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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我国的分配制度

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我国的分配制度

中国分配制度改革的三个提升作者:

常修泽中国经济时报2016年04期  150年前,德国人拉萨尔曾抛开所有制问题,单纯“在分配问题上兜圈子”,并把这一思想写入《哥达纲领》之中。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此进行了批评,认为应该超越分配问题,从更深层次的制度层面来思考问题。

今天,中国的情况与当年德国虽不可同日而语,但“超越分配,深入实质”的思维,对我们仍然具有一定的启示。

  2016年特别是2016年以来,收入分配问题进一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它的着眼点在于,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调整以出口和投资为主的增长方式,需要着力提升消费需求,解决最终消费率低,特别是居民消费率低的问题。

这就要涉及到调整分配结构、改革分配体制问题。

这是一个经济增长的逻辑,在这样一个格局之下借助于调整分配来促进增长的态势,由此切入,源于消费,高于消费;源于分配,高于分配;甚至源于经济,高于经济,走出拉萨尔的分配“窄圈”,围绕制度创新来做更大的文章。

基于此,本文提出收入分配改革的“三个提升”。

  第一个提升,由促进经济发展切入,向促进人的自身发展来提升。

  目前中国的收入分配格局如此失衡,从人的角度来研究,反映了人权的某种弱化,特别是劳权的缺失。

这里牵涉如何看待“中国劳动力成本低廉优势说”的问题。

对此应一分为二。

一方面,中国确实劳动力成本低廉,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外贸的增长及其外汇储备的增加,很大程度上与此有关,对此“优势”不应简单否定;但另一方面,也必须冷静地看到,这里确有劳动力价格被低估和扭曲的问题。

而其实质,则是中国劳权的弱化。

对此不应过多地去颂扬。

事实上,少数企业的低工资,已经跌破了文明的底线。

上述“劳动力成本低廉优势”,同时也是一种“低劳权的劣势”,是利润蚕食工资。

因此,现在讨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该提升到人权特别是劳权的高度,使劳动者有尊严地劳动和生活。

  第二个提升,由分配制度改革切入,向产权制度改革来提升。

  分配问题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其中涉及深刻的产权制度。

我认为,主要涉及三个产权制度:

一是土地制度;二是资源产权制度;三是垄断性经营制度。

  关于土地制度。

中国的土地制度存在缺陷,具体表现为“双重垄断”:

一方面,面对土地的拥有者,权力部门是“垄断买方”,土地要转换性质,必须首先“卖”给政府,而且价格较低,农民作为土地拥有者的地位未完全实现。

另一方面,面对“购房群体”这一最终消费者,权力部门又是上游要素——土地的“垄断卖方”,消费者要购房实际上必须先从政府处购买土地。

这就导致了利益分配的扭曲,房地产企业获取较高的收入。

  关于资源产权制度。

这体现了资源价格成本构成不完全,导致利益不合理分配。

目前中国资源企业的成本,一般都只包括资源的直接开采成本,而像矿业权有偿取得成本、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成本等尚未完全体现,形成不完全的企业成本。

可以说,“不完全成本”是目前煤炭行业取得暴利的最主要原因。

  关于垄断性经营制度。

目前,中国垄断性行业改革相对滞后,有效竞争机制尚未形成。

一是市场准入环境不宽松,进入障碍依然严重。

二是支配市场的原垄断企业与新进入企业不对等,使得有效竞争难以实现。

特别是垄断性行业国有资本“一家独大”的问题依然严重,民营资本进入困难。

    第三个提升,由财富创造和分配机制转型切入,向政府和社会方面的转型来提升。

  财富创造和分配机制转型,不可避免地要触及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转型问题。

在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收入比重下降,关键在于劳动力要素所有者还没有完全掌握自己的命运,还缺乏一种制度性的安排。

一个文明的社会应该具备一种“金三角”的社会结构,有工会代表劳方,有雇主协会代表资方,有人大和政府代表国家。

只有社会形成一个劳方——资方——政府三方制衡的“金三角”结构,才能从制度上为克服“向非劳动者倾斜”的问题提供支撑。

对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思考作者:

胡绍元江西社会科学xx年05期  [中图分类号]F0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02—0160—04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无论理论界还是现行政策都一致认为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然而,对按劳分配却存在不同的理解。

本文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个人收入的分配,应实行按效分配。

  一、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前提和我国现阶段的实际  我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是以马克思关于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必须实行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理论为依据的。

但是,马克思的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理论,首先是基于这样一个历史前提:

“在一个集体中,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消耗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

”这个前提主要包括三层意思:

一是在一个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社会之中;二是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已经消失的情况下;三是个别劳动就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

也就是说,在这样一个历史前提之下,整个社会就是一个统一的经济核算单位,不存在劳动是否为社会劳动,劳动的量可以直接用劳动时间计算,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是全社会范围的事。

因此,按劳分配就是全社会统一对个人消费品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进行分配。

  然而,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是: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不是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是在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基础上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的。

生产力总水平低,发展的多层次性和不平衡性,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必然采取与生产力相适应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是已经消失,而是需要大力发展;劳动首先要取得社会的承认,个别劳动才会成为整个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

因此,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的三个基本前提在我国现阶段还不可能完全达到。

所以,我们不能完全照搬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具体做法。

  二、学术界对按劳分配的几种理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方式的存在,对按劳分配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故学术界有按劳动量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按劳动力产权分配等观点。

