)名称必须名副其实,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不得擅自增加、更改;

3)中医诊所的识别名称可合并使用,准确核定,不得核定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名称;

4)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各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5)对同一设置主体举办的连锁品牌中医诊所,可加冠统一品牌的名称。

3、中医诊所不得使用的名称

1)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2)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3)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4)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5)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6)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围的名称;

7)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一般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

8)本市已核准的现有医疗机构识别名称;(可通过“医疗服务信息便民查询系统”(http:

/)查询本市现有医疗机构名称)

9)以谐音、形容词、组合词等形式模仿本市已经核准的现有医疗机构识别名称;

10)本市已经注销但未满3年的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识别名称(转制医疗机构除外);

11)未得到授权的本市著名品牌名号;

12)未得到授权的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界的寺、观、教堂名称等;

13)男子、女子;

14)其他法律禁止的名称。

二、冠名核准权限及程序

中医诊所冠名核准与核发中医诊所备案证由区卫生计生委一并审核。

市卫生计生委在收到区卫生计生委报送的中医诊所备案信息后,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有权纠正区卫生计生委已经核准备案的不适宜的中医诊所名称。

三、中医诊所名称的争议处理

1)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备案机关申请相同的中医诊所名称,备案机关依照备案在先原则处理。

属于同一天备案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2)两个以上中医诊所因已经备案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备案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

附件4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编号:

诊所名称

1.(请提供3个备用名)

2.

3.

诊所地址

法人名称

(个人举办不填写此项)

法人资质证明编号(个人举办不填写此项)

法定代表人

(个人举办不填写此项)

姓名

联系

主要负责人

姓名

联系

医师编码

医师执业证编码

执业类别

执业围

其他医师

(可另附页)

姓名

执业类别

执业围

执业证书编码

药学人员

(选填,可另附页)

姓名

专业

执业证书编码

(或其他资质证书编码)

护理人员

(选填,可另附页)

姓名

专业

执业证书编码

医技人员

(选填,可另附页)

姓名

专业

执业证书编码

(或其他资质证书编码)

诊所房屋平面

布局图(可另附页)

诊所设备清单

(可另附页)

所有制形式

国有□集体□股份□私有□其它□

经营性质

营利性□非营利性□

诊疗围

诊疗科目

中医(专长)医师执业围

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技术除外)

备案人签字

(盖章)

本机构(人)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和所附材料真实、有效。

备案人(盖章)签字:

年月日

委托办理人签字

签字:

年月日

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备案机关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月日

注:

1、本表格一式三份。

一份由申请人(申请机构)留存,一份由备案的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

2、执业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人员填写,没有的填写无。

3、个人举办的诊所,涉及法人机构事项不需要填写。

说明

信息表是拟举办中医诊所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之一,个人或法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均需填写此表。

一、编号

编号与《中医诊所备案证》上的编码一致。

参照原卫生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22位)。

其中,备案编号中反映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的代码(4位)新增编码为D218。

原有的D212代码作为审批管理的中医(综合)诊所的代码。

二、具体填写项目说明

(一)诊所名称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

(二)诊所地址

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

(三)法人名称

举办诊所的法人机构法人证书标识的名称。

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四)法人资质证明编号

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和行业组织登记证书等。

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五)法定代表人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人机构法定代表人。

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六)主要负责人

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填写举办人。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法人机构任命(聘任)的诊所负责人,并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

(七)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

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并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的平面布局图。

(八)诊所设备清单

诊所配备的所有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应和医疗器械注册证名称一致。

(九)所有制形式

1.个人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为私人所有制;

2.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按照法人机构所有制形式(国有、集体、股份、私有等)确定。

(十)经营性质

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十一)诊疗围

1.诊所仅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诊疗围按照1994年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备案诊疗科目。

2.诊所仅配备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医师,诊疗围按照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确定的执业围进行备案,包括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证围。

3.诊所同时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和中医(专长)医师,诊疗围应同时备案诊疗科目和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围。

(十二)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

指按照《中医医疗技术手册》中的技术名称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围中确定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证围进行填写。

不得备案和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技术。

(十三)备案人签字

个人举办诊所的,由诊所主要负责人签字。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由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十四)委托办理人签字

诊所备案非诊所主要负责人办理,而是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委托人须亲笔签名。

(十五)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1.备案机关盖章:

可以是中医药主管部门公章,也可以是备案专用章。

2.审核人指受理备案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的具体工作人员。

附件5

《中医医疗技术手册》(暂行)

 

一、针刺类技术

1.毫针技术2.头针技术3.耳针技术4.腹针技术

5.眼针技术6.手针技术7.腕踝针技术8.三棱针技术

9.皮针技术10.火针技术11.皮肤针(梅花针)12.芒针技术

13.鍉针技术14.埋线疗法15.平衡针技术16.醒脑开窍技术

17.靳三针疗技术18.电针技术19.贺氏三通技术20.浮针技术

二、推拿类技术

1.皮部经筋推拿技术2.脏腑推拿技术3.关节运动推拿技术

4.关节调整推拿技术5.经穴推拿技术6.导引技术

7.小儿推拿技术8.器物辅助推拿技术9.膏摩技术

三、刮痧类技术

1.刮痧技术2.撮痧技术3.放痧技术

四、拔罐类技术

1.拔罐(留罐、闪罐、走罐)技术2.药罐技术

3.刺络拔罐技术4.针罐技术

五、灸类技术

1.麦粒灸技术2.隔物灸技术3.悬灸技术4.三伏天灸技术

5.温针灸技术6.热敏灸技术7.雷火灸技术

六、敷熨熏浴类技术

1.穴位敷贴技术2.中药热熨敷技术3.中药冷敷技术

4.中药湿敷技术5.中药熏蒸技术6.中药泡洗技术7.中药淋洗技术

七、骨伤类技术

1.理筋技术2.脱位整复技术3.骨折整复技术4.夹板固定技术

5.石膏固定技术6.骨外固定支架技术7.牵引技术8.练功康复技术

八、气功类技术

1.五禽戏2.六字诀3.易筋经4.八段锦

5.五行掌6.保健功7.站桩功8.回春功

9.放松功10.养功11.强壮功12.真气运行法

13.新气功疗法14.养气健目功15.龟息养生功

九、其他类技术

1.脐疗法2.揉抓排乳技术

注:

1、以上目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疗技术目录(2013普及版)》

2、对其中涉及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风险和隐患的,未纳入备案的中医诊疗技术围。

 

附件6

中医诊所设备清单

设备名称

数量

配置日期

型号

许可证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附件7

XX中医诊所基本情况说明

(模板)

一、中医诊所与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中医诊所所在地位于详细地址。

(具体容应包含诊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二、中医诊所开设公示情况

中医诊所开设前,应自行在开办地显著位置公示中医诊所的拟申报名称、详细地址、类别、诊疗围、诊疗技术、联系方式等备案信息。

公示情况报告容应包含公示期限、公示地点、公示容、样、公示结果。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中医诊所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中医诊所污水、污物处理方案,重点包括具备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分类收集点)和污水处理设施标示说明,并提供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

四、中医诊所消防应急预案

应明确消防责任人、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使用、紧急逃生途径等。

 

附件8

中医诊所管理参考规章制度清单

中医诊所必备规章制度:

1、门诊工作制度

2、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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