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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卫民族中学学校章程

 

中学学校章程

(试行)

 

花垣县吉卫民族中学

二○○九年五月

 

中学学校章程

(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创建设施好、质量高、师资优的民主、和谐、令人向往的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学管理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名称、性质和办学目标

第二条学校名称:

花垣县吉卫民族中学。

创立于1968年。

学制3年。

校址:

花垣县吉卫镇吉卫村

第三条学校性质:

公办。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

学校精神:

坚韧、扎实、高洁。

办学理念:

树人。

校训:

笃真、求实。

校风:

团结务实、创新进取。

教风:

敬业爱生、精研高效。

学风:

文明守纪、勤奋向上。

第五条学校培养目标:

面向21世纪,面向全体学生,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把学生培养成思想高远、情趣高尚、身体健康、会学习、能创造、有个性,具有现代意识、国际意识的高素质人才。

学校近期目标是:

以《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为纲,积极实施教育现代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构筑学校发展的新优势;以教育思想现代化为先导,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学校远期目标是:

“高标准、严要求”创建“教学有特点,学生有特长,学校有特色”的、具有较高教育质量和社会声誉的市级先进学校。

第三章入学与学籍管理

第六条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招收当年应届小学毕业生入学,教学班学额不超过50人。

第七条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报学校批准后,可准其休学。

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

复学时学校可据据实际学习程度征求本人及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的年级。

第八条对家庭贫困生的学生可以实行救助,对学习优秀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奖励。

第九条学校无差生,不留级制。

对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X)年级考核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和家长申请,在学校批准后,可以跳级。

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进行。

第十条学校按市教育局统一要求建立电子学生学籍,按学期记载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情况。

学生受到学校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

学生毕业离校后,学生档案由原校保存备查。

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纪律制度。

第四章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由花垣县教育局主管,设校长1人,副校长2人,下设教导处、后勤总务处、政教处、教科室、团委办公室。

各处室设主任、干事若干名,各自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内部管理体制为核心的制度改革:

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

校长有下列权力: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

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校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

学校财务在县教育局(财政局)领导下,由结算中心统一管理,校长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有权增添一般教学设备,报请相关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四)在县教育局的指导、监督下,多方筹集教育资金,接受地方社会各界的教育捐赠,规范捐赠行为。

第十三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实施素质教育,开齐、上足、上好各门学科。

(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五)加强总务后勤管理,坚持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七)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第十四条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在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上充分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

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

根据花垣县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及改革方案、素质教育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副校长职责权限:

(一)主动、积极协助校长工作,当好参谋。

(二)具体分管教育、教学、教科研工作,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三)加强对教导处、保卫室的领导,指导教导处、保卫室工作。

(四)组织德育工作的常规管理。

制订和实施各项德育常规。

(五)加强班集体建设的研究,进行优秀班集体的评定和考核。

(六)积极开展政治思想工作,了解教职工的思想动态,收集教职工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向校长汇报。

(七)拓宽德育实施途径,办好“家长学校”。

(八)负责学校文化建设,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学生社团活动。

(九)负责教师的学历进修,协助校长做好教师的年度考核和职改工作。

(十)完成校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教导主任职责权限:

(一)在校长室领导下,全面主持教务处工作。

(二)制订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总结教学方面的经验并加以推广。

(三)制订教学工作方面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检查考核制度,负责教学工作的期中抽测和期终检测工作。

(四)组织、指导、审查各年级教育活动计划,各教研组教学教研计划,组织全校教育教学研究和经验交流,组织检测,审批试题及质量分析,领导和指导教研组工作。

(五)组织好教师的教育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安排教师的教学业务培训,组织教学汇报会。

(六)关心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安排好学生社团活动,组织好学生的竞赛活动。

(七)组织好备课、听课、评课工作,负责指导各科教研组工作,审查教学计划,组织好教研活动。

协助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学校各室的管理工作。

负责教育教学的管理和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校师生的教科书及各种资料的征订工作。

