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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自己整理重点知识点

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第一节概述

1.建设法规的定义: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

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1)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2)建设民事法律关系(3)建设关系主体内部管理关系

3.建设法规的特征:

a.行政隶属性b.经济性c.政策适时性d.技术性

4、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1、涉及关系的综合性2、国家监管的严格性

5、建设法律关系是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建设法律关系客体(物、财、行为、智力成果)、建设法律关系内容(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三要素。

6、建设法律事实:

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建设法律事实。

包括行为和事件。

7、行为: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8、事件:

是指不以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第二节建设法规体系

1、建设法规的体系的概念: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2、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3、我国建设法规的渊源是制定法形式,分类: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

4、建设法规的构成:

1、城乡规划法(立法目的:

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调整范围:

城乡规划活动及其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住宅和房地产法(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调整范围:

为了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形成的社会关系,以及房地产开发、买卖、管理活动及其社会关系。

)3、工程建设法(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调整范围:

建设工程领域各类企业的资质管理、经营管理、工程承包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等活动及其社会关系。

)4、城市建设法(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的统一管理,保证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城市多功能的作用,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调整范围:

调整城市的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建设、管理活动及其社会关系。

第三节建设法规立法原则及实施

1、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

1、法制统一的原则2、协调配套的原则3、实用有效的原则4、科学借鉴的原则5、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市场经济的规律:

市场经济是货币经济、自主经济、竞争经济、法制经济)。

2、建设法规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具有强制性,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3、建设行政执法:

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具体包括:

建设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4、建设行政执法必须遵循的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2讲求效能的原则。

5、对建设行政执法的要求:

1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做到执法有依据2落实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做到行为有规范3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做到权力有制约4实行政务公开,推行“一站式”服务方式5完善考核评议机制,做到过错有追究。

6、建设司法:

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处理建设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

建设行政的司法的内容:

1,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

2,行政复议,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以法向指定部门重新处理申请3,行政仲裁,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居调解,做出判断和裁决。

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一节行政法

1、行政法: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涉及的领域广泛、内容丰富2没有统一的法典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3、行政主体:

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担当争讼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赔偿义务机关)的组织体。

4、行政主体包括:

1国务院(权利最大的行政主体)2国务院的行政机构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6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7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5、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6、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2一定的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

4强制性。

7、行政行为的分类:

1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2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3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第二节民法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包括:

代理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侵权责任制度、诉讼时效制度

2、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3、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4、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5、无权代理:

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行为;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6、物权:

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7、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8、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9、债: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0、债产生的根据:

1合同2侵权3无因管理4不当得利

11、侵权责任:

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2、侵权行为:

行为人由于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13、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4、诉讼时效: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15、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内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16、诉讼时效中断:

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第三节环境保护法

1、环境保护法:

国家为协调人类和环境的关系,保护与改善环境而制定的调整人类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标准(6):

1环境质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3环境基础标准4环境方法标准5环境标准物质标准6环保仪器设备标准

3、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事先对拟建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60天);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30天);3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15天)。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5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7、建设项目施工中的环境保护:

1妥善处理泥浆水2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3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5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6对产品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四节劳动法

1、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无效是指由于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致使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1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法2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或形式不合法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4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终止)

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即时解除、预先通知解除、因经济性裁员而发生的解除)

6、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其他情形)

7、集体合同:

是指授权参与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士、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8、集体合同的特征:

1合同主体一方是劳动者的团体组织,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合同内容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全体劳动者的义务3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4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9、劳务派遣:

指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工订立派遣合同,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用工单位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

10、非全日制用工:

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评价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11、工作时间: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

12、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1妇女就业方面的保护2禁忌劳动范围3“四期”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13、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劳动者。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劳动。

14、社会保险:

是指具有一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在失业期间,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5:

社会保险(5类):

1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2基本医疗保险(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3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4失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5生育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

1、城乡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行政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的用以确定规划区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土地合理利用,规划区的空间布局和规划区设施的科学配置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2、城乡规划的作用:

1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城乡管理的基本依据2保障城乡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的基础3城乡规划具有公共政策的属性和作用4还具有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5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

