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视频设备强制性认证的单元划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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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视频设备强制性认证的单元划分
编号:
CNCA—01C—017:
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
2001-12-07发布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3
2.认证模式3
3.认证的基本环节3
3.1认证的申请3
3.2型式试验3
3.3初始工厂审查3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
4.认证实施4
4.1认证的申请4
4.2型式试验5
4.3初始工厂审查6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7
4.5获证后的监督8
5.认证证书10
5.1认证证书的保持10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10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11
6.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11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11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12
6.3加施方式12
6.4标志位置12
7.收费规定12
附件113
附件214
附件315
附件416
附件517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音视频设备产品,包括:
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音频功率放大器、调谐器、各种广播波段的收音机、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处理设备(含盒式磁带录/放机、盘式电唱机、CD/MD唱机、LD、VCD、超级VCD、DVD播放机、MP3录/放机、语言复读机、音视频处理设备等)、组合音视频系统、为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放电器)、盒式磁带录像/放像机、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黑白或单色电视接收机(含液晶、等离子显示器及背投)、监视器、数字电视机顶盒、天线放大器、电子琴等整机设备;以及显像(示)管(大于16cm)、调谐器。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
4.1认证的申请
4.1.1申请单元的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
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安全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1。
对组合式或多功能设备,如果分立单元可单独连接交流电源且有可能独立销售的,应分别申请。
4.1.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电气原理图和/或系统框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维修手册和中文使用说明书;
4)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送样数量整机见下表,主要零部件按附件2、附件3要求送样。
整机(基本型)
整机(派生型)
2台(套)
1台(套)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检测标准依据:
1. GB8898-1997《电网电源供电的家用和类似一般用途的电子及有关设备的安全要求》
2. GB13837-1997《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干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3. GB17625.1-1998《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4. GB13836-2000《电视和声音信号电缆分配系统第2部分:
设备的电磁兼容》
4.2.2.2检验项目
产品的安全检验项目按国家标准GB8898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产品的电磁兼容检验项目按国家标准GB13837或GB13836及GB17625.1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4.2.2.3检测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以及其引用的检验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5)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
同时,还应按照《音视频设备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4)进行核查。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若认证涉及多类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按每个申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型式试验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安全关键件或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安全关键元器件清单和送样数量及检测依据,见附件2。
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见附件3。
工厂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在工厂审查时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性能可以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2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是在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次工厂审查。
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4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
其中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当整机的安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按安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监督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查。
若发生下述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查实为持证人
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2监督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验,见4.5.3。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
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同时,还应按照《音视频设备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4)进行核查。
工厂监督审查时间根据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3获证后的抽样检测
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
同品种产品抽样检验的数量为1台。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能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4结果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对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
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认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2或附件3的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涉及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选送一台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认证仅涉及安全时,标志为:
认证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时,标志为: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模压式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6.4标志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7.收费规定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音视频设备强制性认证的单元划分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音视频设备
与产品安全和电磁兼容相关的结构、电源部分、安全件、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若干个型号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分体组合式音响类产品
供电电源个数
电视机类产品
显示方式/尺寸
使用外置式电源适配器供电的,便携式音视频设备
外接电源适配器
显像管(彩色和黑白)
对角线尺寸、玻壳中心厚度、防爆带、防爆工艺
附件2
安全关键元器件清单和送样数量表
序号
名称
依据的国家标准
对应的国际标准
随机试验送样数量
1.
显像管
GB8898-1997
IEC60065
12只
2.
隔离变压器
GB8898-1997
IEC60065
IEC60742
4个(其中1个不灌封)
3.
消磁线圈
GB8898-1997
IEC60065
4个
4.
隔离电阻器
GB8898-1997
IEC60065
12个
5.
高压元件和组件(回扫变压器、显像管管座等)
GB8898-1997
IEC60065
3套
6.
单相交流电源开关(含继电器开关)
GB8898-1997
IEC61058IEC60065
3个
7.
印制电路板(成品板)
GB8898-1997
IEC60065
各5块
8.
或基板(13mm×130mm×实际厚度)
或10条
9.
抑制电磁干扰电容器
GB/T14472-1998
IEC60384-14
46个
10.
电线组件:
插头插座
电源线
GB15934-1996
GB2099.1-1996
GB1002-1996
GB5023.5-1997
IEC60799
IEC60884-1
IEC60227-5
3套
11.
器具耦合器
GB17465.1-1998
GB17465.2-1998
IEC60320-1
IEC60320-2-2
3套
12.
熔断器
GB9364.1-1997
GB9364.2-1997
IEC60127-1
IEC60127-2
48个
13.
超小型熔断体
GB9364.3-1997
IEC60127-3
66个
14.
热熔断体
GB9816-1998
IEC60691
10个
15.
激光系统/单元(需说明激光二极管)
GB7247-1995
IEC825-1
1套
16.
电视机后盖
GB8898-1997
IEC60065
1个
17.
或样条(12mm×125mm×实际厚度)
或5条
18.
压敏电阻器
GB10193-1988
GB10194-1988
IEC60105-1
IEC60105-2
随整机考核
19.
光电耦合器
GB8898-1997
IEC60065
随整机考核
20.
电源滤波器
GB8898-1997GB/T15287-94
GB/T15288-94●
IEC939-1~2:
1998
32个
●仅采用GB/T15287和GB/T15288标准中的有关安全性能部分
附件3
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
序号
名称
主要零部件
1.
电视机
调谐器*、振荡器、开关电源(开关管、开关变压器、整流二极管)、电源滤波器*、声表面波滤波器、主电路板、干扰抑制器件、行输出变压器、遥控器
2.
视(唱)盘机
解码板*、开关电源、电源滤波器*、射频调制器*、干扰抑制器件、遥控器
3.
音响产品(含功率放大器)
调谐器*、开关电源、直流电机、电源滤波器*、数字处理电路板、干扰抑制器件、遥控器
4.
电子琴
数字处理电路板*、晶振、电源滤波器*、干扰抑制器件、电源适配器
5.
录像机
调谐器*、射频调制器、开关电源、晶体振荡器、干扰抑制器件、遥控器
6.
开关电源(电源适配器)
开关变压器、开关管*、电源滤波器*、整流二极管、干扰抑制器件
7.
上述产品中带磁环的电源线
注:
带“*”号的零部件对EMC性能有重要影响
附件4
音视频设备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认证依
据标准
试验项目
(标准条款编号)
确认
检验
例行
检验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子类设备
电视接收机
天线放大器
组合音响
调谐器
(AV)功放
录像机
VCD等光盘机
电子琴
电源适配器等
GB8898
-1997
标记(§5)
一次/半年
或一次/批*
爬电距离和间隙(§9.3.5)
一次/半年
或一次/批*
泄漏电流(§9.1.1)
一次/半年
或一次/批*
抗电强度(§10.3)
一次/半年
或一次/批*
绝缘电阻(§10.3)
一次/半年
或一次/批*
I类设备的接地电阻(§15.2)
一次/半年
或一次/批*
直插式电源适配器插头尺寸(§15.4.2)
一次/半年
或一次/批*
电视机后盖防火(§20.2)
一次/半年
或一次/批*
GB13837
-1997
GB17625.1-1998
全部适用项目
定期
注:
(1)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试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
(2)例行试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3)确认检验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试验。
*1次/批,不少于一次/半年。
附件5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
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
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
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5.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
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
并应保存检验记录。
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
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
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
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
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
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
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