(九)安排好教师的任课工作,负责全校的排课、调课及其它教学事宜。

第十九条政教处主任职责权限:

(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宣传、执行中央和上级公安机关、安全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协助校领导组织开展全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负责校内一般政治、经济、刑事案件的侦破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和安全部门做好重大案件和安全事故的侦破和调查工作。

(三)负责并保证学校领导和教职工、学生良好的工作、学习秩序,对于无理取闹、干扰和破坏教学和工作秩序的人进行劝阻和制止。

调解和处理各类治安问题。

(四)协助校领导组织安全检查,监督、检查重点单位的安全防范,开展经常性的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教育,打击各种不法分子的活动,维护学校的治安稳定。

(五)领导校卫队做好护校工作,负责义务消防和基层安全防范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违法人员的帮教工作,对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学生会同学管部门做好处理教育和处理工作。

(七)协助学管部门做好学生的稳定工作,掌握学生的各种思想动向,发现问题及时向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按领导指示做好工作。

(八)完成校领导和上级公安、安全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后勤总务处主任职责权限:

(一)在校长室领导下,全面主持后勤总务处工作。

(二)负责制订后勤总务处工作计划,并根据计划指导安排工作,保证计划的实施。

(三)制订后勤方面的有关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认真检查、督促制度的执行及岗位职责的履行。

(四)做好后勤总务处教职工的业务指导,带好全处教职工熟悉业务,积极工作,不断提高整体业务素质以及后勤管理、服务水平。

(五)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及后勤总务处工作计划,负责学校设备的添置、更新,以及绿化、环境等校容、校貌管理。

(六)负责后勤总务处有关对外事务的联系、洽谈,办理并签订有关合同、协议。

(七)负责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有关总务、后勤方面各种统计资料及其他工作。

(八)做好饮用水管理。

定期召开管理人员会议,确保学生饮水卫生。

第二十条教科室主任职责权限:

(一)、学校教育科研室主任直接受校长室领导,协助校长室撰写学校发展“三年规划”以及其他文件。

(二)、学校教育科研室主任应主动与学校各部、各组室紧密配合,认真贯彻学校办学思想,多方渗透教育科研先行的指导思想,努力实现学校办学目标。

(三)、学校教育科研室主任应认真做好一年一次的教育局对学校管理的自评、督查工作。

(四)、负责建立、健全和实施学校的教育科研立项、研究、总结、反馈、调整和推广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和实施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加强课题研究的过程管理。

(五)、在校长的领导下,完善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计划与规章制度,聘请校外专家、教授作教育科研指导,负责教育科研例会的召开,形成一支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学校教育科研队伍。

(六)、组织编制全校的教育科研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和课题经费预算、分配等工作。

(七)、组织和督促各课题计划的实施,校内外的科研协作,为学校行政各部门的教育决策和教师的教育科研课题等提供咨询服务。

(八)、协助校长作好教师队伍的建设,创造条件,组织学习教育理论,举办有关辅导讲座、研讨学习班,开展教师的自培工作。

(九)、负责全校的教育科研常规的流程管理,定期检查课题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特别注意作好档案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加强对全校教师的教育科研课题的指导,组织好各级课题的论证与申报与结题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校内师生申诉制度,教师体罚学生一次性申告待岗制度,建立校长信箱。

第二十二条学校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检查,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基本编制数:

67人。

基本班级数:

18。

学生数:

1028人。

学校预期发展规模:

达到19个班型,学生数1124人。

第二十四条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管理规程》,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以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主要内容:

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新世纪培养创新型人才,让每一个学生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国人、文明人、现代人”。

坚持以人为本与制度相结合,让每一位教职工成为管理的主体,以公平、公平、公正达到民主与和谐;坚持自主与严格相结合,让学生学会生活、学会合作、学会学习、学会健体、学会创新。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开足、开好。

以此基础上开设好学校的选修课程、校本课程。

第二十七条学校坚持德育为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

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加强德育工作。

把“学会做人”作德育的核心,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把“学会做人”落实为立志报效祖国,做一个爱国的人;自觉遵纪守法,做一个文明的人;尊重关爱他人,做一个有道德的人;自信乐观向上,做一个心理健康的人。

