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760191 上传时间:2023-02-22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2.7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昆发(2008)4号(2008年2月26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促进全市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优势互补、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的新格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和多样化的教育需求,适应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加快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加快民办教育发展。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教育事业新的增长点。

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是经济社会体制改革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如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发展教育事业,构建学习型社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有效途径;是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的有力手段,对于落实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建设教育强市,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力鼓励企事业单位、省内外高等院校、社会因体和公民个人利用社会资本,依法办学和向教育投资,通过市场机制,努力把民办教育做大、做强、做优,扩大教育资源总量,提高优质教育资源比重,破解群众子女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

同时,利用昆明独特的自然气候和宜居优势,增强我市参与面向东南亚、南亚和国内、省内教育消费市场竞争的能力和水平。

二、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完善政策保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积极性,规范政府管理行为,保护民办教育举办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办学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政府增加投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吸引民资、利用外资、家庭出资的教育投入道路,促进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转变、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实现民办教育优先发展、快速发展、健康发展。

(三)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像办公办教育那样大办民办教育。

凡是不违背现有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有利于提高教育水平和办学效益的各种办学模式,都可以大胆尝试和积极探索。

学前教育以民办教育为主,高中阶段教育增量部分主要通过发展民办来实现,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大力发展中、高等职业教育,支持社会各界举办职业教育、社区教育和各类文化技能培训,积极发展各种类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

引导、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高等教育领域。

全面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参与,创新办学形式,培植优质资源,实现民办教育的数量再扩张、质量再提高、结构再优化,形成公民办学校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违规办学的要限期整改,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四)发展目标。

到2010年,民办学前教育在园(班)人数所占比重达到90%以上。

全市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在校生所占比重力争达到40%,各县(市)区在现有高中阶段在校生规模的基础上,通过办学体制改革和发展民办学校,使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在校生比例有较大提高: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呈贡县约达到45%;宜良县、石林县、嵩明县、富民县、晋宁县约达到40%;东川区、寻甸县、禄劝县约达到35%。

在确保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的前提下,鼓励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突出办学特色和提高质量。

形成一批质量高、特色鲜明、社会声誉好的民办职业技术教育和各类文化技能培训示范学校。

积极创造条件苦吸引民办高等职业教育落户昆明。

三、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原则

(五)坚持统一规划、共同发展的原则。

各地要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整体规划,积极推进并落实有利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政策、手段和途径,把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和办学体制改革作为推动我市教育体制改革、教育制度创新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六)坚持一视同仁、公平发展的原则。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维护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真正使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发展教育事业上体现平等竞争、平等招生、平等办学、平等待遇,真正做到一视同仁。

(七)坚持扶强帮弱、均衡发展的原则。

完善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真正落实“奖、贷、助、补、减、免”等一系列措施。

要更加关注和帮助起步有困难的民办学校,努力缩小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的教育差别。

(八)坚持在非义务教育领域优先发展的原则。

以有较大选择性和办学多样性的非义务教育阶段为重点,体制和机制的束缚,使民办学校得到优先发展和快速发展。

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九)积极推进股份制合作形式的办学。

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可吸纳社会资金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学校资产作为公有股份,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合作组建股份制学校,按民营机制运行。

公有股份可保值不变,也可逐步退出,建立固有资本对非义务教育阶段投资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新机制。

(十)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可以试行“国有民办”。

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不改变学校和人员性质的前提下,引入民办运行机制,学校所有权与办学条件管理权分离,资产归国家所有,办学权交给承办者,学校收费和人事管理参照民办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十一)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可以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非义务毅育阶段公办学校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财产,单独举办或与社会力量联合举办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校舍、独立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教育教学、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的民办学。

(十二)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可以整体转制为民办学校。

允许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经有相关审批权的机关批准后转让给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办学,学校转为民办性质。

转制后学校的资产归属受让单位或个人。

受让单位或个人对转让后的学校必须追加投入,以满足规定的办学条件和要求。

拟转制学校应当实行公正转让,不得强行要求教职员工集资受让。

地方政府对转让公办学校回收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其他公办学校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十三)实施集团化和规模化办学。

按照“强强联合、强弱联合、城乡联合”的集团化办学模式,充分发挥优质学校的品牌效应、辐射功能和城区学校的资源优势,鼓励同层次的公办学校之间或同层次的民办学校之间在建制不变、产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集团化运作,放大优质教育资源效益。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多形式、多体制举办基础教育。

吸纳国内外资本,以合资、合作形式发展民办高等教育。

(十四)完善公办学校改制审批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制度。

公办学校改制须报当地有建立或撤销同关学校审批权的机关审批。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改制涉及产权转换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资产监督管程规定依法对学校资产进行评估,并报对该固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审批,以保证固有资产不流失。

