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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中不同生产要素的作股入股问题学术资料农业经济问题

股份合作制中不同生产要素的作股、入股问题学术资料-农业经济问题

股份合作制中不同生产要素的作股、入股问题

股份合作制中不同生产要素的作股、入股问题

【作者】韩元钦/高琼瑶

【作者简介】韩元钦高琼瑶中国科学院农经所北京100081

在制度革新。

随着实践的发展,理论探索已有长足进步。

但是,在对若干基本问题的认识上,尚待加深。

突出的问题有两类:

一类是制度取向或发展趋向问题;一类是股权设置问题。

本文仅对不同生产要素的作股、入股问题作些探索。

股份合作制与泛股制相通,能够适应各不相同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企业生成和发展的要求。

在股份合作制下,各类生产要素,诸如资本、土地、厂房、设备、劳动力、各种知识产权等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都可以作为关系,提高组织运行效率。

这种要素组合方式,是股份合作制的一个特点,也是一个优点。

它对于动员和发挥各类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价值。

要素作股、人股的实际作法相当繁杂。

这里仅就劳动力、技术和土地的入股问题做些梳理。

一、关于劳动力作股

(一)劳动力作股、入股的现实形态农业部1990年2月发布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肯定了在农民股份合作企业中,劳动力可以作为股份。

但在这一《规定》及其附件中,没有关于劳动力入股的进一步说明。

农业部1992年12月就农民股份合作企业发出农(企)字第24号通知,不再提及劳动力作股。

可是,股份合作制实践中的劳动力作股问题,依然存在,需要进行研究。

实践中的所谓劳动力作股主要有以下形式:

1.以资带劳和以劳带资。

以资带劳是指向股份合作企业或组织,投入一定量的资金,可以带入一名劳动力,解决一个人的就业问题。

以劳带资是指企业职工和组织成员,必须投入一定量的资金作为股份。

前者多见于新办企业;后者多见于改组、扩充的企业。

2.按人折股。

在最简单的劳动合伙中,合伙者不出资,只出人,每人算一股。

这是一种平均的人头股。

在劳动合伙中,也有对合伙人在合伙中的作用加以区分的,即依照各人的能力和预期贡献,确定为不等的股额,如分别各人为1.2股、1股、0.8股等。

收入按股份比例分配。

这种作法,可以命名为量能折股。

3.比资作股。

上述量能折股,以劳动者之间的相互比较为前提。

比资作股则是以劳动力同资产的相互比照为前提。

它是在各类资产作股的基础上,将劳动力比照资产作为股份,享受股权。

有的地方将这种方法称为劳务作股。

例如某股份合作企业,拥有资产股份300股,150万元,每股为5000元。

该企业的劳动者以劳动力作股,每个劳动力定为2万元,作为4股,视同资产股金,享有决策、分配权利。

为什么把每个劳动力定为2万元,实践中的标准往往是模糊的。

那常常是企业与劳动者依据某种经验、相互讨价还价的结果。

从理论上说,这2万元应当是一定时限内劳动力价值或者劳动报酬资本化的结果。

比如,设1年内某个劳动力的价值或可能获得的劳动报酬为3000元,又设资金股份年红利率为15%,则该劳动力应作股金2万元(3000

divide;15%)。

这种形式,在农业开发等领域中也多采用,即集体以土地、资金入股,农民以劳务作股,开发收益按股分红。

4.劳动报酬抵交预设股。

无资金入股的农户,按事先约定,为其预设若干股份,农户投入劳动,逐年以部分劳动报酬顶替股金,同其他股东一样参加分红。

它类似于现代股份制企业中的未付清股,只是对未缴股本的支付方式有特殊约定,即必须以在本组织中劳动的报酬抵交。

5.工龄股。

它不同于事先的量能折股和比资作股,也不同于以劳动报酬抵交的预设股。

它是依据职工的实际责任大小和贡献,事后配给的带有奖励性质或额外赋予性质的股份。

例如河南省密县在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每个职工凡工作一年,则记给50

100元的工龄股。

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工龄股连续计算,离开企业则终止计算,再来就业重新开始计算。

