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委党校研究生法律专业题库特色理论及专业两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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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委党校研究生法律专业题库特色理论及专业两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部分
一、解释题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P1〕
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2.科学发展观〔P46〕
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3.三个代表重要思想〔P23〕
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阔人民的根本利益。
4.三大法宝〔P15〕
党的领导、武装斗争、统一战线
5.三个有利于〔P10〕
判断改革和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归要到底,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标准。
6.社会主义初级阶段〔P5〕
是指我国在经济文化落后的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即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到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整个历史阶段。
7.创新型国家〔试P106〕
是指把科技创新作为国家基本战略,通过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形成日益强大的国际竞争优势,使科技创新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靠力量。
8.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P64〕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村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时期,是逐步消灭私有制,确立公有制的历史时期,是新社会产生不可逾越的社会发展时期。
二、简答题
1.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P16〕
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性质,决定了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
2.在当代中国,如何真正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P1〕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P48〕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明确概括为四个方面,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4.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基本含义〔P3〕
就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坚持一切从中国国情出发,敢于和蔼于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5.如何认真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P40〕
〔一〕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落实到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方针政策的工作中去。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落实到各级领导干部的思路和行动中去。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落实到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中去。
6.为什么要加强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试P82〕
旨在把我们党建设成为人人学习、终身学习、与时俱进、持续创新的政治组织,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成为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7.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含义〔P82〕
就是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
三、论述题
1.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怎么理解〔P2〕
邓小平理论之所以能够成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因为:
〔一〕邓小平理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新的实践基础上继承前人又突破陈规,开拓了马克思主义的新境界。
〔二〕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臬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揭示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
〔三〕邓小平理论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宽广眼界观察世界,对当今时代的牲和总体国际形势,对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成败,发展中国家谋求发展的得失,发达国家发展的态势和矛盾,进行正确分析,作出了新的科学判断。
〔四〕总起来说,邓小平理论形成了新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
2.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是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P41〕
〔一〕在一脉相承方面。
〔1〕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都是围绕着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展开的,都是创立和拓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2〕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都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并在实践中使马克思主义得到新的发展,在理论渊源上是一脉相承的。
〔3〕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都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情依据。
〔4〕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都是以实现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目标的。
〔5〕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都直接表达着为广阔人民群众谋利益的价值取向。
〔6〕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既是一脉相承的,又是与时俱进的。
〔二〕在与时俱进方面。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都坚持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不满足已有的认识,不固守已有的理论,注重总结改革开放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新经验,注重探索和答复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新矛盾、新问题,不断以新思想、新观点、新判断,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得到新的发展。
3.全面理解先进文化的科学内涵〔P57〕
〔一〕所谓先进文化,是与落后文化、腐朽文化相对而言的。
这种区分是根据我们对文化的现实功能所作的价值判断得出的,它取决于文化对人们的精神世界和社会生活的作用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
〔二〕判断文化先进与否的标准主要有两个:
一是科学性。
在社会生活的现实实践中,文化的科学性必然表达为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即越是先进的文化,越能促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二是价值合理性。
越是先进文化,其价值合理性程度越高,其所要到达的目的越是符合多数人的利益,越能表达先进群体的政治要求,并最终能够现实地表达最广阔人民根本利益的文化。
4.为什么说我国政党制度符合我国国情〔P52〕
〔一〕这一制度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具有极强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二〕这一制度有利于执政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有利于把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充分调动起来、凝聚起来。
〔三〕这一制度有利于稳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形成强大的整合力,极大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这一制度有利于促进执政党的建设,防止多党互相倾轧造成的政治动乱,防止一党专政缺少监督导致的种种弊端。
法学专业部分
一、简释题
〔已考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有官方确定的行为标准。
。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标准,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确实认标准。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标准,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7.宪法。
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比照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8.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9.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我国公民的政治自由主要包括: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政治自由。
包括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10.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是指依照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11.行政公务行为
是指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在确认行政公务行为时要综合考虑时间要素、名义或公务标志要素、职权和责职要素和命令要素。
12.行政相对人
是指行政关系中与行政主体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13.自由裁量行为
是指法律标准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作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14.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特定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标准性文件的总称。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大类,前者指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后者指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15.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16.行政指导
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对有关组织个人的活动提出意向性的建议加以引导的行政行为。
17.行政赔偿后的追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18.刑法
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19.犯罪
就是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0.正当防卫
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21.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行为。
22.民法
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23.老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老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到达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2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二、简答题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2.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不同国家的法的非正式的渊源的种类不同,在当今的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包括:
〔一〕习惯。
这里指的是社会习惯,与人们的一些具体义务和责任相关。
〔二〕判例。
为将来的法官运用该例制定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思路、经验和指导。
〔三〕政策。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
3.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必考!
