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工作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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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工作程序
武汉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工作程序
为适应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需要,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随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工作程序》及其它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1、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植物繁殖材料(包括贸易、生产、来料加工、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自用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及监管。
本程序所称植物繁殖材料是指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的统称,指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茎、块根、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含转基因植物)等。
2、直接从湖北口岸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工作程序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全过程包括隔离检疫圃备案及审核、报检审核、现场检疫、实验室检测、生长期检疫、结果评定及出证、信息反馈等环节。
2.1隔离检疫圃备案及审核
引进植物繁殖材料的单位须在货物入圃前30日向武汉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其隔离条件、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管理措施等材料。
认真填写《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地方检疫圃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有关要求建立隔离检疫圃。
武汉海关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并作出是否给予备案的决定。
申请成为国家或专业的隔离检疫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2、报检审单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武汉海关报检。
报检时需提交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附有省级以上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单》和贸易合同等单证。
如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或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需提交海关总署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3、现场检疫
2.3.1检查
2.3.1.1进境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后,检疫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检疫,核对货物的品种、数量、批号、唛头标记、原产地与申报是否相符。
检查包装外部、铺垫材料及运输工具等有无土壤、害虫及杂草籽等。
并按批号或品种仟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验。
2.3.1.2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以货物批号为单位,无批号的以品种为单位。
高风险的全部检查,中、低风险的按其总量的5-20%随机抽取,如有需要,可加大抽检比例。
2.3.2仟样
高风险的或全部货物不足一份样品量的植物繁殖材料全部送实验室检验。
其它的按下列要求仟取样品,如有必要可适当增加仟样比例。
每份样品的仟样点不少于5个,随机仟取。
2.3.2.1种子:
2.2.2.1.1一般包装
10千克以下取1份;11-100千克取2份;101-500千克取3份;501-1000千克取4份;1001-2000千克取5份;2001-5000千克取6份;5001-10000千克取7份;10001-100000千克,每增加5000千克增取1份样品;不足5000千克的余量,计取1份样品。
每份样品的重量:
大粒种子,如玉米、花生、大豆等---2.5千克;中粒种子,如麦类、甜菜、绿豆等---2.0千克;小粒种子,如黑麦草、谷子、白菜等---1.5千克;其它细小或轻质种子,如烟草等---1.0千克。
2.3.2.1.2小包装
100袋(听)以下取1份;101-500袋(听)取2份;501-1000袋(听)取3份;1001-5000袋(听)取4份;5001-10000袋(听)取5份;10001以上每增加5000袋(听)增取1份。
不足5000袋(听)的余量计取1份样品。
2.3.2.2整株植物、砧木、茎干:
50株(枝)以下取1份;51-200株(枝)取2份;201-1000株(枝)取3份;1001-5000株(枝)取4份;5001株(枝)以上每增加5000株(枝)增取1份样品,不足5000株(枝)的余量计取1份样品。
每份样品为5株(枝)。
2.3.2.3鳞球茎、块根、块茎:
500粒以下取1份;501-2000粒取2份;2001-5000粒取3份;5001-10000粒取4份;10001粒以上每增加10000粒增取1份样品。
不足10000粒的余量计取1份样品。
每份样品为20粒。
2.3.2.4接穗、芽条类:
100条(芽)以下取1份;101-500条(芽)取2份;501-2000条(芽)取3份;2001-5000条(芽)取4份;5001条(芽)以上每增加5000条(芽)增取1份样品。
不足5000条(芽)的余量计取1份样品。
每份样品为10条(芽)。
2.3.2.5试管苗类
100支(瓶)以下取1份;101-500支(瓶)取2份;501-1000支(瓶)取3份;1001-5000支(瓶)取4份;5001-10000支(瓶)取5份;10001以上每增加5000支9(瓶)增取1份样品。
不足5000支(瓶)的余量计取1份样品。
每份样品为5支(瓶)。
2.4、实验室检验
现场查出的需进一步检验、鉴定的材料如:
害虫、病瘿、病株、病叶等,一起随样品送技术中心或其他专业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检验。
检验的项目以《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单》中订明的要求为主。
2.5、生长期检疫
2.5.1需进入地方隔离检疫圃进行隔离检疫的进境繁殖材料,按照《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种植管理要求》(附件2)及隔离种植计划进行种植。
根据目标有害生物生物学特性确定生长期检疫的时间和次数,采取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生长期检疫,采取可疑茎、叶在实验室进行鉴定。