使每一个学生做到生活自理、学习自觉、行为自律、工作自强;会观察、会思考、会动手、会倾听、会表述、会健体,有一技之长。

第二十八条学校认真贯彻《国旗法》,坚持每周一全体师生参加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九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方法,采用现代教学手段,在“新、精、活、实”上下功夫,优化课堂,减负增效,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依据国家教委、湖南省教委《课程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停课。

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教材、学习资料由学校有关部门统一征订、管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

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以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二条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

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级课题的开题、实验和结题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努力探索出一条适合学校实际的教科研之路。

每位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每学期不少于一篇。

第三十三条遵循教学规律,积极实施启发式讨论或教学,培养、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效果。

第三十四条认真贯彻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立学校体育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

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

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师生共同参与的体育运动会,以促进师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班主任、任课老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不得歧视后进学生;不得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发生。

如有学生反映,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生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应严格手续程序。

严格招生、毕业证书发放、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三十七条教导处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远程教育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

第三十八条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六章后勤保障、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后勤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

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四十条学校经费来源:

财政拨款。

管理机构:

花垣县(县)教育局(计财科室)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行财务申请审批制度。

程序:

学校依法向花垣县(县)教育局(财政局)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报请批准。

第四十二条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要打足,支出要合理。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管理和使用好“绩效工资”,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帐目由花垣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切实关心教职工的生活,严格执行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教职工在住房、职称、医疗、离退休等方面福利待遇的规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学校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同时,应当力所能及地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和分配原则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校内津贴分配方案。

教职工平均收入应逐年有所提高,大多数教职工的实际收入应逐年有所增长。

第四十七条后勤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规定管理。

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九条严格校园环境管理。

要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

教室里的板报(宣传园地)和校园内的画廊及宣传板报及时出刊,定期更换。

第五十条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

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处处为学生做好样子。

第五十一条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五十二条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水源净化装置、热水茶炉等),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五十三条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五十四条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门前摆摊设点。

第五十五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七章教师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服从校长领导,勤恳工作。

第五十八条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五十九条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

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组织课外活动、认真考核。

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六十条教师应积极参加教研、科研活动和教改试验,自觉开展课题研究。

第六十一条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六十三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根据有关制度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学校《奖惩考核细则》予以处罚,如有疑义,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学生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实行班干部轮换制度,使每个学生的组织能力都得到锻炼与提高。

第六十六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十七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教育基金”、“贫困生生活补助”等活动形式提供资助。

第六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

对教师奖惩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九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植物、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不吸烟喝酒、不穿奇装异服、不佩戴首饰。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七十条对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依据相关制度进行处分。

第九章学校安全和卫生保健

第七十一条安全应急预案

学校制作了各种安全应急预案,包括:

《学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突发暴力侵害事件应急预案》、《学校集体活动安全应急预案》、《体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传染病应急预案》、《山洪灾害应急预案》、《消防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七十二条卫生保健建构建设

(一)成立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明确职责。

(二)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

第七十三条常见病防治

(一)认真做好晨检记录。

(二)积极配合卫生保健所体检。

(三)做好患生登记防治工作。

(四)做好两操检查和教育监督。

第七十四条饮食卫生

(一)建立饮食卫生组织机构。

(二)制定饮食、饮水事故应急预案。

(三)供水人员持证上岗。

(四)水质常规标准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章负责(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给予的处分和应负的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除由司法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外,学校给予当事人严肃处分。

(二)处分以《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为根本,结合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由学校研究确定。

(三)处分分为解除公职、记大过、记过、警告、罚金。

(四)共产党员依据《党章》报上级党委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章程规定所应负的责任。

(一)学校制定违反本《章程》的处理办法。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当事人,学校校委会研究讨论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处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处分包括解除公职、记大过、记过、警告、罚金。

(五)共产党员依据《党章》报上级党委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朝阳市教育局核准、备案。

第七十八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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