3、城乡规划的分类: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4、城镇体系规划:

是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了合理分布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5、城镇体系规划作用:

1为政府引导区域城镇发展提供宏观调控的依据和手段,谋求整体性、层次性、关联性、动态性和开发性的协调发展。

2确立区域城镇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合理分配区域资源3建立合理的产业结构,防止不正当竞争。

6、城市规划、镇规划:

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7、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是从宏观上控制城市、镇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引导城市、镇合理发展的总体部署。

主要任务是:

1综合研究和确定城镇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2统筹安排城镇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镇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知道城市、镇合理发展。

8、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

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9、乡规划、村庄规划:

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的乡、村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而对乡、村庄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土地的合理利用;乡、村庄的合理布局所进行的总体设计和具体安排。

10、城乡规划的原则:

1城乡统筹原则2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3关注民生原则4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规划实施的依法行政5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第二节城乡规划的制定

1、城镇体系规划(一般20年):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设市城市、重要的县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城和其他重要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

2、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

1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2制定区域城镇发展战略3预测区域人口增长和城镇化水平4拟定各相关城镇的发展方向与规模5协调城镇发展与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6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7引导和控制区域城镇的合理发展和布局8指导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3、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

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4、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

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镇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镇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镇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镇合理发展。

5、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6、编制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安排,以便与详细规划更好的衔接。

7、城镇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

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8、城镇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9、乡总体规划、村庄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10、乡建设规划主要内容:

住宅、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11、村庄建设规划主要内容:

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理、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三节城乡规划的实施

1、城乡规划公示:

城乡规划编制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城乡规划监察监督公示、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城乡规划编制前后都要公示、涉及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要公示)

2、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公示制度的目的:

便于公民了解城乡规划,便于公民参与城乡规划,便于公民监督城乡规划。

3、城乡建设应当遵循的规划要求:

1城镇建设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2乡村建设应当因地制宜3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尽量利用现有条件4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4、基础设施的重要作用:

是实现国家或区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重要条件,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1基础设施是区域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支撑条件2是生产力要素的一种体现,反映了一个现代化社会的物质生活丰富程度3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

5、城市新区开发的内容:

1普通的新区开发建设2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3卫星城镇的开发建设4新工矿区的开发建设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是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选址和布局的依据,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选址意见;在报批设计任务时必须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以划拨方式需要)

7、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结论:

应当明确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是由个人和单位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是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用于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许可证。

11、我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改的条件: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

1、《建筑法》立法目的:

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首要目的)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重要立法目的)3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关键目的)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核心目的)

2、《建筑法》的调整对象:

是在我国境内实施的狭义建筑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市场交易关系、经济与技术协作关系和其他相关民事关系。

3、《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地域范围)、适用主体范围(一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和各级依法负有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特殊适用范围

4、《建筑法》基本原则:

1基本技术原则(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2发展导向性原则(国家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在建筑活动中节约能源)3基本行为规范性原则(合法性、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5、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五种基本法律制度:

1建设行政许可法律制度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制度3建筑工程监理法律制度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律制度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

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2、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3、建筑工程承包:

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承揽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去的报酬的行为。

4、建筑工程联合共同承包(联营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承包某项建筑工程的承包模式。

5、建筑工程分包:

是指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根据发包单位的同意或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范围内的非主要部分及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内容另行发包给其他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承包单位承包的行为。

6、建筑工程转包:

指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未获得发包单位的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与其承包范围、内容相一致的建筑工程倒手转让给其他承包单位,并不对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所承包的建筑工程承担技术、管理和经济责任的行为。

第三节建筑工程监理

1、建筑工程监理:

是指由依法取得法定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的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技术性、专业性服务行为。

2、建筑工程监理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现监理的其他工程。

3、建筑工程监理地位:

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对建设单位负责。

4、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

对承包单位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以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5、建筑工程监理的实施依据:

1相关法律、行政法规2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计图纸、工程说明书等设计文件3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6、工程监理单位的基本执业准则: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3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7、工程监理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工程监督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工程监理单位则应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及有关单位为保证建筑生产安全,对建筑工程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监督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2、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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