6.将职工股称为劳动力股。

将存量资产的一部分量化为职工或成员的股份,或者由成员出资入股,而称作劳动力股。

(二)对劳动力作股现实形态的直接评价一般地说,劳动力作股是劳动者合伙的特有现象。

我们知道,现代股份制企业的股份,是资本产权的一种形式。

各种资产作为资本品投入企业均可作股,却唯独劳动力不能作股。

就是说,排斥劳动力作股,是现代股份制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

在现代合作社中,劳动力也不作股。

能够成为社员股金的,只是资金、设备、土地等生产资料,即所谓资产入股。

劳动者作为社员在合作社里的主人翁地位,是靠合作制下的一人一票、盈余返还等制度设施维系的。

只有在劳动合伙组织或者具有劳动者合伙因素的其他合伙组织中,才采用劳动力作股办法。

因此,可以讲,现行股份合作制下的劳动力作股,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劳动合伙原则的应用。

以资带劳或以劳带资,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最简单、最原始的要素动员和组合形式。

它具有朦胧的性质。

即它可以并不自视为作股、入股,它的组织者或参与者通常只是认为其不过是一种搁伙、搭伙或合伙的方法。

它可以仅仅是企业或组织生成的一种方式,而不涉及运作的规则;但也可以同时又是企业或组织在运作中权利和义务分配的一种依据。

它实质上是一种把就业和出资结合起来的权利义务制度,是股份合作制的初级形式。

按人折股,无论是人头股还是量能折股,都不涉及资产作股、入股。

是一种典型的劳动合伙制度。

既然劳动合伙是合作制的初级的、原始的形式,那末,按人折股则可以看作是股份合作制的又一种初级形式。

比资作股,是一种以股份制为统领原则的作法。

或者说,它是在忽略合作制原则的情况下想出来的办法。

初衷是为了照顾劳动者。

人们觉得,没有股份就不是股东,也就没有决策权和剩余分配权,于是就以比照资本将劳动力作股的办法,让劳动者也成为股东。

从结果看,它在一定程度上纳入了合作制要素,因而不失为股份合作制的一种形式。

劳动报酬抵交预设股,作为一种有特殊约定的未付清股,事实上已经不是劳动力作股。

这种办法,在合作制下有利于解决劳动者入社时一时交不起股金的困难,因而具有动员作用。

但它在股份制下却往往作用不大。

因为以劳动报酬偿付股

本是对劳动者应得收入的扣除,而这种扣除通常并不能为劳动者带来当家作主的地位。

工龄股,是一种独特的劳动力股。

从企业或组织的角度说,它能加大凝聚力,抑制跳槽倾向。

更重要地是,它较多地照顾了劳动者的利益,使劳动者在正常的劳动报酬之外,还能得到一部分剩余分配权。

在股份制下,设置工龄股,是引入了合作制因素。

在合作制下,设置工龄股,则是盈余分配的重要方式之一。

它类似西班牙蒙德拉贡工人合作社为每个社员设置个人资本帐户的成功作法。

职工股,从职工持股的意义上讲,是一种复杂的现象。

职工或本组织成员出资人股,不是劳动力股,称作劳动力股则是一种误植。

但是,公司、企业或组织依据职工贡献大小派送给职工的股份,即股份公司的所谓C级普通股,类似于我们这里的上述工龄股,则属于劳动力股。

现在实践中将集体资产量化为职工股份的作法,其性质应当另做具体分析。

(三)劳动力作股的利弊判断在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制度构造中,适应向经济体制转化的要求,一开始就把劳动力作股作为一种重要的实践形式,提在人们面前,具有重大意义。

