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中央在邕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的规定,财政厅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05〕55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12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款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012〕73号)。
财政部自2000年5月8日发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经过2000年9月13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
(一)》(财会〔2000〕13号)、2002年7月25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
(二)》(财办会〔2002〕28号)的修订形成较为完整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体系。
最近一次修订是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26号)。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解读】本条款主要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解读】本条款规定了各行为主体从事哪些岗位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但商场、超市收银员、医院收费员不属于规定范围当中的岗位。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解读】本条款强制规定了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相关工作。
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在报考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的时候不能报名,更不能参加考试,所以,就无法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了,更不能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现在报考会计专业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时,需要报考人员除具有大专以上(含)学历外,还需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能报名参加考试。
根据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解读】本条款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办证、信息、调转、继续教育等管理事务按一致性原则由同一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在职会计人员由所属单位注册(登记)地的财政部门分级管理。
财政厅负责中央在邕单位、自治区在邕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其他在职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具体管理权限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非在职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按属地原则由常住地或由户口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大中专在校学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按属地原则由学校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解读】本条款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将实行考试制度,即通过考试方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而不是其他方式。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链接】《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通过“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系统”和其他适当方式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解读】本条款规定了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实行资格审核的规定,即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方可报考。
这条规定,与旧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相比,是新增加的条款。
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采用财政部统一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考试题库。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实施细则由财政厅另行制定。
【解读】本条款规定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的具体科目是三门课,即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广西地区的会计电算化和珠算,应该二选一。
第十一条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广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组织编写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
(四)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五)部署全区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六)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财政厅应当在考试报名开始前部署考务工作,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自治区和各市财政部门分别具体负责组织区直和本辖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
第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款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收费机制,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需要交纳一定的报名费和考试费。
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合格名单。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在考试合格名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会计人员信息登记,到考区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指定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填报《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与准考证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片2张。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印制和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撰写笔记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第十七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由财政厅另行制定。
【解读】本条款规定了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每年接受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就是要求从业人员要学习新的财经法律法规、新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从而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而且继续教育的管理实行学分制,没有达到学分的会计从业人员视为不合格,继续教育具体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换证手续,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及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必备条件。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会计人员完成规定的学分,所在单位统一组织持证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学分登记。
单位应当将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采取远程网络教育为主、面授培训和其他形式为辅的培训形式。
建立健全持证人员分类、分层培训制度,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师资、教材、学分等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属地管理。
财政厅负责全区持证人员信息系统、网络培训机构、学分制度等管理工作。
面授和其他形式的备案、学分登记等由持证人员所属财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
持证人员应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解读】本条款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的七项信息内容。
第二十二条以下信息内容如发生变化:
(一)持证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照片、最高学历和学位、最高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
(二)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情况。
(三)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持证人员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确认。
财政部门应当在审核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确认。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员所属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管理机构在广西区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档案材料到调入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管理机构跨广西区外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财政部门办理调出手续。
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流水号:
姓名
性别
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
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
是否已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调出地(或中央管理单位)
调出单位名称
拟调入地(或中央管理单位)
拟调入单位名称
本人承诺对所填报的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
年月日
调出地财政部门审核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年月日
调入地财政部门审核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表中“流水号”、“是否已完成当年继续教育”项由调出地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填写。
2.办理调转手续时无调出单位的,“调出单位名称”项填“无”;拟调入单位未确定的,“拟调入单位名称”项填“待定”。
3.持证人员应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4.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解读】本条款规定了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1)旧的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2)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连同报刊公告、本人身份证,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予以补发。
【解读】与旧的管理办法相比,是新增加的条款。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
流水号:
姓名
性别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
原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
补发原因
1.遗失2.毁损
本人承诺对所填报的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签名:
年月日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表中“流水号”项由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填写。
2.表中涉及的相关信息,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核。
3.表格一式二份,本人持一份,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未在证书到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换证的,将予以公告,经公告后仍未办理换证手续的,将作为自动放弃会计从业资格处理。
2013年7月1日前已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各级财政部门部署分期分批于2019年7月1日前完成换发工作。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
流水号:
姓名
性别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
原证书发证日期
年月
原证书发证机关
本人承诺对所填报的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签名:
年月日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表中“流水号”项由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填写。
2.表格一式二份,本人持一份,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解读】与旧的管理办法相比,是新增加的条款。
并且规定了2013年7月1日之前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证办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协助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解读】与旧的管理办法相比,是新增加的条款。
第二十七条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解答】与旧的管理办法相比,是新增加的条款。
第二十八条财政厅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广西财政会计网”公告。
申请人可从“广西财政会计网”下载。
财政部门应将会计从业资格办事指南和办事程序等信息置放于办理场所,免费提供。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三十一条持证人员对财政部门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财政部门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解读】本条款规定了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若有舞弊行为的,实行处分的规定。
即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与旧的管理办法相比,新增了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解读】与旧的管理办法相比,是新增的内容。
同时取消了旧的管理办法中的以下内容: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款针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与旧的管理办法相比,增加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广西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前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计人员,可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以上人员可向工作单位注册(登记)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有关材料报财政厅审核无误并在“广西财政会计网”公示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申请材料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执行。
曾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失效或者被撤销、吊销的,不适用本条款。
【解读】本条款规定了免试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形,本条款,与旧的管理办法相比,是全新的内容,应该重点理解、掌握。
【链接】《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