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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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Codeofvaluationwithbillquantityofconstructionworks

GB50500-2008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8年12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8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4.1.2、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OO八年七月九日

.言

、八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按照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本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制定的。

本规范总结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

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

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主要修编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

款及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

内容,并增加了条文说明。

原规范的附录A〜E除个别调整外,基本没有修改。

原由局部修订增

加的附录F,此次修订一并纳入规范中。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

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

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北京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835),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修订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编制组成员:

主编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参编单位: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编制组成员:

王海宏谢洪学吴松胡晓丽吴佐民文代安赖铭华金春平

周明科李艳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OO八年七月

1总则

(1)

2术语

(2)

3工程量清单编制(4)

3.1一般规定(4)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4)

3.3措施项目清单(5)

3.4其他项目清单(5)

3.5规费项目清单(5)

3.6税金项目清单(5)

4工程量清单计价(7)

4.1一般规定(7)

4.2招标控制价(7)

4.3投标价(8)

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9)

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9)

4.6索赔与现场签证(10)

4.7工程价款调整(10)

4.8竣工结算(11)

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12)

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14)

5.1计价表格组成(14)

5.2计价表格使用规定(41)

附录A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42)

一、实体项目(42)

A.1土(石)方工程(42)

A.2桩与地基基础工程(47)

A.3砌筑工程(49)

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57)

A.5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66)

A.6金属结构工程(67)

A.7屋面及防水工程(71)

A.8防腐、隔热、保温工程(74)

二、措施项目(76)

附录B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77)

一、实体项目(77)

B.1楼地面工程(77)

B.2墙、柱面工程(85)

B.3天棚工程(91)

B.4门窗工程(94)

B.5油漆、涂料、裱糊工程(100)

B.6其他工程(105)

二、措施项目(110)

附录C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111)

一、实体项目(111)

C.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111)

C.2电气设备安装工程(122)

C.3热力设备安装工程(135)

C.4炉窑砌筑工程(152)

C.5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157)

C.6工业管道工程(168)

C.7消防工程(185)

C.8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192)

C.9通风空调工程(197)

C.10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203)

C.11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215)

C.12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233)

C.13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241)

二、措施项目(247)

附录D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248)

一、实体项目(248)

D.1土石方工程(248)

D.2道路工程(250)

D.3桥涵护岸工程(255)

D.4隧道工程(264)

D.5市政管网工程(273)

D.6地铁工程(286)

D.7钢筋工程(292)

D.8拆除工程(292)

二、措施项目(293)

附录E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294)

E.1绿化工程(294)

E.2园路、园桥、假山工程(296)

E.3园林景观工程(301)

附录F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309)

一、实体项目(309)

F.1露天工程(309)

F.2井巷工程(317)

二、措施项目(331)

本规范用词说明(332)

附:

条文说明(333)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

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6附录F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

的明细清单。

2.0.2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

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

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

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8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

价。

2.0.9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

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

的要求。

2.0.11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

2.0.12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13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4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5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6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7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8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9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20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

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1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2合同价

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0.23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工程量清单编制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标准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

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

3.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范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3.1.5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3.2.8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XB001起顺序编制,同

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

算规则、工程内容。

3.3措施项目清单

3.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

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

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3.1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2

夜间施工

3

二次搬运

4

冬雨季施工

5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6

施工排水

7

施工降水

8

地上、地下设施。

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9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3.3.2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

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3.4其他项目清单

3.4.1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

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3.4.2出现本规范第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5规费项目清单

3.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出现本规范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3.6税金项目清单

3.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3.6.2出现本规范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1一般规定

4.1.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

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

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6其它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

4.1.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

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4.1.8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9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

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4.2招标控制价

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超

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部门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

予以拒绝。

4.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其它的相关资料。

42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

范第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2.5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4.1.4、4.1.5和423条的规定计价。

4.2.6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

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4.2.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

4.2.8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

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4.3投标价

4.3.1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3.3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它的相关资料。

43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第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

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3.5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

第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确定。

4.3.6其它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4.3.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确定。

4.3.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人双方依据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

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4.4.4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

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

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中抵扣。

4.5.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

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

除合同另

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

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5.7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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