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对策研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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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对策研究报告

浙江省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对策研究报告

发布时间:

2011-8-12  信息来源:

  一、当前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背景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在全国上下共同努力构建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争取在2020年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关键时期,我国科技中介机构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和重要性日益显现

  

  一是中介行业的发育程度及其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市场经济成熟程度和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发展中介组织,在每次有关经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议中都提到要发展中介机构。

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中都提出了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

科技中介机构作为整个社会中介机构中知识技术含量较高的重要一部分,对提高服务业水平,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中介服务业市场化进程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199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提出要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科技部特地将2002年列为科技中介年,显示出国家对加快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高度重视和期望。

  

  二是科技中介机构是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与应用、生产与消费不可缺少的服务纽带,科技中介机构在有效集聚创新资源、降低创新风险、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党中央作出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决策,并将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作为构建国家创新体系的5大体系之一,提出建设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针对科技中介服务行业规模小、功能单一、服务能力薄弱等突出问题,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引导科技中介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把培育和发展科技中介机构放到了一个极为重要的高度。

  

  三是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

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

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在协调各创新主体利益,提高市场对科技资源配置效率,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维护社会稳定,增强社会服务功能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在科技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建设和谐社会,同样迫切需要一个健全的、具有各项服务功能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社会各界对科技中介的需求日益扩大

  

  一是企业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资源、环境、技术等要素的瓶颈制约,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在开展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占领国内外市场上,迫切需要科技中介机构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在信息、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技术改造、企业管理、市场开拓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咨询、经纪、孵化、检测等服务。

同样,高校、院所等研究机构在进行科技开发、创新成果产业化方面,也需要专业化的科技中介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务。

  

  二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政府转变职能,推进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提高政府管理与行政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更好地引导社会资源的投向上,需要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项目管理、科技评估、技术转移、成果推广中发挥积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起到组织实施、沟通协调、鉴证、客观、公正评价的作用,促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三是在鼓励发明创造的今天,全社会各类人才的创新才能得到了进一步激发,但他们在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及了解国家科技发展政策和形势时,迫切希望有关科技中介机构提供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和咨询,解决他们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过程中遇到的困扰和信息不对称状况。

  

  (三)培育和规范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要求日益迫切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我国各类科技中介机构迅速发展,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服务能力稳步提高,一批高水平的机构正在兴起,区域性科技中介服务网络在一些地方已开始形成。

但相当数量的科技中介机构规模较小、缺乏专业技术人才、服务手段落后、专业化服务程度低、规范、促进发展的制度和政策还不健全。

总体来讲,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中介服务能力严重不足,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不能适应经济科技发展的要求,已成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

加快培育和规范科技中介机构发展,既是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科技中介事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和必然要求。

  

  二、浙江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浙江的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也取得了快速发展。

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环境逐步改善,技术市场交易活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日益壮大,科技咨询与技术服务已成规模,科技企业孵化器不断壮大,创业投资服务机构稳步发展,科技评估逐渐兴起,一个分布广泛、各方参与、体制机制较活的全省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已初步形成。

  

  

(一)规范科技中介机构的法规政策逐步完善

  

  我省虽然还没有专门为科技中介机构制定政策法规,但对不少具体的科技中介门类已出台了政策和法规。

如在国内较早制定出台的《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对扶持发展技术贸易服务、技术经纪等机构作出了规定;《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确定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地位和作用;2001年,省政府以省长令发布了《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对各类中介机构的管理作出了原则规定;2004年出台《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5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38号),对科技企业孵化和风险投资服务出台了政策;2005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提出了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人员配备参考意见,明确了完善农技推广体系,规范服务的政策和措施,最近又出台了奖励办法。

2006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29号)对鼓励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也出台了若干政策。

有关部门在扶持和规范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上制定出台了一些政策性文件。

如科技厅在200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区域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财政厅2005年出台《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省发改委、省工商局正在起草《关于规范中介机构管理促进中介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

  

  总的来讲,各类科技中介的政策法规正在逐步完善,专利代理、创业孵化、技术研发、区域创新服务、农技推广服务、风险投资服务等机构的政策法规已明确,但还有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服务等还没有具体的扶持政策。

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扶持政策还不配套,法规还不健全。

  

  

(二)主要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现状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是我省最早出现的科技中介机构,包括技术市场服务机构、技术中介机构和经纪人等。