因为它不仅是对劳动合伙制度的继承、开掘和发扬,而且是对以资本为本位的股份制的修正,是对合作制新的实现形式在提高劳动者参与程度方面的探索。

无论其具体制度设施还存在着多少不周密的地方,就其重视劳动者原则(至少是不丢弃劳动者原则)在微观经济制度构造中的地位而言,其出发点是应当肯定的。

但是,综合其现实形态,不难看出,劳动力作股是一种带有显著两面性的制度设施,而且并不能从根本上赋予劳动者以主人翁地位。

这表现在:

1.关于决策权配置。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解决好劳动者参与决策的问题。

在引入股份制因素后,如果单从股份制着眼,也不能自然地形成劳动者参与决策的格局。

在这样的背景下,劳动力作股使劳动者凭借股份获得或多或少的决策参与权,是个进步。

但是,在按占有股份分配决策权的大前提下,不同的股份结构,既可能使劳动力作股成为赋予劳动者决策权利的依据,又可能使劳动力作股成为对劳动者决策权利的限制。

例如一个企业,资产股份比重很大,劳动力股份比重很小,如果实行股东决策制,在劳动者不占有资产股份的条件下,其决策参与权就会被限制在微不足道的程度。

2.关于分配权安排。

假如实行正常的劳动报酬制度,即劳动力价值可以在盈余分配前顺利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再赋予劳动者一定数量的劳动力股,例如上述工龄股,则可以使劳动者因参与盈余分配而多得到一部分收入。

但是,假如劳动力股的设置是以扣除正常劳动报酬为前提,即以全部或大部劳动力价值的实现被移入股金分红为条件,则往往会造成对劳动者利益的损害。

对劳动者平时不发工资,而实行管饭制或某种低廉的预支办法,在年度终了或工程结束时再按劳动力股分配收入,这在劳动合伙那里往往是不得已的作法。

但在一些挂名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或组织里也这样做,就会使劳动者的基本收入处于随企业经营状况而上下摆动的不稳定状态,并且往往加大企业所有者或经营者在处理劳动报酬方面的随意性。

这种不稳定状态和随意性,大半都会导致损害劳动者利益的结局。

设置劳动力股,平时不发工资,统统于期末按股份分配收入和盈余,可以简化分配办法和核算办法。

但它在计算上因为不计工资而缩小了生产经营成本,造成虚假盈余,同国家的税收、财务管理制度不相衔接,容易吃亏。

在劳动报酬制度上,除了工龄股以外,劳动力作股大都不能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因为劳动力转化为劳动,劳动转化为商品,商品要能够实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劳动成果最终实现的程度,要依劳动者的种种主观条件和一系列外在条件为转移。

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力所作股份,往往同劳动者的工作实绩出现差异,从而使按劳动力作股进行分配不能真正体现按劳动成果进行分配。

这就不利于劳动积极性的发挥。

说劳动力作股参与分配是一种落后的劳动报酬形式,是有道理的。

二、关于技术作股

(一)技术作股的概念技术作股,即以技术入股,在股份制中,叫作技术资本化。

它是把技术作价,比照其他资产作为股份,享受相应权利,厉行相应义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是一种无形资产。

它首先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

通过应用,可以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它不以实物形态存在,但能通过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为经济组织带来权益。

从经济关系上说,在现代社会里,与技术相关的权利,被称为工业产权。

它是知识产权(含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的基本内容之一。

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等。

工业产权具有独占性和时间性、地域性等特征。

只有专利人或技术持有者才享有对技术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含允准他人利用的权利);这种权利依法取得,在规定时限和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

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或者未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技术持有者通过与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等形式,约定实行技术转让和使用也受民事法律的保护。

所有这些技术权利,不论其拥有主体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可以将其作为无形资产,向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入股。

这种入股形式,作为技术投入的一种方式,在股份合作制实践中是一种常见现象,具有不可忽视的实用价值。

(二)技术作股的意义在现代社会里,资源更为匮乏。

拿乡镇企业来说,近些年其素质低、效益差的状况依然相当普遍。

特别是人才缺乏,已成为企业发展的严重障碍。

现在我国乡镇企业每百名职工中,有大专学历的还不到1人,工程技术人员只有4人,有中级职称的仅有1人。

这种人才密度仅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几分之一乃至几十分之一。

因此,鼓励职工或成员钻研技术,留住技术人才和有专长的管理人员,并发挥他们的作用,畅开从外部吸取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管理经验的通道,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是具有迫切现实需求的重要举措。