  按劳动量分配。

这种观点来源于经典作家的论述,在学术界占主导地位。

他们认为按劳分配是按照每个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实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益,即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这种分配方式不看劳动成效如何,而只看耗费了多少劳动时间,是错把耗费劳动量这个获得劳动成效的手段当成了目的本身,只看过程不看结果,故没有抓住分配问题的根本,是舍本逐末。

实行这种分配方式,不是“论功行赏”,而是“论费行赏”;不是鼓励降低劳动耗费,而是鼓励增加劳动耗费,必然导致出工不出力的消极现象,使效率大大降低。

这种分配方式实际上也难以操作。

按经典作家的论述,耗费的劳动时间应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非个别劳动时间,但劳动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到底应换算为多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很难说清楚的。

这也必然导致普遍的平均主义、“大锅饭”,挫伤劳动者尤其是能力强的  劳动者的积极性。

  按劳动力价值分配。

这种观点较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比前一种观点进步。

但它在分配时只看劳动能力的高低而不看劳动成效的好坏,不知获得劳动能力是为了最终获得劳动成果,错把可能当成现实,仍没有抓住分配问题的关键。

如果实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话,那劳动者只须努力提高自身的劳动能力即可,但是否实际从事劳动、劳动成效如何,反倒不重要了。

用工者购买的是现实的或预期的劳动成效分配,并非仅仅是劳动能力;他购买劳动力是因为这是取得劳动成效的前提,如他不想取得一定的劳动成效,他就不会去购买劳动力。

一个能力强的劳动者被聘用后却闲着不干事,是典型的用工者只购买了劳动力却没有获得劳动成效的例子。

用工者决不会干不能获得劳动成效而仅凭劳动能力高就付给高工资的傻事。

劳动力价值,按通行的说法,是由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费用决定的,其中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培养、教育费用和维持其家庭成员生活的费用。

如此,劳动力的价值在进入市场前就已经确定了,和劳动成效无关。

如实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话,那么工资也是事先确定的,与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不相关联,即劳动者不管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工资都照拿不误,从而导致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后果,严重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

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就是事先确定的,工资的差别主要由职务、职称、学历和工龄决定,与劳动成效无关,实际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

我国国家机关之所以存在作风懒散、效率低下的现象,和这种分配方式不无关系。

在工资收入固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必然追求“闲暇最大化”,而不是追求成效最优化、最大化。

  按劳动力产权分配。

这种观点认为劳动力产权是指劳动者作为其劳动力的所有者时受益或受损的行为权,它至少应包括劳动者的这些权利:

一是生存权和基本发展权;二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权利;三是劳动力自主支配权;四是一部分剩余索取权。

按劳动力产权分配,也看不出分配所得与劳动成效有什么关系,尽管其提出者说明可用劳动力产权来表示劳动力在生产过程的贡献大小、在诸生产要素中的相对地位的高低,可是从其对劳动力产权内容的具体论述,却看不出这一点,这又差不多回到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路子上。

按这种分配方式,决定分配所得的不是劳动成效的高低,而是劳动力产权的大小,这也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三、个人收入分配必须区分和承认劳动的多样性、复杂性  在我国现阶段,对个人收入的分配问题,我们还必须区分和承认劳动的多样性、复杂性。

既有简单劳动也有复杂劳动;既有体力劳动也有脑力劳动;也有不同所有制下的劳动等等,所以分配形式就不可能是单一的。

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由于把劳动作为独立的生产要素提出,人们很容易把技术和管理同资本等同看待,都看作是非劳动要素,甚至把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收入报酬同资本收入放在一起,都看成是非劳动收入,这既是一种错误的理解,也不符合社会现实。

首先,管理也是劳动,并且是指挥性、监督性的劳动。

社会化大生产的共同劳动必然需要指挥、协调和管理。

所以,管理不仅是劳动,而且是一种高级的复杂劳动。

在当今高度现代化、信息化、自动化的大生产中,管理的地位和作用愈来愈重要,人们已经达成共识,管理也是生产力,而且是直接的生产力。

由此可知,公有制经济领域里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车间主任等的个人收入,是管理劳动的收入,不是非劳动收入。

而非公有制经济领域里的各种管理人员的收入,无疑也都是劳动收入,不是非劳动收入。

其次,“技术”从含义上讲是广泛而复杂的。

一方面是指技术工作,公有制经济领域里的工程师和其它科技工作人员,他们的劳动属于科技劳动,是复杂劳动,他们的个人收入自然是劳动收入,绝不是非劳动收入;另一方面是指科技发明和创新。

发明和创新是推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基石,它凝结着科技工作人员的心血,即他们的复杂劳动。

那么,科技成果的转让所获得的收入当然也是科技劳动的收入,理应属于按劳分配的范畴,既不是非劳动收入,更谈不上剥削。

最后是技术入股。

技术是劳动成果,但技术本身不等于劳动,因而是非劳动生产要素。

技术入股可能获得高额收入,其中除去技术发明成果的劳动收入以外,其余的高额收入则属于非劳动收入。

但这是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至于这部分收入是否具有剥削的性质,学术界尚在讨论和争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劳动与技术、管理并列作为生产要素,这里的劳动是狭义的劳动,主要是指一般工人的劳动。

而广义的劳动还包括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以及其他各种脑力劳动。

马克思的“总体劳动”概念中,既包括了一般工人的劳动,也包括了科技人员的科技劳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劳动;既包括了体力劳动,也包括了脑力劳动;既包括了简单劳动,也包括了复杂劳动。

公有制经济领域里人们劳动收入上的差别,实际上就是在按劳分配原则下,一般劳动和科技劳动、管理劳动的差别,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差别,体力劳动和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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