目前,全省技术市场服务机构以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分市场、常设技术市场和专业技术市场为主,大约有110个,从事市场管理的人员大约有1000多人,市级、县市级分市场大部分实行的是委托代理制,专业技术市场的经营管理机构,相对比较规范。

  

  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

目前,全省共有86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8家,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72家,各地生产力促进中心14家。

据对70家中心的调查,共有专职从业人员1357人,其中中高级职称人员占55%,博士和硕士占10%;共累计投入建设资金1.09亿元,其中各级政府拨款占58%,非政府投入占42%;拥有各类技术装备3131台套,总价值1.40亿元;共服务企业14546家,向企业提供各类技术性服务10659项(次),技术信息27.67万条,技术培训87967人(次)。

区域创新服务中心已步入自我“造血”、自我发展的良性轨道。

全省涌现出了一批具有较强技术服务能力的中心,成为推动当地块状经济发展的有效技术支撑。

  

  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

至2006年底,全省已建各类孵化器61家,留学生园2个。

其中国家级创业服务中心10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9家,总孵化面积110万平方米。

目前在孵企业2130家,在孵企业从业人员44261人,2006年实现工业总产值31.10亿元,上交税收1.53亿元,毕业企业148家。

基本形成了以综合性孵化器为主体,以专业孵化器为特色,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软件创业园、中俄科技合作园并存,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类型多样、主体多元,颇有浙江特色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格局。

  

  科技咨询机构。

保守估计,全省约有工程、技术、管理和科技信息等咨询机构300-500家,从业人员1500多人,如考虑兼职人员则超过1.5万人。

我省科技咨询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科协系统依托学会、协会建立了一大批咨询机构,最多时有300多家咨询服务部,1万多名科技人员。

之后出现一些企业性质的科技咨询公司。

进入新世纪,一批认证咨询(质量管理体系、3C认证等)、科技项目咨询机构迅速发展。

  

  成果推广服务机构。

我省县市农技推广中心和乡镇农技服务站共有1700家,拥有农技服务人员1.2万多人[1]。

国际科技合作机构9家。

  

  科技评估机构。

当前,技术类无形资产评估作为资产评估机构的一项业务内容,全省有100多家资产评估机构可进行此业务。

另外我省参加过科技部科技评估培训的单位有6家,其中有4家从事过科技评估,但都是作为单位内的一个部门,还无一家独立的科技评估机构。

  

  创业投资服务机构。

截至2005年底,全省已有27家创业投资服务机构,其中创业(风险)投资公司23家,创业投资管理机构4家。

经过几年的发展,浙江创业投资机构的资金管理规模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数量,其中实收资本26.26亿元人民币,管理资本达40多亿元,平均每个机构管理的资金规模为1.48亿元。

  

  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至2006年底,全省专利代理机构有34家,办事处22家(外省的有5家);全省已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258人。

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为350余人,其中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专职的代理人214人,占有资格人数的82.3%。

全年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专利2.68万件,占全省申请量的62.3%;代理专利纠纷案件550件,办理专利技术许可转让合同51件;经营收入3854.4万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专利代办处全年受理专利申请3.89万件,受理量占全省专利申请量的73%,居全国各代办处的第三位。

  

  检验检测机构。

到目前,全省已有11个国家质检中心和63个省级质检中心,设备资产达到3.7亿元,拥有检测项目和参数40大类7000多项。

  

  另外还有职工技协组织2300多家。

全省已有11个市、16个省级产业系统和2300余家基层建立了技协组织,主要从事技术创新、技术培训和技术贸易。

2005年,全省职工技协累计技术贸易成交额达6亿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不能适应科技进步与创新的要求。

表现在:

机构偏少、偏小,服务能力不强。

虽然全省科技中介机构(组织)有4500多家,但不少是非独立的群众性团体组织,所以,总体看还是偏少、偏小。

如34家专利代理机构中相对力量较强的只有7-8家,而且至今衢州、丽水2个市及其所辖县(市)还没有专利代理机构和办事处;又如2004年前批准创建的38家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到2005年底20人以下的就有26家,许多机构缺乏有特色的技术服务项目和设施,停留在信息咨询、培训、牵线搭桥等简单的服务上。

  

