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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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银发〔2005〕24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总行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在原规程的基础上细化了外汇汇款的操作步骤,增加了汇出汇款修改申请书、汇出汇款撤销申请书以及汇入汇款撤汇申请书的格式,业务操作更趋规范。

现将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属分支行。

原《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农银函〔1997〕23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外汇汇出汇款

第一节 受理申请

第二节 落实汇款资金

第三节 款项汇出

第四节 汇出汇款的修改与撤销

第五节 汇出汇款的会计核算

第六节 汇出汇款的档案管理

第三章 外汇汇入汇款

第一节 汇入汇款的审核

第二节 汇入汇款的解付

第三节 汇入汇款的修改、止付

第四节 汇入汇款的退汇

第五节 汇入汇款的会计核算

第六节 汇入汇款的档案管理

第四章 附则

汇出汇款修改申请书

汇出汇款撤销申请书

汇入汇款退汇申请书

第一章 总则(目录)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相关国际惯例及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外汇汇款”(以下简称“汇款”)是指银行按照汇款人的指示,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外汇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划拨业务、代理西联汇款业务、同城信汇业务不在本操作规程范围之内。

第三条 我行可办理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T/T)、票汇(DemandDraft,D/D)、信汇(MailTransfer,M/T)方式下的外汇汇出汇款和外汇汇入汇款。

第四条 办理外汇汇款应严格执行国家结售付汇和国际收支申报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五条 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的查询查复业务,应执行总行外汇资金清算查询查复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汇出汇款(目录)

第一节 受理申请(目录)

第六条 汇款人向我行申请汇款,应填写汇款申请书。

汇款申请书是我行办理汇出汇款业务的基本依据,必须内容完整准确、印鉴齐全、字迹清楚。

汇款申请书的审核要点如下:

(一)汇款方式(电汇/票汇/信汇);

(二)汇款币种及金额(货币符号及大小写应准确无误);

(三)汇款人名称、账号及详细地址等资料;

(四)收款人名称、账号及详细地址等资料;

(五)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详细地址、SWIFT代码(或其他清算代码);

(六)汇款过程产生的费用(由汇款人承担还是由收款人承担);

(七)汇款附言应列明款项用途;

(八)汇款人签章(个人客户的签章应与其身份证件的姓名一致,机构客户的签章应与其在我行的预留印鉴相符)。

第七条 汇出汇款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中有关付汇的规定,区分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经常项目(贸易、非贸易)和资本项目,对汇款人凭以付汇的有效凭证及有效商业单据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审核,审核无误后方予办理。

第二节 落实汇款资金(目录)

第八条 办理汇出汇款业务应遵循“先扣款,后汇出”的原则。

汇款资金按照来源划分,可分为以下四种:

(一)现汇账户直接支付

经办行应核实汇款人的现汇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该笔汇款。

(二)人民币购汇后支付

机构客户以人民币购汇支付,还需填写《购买外汇申请书》;居民个人以人民币购汇支付,还需填写《居民个人购买外汇申请书》。

经办行审核后填注审核意见。

(三)不同币种套算后支付

汇款人要求汇出与其外汇账户币种不同的汇款时,经办行需核实汇款人原币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该笔汇款,进行外汇买卖账务处理。

(四)钞转汇后支付(仅适用于个人客户)

汇款人要求将现钞汇出时,我行按照受理当日的外汇牌价为汇款人办理现钞转现汇的手续。

第九条 审核无误后,核印人员加具签章证实印鉴相符,由经办、复核和审批人员签章后,加盖业务章将汇款申请书(客户留存联)退汇款人。

汇款申请书(银行留存联)凭以办理款项的汇出和会计传票附件。

第三节 款项汇出(目录)

第十条 收费登记

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向汇款人收取汇款手续费,在业务系统中录入有关要素,经确认后,系统将自动生成汇出汇款业务参考号:

×××  PA  ××  ×××  ××××

一级分行代码 业务代码 年份 分支行代码 业务流水号

经办行应建立《汇出汇款登记簿》或在业务处理系统上录入并定期打印归档。

《汇出汇款登记簿》应包括:

汇出汇款业务参考号、汇出日期、汇款币种及金额、汇款用途、汇入行、收款人等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缮制汇出凭证

根据汇款人在汇款申请书上选择的汇款方式,缮制汇出凭证。

(一)电汇汇出汇款

电汇汇出汇款是我行以SWIFT方式委托汇入行解付款项的一种汇款方式。

我行办理电汇汇出汇款使用SWIFT MT103报文。

有关SWIFT MT103报文的使用按总行外汇清算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二)票汇汇出汇款