〕。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标准构成。
七个法律部门:
〔一〕宪法及其相关法。
〔二〕民法商法。
〔三〕行政法。
〔四〕经济法。
〔五〕社会法。
〔六〕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标准是: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4.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效率范围狭义地讲可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
〔一〕对人的效力。
〔二〕对事的效力。
〔三〕空间效力。
〔四〕时间效力。
对人和事的效力先与空间和时间。
5.法律责任的含义和免责条件。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随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两个特点:
一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二是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有四种形式,一是时效免责。
二是不诉及协议免责。
三是自首、立功免责。
四是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6.司法的特点
〔一〕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二〕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三〕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四〕司法必须有说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7.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比照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与法律比较,宪法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一是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二是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三是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证书。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8.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就其裨而言是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
〔一〕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
〔二〕宪法规定了一系列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调整,而宪政侧重于动态调整。
〔三〕宪法是一种标准形态,而宪政是一种实现形态,是宪法的实施。
9.我国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机构和程序。
直接选举的选举机构:
在衽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直接选举的程序:
一是选区划分与选民登记。
二是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三是投票。
四是计票。
五是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六是确认和宣布。
七是补充与罢免。
10.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组织分工和行使、运作,以及对行政权力监督并进行行政救济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调整三种社会关系:
一是创设行政权力过程中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二是行政权力行使、运行过程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三是行政权力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11.合理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
行使权力的动机应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行使权力应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行使权力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对违反合理原则行政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12.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它不同于行政主体。
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内容指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13.行政主体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权,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为:
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须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须拥有法定的独立职权与职责;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责任。
14.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职权,其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受委托组织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15.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相对人在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的综合表达。
相对人的权利包括参与行政管理权、要求提供行政服务权;了解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控告、检举、揭发权;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和请求赔偿权。
相对人的义务为:
〔一〕遵守行政法规义务;
〔二〕服从行政管理义务;
〔三〕协助行政管理义务。
16.行政行为效力确定力的概念和要求
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它要求:
一是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否则其请求将不被视为有效请求,而不予受理。
17.行政权限合法的要求
只有权限合法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这就要求:
一是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的行为。
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事务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被授权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被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
二是行政行为的实施没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18.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其实质是刑法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既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权,也不对任何人搞歧视。
该原则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刑法平等地惩罚每一个犯罪分子,即任何人犯罪,不管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功绩如何,都应依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是刑法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权益,即不管犯罪被害人的身份、地位、贫富如何,都应受到刑法平等地保护,不能因为被害人的地位高对行为人就定罪甚至重判,被害人是普通公民就不定罪或者轻判。
19.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的原则。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是犯罪法定化。
二是刑罚法定化。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一、二、〔上题〕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是指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者之间应是正比关系。
20.犯罪的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
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刑事违法性。
即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即指犯罪行为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1.我国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一〕企业法人是一种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
根据所有制和投资主体的不同,企业法人又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
〔二〕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是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则是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文学艺术活动、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三、论述题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有官方确定的行为标准。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标准。
社会标准是人与人相处的准则,法律就是社会标准之一。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标准。
法律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这是法律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标准的主要区别之一。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标准
法的普遍性具有三层涵义:
一是普遍有效性,二是平等对待性,三是普遍一致性。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标准。
法不仅规定义务,而且赋予权利。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标准。
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标准。
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标准。
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按内容规定不同〕。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职权性规则是明确规定公驻力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二〕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规则内容确实定性程度划分〕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明确,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三〕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划分〕
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三、试论我国的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
〔一〕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要求一切立法活动都要以宪法为依据,要有法律根据。
〔二〕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防止主观武断,感情用事。
〔三〕民主立法原则。
立法应当表达广阔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在立法过程中要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恰当处理各种关系,注意各方面的平衡;应高度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
四、司法与执法的区别〔已考过〕
〔一〕主体不同。
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百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二者具有各不相同的特定主体。
〔二〕内容不同。
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
〔三〕程序性要求不同。
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机关的活动一般都有相应的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
而执法活动虽然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由于执法活动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四〕主动性不同。
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而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
五、试论我国宪法的功能和作用。
〔一〕宪法功能的含义及表现。
宪法功能是宪法内容和原则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实际效果。
一是确认功能。
主要表现在确认宪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确认国家的归属,确认法制统一的原则,确认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原则等方面。
二是保障功能。
宪法对民主制度和人权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是限制功能。
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权力行使的原则与程序,确定所有公权力活动的界限。
四是协调功能。
为了实现确认、保障与限制的功能,宪法在运行过程中需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