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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政策法规复习题
2012年农村政策法规复习题
农村政策法规复习材料
2012.6
试卷题型分为:
名词解释题、问答题和论述题三种题型。
考试时间90分钟。
考虑到今年的教材变化,请大家注意根据教材复习,特别是每章的最后复习问题要给予重视。
这个材料仅供大家参考。
新增加的内容有
第一章复习重点
1、农村政策法规特点(P2)
2、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政策沿革?
P3-6
3、农业法的基本原则P12
4、第31页最后的五个问题
5、第40页的6个问题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的P455
1、自然资源及其特征
2、自然资源保护制度
第六章
1.广义的农业法:
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农业法>的立法目的(农业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P1
(①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②统筹考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③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
)
3.农业的概念
农业P2[07.1]]:
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4.农业市场化的要求与现行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P2[07.7]
农业市场化的要求与现行经济体制之间存在着种种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分散的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二是农户经营规模狭小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矛盾;三是农业比较效益低的问题日趋明显,农民收入增长趋缓,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重新扩大;四是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就业门路狭小之间的矛盾;五是农业产业分割、部门分割,严重妨碍了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5.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农村社会发展目标
***2、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什么?
P5-7[05.7][06.7]
①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即“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
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即“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
③农村社会发展目标即“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
*6.保护农民利益的基本原则P8
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基本含义是:
第一,他们可以依法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和其他各项权利,满足自己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各种需要。
第二,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通过行政的或者司法的救济手段,获得国家的保护。
第三,任何侵害他们权利的违法行为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P14[05.7]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
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P2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业生产设施和其他公共财产为基础,主要以自然村或者行政村为单位设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P20: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自愿组成的。
这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非常重要的两个特点。
9.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P21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原则是:
第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即农民是否加入、加入哪一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必须由农民自己决定。
农民在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后,如果由于某种原因要求退出的,可以自主决定而不受干涉。
第二,民主管理。
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一人一票为基础的民主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盈余返还。
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在扣除成本费用后所得的收益,应当按照成员利用本组织提出服务的交易量或惠顾量,返还给成员。
10.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P22
农产品行业协会是按照自愿互助原则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行业组织,要真正代表和体现行业内部成员的利益,发挥应有的作用:
(1)为成员提供生产、产品营销、市场信息、技术、业务培训等多方面的服务。
这些服务的目的是帮助成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行业内成员的市场谈判能力和地位,保护成员的利益。
(2)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就是要理顺行业内部的竞争与合作关系,通过组织成员制定各种行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条件、劳动标准等技术规则和行为指南,规范行业和成员的生产、经营行为,限制外国产品大量涌入国内市场损害成员利益;同时,促进成员之间的交流,协调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调解成员之间的利益纠纷,发挥自我管理的作用,维护和保障行业内的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还可以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的发展政策和规划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并监督成员认真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农产品贸易风险防范机制等,代表成员与政府、消费者进行沟通,成为政府联结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纽带和桥梁。
(3)代表本行业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
就是作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农产品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中代表农民利益的起诉主体,在国外农产品大量进入我国,对国内生产者造成损害时(例如,国外进行农产品倾销、补贴,损害了国内相关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由农产品行业协会代表生产者,向有关机构提出采取救济措施的申请;另一方面,还可以组织会员对国外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件积极应诉,从而保护行业和生产者的利益。
11.农业财政投入水平(***8、《农业法》对农业财政投入水平是如何规定的?
P30[06.1])
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
《农业法》关于农业投入的水平是与国家财政收入水平相联系的。
财政收入可以划分为经常性预算收入和建设性预算收入,为便于对农业财政投入进行监督,《农业法》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12.如何减轻农民负担?
(***9、如何减轻农民负担?
P34[05.1])
(1)禁止非法收费、罚款、摊派。
(2)不得向农民集资和非法在农村进行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3)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向农民征税。
(4)不得对农村中小学生非法收费。
(5).不得侵犯农民在土地征用、占用时的合法利益。
(6).不得强制农民接受服务。
第二章复习重点
1.农村土地的概念
***1、农村土地P42[05.1][06.7]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概念和特征(P43)
*家庭承包的特点
(1)、承包方是特殊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家庭承包方式中,发包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村民自治组织,而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承包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承包关系期限长。
相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家庭承包的期限较长。
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耕地、草地、林地的家庭承包分别规定了30年、30年至50年、30年至70年的承包期限。
而其他方式的承包,其承包期限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承包合同约定的。
(3)、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属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在该法关于家庭承包的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中,以用益物权的思路作了制度安排。
一是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由法律规定。
二是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由当事人决定。
三是承包方可以直接行使承包经营权并取得收益。
四是承包方享有基于承包经营权的请求权,有权排除他人对其行使承包经营权的干涉,使承包经营权具有了对世权的性质。
而其他方式的承包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则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
(4)、适用的原则不同。
家庭承包以公平原则为主,其他方式的承包则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主。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
**6、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P47)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同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权利P51
(1)、使用承包地的权利
即实际利用承包地的权利。
承包方有权依法使用承包地,在承包地上进行耕作,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这项权利实际上是占有承包地的权利。
(2)、生产经营自主权
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就是指承包方有权在承包地上依法自主组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决定种植什么作物、种植多少面积,或者安排什么种植、养殖项目,不受其他组织(包括发包方)和个人的干涉。
只要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他组织特别是发包方不得随意干涉,更不能违背承包方的意愿,强制承包方从事或者不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
(3)、产品处置权
承包方有权自主处置自己生产的产品,出售产品的数量、价格、方式等,应当由承包方与购买人自行协商确定,发包方不得干涉。
实践中,有些地方为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或者为了获得较好的价格,发包方通过订单、统一销售合同等出售承包方生产的农产品,是帮助农民销售农产品的好办法,但是应当充分尊重承包方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加入。
(4)、收益权
即获得收益的权利。
承包地上产生的合法收益,包括出售农产品的收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及其他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剥夺。
此外,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增加投入、改良土壤等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或者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以及发包方在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还以法律形式肯定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主进行流转的权利。
该法第十条规定: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二条规定: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流转。
第三十四条更明确地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
第三十六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入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四十三条规定:
承包方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这些规定不仅肯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明确了流转的具体方式,并且对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保护,以充分保护承包方的权益。
(6)、承包方的其他法定权利
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除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外,还享有以下两项权利:
①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
(二)项的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为保护耕地,《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征用、占用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防止乱征乱占土地特别是耕地。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是一项兜底条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