票汇汇出汇款是我行签发的以我行账户行为付款人,以收款人为抬头人的外汇银行汇票(以下简称“汇票”),由汇款人自寄收款人或自行携带,凭票到汇入行(即付款行)领取款项的一种汇款方式。

汇票作为重要空白凭证,应按照我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保管、领用和核销手续,不得预签空白的汇票。

缮制汇票应严格按照汇款申请书的内容,开出的汇票要干净、整洁,不能更改。

签发汇票应注意以下要点:

1、出票日期应与汇款人申请汇款日期一致;

2、收款人名称应与汇款申请书上的收款人名称相同;

3、币种及金额大小写必须正确一致;

4、付款行为我行外汇账户行;

5、出票行为经办行所属的二级分行或一级分行;

6、汇票须由我行有权签字人签字,有权签字人的签字应在其权限之内,并注明签字号码;

7、注明头寸偿付条款。

汇票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第一联(正本)交汇款人凭以向付款行取款,同时请汇款人在第四联(汇票留底联)上签收确认,银行凭此划拨资金和向付款行发送票汇证实通知(SWIFT MT110);第二联和第三联作为银行记账凭证。

一般情况下,付款行(账户行)要求我行在签发汇票当日向其逐笔发送SWIFT MT110,通知签发汇票的号码、出票日期、票面金额、收款人、出票行等具体内容。

有的账户行要求签发一定金额以上的汇票必须发送S WIFT MT110加以证实,具体内容应参照账户行协议办理。

经办行在办理票汇业务时,可以指示账户行主动借记总行账户,但必须在签发汇票的当天下午三点前以SWIFT MT299报文通知总行外汇清算中心,载明汇票号码、付款行等细节,以便总行进行头寸管理及核销账务。

(三)信汇汇出汇款

信汇汇出汇款是我行将信汇委托书以邮寄的方式委托境外代理行解付款项的一种汇款方式。

经办行根据汇款申请书内容缮制信汇委托书,注明头寸偿付条款,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寄汇入行凭以付款。

信汇在目前实际操作中使用极少。

第十二条 经办行办理付汇业务,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十三条 经办行完成汇出汇款业务操作后须及时在业务系统查询、核实本笔业务的处理状态,确保上级行已处理该笔汇款业务,并及时进行勾对处理,保证账实相符、内外账务相符。

细节不详的借记款款项应在当日作暂付处理,并及时向上级行查询。

办理票汇业务销账时,还应在汇票留底联上注明销账日期。

第四节 汇出汇款的修改与撤销(目录)

第十四条 汇出汇款的修改

对于已处理完毕的汇出汇款业务,汇款人又提出对汇款内容进行修改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汇款人需提交汇款修改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1),清楚列明修改原因及内容。

机构客户应加盖预留印鉴,个人客户应出示身份证件。

(二)经办行核对签章及原汇款申请书无误后,向汇款人收取修改费用,通过上级行或账户行以加押的SWIFT报文发出汇出汇款修改申请,要求汇入行按照修改后的汇款指示办理解付。

我行不受理票汇汇款的修改申请。

第十五条 汇出汇款的撤销

(一)对于汇出汇款撤销引起的外汇资金回流,凡是在汇出时办理售汇手续的,应予以办理结汇手续,汇率按照解付汇款人当日的汇买价办理。

(二)电汇汇款的撤销

1、汇款人需出具汇款撤销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2),列明撤销理由,并出示汇款申请书(客户留存联)。

机构客户应加盖预留印鉴,个人客户应出示身份证件。

2、经办行核对签章及原汇款申请书无误后,向汇款人收取撤销费用(也可在收到退汇头寸后扣收),通过上级行或账户行以加押的SWIFT报文向汇入行发撤汇电文。

3、收到汇入行同意退汇的通知和实际退回的款项,将余款退汇款人。

已经收取的汇款手续费不再退回。

如汇款已解付且收款人拒绝退回的,应立即通知汇款人自行与收款人联系,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票汇汇款的撤销

票汇汇款的撤销分汇款人申请撤销、汇款人挂失汇票、汇票失效三种情况:

1、汇款人申请撤销

(1)汇款人需出具汇款撤销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2),列明撤销理由,并出示汇款申请书(客户留存联)。