检查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5-20%。
2.5.2多年生或木本植物每点检查不少于5株;一年生或草本植物每点检查不少于50株或5平方米范围内生长的植物。
2.5.3进行病害检疫的,要采集室内检验样品,除重点检查采集的样品外,每个随机检查点至少采集一份随机样品。
2.5.4做好每次生长期检疫的原始记录,隔离检疫结束后,根据历次检疫的结果,出具隔离检疫报告。
2.5.5需送国家或专业隔离检疫圃隔离种植的,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执行。
2.6、结果评定及出证
2.6.1如果引进植物繁殖材料的单位报检时不能提供由省级以上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单》或由海关总署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则不接受报检。
2.6.2在现场检疫、实验室或生长期检疫过程中发现土壤、危险性有害生物、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和备忘录中订明的禁止传带的有害生物,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超过有关规定,但有有效处理方法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处理后经检疫合格的,准许进境;如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或无法除害的,禁止进境,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格式9-5)。
2.7信息反馈
在检疫过程中发现审批单中明确禁止携带的有害生物及其它危险性有害生物时,及时向审批单位进行信息反馈。
3、从其它口岸进境的进境繁殖材料的检疫工作程序:
包括隔离检疫圃备案及审核、签发调入函、生长期检疫监管、结果评定等环节。
3.1隔离检疫圃备案及审核(具体要求同2.1)
3.2签发调入函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或进境时,向武汉海关申请签发调入函,同时提交由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检疫审批单或由海关总署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在出具的调入函中须注明货物的种类、数量及相应的审批单编号。
3.3生长期检疫监管
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需进入隔离检疫圃进行隔离种植,生长期间武汉海关对其进行检疫及监管。
3.4结果评定
引进植物繁殖材料的单位必须向入境口岸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武汉海关根据口岸海关的检验检疫结果,结合生长期的检疫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同2.6一致)。
4、武汉海关负责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地方隔离圃的备案、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及监管、结果评定、出证及信息反馈,并负责对本程序进行解释。
(各隶属海关、办事处做好辖区内隔离种植的进境繁殖材料的检疫监管工作。
)
5、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工作如果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
1、《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地方隔离检疫圃备案申请表》
2、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种植的管理要求
3、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工作流程图
附件1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地方隔离
检疫圃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
责任人
申请日期
武汉海关印制
申请须知
申请建立地方隔离检疫圃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表一式两份(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隔离检疫圃全景照片及平面图
3.提交隔离条件(是否具有天然隔离条件,如河流、山川、周围没有农田等或者场地四周有围栏或其他保护性措施)、设施(温室及网室等)、仪器设备(用于防疫)、人员(农事操作人员资料及专职植保员资料)、管理措施等资料(较为系统的隔离检疫的工作程序和制度,维护隔离圃环境的卫生保障措施,有疫情封锁和扑灭的应急措施,感染材料的安全保存措施等)。
隔离圃名称
隔离圃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植保员
姓名
职称
电话
建圃时间
存放仓库面积
隔离圃面积
水源有无污染
主要隔离设施
天然隔离条件
温室
网室
护栏
排水渠
其他
主要防疫设备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运行状况
保证上述填报的各项内容真实无讹。
本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在获得备案编号后,自愿接受海关监督,保证遵守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验检疫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积极配合海关做好本隔离检疫圃的隔离检疫工作。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隔离圃考核情况
考核人:
年月日
审核意见
□同意备案
□不同意备案
审核人:
年月日
备注
备案编号:
附件2
进境繁殖材料隔离种植的管理要求
1、引进植物繁殖材料的单位在进行隔离种植时,要保证严格按照武汉海关的要求进行,接受武汉海关对进境繁殖材料的全过程监管,同时需提交保证接受检疫监管的函;
2、有专用仓库存放需隔离种植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并有专人负责;
3、在隔离检疫期间妥善保管隔离植物繁殖材料,未经武汉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将正在进行隔离检疫的植物繁殖材料调离、处理或作它用;
4、不准将与检疫无关的植物种植在隔离场地内;
5、配备植保人员负责联络、病虫防治及疫情监测,并做好详细的记录;
6、隔离圃内有专人负责设备维护、田间调查及农事活动,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隔离场地;
7、在完成隔离检疫后,应当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残体作无害化处理;
8、专职植保员须定期向武汉海关报告隔离检疫情况,如发现疫情,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防疫措施。
附件3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工作流程图
进境繁殖材料
建立检疫隔离圃及备案
出具检验检疫证明
向审批单位反馈
检疫结果综合评定
隔离种植及检疫
实验室检疫
向口岸关反馈
检疫结果综合评定
隔离种植及检疫
口岸关检验检疫
出具调入函
现场检疫
湖北口岸进境
其它口岸进境
办理进境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