学校资产转让要采取公开竞标的方式进行。

五、政策保障措施

(十五)优惠土地使用。

新建、扩建的民办学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优先安排、优先办理。

民办学校的用地应符合土地和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投资者意愿采取政府划拨或出租方式优先供地。

对出让供地的,实行政府零收益协议出让;对划拨供地的,只要用途不变,土地可以无限期使用。

在民办学校建设中免收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并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筒化学校建设的相关手续。

(十六)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新建、扩建民办学校。

对引进市外资金并形成教育实物量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的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的3‰给予奖励;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1亿元)的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的5‰给予奖励;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按实际引资额的7‰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十七)建立对民办学校奖励机制。

从2008年起,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新建民办普通高中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投资新建民办幼儿园、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均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市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办学条件较好的民办幼儿园、在校生规模实施年度奖励;幼儿园规模达到300—500人的奖励10万元,500人以上的奖励15万元;普通高中规模达90—1200人的奖励20万元,1200人以上的奖励30万元;职立学校规模达1000-1500人的奖励40万元,1500人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对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市级示范幼儿园以上的奖励20万元,创建成省二级完中的普高学校奖励50万元、创建成省一级完中的普高学校奖励60万元,创建成省级合格职立学校的奖励60万元,创建成国家级合格职业学校的奖励100万元。

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经年审考评优秀的给予相应奖励。

县(市)区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民办学校。

(十八)鼓励老师在公、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

鼓励公办教师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大学毕业生、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

对规模较大、生源较多的民办学校,根据学校要求,可以选派部分优秀公办老师和管理人员支教,人事关系按原渠道不变。

公办学校教师经批准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并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其原有教职工身份保持不变,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工资由聘用学校解决,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用的依据,退休后按公办学校退休教职工相关政策执行。

民办学校教师也可参加公办学校的公开招聘,一经录用,工龄、教龄可连续计算。

(十九)建立会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

民办学校要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凡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师,经批准参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职工和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辅人员参加企业社会保险。

符合退休条件的,由人事、劳动等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后的相关待遇。

(二十)建立改制学校的人员管理新机制。

实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改制前在编在册教职工在改制后人员身份性质不变,改制后新增人员按新机制运行。

(二十一)民办学校办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

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聘任不受结构比例的限制,由学校自主设岗,确定结构比例,按有关程序申报评审聘任。

并做到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五个一视同仁”,干部教师学习培训、评优评先一视同仁;教学管理指导、教育科研一视同仁;对学生一视同仁;在招生中一视同仁;在学校建设规范上一视同仁。

(二十二)自主收费和招生。

民办学校可按生均成本确定培养费和住宿费标准,学历教育的学校报物价部门会同学校审批机关审批,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报物价部门备案。

支持民办学校跨地区自主招生。

(二十三)对委托招收公告学位生的民办学校给予补助。

对民办普通高中招收的公费学位生,由市财政按年生均1500元标准补助学校。

对委托招收公费学位生的义务教育学校,由同级财政按年生均小学800元、初中1000元给予补助。

对就读民办职业学校的学生,按国家规定每年每人给予1500元的生活补助。

(二十四)切实维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

要解决和制止对民办学校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及“搭车收费”。

对符合规定的收费必须优先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对违反规定或超出范围标准的收费,民办学校有权拒绝。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五〉强化工作落实。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全面落实我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部署和规定,把进一步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搞好发展预测,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统计、动态监测,加强对民办教育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

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建、水利、交通、电力等有关部门要为民办学校建设提供充分方便。

工商、税务部门要把社会力量办学作为公益事业对待,有关政策与公办学校相同。

公安、城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帮助学校维护好教学和生活秩序,保证学校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教育、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做好职责内的服务工作,切实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给民办教育设置障碍。

(二十六)依法管理。

市、县(市)政府要成立发展民办教育协调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项政策和工作的落实。

要设立民办教育服务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政策依据、信息咨询、评估督导、风险预警等相关服务工作。

实行年检制度,对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二十七)规范办学行为。

民办教育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规定规范办学,建立健全校董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列,规范决策程序,要在民办学校内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监督、保证等作用,要保证学校发展规划、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外签订的民事合同等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完善学校内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规定,健全监督机制,依法管理好学校法人财产。

进一步推进民办学校的民主建设,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完善民主监督。

要发展和培养一批服务民办教育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开展民办学校咨询、评估等业务,加强行业自律。

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评估、审计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

(二十八)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通过新闻媒体,通过召开民办教育工作现场会、观摩会、成果展等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和地方关于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举措,宣传民办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民办教育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促进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文件及规定如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2008年2月2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水产渔业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