机构客户应加盖预留印鉴,个人客户应出示身份证件,同时交回原汇票正本并在汇票正本上背书。

(2)汇出行将汇票正本与汇票留底联进行核对,确认汇票正本上无其他背书或解付印章且汇款人的背书与原汇款申请书的签章相符后,在汇票正面加盖“注销”戳记。

(3)向汇款人收取撤销费用(也可在退回的余款中扣收)后,向付款行发电要求注销该笔汇票。

如果签发汇票时拨付头寸的,应在收到付款行退回的汇款头寸后,将余款退汇款人;如果签发汇票时授权付款行主动借记的,应在收到付款行确认票汇撤销的电文,并与总行核对有关账务后,将余款退汇款人。

2、汇款人挂失止付汇票

(1)汇款人需出具汇票挂失止付申请书,列明汇票丧失的时间和事由、汇票细节(包括汇票号码、币种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等),并注明“如果申请挂失的汇票已解付且收款人拒绝退回的,贵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等字样;机构客户应加盖预留印鉴,个人客户应出示身份证件。

(2)经办行核对签章和汇票留底联无误并收取有关费用后,应以加押的SWIFT报文尽快通知付款行挂失止付该汇票,同时在汇票留底联上批注“已挂失”字样。

(3)经办行必须在收到付款行同意挂失止付汇票的回复,并且待该汇票有效期届满后,按照汇票失效的情况办理。

3、汇票失效

对汇票有效期届满,我行仍未收到付款行已解付汇票的借记通知无法及时销账的,经办行应通知付款行该汇票已失效,以后提示不予解付。

主动拨付头寸的方式下,收到付款行退回的汇款头寸后,我行扣收有关费用将余款退汇款人;授权主动借记方式下,收到付款行尚未解付并同意不予解付的通知后,我行扣收有关费用将余款退汇款人。

第五节 汇出汇款的会计核算(目录)

第十六条 经办行向汇款人收取汇款手续费、电报费时,会计分录:

借:

现金

或:

××活期存款

 贷:

中间业务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

 贷:

中间业务收入──其他中间业务收入(电报费)

第十七条 经办行办理汇出汇款时,登记相关登记簿后,区分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从现汇账户直接支付

借:

××活期存款               外币

 贷:

汇出汇款                外币

 或:

存放系统内款项             外币

 或:

存放总行款项              外币

 或:

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外币

(二)以人民币购汇支付

借:

××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

结售汇                人民币

借:

结售汇                  外币

 贷:

汇出汇款                外币

 或:

存放系统内款项             外币

 或:

存放总行款项              外币

 或:

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外币

(三)不同外汇币种转换后支付

汇出汇款金额=外币1金额×外币1汇买价/外币2汇卖价

借:

××活期存款              外币1

 贷:

外汇买卖──即期交易户        外币1

借:

外汇买卖──即期交易户   外币2(汇出币种)

 贷:

汇出汇款          外币2(汇出币种)

 或:

存放系统内款项       外币2(汇出币种)

 或:

存放总行款项        外币2(汇出币种)

 或:

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外币2(汇出币种)

(四)以现钞转现汇后支付(个人客户)

汇出汇款金额=现钞金额×钞买价/汇卖价

借:

现金                   外币

或:

××活期存款──现钞户          外币

 贷:

外汇买卖──即期交易户         外币

借:

外汇买卖──即期交易户          外币

 贷:

汇出汇款                外币

 或:

存放系统内款项             外币

 或:

存放总行款项              外币

 或:

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外币

第十八条 核销票汇业务时,汇出行收到解付通知书或借记报单后,核销登记簿,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

借:

汇出汇款                 外币

 贷:

存放系统内款项──××分行户      外币

 或:

存放总行款项              外币

 或:

存放境外同业款项──××账户行户    外币

第十九条 汇出汇款撤销引起资金回流的账务处理:

(一)经办行收取撤销费用时

借:

现金

或:

××活期存款

 贷:

中间业务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

(二)汇款撤销时

借:

汇出汇款                 外币

 贷:

××活期存款              外币

 或: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外币

或借:

汇出汇款                外币

 贷:

结售汇                 外币

借:

结售汇                 人民币

 贷:

××活期存款             人民币

第六节 汇出汇款的档案管理(目录)

第二十条 每笔汇款业务结束后,经办行应将汇款申请书(银行留存联)、售付汇有关单证及审批材料、汇款电文留底、业务往来函电、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汇出汇款修改/撤销申请书(如有)等,按照业务参考号和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整理归档,做好批注。

汇出汇款的有关业务档案应保存5年。

第三章 外汇汇入汇款(目录)

第一节 汇入汇款的审核(目录)

