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类继续教育习题项目经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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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继续教育习题项目经理
2013版B类人员模拟题参考
(项目负责人:
判断30*1;单选30*1.5;多选10*2.5;考试70题,100分(60分合格))
第一部分法律及规章
第一篇法律
1.P3(第二十条)单、判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
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P3(二十一条)判断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P4(二十四条)单选题;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P4(二十八条)单选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
5.P4(三十一条)单选题;
对严重危机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6.P4(三十七条)单选题;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P6(三十九条)单选题;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
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8.P6(四十二条)单选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
占用规划批准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9.P6(四十五条)判断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10.P6(四十七条)多选题;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
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
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
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1.P7(四十八条)单、判题;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
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二篇行政法规
12.P8(二十三条)判断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P9(二十四条)单、判题;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
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14.P9(二十八条)单、判题;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标准。
15.P9(二十九条)判断题;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6.P9(三十二条)单选题;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
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7.P10(三十七条)多选题;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18.P10(五十条)判断题;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19.P11(六十三条)单、判题;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P15第三条
(二)单、判题;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P15(第九条)判断题;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1小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2.P16第十条
(二)判断题;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3.P18(三十六条)多选题;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事故发生
后逃匿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P21(第五条)多选题;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
任制度。
25.P21(二十七条)单选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26.P23(第十条)判断题;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7.P24十五条
(一)单选题;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8.P24十五条
(二)判断题;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29.P24十六条(三)单选题;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
残或者自杀的.
30.P25(三十三条)单选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篇地方性法规
31.P28(第九条)判断题;
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
方面的合法权益。
32.P28(十二条)单、判题;
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
测、检验、培训等活动。
33.P33(六十四条)单选题;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
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
34.P33(六十五条)单选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安全
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罚款五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5.P34(第五条)判断题;
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
36.P34(第十条)单选题;
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
注册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围的业务。
37.P36(四十三条)单、判题;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发包合同约定,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38.P37(五十一条)单选题;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39.P39(第二条)多选题;
本市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
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40.P39(第三条)单、判题;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41.P39(第六条)单、判题;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42.P39(第九条)单选题;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
的协调管理
43.P41(二十八条)多、判题;
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
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
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
44.P41(三十一条)判断题;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
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
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45.P41(三十二条)判断题;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
施工单位或者劳务
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所在单位、岗位资格、从业经历、培训情况、
社保信息等信息输入劳务信息卡。
46.P42(三十九条)单选题;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47.P44(五十七条)单选题;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
检测等合同进行抽查。
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备案合同总量的十分之一。
48.P44六十四条
(二)单选题;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49.P47(二十三条)判断题;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0.P47(二十六条)判断题;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
51.P47二十六(二段)单、判题;
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24米时,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
52.P47(二十九条)判断题;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3.P48(三十二条)判断题;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标准;没有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54.P48(四十三条)多选题;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
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作业人员;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55.P49(六十二条)单选题;
火灾扑灭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56.P49六十七
(一)单、判题;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篇部门规章
57.P51(第九条)单、判题;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58.P51(十六条)多选题;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59.P52(二十四条)判断题;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P53(第五条)判断题;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
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
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61.P53(第七条)多选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62.P53(第十条)判断题;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
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63.P54(十三条)判断题;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
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64.P55(二十条)判断题;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
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5.P55(二十三条)单、判题;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
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66.P57(第四条)判断题;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
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67.P58(十五条)多选题;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
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㈢经费和物
资的落实;㈣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㈤治理的时限和要求;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68.P59(二十六条)多选题;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
㈠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㈡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
排查统计分析表的;㈢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㈣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㈤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㈥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
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五篇地方性规章
69.P61第八条
(二)单、判题;
工程项目竣工后30天,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70.P61第八条(五)单、判题;
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
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71.P61(十二条)第三段单选题;
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世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
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2.P62十五条(三)判断题;
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
73.P64(第二条)多选题;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
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
工活动。
74.P64(第六条)判断题;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75.P65(第十条)判断题;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
76.P66(第十八条)判断题;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档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
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77.P66(二十条)多、判题;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
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
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
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档予以封闭。
78.P67二十六(三)单选题;
违反规定,脚手架杆件、搅拌预拌砂浆、渣土处置或者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9.P70(第十八条)单选题;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80.P72(第一条)多选题;
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
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上海
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81.P73十三
(二)判断题;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4日以上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需要4至6日停产停业方
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
第二部分规性文件
第一篇安全生产许可管理
82.P79三、
(二)多选题;
“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有效期届满时,应重新考核。
对于项目负责人:
1、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等级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承建的工程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4、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5、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
的其他行为。
83.P80五、(末段)判断题;
逾期未办理延期且有效期满的,“三类人员”原证书自动失效。
84.P83(第三条)判断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85.P84(第九条)单、判题;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86.P84(第十条)多选题;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
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87.P84十三
(一)单选题;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88.P84十三
(二)单选题;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89.P85十四
(一)判断题;
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匠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
加。
劳务分包单位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
总人数的5‰。
90.P86(第四条)判断题;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91.P86(第六条)判断题;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
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92.P87(第十条)判断题;
在12个月,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于作业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暂扣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第二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
93.P91(第三条)多选题;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
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
境所需要的费用。
94.P91(第五条)单选题;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
依法进行工程
招投标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用的90%。
95.P92(第十一条)单选题;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备查。
96.P92十一条(总承包)单选题;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
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97.P93(第七条)单选题;
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
用总额的50%;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98.P95现场围挡
(1)单选题;
现场采用封闭围档,市容景观道路及主干道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
地区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米。
99.P95现场防火(4)判断题;
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当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并确
保正常取水。
100.P100二、
(二)单选题;
采用各类定额计价的工程,以及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工程或非招标发包项目,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
101.P102(第三条)单选题;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102.P103(二十七条)判断题;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年度结余资金
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103.P103(三十一条)多选题;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①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②安全费用提取;③使用的程序;④职责及权
限;⑤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篇特种作业管理
104.P105(第五条)判断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
管理工作。
105.P106(第八条)多选题;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
种规定的年龄要求;㈡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㈢初
中及以上学历;㈣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106.P106(第十一条)判断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107.P106(第十四条)单选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108.P106(二十一)单选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109.P106(二十二)单、判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
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
效期延期2年。
110.P110六、
(二)单、判题;
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
考核实行百分制,70分为
合格。
111.P110六、(三)判断题;
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
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112.P113七、
(一)判断题;
2009年10月1日起,凡属于符合本通知围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监制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
113.P114(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