  机构的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高,缺乏专业技术人才。

很多类别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成立时缺乏明确的主业和方向,使从业人员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偏低,获得有关执业资格的人员比较少,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人才严重缺乏;主业不稳定,服务内容杂、层次低,难以开展高质量的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和人员的职业化水平也不够,很多科技中介组织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依附在协(工)会、学会或单位内。

如科技评估、一些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部等,使这些组织缺乏自身的发展动力和能力。

  

  自律管理薄弱,需要加强。

许多类别的科技中介业由于机构数量少、实力弱,还没有建立行业协会,有的虽然建立了行业协会,但协会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使一些中介机构处于既没有政府的规范监管,也没有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自生自灭,无序发展的状态,造成一些科技中介服务市场秩序紊乱。

  

  社会信誉有待提高。

在全省,目前能够打得出品牌的科技中介机构相当少,一些科技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服务质量和诚信度不高,使很多中小企业、高校、院所及科技人员在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活动中遇到问题时不知道找、也不敢找科技中介机构。

  

  2. 规范和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制度和政策还不健全。

  

  一是还有不少科技中介活动缺乏法规性约束。

如科技评估、科技咨询、技术经纪、技术服务等活动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撑,在机构的界定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使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科技中介机构上缺乏依法行政的依据。

  

  二是部分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有待落实。

不少已出台的政策法规,缺乏具体实施意见,难以真正贯彻落实。

如修订后的《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比较原则,技术贸易机构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需尽快制定实施细则。

  

  三是科技中介市场散、乱,有效需求还没激发。

由于科技中介市场缺乏规范和有序的监管,使有些创新主体在需要科技中介服务时,却不知道该找哪些机构;有些则对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不信任、不放心,只能靠自己想办法解决。

使社会的中介需求不能有效激发,严重阻碍了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

  

  四是对科技中介的理论研究比较薄弱。

目前,就科技中介机构的定义,理论界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

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中介的定义过于宽泛,不利于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3. 政府的职能转变和监管还没真正到位。

  

  一是政府职能转变还需要不断深入。

首先要实行政事、政企分开,把属于科技中介服务的事务交由科技中介机构办理,如网上技术市场管理、科技项目招投标等。

再是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组织)能够承担的工作,特别是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计划、先进技术推广、科技项目监理、绩效评价、扶持政策落实等,应积极研究制定具体服务办法和操作规程等,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委托给有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二是政府对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规划指导和协调不够。

科技中介机构分布范围广,机构性质差异大,有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民办非企业、合伙制、股份制、群众团体及单位内设机构等多种性质,其管理涉及工商、人事、财政、民政、科技部门及一些产业主管部门等,有些问题单独依靠一个部门难以有效管理,需要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

对于营利和非营利机构的分类指导还不够细化,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

全省还没有出台过指导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专项规划。

  

  三是对科技中介机构的支持方式需要创新。

过去很多扶持方式偏重于税收,落实在服务内容上,而针对科技中介机构的政策不多,加之有些政策支持范围过于宽泛或原则,难以贯彻和落实。

应将支持重点逐步转向技术转移机构上来,同时在扶持方式上也应多样化,可通过表彰、评价、公示、宣传、立项和政府采购(行政事务委托、决策咨询)等方式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

  

  四是科技中介机构的统计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有些类型的科技中介机构已经建立了单独的统计制度,如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但是,还有很多类型的机构没有纳入统计范围或统计内容不全,如科技咨询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网上技术市场等。

  

  (四)原因分析及总体评价

  

  分析以上这些主要问题,很多问题的产生是互相关联、互为因果的。

如政策法规的不完善,造成政府难以规范监管和推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而科技中介服务及机构发展的弱小和理论研究的滞后,又影响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出台。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我们认为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科技中介服务业还处于发展初期,在发展初期考虑更多的是鼓励发展,不注重规范和有序发展;在政策导向上也是以鼓励社会各界开展这些服务为主,较少考虑发展专业机构和专业化服务。

二是政府职能转变,小政府、大服务的格局还没形成,大量事务性工作和公共资源仍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服务方式也没根本改变,限制了中介服务的发展。

三是对科技中介的研究不够,对科技中介的性质、发展思路不是很清晰。

一讲中介机构,就是营利性的,要往企业化方向转制,忽视了很多科技中介服务是公益服务性的,并非是营利性机构。

对非营利机构的管理办法、政策也迟迟出不了台,这些都或多或少地影响着事业单位的改革和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项规章制度的逐步完善及各类中介机构的发展壮大,我们认为:

我省科技中介机构还处于要大力培育发展、规范运作、提升质量的重要阶段。

扶持发展的重心要从一般号召转向广泛发动与重点培育相结合,从无序发展转向规范发展,从鼓励兼营、兼职服务转向专业化、职业化服务,并在发展中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各项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法规,使科技中介机构进入健康、规范的发展轨道。

  

  三、下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为指导,深入实施科技强省战略,充分发挥政府的扶持、引导作用和市场导向作用,立足省情,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发展模式,以引进集聚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促进产学研合作,密切科技经济结合为主线,推动科技中介机构和服务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形成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发展目标与原则

  

  通过5年的努力,建立和完善科技中介机构政策法规体系,政府监督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网上网下、境内外结合的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一批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化程度高、有一定规模和信誉的科技中介机构;培养和造就一支相适应的科技中介服务人才队伍。

到2010年,在全省区域创新服务、技术转移和贸易、创新(创业)服务、信息、技术咨询和服务、科技评估、技术检测及科技鉴证等领域,形成300家以上服务能力强、信誉好、组织规范的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覆盖面广、功能完备、具有浙江特色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服务能力进入全国前列。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在大力培育和发展科技中介机构时必须切实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导向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培育和发展重点。

加强政府的宏观指导、政策扶持、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营造有利于科技中介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是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政策和依法管理的政策。

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引导科技中介机构通过兼并重组、优化整合,做优做强,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健全科技中介机构管理、监督制度,把规范化运作作为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重要内容,使行业发展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

  

  三是坚持全面发动与重点扶持相结合。

要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及各种社会力量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并在若干重点领域扶持培育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的骨干机构,同时必须兼顾各专业及地区科技中介机构的协调发展。

  

  四是坚持专业化分工与网络化协作相结合。

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既要大力推进专业化服务,又要通过网络化的协作提升科技中介机构的综合配套服务能力,形成“一条龙”的科技中介服务链。

  

  (三)重点任务

  

  1.建立健全培育和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政策法规体系。

积极配合省发改委、工商局制定出台《关于规范中介机构管理促进中介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抓紧研究制定《大力培育和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江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和《非营利性科研与科技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积极争取有关促进我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法规制定和出台。

组织研究制定技术中介、科技成果评价、科技项目监理及科技中介机构考核评价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科技中介机构及服务实施分类管理及规范、有序的发展奠定基础。

  

  2.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转变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加强监管和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

鼓励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建立行业协会,并建立有效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和机制。

推进科技风险投资、科技查新等协会进一步完善组织和机制,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抓紧筹建全省技术经纪、成果推广、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等协会,促进同业信息交流、市场开拓、国内外交流合作、人才培训、信誉评价等活动的开展。

进一步完善科技中介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推进科技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

  

  3.建立和健全网上网下、境内与境外相结合的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的技术交易信息集散作用,建好科技信箱及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集聚省内外的各类专业科技人才,提高技术转移信息的质量和信息传递的有效性,为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和人才施展才能提供优良的服务。

鼓励和支持科技中介协会或机构与国内外知名科技中介协会和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建创新载体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学术和业务交流,或联合开展科技中介服务。

积极推动建立全省科技中介联盟,努力形成全省科技中介的合作体制与机制。

  

  4.大力培育和发展重点科技中介机构,推动各类机构全面发展。

各级政府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推动一批公益类科研院所转制为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

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依托本单位的科研、人才优势,兴办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鼓励和支持国有、民营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兴办为区域特色经济服务的专业性科技中介机构。

鼓励已引进的各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依托母体做好技术转移工作。

鼓励各学会、协会和社会团体等建立科技咨询、评估及专业技术服务组织。

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领办或合办各种形式的科技中介机构,鼓励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创办科技中介机构。

择优重点扶持一批在服务区域块状经济,推动当地科技进步与创新中成绩突出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一些由省市独立科研院所转为从事科技中介、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一批由高校、院所建立的技术转移机构。

  

  5.加强科技中介人才培养、引进,加快中介人才队伍建设。

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是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核心资源。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已建立行业协会的科技中介行业要把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作为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

对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出明确要求,每年要制定相应计划,确定培训重点,保障培训时间和经费。

科技厅也将根据各地科技中介机构的培训需求和我省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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