第二十一条 电汇汇入汇款的审核

(一)收到总行或账户行发来的MT103格式汇款电文,一级分行可以直接下划经办行;如收到非我行账户行发来的MT103格式汇款电文,一级分行须核实收到相应的头寸后,再将该笔汇款下划经办行。

如果迟迟收不到头寸,应向总行查询。

(二)经办行在业务系统中收到上级行下划的汇入款项应审核以下内容:

1、根据账号、地址等要素审核收款人是否为本行或本行辖属网点客户,如收到非本行客户汇款,应立即退回上级行;如为本行客户,应审核客户详细名称、账号等要素是否与我行预留记录完全一致;如收款人为在本地的新客户,应审核各项凭以解付的要素包括名称、地址等是否准确、完整。

2、电文是否有“避免重复”(PLEASE AVOID DUPLICATION或REPEAT MESSAGE)字样。

若有,应查看记录,以防止重复解付。

3、币种和金额。

4、汇款日期和起息日,如起息日比业务处理日提前超出合理天数,应查看记录,是否有特殊情况或曾经解付。

5、汇款附言(汇款用途)。

6、汇款费用情况。

7、对于币别、金额、收款人完全相同的汇入汇款,应注意查看汇款行有关编号是否重复,以免造成重复解付。

第二十二条 票汇汇入汇款的审核

收款人提交以我行为付款人的正本汇票要求解付时,应审核如下内容:

(一)汇票是否已由密押人员核实印鉴并加盖“印鉴核符”章。

如经办行不能核签,可将汇票交换或传真给上级行核实。

如果印鉴或其他不符,须及时向出票行发出查询电文。

(二)汇票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汇票的付款行是否为我行。

(四)汇票上是否注明收款人的详细名称,是否与我行记录完全一致。

(五)汇票的货币名称是否正确,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六)收款人背书与抬头人是否一致,背书是否连续,手续是否齐全。

个人客户的背书应与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姓名一致,机构客户的背书应与其在我行的预留印鉴相符。

(七)汇票的头寸是否已入经办行账。

如经办行未收到头寸,可通过系统发送MT199电文向上级行索汇,电文内容应列明汇票的出票行、汇票号码、币种金额、出票日期、头寸行和收款人名称,注明“印鉴已核符”或“如果印鉴核符,请贷记我行账”。

(八)对于我行与账户行协议中规定须凭MT110电文解付的汇票,应在收到MT110证实后再解付;如在合理时间内未收到该电文证实,应及时查询。

(九)是否有汇款行挂失止付汇票的电文。

(十)对于非农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按外币票据托收业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汇汇入汇款的审核

(一)收到账户行寄来的《信汇委托书》,一级分行审核以下内容无误后,在业务系统中录入汇款要素下划经办行:

1、委托书上是否有密押部门加盖的“印鉴核符”戳记。

2、委托书上是否有明显的“付款委托书”字样。

3、委托书上的付款指示是否明确。

4、币种是否正确,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5、汇款头寸调拨方式是否正常。

6、委托书上有无“电报证实书”或“副本”字样。

对有类似字样的委托书,在查明确未凭电报或正本委托书解付款项的情况下,方可视作有效委托书;如凭副本委托书解付款项,应向收款人说明“系凭副本解付,保留追索权”。

7、委托书的发出与收到日期是否正常。

如超过较长的邮寄时间,应注意仔细核对登记簿,防止重复。

(二)经办行收到上级行下划的汇入款项后按照电汇汇入汇款的审核要点进行审核。

第二节 汇入汇款的解付(目录)

第二十四条 对于满足解付要求的汇入款应及时划转辖属网点,解付客户或以最有效、快捷的方式通知客户。

(一)正常情况下,机构客户汇款以及账号齐全的个人汇款应在收到上级行下划账单的一个工作日内到达客户账;个人客户的汇款,对于提供电话和地址的汇款指示,应首先以电话方式通知收款人,电话通知不到的再以邮递方式通知收款人;以邮递方式通知收款人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发出通知邮件。

通过电话、传真或邮递方式通知收款人的,经办行应做好书面记录。

(二)对于无法解付的款项,应在当日做暂收处理,并按照我行外汇资金清算查询查复的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做好查询查复登记。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各要素齐全的汇入汇款,经办行打印上级行下划的交易记录或转发的SWIFT电文留底存档。

第二十六条 解付汇入汇款,必须区分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客户办理相关手续。

(一)对于机构客户,如果申请原币入账,经办行在系统中打印贷记通知书,如果申请结汇,经办行在系统中打印结汇通知书,将客户回单联交客户。

对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如收款人提供相应的核销单号码,我行可向其出具加盖“出口收汇专用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二)对于个人客户,办理个人汇入汇款业务必须严格做到“谁款谁收”,安全准确,区分以下情况办理解付手续,如实际解付方式与汇款指示不相符,需客户出具书面确认:

1、收到的汇款指示如果显示的是外汇现汇账户账号,且与收款人名称及账号完全相符,则不论金额大小,直接以原币办理入现汇账户。

2、收到的汇款指示如果显示的是人民币账号,且与客户名称及账号完全相符,则分别按照外汇管理部门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结汇的规定结汇入账。

3、收到的汇款指示如果未显示外币/人民币账号,收到上级行下划的账单后,经办行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四条

(一)的规定通知收款人。

收款人前来取款时,应仔细核对其身份证件与汇款指示上的收款人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将身份证件复印留底,并请收款人在汇款收据上签名确认。

如系汇票,还需将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登记在汇票背面并由收款人背书。

4、个人汇入汇款原则上不能代领。

如确因特殊情况需由他人代领汇款的,代领人须同时出示收款人和本人身份证件。

代领人在汇款收据上签名时,应同时注明代领人和收款人的证件名称及号码,并注明“代领”字样。

经办行应将代领人和收款人的身份证件复印留底。

5、审核无误后,如收款人需原币转存,对于有外汇账户的客户,可直接办理入账,对于没有外汇账户的客户,应按照外汇储蓄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现汇存款手续;如收款人需办理结汇或解付现钞,则按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办理。

第二十七条 经办行于汇入汇款办理入账的当天,向收款人发出入账通知书。

经办行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十八条 经办行必须定期在我行业务系统勾对上级行/账户行上日贷记款项,保证账实相符、内外账务相符,细节不详的贷记款项应在当日作暂收处理,并及时向上级行查询。

第三节 汇入汇款的修改、止付(目录)

第二十九条 收到汇出行要求对汇款报文进行修改或止付的报文后,经办行应审核发来电文的真实性,有关业务编号、币种、金额、收款人名称等要素是否与原汇款指示完全相符。

第三十条 对尚未解付的汇入汇款,如收到汇出行的修改或止付通知,应停止按照原汇款指示解付,并按汇出行新的汇款指示办理解付或止付。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解付的汇入汇款或因其他原因已无法修改原汇款指示的,经办行应及时通知汇出行,但对由此引起的任何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节 汇入汇款的退汇(目录)

第三十二条 办理退汇时,不论此汇款是经总行账户、还是经子账户收妥,均应向总行发出授权借记报文。

第三十三条 收到无法解付的汇入汇款并向汇款行、账户行发出查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后,无任何实质性答复,仍无法解付的,应做退汇处理。

第三十四条 收到汇款行或账户行要求退汇的查询后,如此款在暂收中,应做倒起息处理退回;如果已解付,应征询收款人的意见,并凭收款人的授权书作退汇处理;如果收款人拒绝退汇,应在回复电文中说明相关款项的解付日期和收款人拒绝退汇的事实。

第三十五条 办理退汇时,应根据退汇原因,向收款人收取退汇费用或在退汇金额中扣收手续费;在处理退汇报文时,除列明汇款要素外,还应把已扣手续费(如有)及退汇原因注明清楚。

第三十六条 对于外汇管理部门规定需审批的退汇,需在收款人提交有关核准件之后方可办理。

如已在解付时办理了结汇,可在退回时按照当天牌价办理售汇手续。

第三十七条 电汇汇款的退汇

(一)收款人主动退汇

收款人出具汇入汇款退汇申请书(格式参加附件3),经办行核对身份证件(个人客户)或预留印鉴(机构客户),以及汇入汇款记录无误后,在客户留存联上加盖业务章退收款人,并将款项退回汇出行。

此时我行的退汇费用可向退汇人收取,也可从退汇本金中扣收。

(二)汇出行要求退汇

收到汇出行要求退汇的通知,经办行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如果汇入汇款尚未解付,应立即停止该笔款项的解付,按照汇出行的退汇指示扣收我行费用后将款项退回汇出行。

如果汇入汇款已经解付,我行必须征得收款人的同意方可退汇。

如果汇款已解付且收款人同意退汇的,由收款人出具退汇同意书,在确认头寸已入我行账户后,按照汇出行的退汇指示,扣收相关费用后将款项退回汇出行。

如果汇款已解付且收款人不同意退汇的,应要求收款人出具书面的拒绝退汇通知,我行凭以通知汇出行,在回复电文中说明相关款项的解付日期和收款人拒绝退汇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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