技术持有者同企业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现实中主要有四种方式:

无偿服务,技术买卖,高薪聘用,技术入股。

技术入股的相对意义是:

1.它能改变以往技术持有者同企业或经济组织之间因无偿服务而形成的约束缺位状态。

过去,技术推广部门、院校与科研机构、持有专利或商标的企业、有技术专长的个人等等技术持有者主体,同技术需求者之间的关系,多采用无偿或象征性有偿的服务方式。

这种发扬风格的服务,对使用技术的企业或组织来说,是一种优惠,但往往针对性不强,且获取困难,并有很大的随意性。

技术入股把它变为有偿的、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的交换关系,有利于提

2.它比技术买卖能够进一步提高技术持有者的责任心。

对于技术持有者来说,技术买卖,特别是一次卖断性的买卖,卖掉技术就是完成了买卖过程。

他们对技术的实际应用及其效益可以不再关心。

而技术入股,要想取得回报,则需要等到技术交付使用、并获得效益之后,这就使技术持有者关心技术使用的全过程。

3.它能把高薪聘用的优惠机制纳入责任风险机制的轨道。

高薪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现代企业或经济组织普遍采用的做法。

其优点是操作比较简便、薪酬比较固定、技术持有者风险率较低。

但对使用技术的企业或组织来说,则相对加大了风险。

解决这种风险矛盾的方法,除了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促使发挥技术人员的专业职能之外,通常是建立严格的技术管理责任制,加强考核,将薪酬与企业绩效挂钩。

从一定意义上讲,技术入股就是薪酬与绩效挂钩的方式之一。

(三)技术股额的估价技术资本化的前提,是确定技术的价格。

然而迄今为止,对于技术转让,情报的了解等等。

由于现代技术十分庞杂,技术进步又日新月异,致使技术价格的估定,难度颇大。

这就导致现在的技术入股存在着相当程度的随机性、随意性。

实践中的办法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通过协商,事先定出价格,比照资本作为技术股份;一类是通过协商,事先不定价,而在增值利润中为技术持有者设定回报比率(如实践中的5%

15%,最多不超过25%等等),即新增利润比例分成法。

后者事实上也可以不看作技术入股,或者说只是接近于技术入股。

企业或经济组织接受技术入股,要注意平衡几个关系:

(1)外部技术持有者同本组织原有技术持有者(组织本身或原有技术人员)之间的关系;

(2)外来技术入股同本组织拥有资源(如土地使用权)作股之间的关系;(3)技术入股在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在股份制企业中,一般要求技术作股的比例不宜超过注册资本的20%);(4)企业或经济组织中技术持有者同其他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这些关系,都是利益关系。

在存在着对技术的迫切需求、而技术价格又难以确定的背景下,必须十分注意技术作股额度高低的实际效果,发挥技术入股对技术持有者的激励作用,同时尽量做到照顾各方利益,不使因局部利益失衡而影响整体效率。

(四)技术作股与技术持有者的责任制技术入股,本身即带有责任制性质。

因为技术持有者的收入,在股份制下要依赖于企业的盈利。

但是,这种责任制一般是负盈不负亏的。

赚了,技术股参与分红;赔了,技术股不承担责任。

这就要求要有进一步的责任制设施。

实践中有三种办法:

1.参与劳动制。

技术入股的人员或他的代表,要在企业参与劳动,并比照其他劳动者领取报酬。

企业不景气时,技术入股者的收入也要受到影响。

这种方式比让他们仅仅不时地参与技术指导,而不参与劳动,更有利于提高他们对技术运用效果的关心程度。

2.资产抵押制。

技术入股者以一定数额的资产作抵押,企业赢利时将抵押金返还技术人员,企业亏损时抵押金按协约抵偿。

3.伴以资产入股。

即在技术作股的同时,要求技术持有者拿出等值或高于技术股值的资金投资作股,承担盈亏责任和清偿责任。

这些办法的适用程度,不宜机械裁定。

在股份合作制下,对于持有技术的个人,均可继续选择试行;但对于持有技术的外部法人,则应以伴以资产入股为主,

同时约定配合以其他责任制度。

在劳动者合伙中,对于师徒制等传统作法,不可轻易否定。

三、关于土地作股

(一)土地作股的意义我国农村的土地,现有两种所有制形式:

一是集体所有制,一是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

在广大农区,土地以集体所有制为主。

在市场经济中,土地作为稀缺资源,通常采取有偿使用方式参与资源配置。

但在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实条件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土地是否折股、入股,应当区别情况判断其意义。

对于社区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当一般不涉及或者很少涉及外部关系时,在目前情况下,土地可以不作股。

因为作股的实际意义不大,而且折算起来相当麻烦。

所谓土地使用权折股到户,从现实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动地不动股、凭借股权获得收入等情况来看,事实上折股到户的并非土地使用权,而是土地所有权。

受股农户事实上成了土地的所有者,或者成了集体这个所有者之下的又一层所有者(类似旧时土地关系中的二地主)。

这种办法,是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修正或异侵,应当慎重对待。

但是,显而易见,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村社区合作组织同外部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时,土地使用权不计价,土地所有者是要吃亏的。

无论提供土地使用权面对的是中外合资企业、联合企业、国有企业,还是个体企业或私营企业,土地使用权都应当坚持计价有偿的原则。

在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形式下,土地使用权则应当折价作股。

社区合作社就是股东。

它可以凭借这种股份,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和分配权。

农村社区合作社自办的企业,包括乡、村、组集体企业,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时,对所使用的土地,目前有三种权益处置办法:

无偿使用,收取地租,折价入股。

从此类企业产权规范化的方向来讲,无偿使用办法难以长期维持,收取地租在法理和风险机制等判断上,则不如计价作股。

(二)土地计价作股的原则针对实践状况,土地使用权计价作股要强调下述原则:

(1)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切实保护公有土地不受侵害,不化公为私。

实行股份合作制,在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产权方面应当着力解决的是明确所有者代表,明确其权能,明确施行其权能的决策程序和监督制度等,而不是把集体土地以股份形式转给个人。

(2)公平议定作股份额,约定入股、受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切实履行,以促进节约用地,发挥土地资源效率。

(3)集体土地以其使用权作为资本入股,受股企业或组织不得转手炒卖、出租或再入股。

(4)对于将农用土地转为非农用地,要由立法和

(三)土地入股的计价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计价的方法很多。

例如成本法、剩余法、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购买年法、长期趋势法等。

建筑物的投入,以及有关的土地开发费用等。

剩余法,是指预计综合开发总收益减去开发总投资和投资利润的余额。

在建筑用地中,有人把剩余法地价形成写作:

地价,房屋卖价,建筑费用,利税。

市场比较法,是指通过市场买卖实例的比较,议定土地价格。

市场比较法,可以引伸为综合性较强、比较适用的方法。

其考虑的因素,通常包括土地经营能够取得的利润,他人使用该土地时实际支付的地租水平,使用同类土地需要支付的地租水平,因使用土地而放弃的其他经营性投入所损失的收益等;还可以考虑土地开发成本、市场价格变动趋向等因素。

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由于土地市场发育水平的限制,比较法的有关参照很不充分,所以其应用仍不无困难。

但作为交易地价的形成原则,在土地入股计价时仍有重要参考价值。

对于土地使用权计价,随着改革的深化,在对计价需求比较集中的地方,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逐步实行公告地价制度。

即由县、市政府对辖区内的土地,分别种类、区段、用途、市场实际价格等具体情形,逐年拟订土地现价参照表,发布公告,作为土地使用权转移和作股计价的重要参考标准。

这对于保护所有者权益,协调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关系,加强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都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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