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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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

连城县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市政府办公室于2005年6月23日印发了《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龙政办〔2005〕115号),2005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若干意见》),2005年11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现根据国务院《若干意见》和省、市《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其适用范围为: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关或组织及其执法人员。

二、工作方法

(一)明确职责,制定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根据国务院《若干意见》、省、市《实施意见》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的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制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

1.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负有监督和组织职责。

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制定实施方案,审查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确定执法主体,制定或者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必要的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定期组织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评议考核。

具体包括:

  第一,制定本辖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二,依据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审查、确认、公布各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主体资格、执法岗位、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

  第三,制定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需要统一规范的配套制度。

  第四,检查、督促、指导本级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责任制工作,协调解决本级各执法部门之间在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第五,负责本级政府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考评和总结表彰工作。

  第六,研究解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第七,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八,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积极完成上级政府布置的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任务。

  2.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其职责主要是,在本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导下,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并加强对下级机关的指导。

具体包括:

  第一,制定本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工作意见。

  第二,汇集并梳理由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准。

  第三,依法确认本机关的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并细化、分解、落实到执法岗位、执法人员。

  第四,制定评议考核、责任追究方案,组织实施评议考核。

  第五,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对于触犯刑律的或者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将案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对其他应当给予责任追究的,由行政机关首长按照责任追究制度决定。

  第六,培训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提高政治、业务和法律素质,做好各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制定并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配套制度,并使之不断充实完善。

  第八,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搞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二)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工作。

要通过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主体、执法岗位、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建立行政执法责任体系。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都应对自身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

其中,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梳理本部门、本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据;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系统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进行;接受合法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委托机关组织进行。

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人民政府的,其行政执法依据由具体承担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梳理。

2.基本要求。

应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不能作为执法依据梳理。

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要注意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与行政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力求准确;注意与本部门“三定”规定中的行政执法职权相衔接,力求完整。

梳理时,要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

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格式详见附件。

3.梳理的内容。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权梳理出来,并分类编排,列明目录。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的执法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部委规章、福建省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政府规章等;二是上述行政执法依据中规定的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等;三是对梳理出的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权进行分类编排,列明目录。

4.梳理程序。

一是搜集。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各种有效方法查询、搜集由本部门执行的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及原文。

二是梳理。

将上述每件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权归类排列,按法律效力编排,填表(见范本)。

各部门应于2006年3月15日前将梳理好的文本连同电子文本(用Excel制作),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单位领导签字、盖公章后报县府办法制股和县编办。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逐级报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同时报县府办法制股和县编办备案;三是审核。

县府办法制股和县编办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及汇总,形成目录,于2006年4月1日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四是公布。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相关部门和组织,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并逐级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工作要在2006年4月10日前结束。

5.关于行政执法职权的种类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时,对如何界定行政执法职权的种类及如何梳理明确如下:

(1)行政许可:

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许可项目应结合我市2004年开始开展《行政许可法》“四清理”工作所认定的结果。

(2)行政处罚:

是指具有法定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栏要以每个单行法规规定的具体违法行为为标准,每个具体违法行为填报一条“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

①警告(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责令悔过等)。

警告属于申诚罚,是一种影响相对方声誉、给相对方施;加一定精神上压力的处罚。

②罚款。

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所谓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相对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如淫秽录像带、非法出版物等。

④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⑤责令停产停业。

⑥行政拘留。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两种,一是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它也叫“即时强制”。

二是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①对人身的强制。

如强制拘留、强制戒毒、强制扣留、强制管束、强制约束、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履行、强制服役、对在公共场所闹事者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驱散等等;

②对财产的强制。

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等;

③对行为的强制:

强制许可等。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

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行拆除、强制销毁、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

(4)行政征收: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有以下几种:

①税的征收。

包括国税、地税和关税三大类。

②行政性收费的征收包括:

环保费的征收,如排污费的征收等;资源费的征收,如矿产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等;建设资金费的征收,如重点水利、电力建设项目的资金征收、重点能源项目、交通项目的建设资金项目的征收等;使用费的征收,如土地使用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等;管理费的征收,如工商管理费、城建管理费的征收等;滞纳金征收。

(5)行政给付:

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包括抚恤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金、自然灾害救济金等。

具体表现形式:

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等。

(6)行政裁决:

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平等主体间的特定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有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权属纠纷的裁决。

①对自然资源的确权裁决,如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裁决;

②民事赔偿的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民事赔偿的裁决;

③根据专利法、商标法的规定,由行政机关组织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专利和商标纠纷案件,包括行政争议和民事确权纠纷的裁判等等,都属于行政裁决、裁判制度。

设立这些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但共同的缺点是缺乏对裁决、裁判程序的规定。

(7)行政确认: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确定、许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

①确定。

如颁发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专利证、商标专用权证等;②认可。

如对产品质量的认证等。

③证明。

如学历、学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货物原产地证明等;④登记。

如产权登记、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等;

行政确认的内容主要有:

①对法律上主体资格、身份及法律地位的确认。

如通过企业、公司登记对企业、公司经营主体资格的确认。

②对权属的确认。

如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

③对法律关系的确认。

如婚姻登记就是对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确认。

④对法律事实的确认。

如出租车出城登记就是对出租车驾驶出城这一法律事实的确认。

⑤对法律责任的确认。

如医疗事故鉴定、交能事故的认定便是对法律责任的确认。

⑥对能力的确认。

如技术鉴定即是对个人是否具有从事某种行为的能力的确认。

(8)行政监督检查: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如产品质量的抽查。

“行政监督检查权”指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的权限。

行政执法部门对自己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一般均有行政监督检查权。

(三)分解行政执法职权。

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认真做好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

分解方法如下:

1.基本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根据本级政府、部门、本组织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本级政府、部门、本组织的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分解到内设的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工作标准和要求。

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时,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本级政府、部门、本组织的行政执法权限。

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要坚持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既要理顺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关系,避免交叉重复,做到行政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到执法机构之间、执法岗位之间的行政执法职权相互衔接。

内设执法机构多、执法领域广、执法任务重的部门,可以实行部门内的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执法部门内设的多个执法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为主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为主实施的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发生交叉时,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协调。

涉及行政执法依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工作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涉及部门“三定”规定中的行政执法职权问题,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解决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2.执法人员资格。

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凡未依照《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9号令)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时间安排。

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应当在2006年6月1日前完成。

(四)确定行政执法责任。

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要确定具体的行政执法责任。

确定原则和要求如下:

1.确定原则。

依法赋予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要确定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并针对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2.具体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结合本级政府、部门、本组织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就确定行政执法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

包括:

行政执法主体管理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案卷质量评查、执法质量考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公民投诉、控告、检举制度,内部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制度,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制度,行政机关内部其他岗位目标管理制度等。

3.时间安排。

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工作要在2006年8月1日前完成。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评议考核的办法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评议考核应按下列要求组织进行:

  一是坚持客观公正。

做到评议考核目标体系科学化,考评的方法合理化,实施考评客观化、公正化。

二是坚持民主公开,走群众路线,听取群众意见,让群众参与考评。

考评时,要将考评对象、时间、内容、标准、程序等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要将考评结果向被评议考核的对象公布;要切实保障被考核对象的救济权。

  三是坚持定性考评和定量考评相结合。

在定性基础上进行定量考评,对于定量考评的结果,必须作出定性的解释,对于不宜定量考评或不能定量考评的内容,要坚持定性考评。

  四是坚持专项考评与综合考评相结合。

在制定考核标准上应考虑制定“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

通用标准是指各部门均能适用的原则性规定;“专用标准”是指在“通用标准”的前提下适用于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

在考核中做到,根据执法部门的特点和性质,明确其中可独立考评的因素和不可独立考评的因素。

对可独立考评因素进行专项考评,对重要的或管理上需要精细分析的内容进行专项考评;对那些不可独立考评因素则进行综合考评;对不同职位的行政执法主体实行有差别的考评。

对于考评方案的审定及其实施,要充分考虑行政执法的实际与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工作实际,使考评的“序”与监督管理工作之“序”相一致。

考核项目分值的设定,要以专项考评为基础,以综合方法为手段,进行综合考评。

综合考评不是对专项考评的简单相加,而是通过对专项考评结果的比较分析,通过对不可独立因素考评结果的分析,做出数量上或性质上的概括和总结。

  五是坚持依序考评。

可以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岗位、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等行政执法责任体系构成要素为序,对考评对象依序进行考评。

2.评议考核的主体。

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3.评议考核的内容。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和案卷质量情况等。

4.评议考核的方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上级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可以与依法行政情况考评、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等结合起来,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要将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内部评议要重视通过案卷评查等考核行政执法的质量,外部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外部评议情况要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

要积极探索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等新的评议考核方法,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及时研究制定本级政府、本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专业标准,送县府办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

(六)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实抓好。

1.追究责任的方法。

一是对违反法定义务、行政执法绩效较差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县人民政府将结合评议考核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被处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人要作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二是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或者相关法律知识贫乏、岗位执法绩效差的行政执法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结合评议考核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三是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特别是重大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县人民政府以及监察机关、效能办和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予以纠正,并作出处理;对负有行政执法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法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追究责任的要求。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对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对行政执法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

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现阶段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

这项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全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县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人事局、县编办、县效能办等部门组成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要切实加强领导,要尽快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国务院《若干意见》、省《实施意见》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务求收到实效。

(二)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与推进依法行政的学习、宣传和培训结合进行,使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熟知职权,明确责任和义务,认真履行职责;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其内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评议。

要不断总结、推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不断巩固取得的成效,不断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根据国务院《若干意见》和省《实施意见》的要求,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逐步制定或修订完善行政执法主体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监督、公民投诉、控告、检举等制度。

同时,要注意总结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做法和经验,认真研究工作中的问题,切实加强制度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附件: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格式(范本)

二○○六年元月十二日

附件: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格式(范本)

连城县××局、办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写执法机关全称)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

3、《福建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

4、《福建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

5、《××××规定》第××条(国务院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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